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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及资源,增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行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水域从事航行、停泊、作业及其她影响内河水域环境活动,合用本规定渔船和军队、武警现役在编船舶不合用本规定第三条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实行防止为主、防治结合原则第四条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工作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详细负责全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普通规定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籍船舶防治污染构造、设备、器材,应当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和国家关于规范、原则,经船舶检查机构检查、承认,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外国籍船舶防治污染构造、设备、器材,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关于国际公约,经船旗国政府或者其授权船舶检查机构检查、承认,并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第六条船舶必要按照关于规定,持有有效防污染证书、文书船舶进行涉及污染物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在相应记录簿上如实记录并规范填写第七条船员应当具备相应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专业知识和技能,熟悉船舶防污染程序和规定,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培训I、考试和评估,持有有效职务适任证书和相应培训合格证书第八条任何在内河水域航行、停泊和进行有关作业船舶,都不得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向内河水域排放污染物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载运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在内河水域运送危险化学品禁止船舶在内河水域使用焚烧炉第九条依法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事先征求海事管理机构意见,并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通(警)告设立特殊保护水域,应当同步设立船舶污染物和其她有毒有害物质接受及处置设施在特殊保护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船舶,应当遵守特殊保护水域关于防污染规定、原则第十条船舶在都市市区内河航道航行时,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航行于都市市区内河航道挂浆机船舶,应当将挂浆机置于封闭装置之内或者采用其她等效办法,以减少机器运转产生噪声对环境危害第十一条所有船舶、单位和个人均有维护内河水域环境义务,在发现船舶存在污染内河水域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第三章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及有关作业第十二条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进出港口,关于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船舶载运危险货品管理规定,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经批准后,方可进出港口第十三条托运人交付船舶载运具备污染危害性货品,应当采用有效防污染办法,保证货品状况符合船舶载运规定和防污染规定,并在运送单证上注明该货品对的名称、数量、污染类别、性质、防止和应急办法等内容第十四条污染危害性货品,其包装与标志应当符合国家关于规定曾经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空容器和运送组件,在未彻底清洗或者消除危害之前,应当按照原所装货品规定进行运送第十五条交付船舶载运危害性不明货品,货品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关于规定申请进行货品危害性评估评估机构应当依照评估成果拟定船舶载运技术条件,并明确相应防污染办法第十六条船舶从事污染危害性货品装卸作业和水上过驳作业时,必要遵守关于作业规程,并会同作业单位商定操作方案,合理配备和使用装卸管系及设备,针对货品特性和作业方式制定并贯彻防污染办法关于防污染办法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污染危害性货品作业规程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七条从事船舶油料补给服务(作业)船舶、单位,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原则和规定,配备足够防污染设备和器材,获得国家规定经营资格船舶从事油料补给服务(作业),还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性货品关于规定第十八条长江、珠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超过300总吨和其她内河水域超过150总吨船舶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采用涉及布设围油栏在内防污染办法
(一)散装持久性油类装卸和过驳作业;
(二)散装比重不大于1(相对于水)、溶解度不大于
0.1%具备污染危害性货品装卸和过驳作业;
(三)也许导致水域严重污染其她作业布设围油栏方案应当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因自然条件或其她因素限制,不适合布设围油拦,可采用其她防污染办法,但应当将采用代替办法及理由在作业前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十九条船舶排放具有有毒物质洗舱水,应由有资质单位按照关于规定接受和解决,不得直接排放进入内河水域船舶进行洗(清)舱、驱气或者置换,应当遵守《船舶载运危险货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第二十条船舶在港口进行下列活动,应当事先按照关于规定报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船舶排放压载、洗舱和机舱污水以及残油、含油污水等其她残存物质;
