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购进药质量量治理制度
一、医疗机构购进药品时应选择有资质的药品运营企业或已通过政府遴选后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作为供给商;纳入施行根本药物制度的医疗机构应在四川省基层医疗机构根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置卖监视治理平台进展网上采购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原印章的《药品运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免费治疗的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用药、免疫规划用疫苗及打算生育药品,仍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由具备相应运营资历的医药公司配送
三、应对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质进展验证应索取销售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和供货企业法人代表签字或盖章的销售人员“受权委托书工
四、应有明确的书面质量条款合同或质量保证协议书
五、购进药品应索取合法票据(税票、供货清单),并做到票、帐、货相符,票据和凭证应按规定保存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两年
六、购进药品应建立真实完好的药品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注明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消费批号、有效期、消费厂商、供货单位、购进数量、购进价格、购进日期等,记录应保存三年以上
七、购进进口药品应同时索取加盖供货单位质量治理机构原印章的《进口药品注册证》或《医药产品注册证》、《进口药品批件》和《进口药品检验报告书》或注明“已抽样”并加盖公章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复印件购进国家食品药品监视治理局规定批签发的生物制品,应同时索取《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复印件
八、医疗机构应当逐步建立覆盖药品购进、储存、调配、使用全过程质量操纵的电子治理系统,实现药品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清,并与国家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