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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复习思考题第一章国际税收导论,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答国际税收的概念目前有两种含义一是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二是从某一国家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的总称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2)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和区别是什么?2答
(1)从二者的联系来看一方面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没有国家税收,就不可能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和税制协调,国有国之间也不可能出现任何税收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国际税收绝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另一方面,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和相互依存不断加强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要又到国际税收方面一些因素的影响,因为这时任何国家制定本国的国际税收制度都不能不考虑国际税收关系,本国与他国达成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国际社会公认的一些国际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该在本国的税收规范和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的税收制度或税收征管过程中有所体现
(2)从二者的区别来看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利进行的强制课征形式;)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2系,而国际税收设计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国家税收按课税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不同税种,而国际税收不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3所以没有自己单独的税种
(3)在看待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问题上还应特别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1)不能把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相混淆所谓涉外税收通常是指专门为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设置的税种,尽管涉外税收主要是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它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不应该把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2得课征的税收视为国际税收因为这种对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进行的课税是一国在其他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范围内实施的,所以从性质上看这种课税仍属于国家税收的范畴.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有哪些?3答税收对国际经济活动的影响可以从以下方面来考察
(1)商品课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1)关税与国际贸易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影响贸易量;二是影响贸易条件由于各国关税主要为进口关税,加之出口关税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进口关税类似,所以下面结合进口关税分析关税对国际贸易的两大影响
①关税的壁垒作用对于进口商而言,关税如同运输费一样,是进口商品的成本只有把关税加到商品的价格中去,才能取得预期的利润由于课征关税,进口商品的价格就要比不征关税时高一些又因关税只对进口商品课征,所以课征关税将改变本国商品与进口商品的相对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将减少进口商品的消费,增加国产进口竞争品的消费由于关税具有抑制进口的作用,人们经常把它喻为国际贸易的“壁垒二
②关税对国际贸易条件的影响所谓国际贸易条件,是指在国际交换中一国以出口交换个问题,发展中国家要求发达国家实行税收饶让,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在发展中国家得到的减免税不再予以补征然而,税收饶让对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也有一定副作用,这主要表现在外国投资者的居住国实施的税收饶让会鼓励外国投资者将税后利润汇回居住国,而不是用于东道国的再投资因此,对希望原有外国投资者加大再投资力度的发展中国家而言,投资者居住国的税收饶让措施未必对自己有利第四章国际避税概论,避税与偷税有何不同?1答一般认为避税与偷税存在着以下区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2答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实中2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却极低,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这样,就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推迟课税规定本来,发达国家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的竞争能力,但这一规定后来被许多跨国公司用来从事国际避税它们在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并将分得的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子公司由于可以享受推迟课税待遇,这些跨国公司就凭借这种手段成功地避开了居住国较重的税收,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它有哪几种类型?3答
(1)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
