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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租赁协议甲方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杨湖购物广场(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及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和谐协商,现就场合租赁的有关事宜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信守
一、租赁场合甲方将其位于厦门市湖里区杨湖路号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扬湖购物广场一楼生鲜区号摊位289(建筑面积〈含公摊〉约m2)租赁给乙方做为经营项目的场合,乙方经实地确认后批准按照甲方出租之地点、面积及租金予于承租
二、租赁事项和经营范围.租赁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1.保证金协议签订之日,乙方应向甲方交付人民币元整(¥2元)做为租赁保证金;待协议期满,经审核拟定乙方按双方约定履行协议并无违约,甲方将保证金全额无息退还乙方;因乙方违反协议规定导致的损失及费用,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扣除、租金甲、乙双方3约定月租金(不含税)为人民币万仟佰拾元整(¥元),乙方于每月日前以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水电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如卫生清洁费、公摊水电费等),逾期甲方有权每日按所欠金额数的加收滞纳金并有权无条件中止本协议1%、乙方应按甲方核准认可的商品种类即守法租赁经营,并按上述核准4之经营范围自行向正规厂商进货;不得运用租赁场合进行违法活动,不得经营违禁物品,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擅自变更、增减经营项目;如需新增长、改变经营项目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甲方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经营,否则甲方有权没收该商品.营业时间概由甲方规定(除场外店面),乙方应严格遵守,服从管理,否则以违约论,并处以510元/小时之违约金
三、其他费用的支付、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交付承租场合物业管理费,其中物业管理费计算标准按1承租面积每月每平方米元计算,合计元/月.每年月至月商场中央空调开放,在此期间,乙方批准按照该专柜建筑面积以每月2511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空调公摊电费,合计元/月/m2
四、结帐付款销售对帐结算时间为(如遇特殊情况变动另行告知),乙方需开出合法正式的税务收据及相关结算单据,送达甲方办理结帐;未在规定期间内结算者,其当周结算一律转入下周结算
五、商品管理乙方在本租赁场合销售的一切商品,若因存在瑕疵或质量等问题而引起退、换货及消费者投诉等情况,
1.乙方应自行承担商品的售前、售中、售后等服务,依照国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补偿,不得推诿,并自行承担解决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否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乙方应承担的义务并不受甲、乙双方合约终止之影响;甲方若因此遭受损失,概有乙方负责补偿、对于贵重商品经营时间乙方需自行加强本柜商品的管理,非营业时间需自行妥善保管,保证柜台和库4存商品安全,乙方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选择向保险公司进行投保,若因乙方未采用安全保管措施所导致之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人员管理乙方应派具有专业技能、热忱亲切之服务人员常驻乙方专柜,并事先将人员的简历、照片与身份证
1.复印件等造册,送交甲方保管,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随意更换人员乙方聘用人员需符合国家劳动法律之各项规定,若因违反劳动法律或与聘雇人员发生纠纷而涉及之劳动
2.纠纷概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乙方派驻人员应统一穿着甲方规定之制服工作服费用由乙方按成本价承担,并佩带辨认证;如需穿3着乙方统一形象制服需先经甲方审核确认、为使商场更为规范有序发展,甲方聘请专业管理团队进行规范管理,乙方批准按每位营业员每月向甲4方支付元作为管理费,合计元/月
七、商场管理.乙方必须端正经营态度,文明经营、礼貌待客,维护本专柜、商场的信誉,如乙方所提供的经营、1服务项目有欺瞒行为,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受理,并视情节严重对其处予元以上之违约金
100、乙方对专柜、商场进行的装潢及设备,需变更、装修或移动时,应事先书面告知甲方,并提呈施工图,2经甲方审查批准方可施工,其费用由乙方承担;施工时应先做包围解决方可进行施工,以保证施工安全、卫生及其他专柜正常营业;竣工时由甲方检查认可后方得营业,该装潢及设备一经装置就绪,非经甲方批准不得任意改变、合约终止或半途撤柜时,柜内固定专柜、地板、墙面、吊顶、灯光等设施不可移动部分及公共设备部3分,乙方不得拆除,同时不得对所装修部分提出补偿请求
八、免责条款乙方因下列情况所受的损害,不得规定甲方补偿1因不可归责于甲方因素发生灾害,甲方为维持、保全工程的施工,必须暂停营业所致的损害2火灾、水灾、地震、风灾、爆炸、战争或劳工纠纷所致的损害3紧急停电或其他非甲方人员故意或过失所发生的机械故障导致的损害4乙方不遵守本协议规定或其他细则有关规定所发生的损害5政府法令、政策配合而无法正常营运时所发生之损失6
九、乙方责任,租赁经营期间,乙方应严格按照厦门市有关生鲜超市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规定进行经营;乙方的商品经1营活动应遵守厦门市有关治安、卫检、商检、环保、污水解决、消协、劳动保障法、等相关规定,12315同时有义务做好租赁摊位的环境卫生工作,贯彻门前三包责任制,及时清理垃圾、污水和杂物,保持环境清洁、乙方应自行办理工商、税务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一切手续,并依法、合法、诚信经营;如有违反法令2之行为,其刑事、民事责任概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如因此遭受损失,概由乙方负责补偿;乙方在租赁期间应承担因经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涉及各种工商税费、卫生费、水费及电费等)及相关连带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因租赁经营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债务概由乙方自行负责、乙方应加强安全、消防经营意识,不得违反厦门市治安条例,并负责维护场内平常管理,不得聚众闹事;3同时对租赁场合内消防设施、用电、用水设施等一切公共设施负有保管和维护的责任,如有损坏乙方应负责恢复原状或照价补偿,并承担因此导致的其他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无条件提前中止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协议提前终止及续约.租赁协议期间,双方中任何一方因各种特殊因素需提前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天书面告知协议130另一方,违约方须支付个月租金给守约方作为补偿金、若遇国家建设需要、拆迁改造、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力影响,导致协议无法执行时,本协议自行终2止,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协议期满,乙方应准时将租赁场合归还甲方,如逾期未归还的,导致的损失可从乙方押金中扣除,局限3性部分由乙方负责补偿,同时甲方有权按逾期租金的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乙方有下列违约行为50%4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中止协议收回乙方承租之经营场合,并没收其协议保证金;乙方对甲方导致各种损失的,应由乙方承担一切补偿责任:、租金拖欠超过十五天;
1、未经甲方认可,改变承租场合房屋结构和柜台设施,导致安全隐患;
2、将所租赁经营场合擅自转包、转租给协议之外的第三方;
3、因违法被取消经营资格或有其他严重违反国家省市法律法规行为;
4、严重违反商场纪律和规章制度,不听规劝5
十一、其他.甲、乙双方未经另一方批准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本协议特别是租金、租期等条款内容,1及因履行本协议而获知的对方的商业信息.甲、乙双方共同信守本协议,如有争议,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互利互惠的原则进行协商,的2确无法自行协商调解的,可向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起诉解决争议或争端、乙方确认对本协议各项条款完全理解,双方对各项条款含义结识一致3•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本协议正本壹式叁份,乙方壹份,甲方贰份,具有4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其他事项5甲方签章厦门金中华百货有限公司乙方签章杨湖购物广场法定代表法定代表授权代理人授权代理人地址地址电话电话签约日期:签约日期: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