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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目录
91、目为加强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教育及培训、复审以及档案管理工作,保障职工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企业和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在企业范围内从事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外协单位等有关方工作人员,按本制度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3、术语
8.
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作业是指轻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生命健康及周围设施安全也许导致重大危害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8.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其有关管理人员
4、编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措施(试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事故(事件)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制度》《有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奖惩管理制度》
5、职责
5.1>安环部
5.
1.
1、负责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工作监督检查
5.
1.
2、负责企业范围内有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管理监督检查
5.
1.
3、负责组织本单位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2、行政人事部
5.
2.
1、负责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登记、立案工作
5.
2.
2、组织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和负责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聘工作
5.
2.
3、组织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外部培训、考核、取证和复审工作
5.
2.
4、
2.
4、负责企业内部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职业健康体检和档案管理
5.
3、制造厂、物业部
5.
3.
1、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平常及安全管理
5.
3.
2、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内部培训、考核
5、
3.
3、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违规问题处理
6、
3.
4、负责配合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
3.
5、负责本部门内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5.
4.
1、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汇报
5.
4.
2、拒绝违章指挥
5.
4.
3、操作证应按规定随身携带,以备查询
6、特种作业人员分类及作业范E
6.
1、特种作业人员
6.
1.
1、电工作业指对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等作业不含电力系统进网作业1高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及以上高压电气设备进行运行、维护、安装、检修、改造、施工、调试、试验及绝缘工、器具进行试验作业2低压电工作业指对1千伏kV如下低压电器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运行操作、维护、检修、改造施工和试验作业3防爆电气作业指对多种防爆电气设备进行安装、检修、维护作业合用于除煤矿井下以外防爆电气作业
6.
1.
2、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运用焊接或者热切割措施对材料进行加工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有关作业1熔化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指使用局部加热措施将连接处金属或其他材料加热至熔化状态而完毕焊接与切割作业合用于气焊与气割、焊条电弧焊与碳弧气刨、埋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电渣焊、电子束焊、激光焊、氧熔剂切割、激光切割、等离子切割等作业2压力焊作业指运用焊接时施加一定压力而完毕焊接作业合用于电阻焊、气压焊、爆炸焊、摩擦焊、冷压焊、超声波焊、锻焊等作业3钎焊作业指使用比母材熔点低材料作钎料,将焊件和钎料加热到高于钎料熔点,但低于母材熔点温度,运用液态钎料润湿母材,填充接头间隙并与母材互相扩散而实现连接焊件作业合用于火焰钎焊作业、电阻钎焊作业、感应钎焊作业、浸渍钎焊作业、炉中钎焊作业,不包括烙铁钎焊作业
6.
1.
3、高处作业指专门或常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也许坠落高处进行作业1登高架设作业指在高处从事脚手架、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2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指在高处从事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合用于运用专用设备进行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多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
6.
1.
4、制冷与空调作业指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安装与修理作业1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指对各类生产经营企业和事业等单位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运行操作作业2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指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整机、部件及有关系统进行安装、调试与维修作业3有限空间作业地下有限空间监护作业
6.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及代码
6.
2.
1、特种设备有关管理指企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包括起重机械安全管理A
5、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A
86.
2.
2、压力容器作业固定压力容器操作R
16.
2.
3、起重机械作业桥门式起重机司机Q
46.
2.
4、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作业叉车司机N
2、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N
37、管理规定
7.1作业人员条件
1.
1.
1、特种作业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2经小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阻碍从事对应特种作业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瘠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4具有必要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4对应特种作业规定其他条件5获得国家安监部门企业用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项目用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1.
1.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符合如下基本条件1年龄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2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作业种类对身体特殊规定3有与申请作业种类相适应文化程度4通过专业培训,具有对应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5对应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规定其他条件6获得国家质监部门颁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7.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招聘、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
7.
2.
1、招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有对应条件并获得对应证书并能联网查询
7.
2.
2、新聘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正式上岗前,根据企业培训制度规定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等有关岗位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7.
2.
3、企业内部培养从事特种作业或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由班组长申请,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行政人事部统一安排进行特种设备安全等培训、考核、取证
7.
2.
4、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6年,每三年复审一次,作业证到期前90天,由人员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汇总报部门主管领导审批后,报行政人事部组织安排培训、复审工作,培训复审工作应在证件到期日一周前完毕
7.
2.
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及复审工作,由行政人事部根据企业《培训管理制度》、安监局颁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和质监局颁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执行,参与安全培训不少于8个课时,重要培训法律、法规、原则、事故案例和有关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等知识,并考试合格
7.
2.
6、
2.
6、各部门根据工作需求申报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取证和复审费用,由企业进行支付,由于学员考核不及格需进行补考或再次参与培训复审费用,由个人承担
7.
2.
7、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取证上岗7日内,所属部门安全管理人员应将作业人员状况向行政人事部报备,由行政人事部对人员状况进行登记并建立档案
7.
2.
8、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调岗、离职后,行政人事部根据离职文献登记立案,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
2.
9、由于操作人员自身原因导致复审/延期复审未通过、身体条件不容许或者不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规定导致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注销、撤销,由行政人事部按照企业对应规定处理
7.
3、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平常管理规定
7.
3.
1、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要佩证上岗,并要按“操作证”限定作业内容操作,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违犯规定,强迫非特种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7.
3.
2、《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是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要妥善保管,不准涂改、转借,操作证如有遗失要及时向本人所在部门安全管理人员汇报并按规定办理有关补证手续办理补证手续产生申明作废,补发证书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7.
3.
3、项目部、行政人事部应分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台帐,对其证件有效期内工作简历、培训考核状况和操作违规状况进行记录,并与安环部、工程管理中心实行信息共享,便于动态管理
7.
3.
4、行政人事部应根据国家、地区政府部门有关政策和市场行情,合理制定和调整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薪资福利待遇,保持特种作业人员相对稳定
7.
3.
5、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脱岗三个月以上再上岗时,需重新进行三级教育、安全技术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
3.
6、项目部、制造厂、安环部安全管理人员,在平常巡检或企业组织安全检查中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规操作或存在不符合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状况,按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奖惩管理制度》对应规定进行处理,并在档案中进行记录
7.
3.
7、项目部劳务队特种作业人员由项目部安全员进行查验、登记和进行平常管理
7.
4、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7.
4.
1、凡波及特种作业人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事故,事发单位应按照企业制度上报,任何部门和人员都不得瞒报事故
7.
4.
2、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事故由安环部组织事故调查、汇报及处理,事发单位按规定进行协助配合
7.
4.
2、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安全事故所波及操作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临时停止有关工作,事发单位按规定执行
7.
4.
3、安全事故调查完毕后,由安环部审核事故调查汇报和处理意见,波及到需撤销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按照当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质监部门规定,由安环部进行上报处理
7.
4.
4、详细按照《事故(事件)管理制度》执行
7.
5、企业协作单位、劳务分包单位等有关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来企业进行作业,按照《厂区外来作业人员管理制度》规定进行检查和管理
8、记录
9、附件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