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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合同编号(委托人)合同编号(受托人)工程名称委托人受托人签订日期签订地点规定的建设资金或其管理报酬支付的计划或申请PM权利第十四条PM根据委托人和使用人的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建议权⑶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建议权;4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⑸对建设项目各参与单位的生产作业计划进行审核、协调与管理;6对建设项目现场安全、环境、文明施工进行管理;⑺对建设项目工程、产品质量与各参与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管理;⑻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PM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9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增强效益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10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凡与工程进度、造价、质量、功能、安全等有关的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并得到委托人同意11在向委托人报告并获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PM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在紧急情况下可边处辂边报告,但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⑫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原则上承包人得到PM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⑬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4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原则上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协助使用人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⑮根据国家与地方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结算、⑯档案资料和项目移交,以及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对项目施工图设计和其他有关专业设计和运营管理方案进行优化,并⑰向委托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第十五条PM在委托人授权下或经委托人同意,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可能影响到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或安全,则应在事先向委托人讲全、讲明、讲透彻,并得到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无法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PM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力尽快在第一时间通知委托人在管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PM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六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原则上均先向PM提出,由PM研究处谿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PM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十七条PM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第十八条PM有权取得项目管理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工程费用节省额中按比例提取奖金;当PM发生附加工作,并与委托人通过补充协议约定报酬时,有权在完成工作后取得其附加工作酬金委托人义务第十九条委托人应协助PM处理与项目有关的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第二十条委托人应监督和指导项目的建设实施,并负责按照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为项目的报批、开工、招投标、竣工验收、项目档案和项目移交协助出具相关审批手续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应在项目管理工作相关阶段,组织对项目管理单位进行客观、全面、公正的绩效考评第二十二条委托人应在不耽误服务的合理时间内,免费向PM提供其他获取的、与服务有关的一切资料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在双方商定的合理的时间内,就PM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委托人的一切事宜,做出书面决定和答复第二十四条为了服务的需要,委托人应免费向PM提供设备和设施以及能够为PM提供的其他条件PM义务第二十五条项目管理的服务范围、服务内容
1、PM应提供的服务范围详见专用条件;
2、PM应提供的服务内容详见专用条件;
3、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详见专用条件;
4、项目管理服务评价详见专用条件第二十六条PM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第二十七条PM在签订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前,应按专用合同款约定向委托人提交履约保证金或银行保函第二十八条PM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管理部,按照项目管理工作范围、内容和要求等,切实做好各项管理工作,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汇报项目管理工作进展第二十九条PM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按期交付使用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PM、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PM报委托人核准一切工程变更必须在事先得到委托人同意第三十条认真地尽职尽责和行使职权
1、PM在履行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谨慎而勤奋地工作
2、根据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的授权或要求,行使权力或履行职责时,PM应
2.1根据合同进行工作;
2.2在委托人和第三方之间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依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果断独立地进行工作,并对委托人的最终合法投资利益负责;
一、PM应提供的服务范围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公司承担项目管理工作,经双方同意,本协议书明确委托项目管理服务的工作范围如下对本项目自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后,一切与项目有关的、将要(可能要)展开的所有工作,实施全内容(工期、投资、结构、功能、质量、安全、使用需求实现、后期服务保障等)、全过程、全方位管理与控制,及与本工程有关咨询类、服务类工作等
二、PM应提供的服务内容
1、帮助业主做好项目图纸的复评工作(复查图纸符合规范性要求程度,评价图纸满足使用要求程度);
2、帮助业主进行项目招标代理管理工作(审核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及相关过程、流程);
3、帮助业主进行与项目有关的合同的谈判、签定等并监督实施;
4、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投资、进度、质量、功能、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
5、对施工阶段的工程造价进行全程、全面控制(跟踪审计);
6、组织设计、施工、供应商等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7、协助业主对重要材料、设备进行性价比较与投资、使用成本权衡及采购和政府采购代理
8、协助业主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处理工程索赔,办理施工许可、质监、安监、市政配套等手续(业主配合),组织实施工程开工与竣工验收备案工作,收集、整理项目全过程的工程相关资料,向业主移交竣工档案资料,完成向城建档案馆移交工程档案资料和备案工作(业主配合);
9、协助业主做好与设计、施工、材料与设备供应商的协调与沟通工作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三、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及要求
1、全面复评、优化、并组织完善设计的施工图纸,下发的施工图纸执行率大于等于98%
2、督促、检查招标代理公司的工程量清单准确性在98%以上
3、工程审计后的决算与依据工程量清单编制的预算偏离率正负小于等于3%
04、施工工期小于等于与中标施工企业签订的工期
5、工程经费跟踪审计及时,跟踪审计结果与工程决算结果符合率大于等于97%O
6、工程质量控制及时、全面、透彻、有效杜绝严重质量问题,确保一次性验收符合国家合格工程标准
7、施工环境整洁、有序无违规作业现象,无安全事故发生
8、工程结构合理,功能完整,使用便利,安全可靠杜绝出现系统性问题或连锁性问题
9、设备、材料适宜匹配、货真价实、价廉物美无淘汰产品、无不符产品、无不匹配产品、无不符合环保要求产品、无未经登记与检验便进入使用环节的产品等
10、资料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及时、完整、科学、正确重要资料杜绝缺失
11、严守合同、文件与承诺等要求杜绝不诚信现象
12、顾全大局,主动合作,科学沟通,坦诚担当,促进和谐无拖延、推诿、抵触、等消极行为,杜绝影响或破坏合作现象
13、杜绝谋取不法利益;杜绝损害、侵害相关方利益
