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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库房物品领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库房物品的领用管理,提高物资利用效率,防止浪费和滥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库房物品的领用管理第三条库房物品领用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平、公正、按需供应第四条库房管理员是库房物品领用管理工作的责任人,负责库房物品的存储、管理、调拨、报废等工作第五条库房管理员有权依据本制度的规定对库房物品进行管理,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人员进行相应处理第六条使用本制度进行库房物品领用管理的单位应加强对库房物品的监管,确保物资使用的合理性第二章库房物品的分类和编码第七条库房物品分为易耗品、耐用品和特种用途物品第八条库房物品按照物品性质的不同,进行编码,方便库房管理员进行管理第九条库房物品编码应包含以下内容物品类别、物品名称、规格型号、计量单位等第十条库房物品编码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进行记录和备份,以备查询第三章库房物品领用的程序第十一条库房物品的领用应提前向库房管理员提交领用申请第十二条领用申请应包含以下内容领用人姓名、领用物品名称、领用数量、领用理由等第十三条库房管理员应及时处理领用申请,并审核申请人的资格第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应在领用物品前,先向申请人说明物品的使用规范和注意事项第十五条库房管理员应在领用物品时,进行库存盘点,核对领用物品的数量和品质第十六条领用物品应及时登记,包括领用人、领用日期、领用数量等信息第十七条领用物品的领用人应按照领用的规定使用,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途第十八条领用物品的损坏和报废应及时向库房管理员报告,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处理第四章库房物品的归还和交接第十九条领用物品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归还第二十条归还物品时,应详细记录归还物品的数量和品质,并经领用人确认第二十一条库房管理员应核对归还物品的数量和品质,并办理归还手续第二十二条若领用物品在使用过程中损坏或消耗完毕,应在归还时告知库房管理员,由库房管理员进行处理第二十三条库房物品的交接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交接时应进行清点、签字、盖章等工作第二十四条库房管理员应及时办理交接手续,确保交接工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第五章库房物品的管理和监督第一十五条库房物品的管理应严格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做到分类存储、定期检查等第二十六条库房物品的管理应定期进行库存清点,确保库存情况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第二十七条库房物品的管理应建立台账,记录物品的数量、流动情况等第二十八条库房物品的管理应严禁私自调拨,如需调拨应事先经过审批,并由库房管理员协助进行第六章库房物品的报废和维修第二十九条库房物品因损坏或过期等原因需报废时,应及时向库房管理员报告第三十条库房物品的报废应经过审批,并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方可进行第三十一条库房物品的维修应经过相关部门的确认,并由库房管理员协助进行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库房管理员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四条本制度的修改和补充由库房管理员提出,经上级审批后执行第三十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库房物品包括库房所有物品、设备、机械等第三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库房管理员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