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工业园区用火平安规定动火作业
1.防火、灭火措施衰败实的不动火作业
2.四周杂物和易燃品、危险品未去除的不动火作也
3.附近难以挪动的易燃构造未采取平安措施的不动火作业
4.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未单调的不动火作业
5.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仓库、场所未采取平安措施,危险性未排除的不动火作业
6.在进展高空焊割作业时,未去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响应的防护措施的不动火作业
7.未配有灭火器材或器材缺乏时不动火作业
8.现场平安负责人不在场时不动火作业
9.现场平安负责人要坚守岗位,加强观察,觉察不平安苗头立即停顿动火作业
10.一旦发生火灾或爆炸事故时,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
11.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平安操作规程
12.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完全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13.严禁燃放烟花、炮竹和燃烧废料废品明火使用
1.工业楼宇内正常使用明火的设计及工艺必须符合消防法规定,必须配足有效的消防器材,要有足够的应变措施
2.正常使用明火燃料要严格按规定储存、发放和使用对油管、煤气罐、仪表、接头、阀门等关键部位必须符合平安要求对用火环境、用火装置及工艺设备要定期检查及时排除失火隐患报备
1.凡在工业园区内进展动火作业之前和承担作业的单位、个人,必须向治理人(物业部、保安部、工程部)申报审核大型动火作业须经消防支队防火科同意
2.凡使用燃料能源进展机械设备驱动、加工、消费的企业单位必须经消防部门审核许可监管与追责工业园区门卫和消防专员对作业单位进展检查和监视动火和使用明火的单位和个人,凡违犯本规定的,治理人有权按照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判教育、赔偿经济损失、处以罚款,情节严惩者依法追查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