14、严格执行会议制度、审批制度、跟进制度、验证制度、沟通制度、考核制度、责任追究制度、问题分析制度等一系列项目管理工作实施需要建立的制度
15、无违反廉洁自律要求
四、项目管理服务评价
1、PM在服务范围内提供的服务情况,由委托人负责进行客观评价评价结果与PM的服务报酬相联系,并作为是否中止或终止合同的依据
2、PM未能全面提供服务内容或提供的服务达不到基本目标及要求等,应视为违约第七条PM组织机构及主要人员详见附录A第八条委托人的代表为j,PM的代表为:O第九条PM应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任何未按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LPM的责任期即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项目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相应延长的合同期本协议书生效日期为责任起始日期服务完成或终止日期即为责任终止日期
2、委托人及PM双方约定PM在履行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时,要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委托人的合法利益,充分应用自身知识、技能、经验及专业优势等,谨慎而勤奋地工作如果确认PM违反了本约定,委托人可以向PM提出索赔,PM应对由于其违约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事宜负责,并向委托人赔偿
3、如果确认委托人违反了对PM应尽义务,PM可以向委托人提出索赔PM处理委托业务时,因委托人的原因受到损失或损害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给予补偿
4、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赔偿,仅限于因违约所造成的可以合理预见的损失或损害数额;而不牵连其它方面
5、PM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或未按委托人要求造成损失,必须赔偿全部经济损失
6、一方提出索赔要求不能成立时,要补偿对方因该索赔要求所导致的各种费用支出
7、提出索赔的一方应在对方违约事件发生后14日内向对方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在28日内提出详细索赔依据和具体要求在此规定时间之外提出索赔无效
8、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不承担责任
9、PM在根据协议履行义务中的行为只向委托人负责,不应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负责
10、PM在责任期内因故意或恶意违约,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11、委托人及PM人员如需保险,各自承担
12、委托人与PM双方应共同遵循的原则
12.1委托人与PM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必须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在委托人指令与国家和地方规定有矛盾时,PM应明确告知委托人,应执行国家和地方规定PM在本工程项目管理中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与规定的,违反具有法律效力合同、协议、承诺等要求的,由PM公司承担责任
12.2唯委托人签发的书面指令视为委托人指令发生临时紧急情况时,对委托人代表口头指令,PM应予执行,但事后PM必须要求委托人代表子以书面确认,否则责任由PM承担
12.3委托人指令与PM意见不一致时,除违反国家规定外,应执行委托人指令,委托人承担此指令的责任第十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时间与金额,支付PM的报酬
1、项目管理服务酬金的计算方法
2、委托人按工程进度支付PM应得酬金第十一条规定的货币人民币第十二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下无正文)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⑴本合同协议书⑵本合同专用条件;⑶本合同通用条件;
(4)中标通知书;⑸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⑹投标书及其附件;⑺招标文件及其附件(或描述项目管理项目的技术性文件);⑻设计文件及其审查批复文件;⑼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四、受托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项目管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受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受托人支付报酬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两份(以下无正文)签署页委托人PM(盖章)(盖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授权代表(签字)签订日期签订日期地址邮编邮编联系人:联系人:地址电话传真开户银行:电话传真开户银账号行:税号账号税号第二部分通用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项目”是指本协议书专用条件中指定的,并为之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项目
2、“服务是指PM根据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所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
2.1“正常服务”是指附录A中列出的各项正常服务
2.2“附加服务”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项目管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客;
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项目管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2.3“额外服务”是指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以外,但根据协议书第二十五条的规定,PM必须履行的服务
3、“工程”是指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永久性工程,包括提供给委托人的设备、设施及其它物品
4、“委托人”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聘用PM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5、“PM”是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中所指的、受委托人聘用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一方,及其合法继承人和允许的受让人
6、“项目经理”是指由PM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
7、”项目经理部”是指由PM组建实施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机构
8、“第三方”是指委托人、PM以外的其他有关当事方或法人实体
9、“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PM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0、“合同”是指与本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委托的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有关的委托人与任何第三方签订的合同n、“合同期限”是指合同有效期限,包括前期项目管理期限、实施期项目管理期限和后期项目管理期限
12、“日”是指从任何一个子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13、“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的一个月时间段
14、“全过程管理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PM对建设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管理,承担项目前期、实施期、后期所有的项目管理工作,实现项目建设的安全、工期、质量、功能、成本等管理目标15”建设实施阶段的项目管理项目”是指由委托PM对建设项目实施阶段实行项目管理,组织建设和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的要求,在完成该项目后按规定交付使用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项目管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委托人权利第四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五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严密组织、科学管理;有权根据约定的项目管理服务内容及其内在要求,确定项目管理基本目标,制定项目管理考核办法考核结果作为评价PM履行合同能力、内容、程度、质量等的重要依据第七条委托人有权对项目进行稽查,对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并视情实施查处第八条委托人有权对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造成的设计变更进行核准第九条PM因其下列行为所造成建设项目出现诸如投资增加、工期延长、使用功能缺陷或工程质量不合格等现象,委托人有权要求PM赔偿损失1擅自变更建设内容;2擅自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3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4工作失职或渎职5不按照委托人意愿或擅自行事第十条PM调换项目经理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十一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更换不称职的项目部工作人员第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要求PM提交项目管理工作周报、月报及项目管理服务范围内的专项的报告对突发情况或其他非约定事宜应及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