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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学练习题
(二)案例分析题一2001年12月310,重庆市长寿县某按摩器生产厂商向商标局申请将运用在该按摩器上的“长寿”标记注册为商标2002年1月15日,商标局审查后认为“长寿”系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依据《商标法》第10条第3款“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之规定,驳回该申请该厂商于2002年1月20日收到该驳回申请的确定另外,该县另有一厂商在某保健器材上运用未注册的“长寿”商标问题如下
(1)如该按摩器生产厂商不服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确定,应于何时向谁提出申请复议?
(2)你认为复议结果应当是如何?理由是什么?
(3)假如复审结果维持初审确定,该按摩器生产厂商能否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4)假如复审结果改变初审确定,最终核准注册并发给商标注册证,那么另一保健器材生产厂商能否接着运用“长寿”作为商标?为什么?参考答案
(1)应予2002年2月5日之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应当改变初审确定因为“长寿”具有“岁数大”等其他含义,应当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同时用“长寿”作为保健器的商标,是一种示意商标,而不是叙述商标,应当具有肯定的显著性,符合商标申请的条件
(3)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因为商标法的规定,商标的取得,维持,撤销都已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商标评审委员会复审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不能因为此时运用将侵犯商标专用权案例分析题二公民张某于2000年4月完成了一项“水变油”的方法独创,5月利用A企业供应的物质技术条件对该方法进行了验证和测试,并向A企业支付了100万元的测试费用在测试过程中,A企业的职工王某窃取了张某的技术隐私后,于2000年6月将该技术隐私转让给李某,李某不知道王某的技术隐私系窃取所得,并向王某支付了200万元的转让费张某得知李某运用自己的技术隐私后,要求李某向其支付合理的运用费,担当保密义务,李某向张某支付运用费后,张某要求李某停止运用该技术隐私2001年12月,张某将该项技术的专利申请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甲公司,2002年1月1日,甲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动身明专利的书面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初步审查认为该方法独创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要求,于2003年7月1日即行公布2004年10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据甲公司的恳求,对该方法独创进行实质审查后,于2005年1月1日作出授予甲公司独创专利权的确定,并于同日予以登记和公告2005年4月,甲公司对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分别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以下状况
(1)乙公司于2004年1月1日开始,多次运用甲公司的该项方法独创2004年12月15日甲公司得知后要求乙公司支付运用费时,遭到乙公司的拒绝
(2)2005年4月1日,甲公司得知丙公司在未经许可的状况下,于2005年2月1日在与某公司的买卖合同中运用甲公司的专利号,非法获利20万元
(3)丁公司在2002年1月1日前已经运用相同的方法,甲公司于2005年1月1日取得独创专利权后,丁公司在原有范围内接着运用该方法2005年6月1日,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丙公司的侵权行为成立丙公司于2005年6月10日向甲公司支付了赔偿金20万元2005年8月1日,甲公司的独创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于是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问题如下
(1)张某的独创是否属于A企业的职务独创?并说明理由
(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运用该技术隐私的主见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公司的独创专利权自何日起生效?其20年的爱护期限从何日起计算?
(4)指出甲公司对乙公司提起诉讼的详细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5)指出甲公司对丙公司提起诉讼的详细诉讼时效期间,并说明理由
(6)丙公司的行为属于何种性质的违法行为?丙公司及直接责任人员应担当何种刑事责任?