(二)船舶冲洗载运有毒有害物质、有粉尘散装货品甲板和舱室第二十一条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桥区、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以及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必要采用海事管理机构规定航行保障安全办法第二十二条150总吨及以上油轮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应当将油类作业状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油类记录簿》中150总吨如下油船和400总吨如下非油船应当将油类作业状况记载在《轮机日记》或者《航行日记》中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应当将关于作业状况记载在由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货品记录簿》中《油类记录簿》、《货品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3年第二十三条船舶运送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品时,必要采用密闭或者其她防护办法对有封闭作业规定污染危害性货品,在运送和作业过程中应当采用办法回收有毒有害气体第四章船舶垃圾和生活污水第二十四条总长度为12米及以上船舶应当设立统一格式垃圾告示牌,告知船员和旅客关于垃圾管理规定及惩罚规定400总吨及以上船舶和经核定可载客15人及以上且单次航程超过2公里或者航行时间超过15分钟船舶,须备有符合编制规定《船舶垃圾管理筹划》和海事管理机构签发《船舶垃圾记录簿》除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船舶,关于垃圾解决状况应当如实记录于《航行日记》中,以备海事管理机构检查《船舶垃圾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用完后在船上保存2年第二十五条禁止向内河水域排放船舶垃圾船舶垃圾必要由有资质单位接受解决船舶应当配备有盖、不渗漏、不外溢垃圾储存容器,或者实行袋装,以满足航行过程存储船舶垃圾需要禁止使用不可降解一次性发泡塑料餐具第二十六条船舶应当对所产生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存储垃圾解决作业应当符合《船舶垃圾管理筹划》中所规定操作程序船舶垃圾中危险性物品和有毒有害性物品应当单独存储,并应当向接受单位提供所含物质名称、性质和数量等资料第二十七条客运、旅游船舶应当建立垃圾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环保监督管理员,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二十八条船舶应当按照规范规定设立与生活污水产生量相适应解决装置或者储存容器任何船舶不得向内河水域排放不符合排放原则生活污水第五章船舶污染物排放与接受第二十九条船舶排放船舶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污染物排放原则及规定不符合排放原则和规定船舶污染物,应当委托有资质污染物接受单位接受解决,不得任意排放第三十条港口、装卸站应当具备与其装卸货品和吞吐能力相适应污染物接受或者解决能力,满足到港船舶需要港口、装卸站应当将接受或者解决能力状况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从事船舶污染物接受、船舶清舱作业活动单位,必要具备相应接受解决能力,配备足够防污染设备,建立安全与防污染制度从事船舶污染物接受、船舶清舱作业活动单位,应当将其接受和解决能力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二条在船舶污染物接受和排放作业以及船舶清舱、洗舱作业过程中,船方和作业单位必要遵守关于操作规程,贯彻防污染办法,防止污染物溢漏污染物接受单位应当在污染物接受作业完毕后,向船舶出具污染物接受解决单证,并由船长签字确认船舶凭污染物接受解决单证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污染物接受解决证明,污染物接受解决证明由船方保存在相应记录簿中备查第三十三条来自疫区船舶船舶污染物、船舶垃圾、压载水、生活污水,应当经检疫部门检查解决后方可解决对具有有毒有害物质或其她危险成分船舶污染物接受和解决,必要符合国家环保主管部门关于危险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船舶动力装置运转产生废气以及船上产生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原则向大气排放第六章船舶拆解、打捞、修造和其她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第三十五条在船舶修造及其有关作业过程中产生污染物,应当由具备资质单位回收解决,不得投弃入水船舶在船台(排)修理完毕或者建造竣工下水后,应当及时清除有关污染物在船坞内进行修造作业结束后,应当进行坞内清理和清洁,并在启动坞门或者沉坞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船坞清洁报告第三十六条从事船舶打捞作业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在申请施工作业时,应当阐明留存在船上污染物种类、数量,关于作业方案,防污染办法和应急预案等内容第三十七条在内河水域内从事废船拆解作业应当严格按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规定执行,防止拆船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第七章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反映第三十八条海事管理机构应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筹划第三十九条船舶修造厂、拆船厂和从事散装污染危害性货品装卸作业经营人应当制定相应污染事故应急筹划,并报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条150总吨及以上油轮、油驳和400总吨及以上非油轮、非油驳拖驳船队应当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上油污应急筹划》150总吨如下油船需制定油污应急预案第四十一条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应当配备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筹划》400总吨及以上载运有毒液体物质船舶,用《船上污染应急筹划》代替《船上油污应急筹划》和《船上有毒液体物质污染应急筹划》第四十二条制定污染事故应急筹划单位和船舶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习,作好相应记录,并不断完善应急筹划第四十三条港口、装卸站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单位和载运污染危害性货品船舶,应当配备符合国家关于原则和适合本地水文条件防污染应急设备和器材第四十四条在内河水域内清除污染需使用化学消油剂,应当事先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阐明消油剂牌号、筹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