(2)国际避税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也不征收任何财产税这类避税地通常被人们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目前,这类纯避税地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2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等)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和地区虽然课征所得税(一般3税率也较低),但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征税,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方便许多拉美国家过去属于这类避税地,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中国香港也属于这类避税地)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4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也包括上面第二类避税地中的瑞士、列文敦士登等)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5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而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以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许多人主张这类拥有大量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也应列为避税地例如荷兰就属于这种国家.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管理有何重要意义?4答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利益有关的,也是这种国际转让定价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争价格,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这应该说是滥用转让定价,但习惯上人们仍称其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在公司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二解释跨国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的内部化理论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可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这种替代既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维持公司的垄断优势,同时也能够提高资源在公司集团内部的配置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一个能替代外部市场定价机制的内部转让定价,这种转让定价就像一个“指示器”,可以反映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状况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分权化是指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各关联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在集团内部均为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保证这种分权化的实施,跨国公司必须能够考核各关联方的业绩,而转让定价可以提供对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的机制通过转让定价,各关联企业可以确定和反映自己在经营活动中的努力情况和工作业绩,母公司则可以根据各关联方的经营业绩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总之,跨国公司在分权化管理的同时可以利用转让定价协调各关联方的利益,避免内部利益冲突
(3)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转让定价与市场定价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可以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跨国公司母公司通过人为操纵转让定价可以达到多种管理目标这种管理目标既有占领市场、规避货币风险等非税收方面的目标,也有减轻公司集团全球总税负的税务目标
(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等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是其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技术外溢和降低交易成本,跨国公司往往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将知识产品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知识产品内部化是战后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因而知识产品的内部交易也要求有一套灵活的、不同于外部市场的定价方式第五章国际避税方法.避税与偷税有何不同?1答一般认为避税与偷税存在着以下区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因而从形式上还是一种合法行为
(3)偷税不仅违反税法,而且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做假账、伪造凭证等,所以偷税行为应受到法律制裁(拘役或监禁);而避税是一种合法行为,并不构成犯罪,所以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是什么?2答国际避税产生的客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有关国家和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以及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和判定所得来源地的标准存在差异,可以为跨国纳税人提供税收管辖权的真空,从而使跨国纳税人有可能躲避开任何国家和地区的纳税义务
(2)税率的差异税率是税法的核心,它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现实中国家(地区)之间的税率差异很大,有的税率较高,有的税率却极低,甚至有的国家和地区根本不征所得税(税率为零)这样,就为纳税人将所得从高税国(地区)转移到低税国(地区)进行避税提供了可能
(3)国际税收协定的大量存在为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目前世界上存在着大量的国际税收协定然而,税收协定中的有关规定很容易被跨国纳税人用来进行国际避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主要是规避有关国家的预提所得税
(4)涉外税收法规中的漏洞一国涉外税收法规中存在漏洞,也可以为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创造有利条件这方面的突出例子是一些发达国家实行的推迟课税规定本来,发达国家制定推迟课税的规定是为了鼓励本国居民公司在海外子公司的发展,增强其与当地公司的竞争能力,但这一规定后来被许多跨国公司用来从事国际避税它们在低税国或国际避税地建立自己的子公司,通过种种手段把利润转移到这些子公司,并将分得的利润长期滞留在海外子公司由于可以享受推迟课税待遇,这些跨国公司就凭借这种手段成功地避开了居住国较重的税收.什么是国际避税地它有哪几种类型?3答
