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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人民政府第30号《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已于n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月1日起施行市长黄兴国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天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J监督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状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及与建设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规定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都市道路、公共交通、桥梁、隧道、地铁、轻轨、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解决、垃圾解决、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严禁性行为第三十九条投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评审后按无效投标解决(-)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别人的名义投标或者以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二)投标文献无单位盖章和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的;
(三)投标人委托的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授权委托书的;
(四)联合体投标,投标文献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合同日勺;
(五)投标文献的核心内容笔迹模糊、无法辨认的I;
(六)投标人的报价也许低于其成本,且该投标人不能合理阐明或者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日勺;
(七)未按照规定对投标文献进行澄清或者阐明的;
(八)投标人报价超过招标人设立的招标控制价的;
(九)属于招标文献中否决性条款规定无效情形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投标无效的I行为有效投标人少于3个且投标明显缺少竞争的I,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第四十条评标委员会完毕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拟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至3个,并标明排列顺序评标委员会成员提出评审意见后应当签字确认,并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当责任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日勺评标委员会成员可以书面方式论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回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管述其不批准见和理由日勺,视为批准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阐明并记录在案第四十一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自收到书面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按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依法拟定预中标人,并在原招标公示发布媒体上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在公示期内未收到实名举报,或者预中标人没有浮现法定的不能中标情形的I,招标人应当自公示结束之日起3日内向预中标人发出中标告知书并拟定其为中标人,同步将中标成果告知所有未中标日勺投标人第四十二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签订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招标文献规定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报建设工程合同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第四十三条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告知书发出之日起5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之外日勺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之日起5日内,向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担保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日勺,投标担保不予退还
(一)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献的;
(二)中标后因投标人的因素回绝与招标人签订合同时;
(三)未按招标文献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时第五章监督管理与投诉解决第四十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调取和查阅有关文献,调查、核算有关状况,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根据实际状况,不采用必要措施将会导致难以挽回后果区I,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用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封存招标投标资料等措施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作出解决决定后,应当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解决成果第四十五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对其评标能力、评标体现、廉洁公正等定期进行综合评估第四十六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觉得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有关投诉的规定,在有效期内实名书面投诉,并提供证据材料或者有效线索投诉人不得通过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等方式,或者以非法手段、渠道获取的证据材料提出投诉,也不得以阻碍招标投标活动正常进行为目的歹意投诉第四十七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投诉受理和解决的具体工作,明确投诉受理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并通过国家和我市指定的媒介向社会发布第四十八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书之日起5日内视状况作出与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投诉解决条件,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投诉,书面告知投诉人向其他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解决决定后,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解决成果有关的当事人状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解决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合适延长,并书面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招标人违背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十的I罚款
(一)依法必须招标而不招标的I;
(二)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附
(三)以暂估价形式涉及在总承包范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而不招标的I第五十条招标人违背本规定,违规进行邀请招标及I,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万元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单位罚款的百分之十的罚款第五十一条招标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二条规定,未履行有关备案或者报告手续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I,处3万元罚款,6个月至12个月内不得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有关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第五十二条招标人违背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通过国家或者我市规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示,或者招标公示内容不符合规定规定,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日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I,处3万元罚款,6个月内不得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有关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第五十三条招标人、投标人有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除依法予以惩罚外,1年至3年内不得参与有关招投标活动,有关违法行为计入信用记录第五十四条参与招标的I有关人员违背本规定第三十五条规定,泄露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日勺,6个月内不得参与招投标活动第五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本规定第三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日勺,予以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如下罚款,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与任何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招标人违背本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未按规定公示或者发出中标告知书的,责令限期改正,可并处3万元罚款第五十七条招标人与中标人违背本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不按照招标文献和中标人的投标文献签订书面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合同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十的罚款招标人与中标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日勺,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罚款第五十八条本章规定的行政惩罚和有关解决措施由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实行第五十九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予以处分;构成犯罪日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备案职责的I;
(二)对招标投标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其他不履行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职责的第六十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违法行为时,发既有关违法行为应当由纪检监察部门或者其他管理部门进行解决的,应当移送有关部门解决第七章附则第六H^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经有关部门拟定为波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建设项目;
(二)重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三)招标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可以自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提供货品或者服务的I;
(四)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五)停建、缓建的建设项目,原承包单位没有变化且仍具有承包能力的;
(六)规划阶段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已波及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或者扩初设计,不适宜再进行设计招标的I;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日勺其他情形我市重点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第六十二条水利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由水务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第六十三条本规定中的“3日”、“5日”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第六十四条本规定自1月1日起施行7月2日市人民政府发布,6月30日市人民政府修订发布的I《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监督管理规定》(市人民政府令第61号)同步废止第三条建设工程的I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I原则第四条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我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委托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委托区、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行第五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其他建设工程,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我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畴和规模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以暂估价形式涉及在总承包范畴内的材料、重要设备和专业工程,应当依法另行招标第七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所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以及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应当实行公开招标其他建设工程可自行选择招标方式,但国家或者我市对招标方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已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