五条船舶发生污染水域事故,应当及时向近来海事管理机构如实报告,同步按照污染事故应急筹划程序和规定,采用相应办法在初始报告后来,船舶还应当依照事故进展状况进一步作出补充报告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存在沉没也许时,或者在船员弃船前,应当尽量地关闭所有液货舱或者油舱(柜)管系阀门,堵塞有关通气孔,防止溢漏,并且应当在事故报告书中,阐明存油或者液货数量以及通气孔位置第四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污染事故应急筹划程序作出反映当污染也许涉及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水域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按照关于国际公约或者双边协定规定,告知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海事主管机关,共同采用必要防污染行动第四十七条船舶发生事故,导致或者也许导致内河水域环境污染,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用必要防污染办法,涉及强制清除、强制打捞或者强制拖航等应急处置办法,由此发生一切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章污染事故调查解决第四十八条发生船舶污染事故当事方应当在24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提交污染事故报告书报告书内容涉及
(一)船舶或者设施名称、呼号或者编号、国籍、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名称及地址;
(二)发生事故时间、地点、气象和水文状况;
(三)事故因素或者初步因素判断;
(四)污染物种类和数量,或者预估数量及污染范畴;
(五)已采用或者准备采用防污办法及污染控制状况;
(六)援助或者救济规定;
(七)需要报告其她事项第四十九条海事管理机构接到船舶污染事故报告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办法开展船舶污染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应当全面、客观、公正事故当事人及关于人员,应当接受调查,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事故关于状况和证据,不得谎报、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五十条船舶、设施或者关于作业活动导致水域环境污染损害,应当按照关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承担损害补偿费用第五十一条船舶被处以罚款或者需承担清除、补偿等经济责任,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关于当事方,必要在离港前办妥关于财务担保手续第九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存在污染隐患,应当责令及时消除或者限期消除隐患;关于单位和个人不及时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用责令其暂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责令驶往指定水域等强制性办法第五十三条违背本规定,污染应急筹划或者垃圾管理筹划未得到贯彻,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纠正,并予以警告或者处以元如下罚款第五十四条违背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海事管理机构处以警告或者10000元如下罚款
(一)船舶未持有有效防污证书、防污文书,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操作状况;
(二)船舶未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在海事管理机构限期内不予纠正;
(三)船舶靠泊未按照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或者防污设备存在重大缺陷港口、装卸站第五十五条船舶和有关单位、人员有其她违背本规定行为,由海事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惩罚规定》等规定予以相应惩罚涉嫌构成犯罪,依法移送国家司法机关第五十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失职,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含义是
(一)内河水域,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供船舶航行江、河、湖泊、水库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她水上移动装置但不涉及渔船和军队、武警现役在编船舶
(三)作业,是指与船舶关于作业活动,涉及船舶运送、装卸、油料补给、污染物接受以及船舶修造、打捞、拆解等作业活动
(四)污染危害性货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地进入水域,会产生损害生物资源、危害人体健康、妨害渔业和其她合法活动、损害水体使用素质和减损环境质量等有害影响货品涉及《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导致污染公约》(MARP0L73/78)附则I油类物质名单”、附则II”散载运送有毒液体物质清单”所列明物质以及按照附则HI“包装形式有害物质鉴别导则”鉴别原则拟定有害物质
(五)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寻常活动中产生生活废弃物、垫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其他固体废物等涉及《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导致污染公约》(MARP0L73/78)附则V所定义垃圾
(六)生活污水,是指任何型式厕因此及厕所排水口排出物和其她废物;医务室面盆、洗澡盆和这些处所排水孔排出物;装有活动物处所排出物;或者混有上述排出物其她废水
(七)船舶污染物,是指由船舶或者关于作业活动对水域环境导致污染损害物质,其中涉及油类、油性混合物、液态化学品、货品残存物、包装形式有害物质、压舱水、废气、噪声等
(八)危险化学品,涉及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九)有毒液体物质,是指排入水体将对水资源或者人类健康产生危害或者对合法运用水资源导致损害物质涉及《经一九七八年议定书修订一九七三年国际防止船舶导致污染公约》(MARP0L73/78)附则H”散载运送有毒液体物质清单”中列明物质
(十)特殊保护区域,是指各地人民政府按照关于规定划定并发布需要特别保护区域第五十八条因船舶或者关于作业活动污染水域环境,受到损害单位和个人有权规定导致污染损害当事方补偿损失详细补偿办法遵循国家关于规定执行第五十九条界河水域内防治船舶污染活动优先执行国际公约和双边协定第六十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