(1)国际避税地又称国际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它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国际避税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2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其中有的国家和地区不仅不征收所得税,而且也不征收任何财产税这类避税地通常被人们称为“纯避税地”或“典型的避税地二目前,这类纯避税地主要包括巴哈马、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瓦努阿图、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汤加等)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瑞士、爱尔兰、列支敦士登、海2峡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所罗门群岛等)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这类国家和地区虽然课征所得税(一般3税率也较低),但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不征税,从而在一定条件下也能为跨国公司的国际避税提供方便许多拉美国家过去属于这类避税地,如巴拿马、利比里亚、哥斯达黎加等中国香港也属于这类避税地)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4国家和地区这类避税地包括卢森堡、荷属安第列斯、塞浦路斯等,也包括上面第二类避税地中的瑞士、列文敦士登等)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根据国际税收协定,缔约国双方要分别向对5方国家的居民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主要是预提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而一个国家如果有广泛的国际税收协定,就可能为一个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创造便利条件而在国际税收的实践中,以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的方式进行国际避税的现象十分普遍,所以许多人主张这类拥有大量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也应列为避税地例如荷兰就属于这种国家.转让定价对跨国公司的经营有何重要意义?4答转让定价是指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发生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交易方面的转让定价被称为国际转让定价与国际税收利益有关的,也是这种国际转让定价需要指出的是,跨国公司集团人为操纵转让定价,使内部交易的转让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市场竞争价格,以达到在跨国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的目的,这应该说是滥用转让定价,但习惯上人们仍称其为转让定价转让定价在公司管理中的功能和作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说明
(1)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解释跨国公司发展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的内部化理论该理论认为,跨国公司通过内部交易,可以用内部市场替代外部市场,这种替代既可以降低外部市场的不确定性,减少交易成本,维持公司的垄断优势,同时也能够提高资源在公司集团内部的配置效率而要做到这一点,必须要有一个能替代外部市场定价机制的内部转让定价,这种转让定价就像一个“指示器”,可以反映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状况
(2)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跨国公司组织形式的分权化是指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各关联方(企业或分支机构)在集团内部均为相对独立的责任中心(成本中心、利润中心和投资中心),具有自己独立的利益为了保证这种分权化的实施,跨国公司必须能够考核各关联方的业绩,而转让定价可以提供对各责任中心经营业绩进行评价的机制通过转让定价,各关联企业可以确定和反映自己在经营活动中的努力情况和工作业绩,母公司则可以根据各关联方的经营业绩对其进行适当的奖励和激励总之,跨国公司在分权化管理的同时可以利用转让定价协调各关联方的利益,避免内部利益冲突
(3)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转让定价与市场定价的最大不同在于它可以不受市场供求的影响,跨国公司母公司通过人为操纵转让定价可以达到多种管理目标这种管理目标既有占领市场、规避货币风险等非税收方面的目标,也有减轻公司集团全球总税负的税务目标
(4)转让定价是跨国公司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跨国公司一般都拥有技术和管理经验等知识产品,这种知识产品是其在市场上保持竞争优势的有力武器为了防止技术外溢和降低交易成本,跨国公司往往通过直接投资的方式将知识产品在公司内部进行交易,知识产品内部化是战后跨国公司迅速发展的重要动因而知识产品的内部交易也要求有一套灵活的、不同于外部市场的定价方式.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手段主要有哪些?5答跨国法人进行国际避税方式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跨国公司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国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国的关联企业,从低税国关联企业的税负看是比以前有所增加,但与此同时,高税国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下降了,高税国企业税负的降低幅度必然会大于低税国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其最终结果将会导致跨国公司集团整体税负的下降
(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滥用国际税收协定,一般是指一个第三国居民利用其他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获取其本不应得到的税收利益跨国纳税人通过滥用国际税协定往往可以达到避税的目的国与国之间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协定)中一般都有互相向对方国家的居民提供所得税尤其是预提所得税的收优惠比如甲、乙两国间签订的税收协定,则可以在甲、乙其中一国设立子公司,并使其成为当地的居民公司,该子公司完全由第三国居民所控制这样,甲、乙两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待遇该子公司就可以享受,然后该子公司再通过其与第三国居民之间的关联关系把受益传递给该第三国居民,从而使该第三国居民间接地得到甲、乙两国间税收协定的好处
(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是指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普通法系的国家一般把信托关系视为一种法律关系,委托人把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受托人)管理,这时信托就在法律上切断了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的所有权链条这些国家从信托可以割断委托人与其财产之间所有权关系链条的基本认识出发,一般对财产所有人委托给受托人的财产所得不再征税因此普通法系国家对信托的税收处理办法可以给纳税人提供一定的国际避税机会
