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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浅议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浅议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从食品安全的现状看加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
(一)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威胁我国居民的健康随着社会的进步,我国食品生产加工业得到了持续快速的发展,各种食品日益丰富然而,在我国食品工业取得骄人业绩的同时,食品生产加工过程中掺杂掺假、滥用食品添加剂、用工业原料和病死畜禽肉生产加工食品的违法犯罪活动猖獗,使得我国食品安全形势非常严峻不安全食品严重威胁着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加强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有迫切的现实需要
(二)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个人和国家的发展,忽视食品安全会对人民生活和社会发展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加强刑法的强力干预是人们正常的心理需要食品安全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障碍,需要法律包括刑法及时介入,否则将造成人们对法律和国家公权力的信任危机,进而阻碍经济社会的发展
(三)食品安全问题严重制约我国对外贸易食品安全不仅关乎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而且影响到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中国作为一个农产品出口大国,食品的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近年来,由于我国食品安全问题屡屡发生,对外贸易遭到了严重的困扰我国食品被进口国拒绝、扣留、退货、索赔和终止合同的事件时有发生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问题不仅使我国失去了良好的质量信誉,也给我国的国民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可见,我国要想保持经济的快速发展,增强食品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力,必须采取各种有力措施治理食品安全问题,以法律(包括刑法)手段治理是首选
(四)食品安全刑法规制也是顺应国际趋势的需要目前,在任何国家食品安全都是一个共同关注的主题随着食品生产的机械化、集约化、规模化和专业化以及化学品和新技术的广泛使用,新的食品安全问题不断涌现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论其食品安全监管制度是否完善,都存在着随时爆发食品安全问题的风险因此,世界各国都在下大力气加强对食品安全的法律保障(包括刑法)
二、从食品安全的自身属性看加强刑法规制的必要性(-)食品安全的公共物品属性公共物品是经济学中的概念,这里提出来,是为了从食品安全的经济属性来说明刑法对其规制的必要性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满足公共需要的物品,其特点在于具有消费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非排他性是指无法排除个人从公共物品中获得利益非竞争性是指公共物品的消费者或享用者数量的增加不会引起生产成本的增加这就使公共物品对大众是有好处的,但对提供者而言却无利可图公共物品的供给无法通过市场的方式予以解决,需要通过政府来提供食品安全就是典型的公共物品,因为食品安全保障一旦被提供,就作为一种制度被固定下来,每个公民对食品安全的享用就无法排斥其他公民的享用权利,而享受其利益的社会大众数量的增加也不会引起食品安全提供成本的增加因此,食品安全应当由政府来提供,而在市场经济中的政府是法治政府,由于政府的职责应由法律来制定,政府官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行为必然会受到刑法的规制,所以食品安全问题应受到刑法的规制
(二)食品安全的外部性外部性是指那些在生产者或消费者的成本与收益之外,并非出于自愿带给他人额外成本或收益的情况外部效果有两种一种是当事人不付代价便可以得到来自外部的经济好处,另一种是当事人的经济活动造成外部主体经济损失而受害者得不到赔偿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本身并没有对优劣产品的筛选功能,食品无论是否符合安全标准都能参与市场竞争,这样就很可能出现劣质产品获得由优质产品建立的良好市场信誉所带来的利益;同时,因为不安全食品混入市场也使得消费者在不能分辨的情况下对安全食品也产生怀疑,就会影响到安全食品的正常销售,从而使市场出现不稳定因素所以必须有刑法的介入,保护那些产生外部正效应的行为人获得更多的利益,让产生外部负效应的行为人承担更大的成本,建立足以威慑不法厂家的监督及惩罚机制
三、从刑法的功能看加强食品安全刑法规制的必要性刑法的功能,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与其他法律相同,刑法的终极目的仍然在于规范社会关系,保证社会关系能够在有序的环境中予以发展任何法律都有强制性,但是刑法与其他部门法如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相比,其强制性最为严厉刑法是以刑罚为强制手段,首先,刑罚可以通过罚金或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剥夺犯罪人的财产,能有力打击犯罪人再次犯罪的物质基础,对包括危害食品安全在内的贪利型犯罪很有针对性其次,刑罚可以通过各种自由刑,永久或在一定时期内限制或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最大可能的使犯罪人丧失在刑罚执行期间的再犯能力最后,刑罚还可以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使犯罪人彻底丧失再犯能力像这样严厉的强制性是任何其他法律所没有,也不可能有的正因为刑法具有以上特点,所以它是直接用来同犯罪作斗争的法律危害食品安全的行为多种多样,已造成了严重的影响为遏制食品安全的犯罪行为,必须发挥刑法的积极作用,通过制裁犯罪行为,维护社会关系同时,刑法的最后保障性也决定了刑法在食品安全规制上不可或缺刑法被称为万法之盾”,指其他任何法律的有效实施都依赖于刑法的最终保障即刑法是其他法律的保障法,其它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和康以及生命安全,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有序运行,国家制定了《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违反《食品安全法》所确立的各项食品安全制度,构成一般违法的,由食品安全行政主管机关依《食品安全法》予以处理但是,如果对这种制度的破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此时,就必须借助于刑法如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存在可能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危险,就构成犯罪,此时,司法机关就应该依刑法规定论处刑法是保证各种法律规范得以贯彻实施的最后一道屏障,处于保障法的地位,只有当其他法律制裁手段不能也不足以制止和惩罚触犯其规定的行为时,社会公共机构才不得不动用刑法来宣布这种行为是犯罪,并动用刑罚来加以惩罚刑法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成为各种社会关系法律保护的最后屏障,是调整社会关系的最终手段涉及食品安全的民法规定、行政法规定与刑法规定组成了食品安全的法律保护机制,当食品安全领域的犯罪对社会产生重大的危害,民法、行政法已不足以应对时,就需要刑法的调整和介入,以保障整个法律机制的有效运行一全文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