(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贯彻;
(四)有招标所需要的有关资料;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九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献和组织评标的I能力,具体涉及
(一)具有与招标工程规模和复杂限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及工程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二)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三)有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规章的专业人员第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I,应当在发布招标公示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持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向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不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招标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第十二条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经批准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建设项目的技术性、专业性较强,或者环境资源条件特殊,符合条件的潜在投标人数量有限的;
(二)如采用公开招标,所需费用占招标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过大的;
(三)建设项目被市人民政府拟定为重点工程,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行时机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合适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I邀请招标的批准程序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投标邀请书5日前,向建设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三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通过国家或者我市规定日勺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示,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J,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有承当招标项目日勺能力、资信良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四条招标公示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日勺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或者货品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
(三)招标项目的实行地点和工期,或者交货日勺地点和时间;
(四)获取招标文献或者资格预审文献的I地点、时间和措施;
(五)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或者资格规定第十五条依法必须招标欧I建设工程,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时方式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投标人少于15家时,不得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招标文献,明确评标原则与措施、投标有效期、投标人承当的风险范畴、否决性条款等内容,并可设立有关信用评价、工程创优日勺奖励条款招标人可以参照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评标细则编制评标原则与措施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及I,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献的构成部分第十七条招标文献不得具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I内容;不得具有阻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公平竞争的内容;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者类似语句规定风险范畴第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献和我市计价规定编制招标控制价,并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发布投标人对招标控制价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3日前向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提出复核申请经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招标人修改后重新发布,并依法重新拟定开标日期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中将否决性条款集中单列否决性条款应当明确,易于判断招标文献中其他条款与单列的I否决性条款不一致的,以单列的否决性条款为准招标文献补遗中增长否决性条款附,招标人应当重新单列完整欧I否决性条款,并发给所有投标人本规定所称的否决性条款,是指招标文献中规定时不予受理投标或者作为无效投标解决等否认投标文献效力的条款第二十条招标文献应当明确投标有效期因特殊状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5日前以书面形式告知所有投标人,并同步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二十一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献发出的I同步,将招标文献报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献有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内容改I,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第二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拟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献所需要的I合理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自招标文献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献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20日发出招标文献可以与发布招标公示同步进行第二十三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已发出的招标文献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招标文献的构成部分,同步报告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第三章投标第二十四条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招标文献规定的资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参与与其资质和经营范畴相适应的I建设工程投标违背建筑市场管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等法律、法规、规章,受到限制招投标解决的,在限制投标期限内不得参与建设工程投标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和被控股关系欧I两个以上单位,不得在同一招标中投标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献密封送达指定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献后应当出具签收凭证,在开标前不得启动投标文献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献,并书面告知招标人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献的构成部分投标人对投标文献中的报价进行调节的I,应当附具具体日勺调节内容和价格,调节后的报价为最后投标报价第二十七条招标人规定投标人提供投标担保欧J,应当在招标文献中明确,但最高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限额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招标人在开标前泄露投标文献内容,或者授意投标人补充、修改投标文献内容;
(二)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等应当保密的信息;
(三)招标人组织、授意或者暗示其他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发明条件或者提供以便;
(四)招标人授意资格审查委员会或者评标委员会对申请人或者投标人进行区别看待;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二十九条投标人之间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的行为(-)互相商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
(二)为谋取特定投标人中标或者排斥其他投标人而联合采用行动;
(三)属于同一协会、商会、集团公司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规定在投标中采用协同行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投标人之间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第三十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以别人名义投标的行为
(一)使用其他单位资格或者资质证书投标;(-)投标时使用其他单位印章,或者由其他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三)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人员非本单位人员;
(四)投标担保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但不是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但不是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别人名义投标的其他行为第三十一条投标人不得有下列弄虚作假的行为(-)使用伪造、变造或者无效的资质或者资格证书、印鉴参与投标;
(二)伪造、虚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
(三)伪造项目负责人或者重要技术、管理人员从业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隐瞒招标文献规定提供的信息,或者提供虚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三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献拟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与第三十三条投标文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不予受理(-)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
(二)未按照招标文献规定密封的I;
(三)属于招标文献中否决性条款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第三十四条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放弃投标
(一)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未按规定参与开标的;
(二)招标文献中规定项目负责人参与开标而项目负责人未参与的第三十五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构成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招标人代表应当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建设工程类执业资格评标委员会的I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中标告知书发出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应当保密第三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I,应当积极向招标人提出回避;未积极回避日勺,招标人、市建设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后,应当立即停止其参与评标活动
(一)是投标人的重要负责人及其近亲属的;
(二)是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I;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也许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的;
(四)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招标投标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惩罚或者刑事惩罚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客观、公正、独立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按照招标文献拟定的评标原则和评标措施,对投标文献进行评审和比较第三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离职守或者无合法理由拒不参与评标活动时;
(二)有法定日勺回避情形而没有回避的;
(三)接受授意不公正评标或者影响其他评标专家正常评标的;
(四)私下接触投标人日勺;
(五)收受利害关系人好处为其提供便利於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