(7)在甲公司对丙公司的专利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在甲公司还是丙公司?并说明理由
(8)丁公司的行为是否属于专利侵权?并说明理由
(9)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退还20万元的专利侵权赔偿金的主见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参考答案:1张某的独创不属于A企业的职务独创依据规定,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测试的,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在本题中,张某完成独创后利用A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进行验证和测试,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2张某要求李某停止运用该技术隐私的主见不成立依据规定,侵害他人技术隐私的技术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善意取得该技术隐私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其取得时的范围内接着运用该技术隐私,但应当向权利人支付合理的运用费并担当保密义务3甲公司的独创专利权自2005年1月1日起生效,其20年的爱护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计算4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1月1日—2007年1月1日依据规定,独创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2003年7月1日一2005年1月1日运用该独创未支付运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运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他人运用其独创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2005年1月1日起计算5甲公司对丙公司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05年4月1日一2007年4月1日依据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6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说明,丙公司的行为属于情节严峻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违法行为,应当以假冒专利罪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惩罚金7举证责任在丙公司依据规定,方法独创专利权被侵权后,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在被告一方8丁公司不属于专利侵权依据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运用相同方法,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接着制造,运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9丙公司的主见不成立依据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确定,对在宣告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经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不具有溯及力案例分析题三某工艺美术学院接受上级下达的任务,组织本校老师研制某轮船模型,由副教授张某某,高级工程师王某某负责制定修改设计方案,雇请某木器厂工人黄某绘制了模型外观图,制成了轮船模型此后,上级单位召开了审定会,确定该轮船模型的研制单位为该工艺美术学院同年,学校确定由张某某,王某某组织撰写有关模型研制,创作过程的论文张某某,王某某即各自着手整理材料王某某将自己执笔写成的两篇论文初稿,均署名王,张二人,送张某某会稿,张将文字略作修改后提出将两篇论文合并为一篇王某某依其建议将两篇初稿合为一篇,署名为王,张,黄三人,提交学术会议发表,并投寄它刊发表,且申报省社科优秀成果评奖获三等奖王某某又将该论文中的一部分也即原先的初稿中的一篇以王某某一人署名发表张某某对王某某自行将合作作品投稿,评奖,只署名王一人以及独得稿酬不满,遂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向法院起诉在审理中,木器厂职工黄某以曾为研制轮船模型绘制外观图为由,要求确认为研制组成员问题如下
(1)轮船模型是否有著作权?假如有,著作权应归谁全部?
(2)两篇论文初稿的著作权归谁全部?
(3)黄某是否享有著作权?
(4)获得省社科优秀成果奖的那篇论文的作者是谁?参考答案
(1)该轮船模型具有著作权,是著作权法爱护的对象其著作权应属于工艺美术学院,张某某,王某某应享有署名权
(2)两篇初稿的著作权应归王某某全部
(3)本案中木器厂黄某不享有著作权
(4)获奖论文的作者应为王某某和张某某案例分析题四甲,乙两人共同创作一部长篇小说初稿完工后,两人都不满足,准备抽时间再作修改乙几次与甲商议尽早修改,甲始终抽不出时间过了一段时间,甲再未问过此事于是,乙请丙扶植共同修改完稿,期间丁曾扶植收集过一些资料稿件在未经重大修改基础上进行了润色和文字性修改,后予以发表,署名乙,丙,出书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某剧作家A依据某制片人王某的要求将其改编成电影剧本,但未征得小说作者的同意王某拿到剧本后聘请闻名导演张某将其拍成电影,放映后引起轰动,其中片头曲和主题歌分别由李某和吴某创作陈某和周某随即将作品译成朝鲜文,在国内出版,但事后也未征得原著作者的同意其录像制作公司看到电影这样受欢迎,又将其拍成录像带准备向海外发行在此期间,因这部小说获得如此大的胜利,某报社发表了一篇评论员文章,称其为“新世纪”开山之作,这篇文章被很多家报刊和杂志转载与此同时,某音像出版社看到电影主题歌这样流行,就将其收录进一盘言情歌曲磁带中出版发行,并将其作为主题歌曲小说原著也被多家图书馆保藏,某大学中文系从该校图书馆中复制了15本作为教学之用问题如下
(1)若甲认为其也参与了创作,而且小说也确实和初稿绝大部分相同,因此也要求享有著作权,其要求是否合法?
(2)若丁也要求享有著作权,丁的要求是否合法?
(3)剧作家A是否侵权?
(4)假设王某(制片人)征求了原著作者同意后将其摄制成影片,请问王某享有著作权吗?若有,是什么样的权利?
(5)导演张某认为其也应享有著作权,因此对电影发行后获得的利润其也有份,张某的看法是否正确?
(6)陈某和吴某各享有哪一部分作品的著作权?
(7)陈某和周某是否侵犯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8)假设录像制作公司依据原著拍成录像,虽征求了原著者的同意,但称该作品已经发表,可以不支付酬劳,对吗?
(9)报刊和杂志转载某报的评论员文章,是否须事先征得该报同意,支付酬劳?
(10)音像出版社发行包含影片片头曲的磁带是否侵犯他人著作权?
(11)某大学图书馆复制原著是否侵权?为什么?参考答案
(1)甲的要求是合法的
(2)丁的要求是不合法的
(3)A侵害了原著作者的著作权
(4)王某享有著作权
(5)张某的看法不完全正确张某作为影片的导演,享有署名权,应予爱护但是,张某无权共享电影发行后所获利润
(6)李某享有插曲署名权,吴某享有主题歌署名权
(7)陈某侵犯了原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周某不视为侵权
(8)不对应取得原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酬劳
(9)无需征得同意,也不需支付酬劳
(10)侵犯了他人著作权
(11)此为合理运用他人作品,不构成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