(4)组建内部保险公司所谓内部保险公司是指由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以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早期的内部保险公司都是建在母公司的居住国,而当今许多内部保险公司则往往是设在纯避税地,原因是内部保险公司已不再是一种单纯的保险手段,许多跨国公司利用它来充当避税的工具
(5)资本弱化资本弱化是指在公司的资本结构中债务融资的比重大大超过了股权融资比重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进行债务融资,那么该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支付的利息打入成本以后(假定没有任何限制)应纳税所得额就会减少;而如果跨国公司向国外关联企业注入的是股本金,则关联企业向跨国公司分配的股息、红利就无法计入成本,其应纳税所得额就不能得到冲减如果关联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较高,跨国公司从国际避税角度出发就可能希望该关联企业尽可能少申报利润,这样跨国公司向国外的关联企业提供贷款就要比用股权资本融资的方式更为有利
(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从跨国公司居住国的税收规定上看,对在国外设立子公司或是分公司的财务处理是不一样的跨国公司到一国投资办厂,由于各种主观与客观的因素,在生产初期往往亏损较大,这样跨国公司可以先设立一个分公司,使其开业的亏损能在汇总纳税时冲抵总公司利润,以减少跨国公司的税收负担但当生产过了起步阶段,进入正常盈利阶段,则建立子公司更为有利
(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在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如果纳税人属于该国的居民,则就要向居住国政府负无限纳税义务,其在全世界范围内取得的所得都要向居住国政府纳税公司法人可以采取不同的移居办法进行避税假如高税国采取注册地标准判定法人的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采取变更注册地点的办法摆脱该国的居民身份而如果高税国采用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公司法人可以将董事会开会地点或经营决策中心等迁出该高税国,造成实际管理机构不在高税国的事实,以此来避开该高税国的居民身份和无限纳税义务如果公司所在国采用选举权控制标准判定居民身份,则该国居民公司要想移居国外就必须股权重组.跨国公司如何制定国际税收计划6答跨国公司的国际税务筹划,实际上就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通盘安排,其目的是使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的总税收负担降到最低程度在制定国际税务筹划过程中,跨国公司一般要充分利用国际避税地的有利条件和本国的推迟课税优惠,将转让定价、国际税收协定的条款等可用于避税的手段综合起来使用进行国际税务筹划的目标,一般包括减少东道国(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中介国的公司所得税和预提税以及母公司居住国对海外汇回利润征收的所得税跨国公司主要的国际税务筹划方案有以下几种()利用中介国际控股公司避税1)规避东道国股息预提税跨国公司在海外进行直接投资或购买外国公司一定的股份,通1常要直接面临两方面的税收一是东道国对汇出股息征收的预提税预提税虽然可被母公司在居住国用于直接抵免,但预提税税率过高,很容易导致母公司出现抵免额超限,因而不得抵免,从而加重母公司的税收负担如果跨国公司采取在一个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性的国际控股公司,通过该控股公司向海外子公司进行参股,并取得股息的方法即可解决此问题由于控股公司建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它从其他国家取得股息时就很容易享受到股息来源国的预提税优惠,这种避税手段实际上属于滥用国际税收协定)设法统一计算海外子公司的利润,以充分利用母公司居住国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为2了能够使各家海外子公司的抵免限额相互调剂使用,使母公司的外国税收抵免限额得到充分利用,母公司可以在国外建立一个中介控股公司,把自己持有的各海外子公司的股份交给该中介控股公司去持有这样,各家海外子公司的利润就不再直接汇给母公司,而是先分别汇给该中介控股公司,然后再由中介控股公司汇回给母公司;母公司在办理外国税收抵免时也不再分别针对各家海外子公司,而是只就其从中介控股公司一家取得的利润进行税收抵免中介控股公司在这里实际上可以起混合海外子公司利润的作用,母公司来自不同国家的利润混合在一起办理税收抵免,实际上相当于母公司所在国实行综合限额抵免法,这时高税国子公司与低税国子公司的低免限额就可以调剂使用,取长补短,母公司当年的国内外总税收负担就会相对减轻
(2)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避税)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借款跨国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经常要从海外的金融机构借1入资金,但如果是向一个与跨国公司居住国无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借款,跨国公司所在国对跨国公司支付给境外贷款者的利息可能就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境外贷款者当然不会愿意负担这笔利息预提税,所以在与跨国公司商谈贷款条件时就会要求提高贷款利率或其他费率,这实际上是把预提税负担转嫁给需要借入资金的跨国公司来负担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跨国公司可以通过它在第三国设立的中介公司()从上面提到的境外贷款者借入这笔资conduit company金)利用中介国际金融公司安排贷款假如一高税国母公司要向其国外子公司发放一笔贷2款,而且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没有税收协定,则子公司所在国对子公司向国外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要征收较高的预提所得税,母公司实际得到的净利息收入就将大大减少为了规避这种较高的利息预提税,该母公司就有必要在一个与境外子公司所在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建立中介金融公司,然后通过该中介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放款,这样就可以利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与子公司所在国之间的税收协定减轻子公司所在国的利息预提税税负但利用中介金融公司安排贷款要比利用中介金融公司安排借款更为复杂因为与别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公司所得税税率一般较高,所以母公司通过中介金融公司取得利息虽可以减轻子公司所在国预提税的负担,但很可能要在中介金融公司所在国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从而达不到国际避税的目的如果要让中介金融公司安排很小的借贷利差,则势必要把大量的利息支付给母公司,而母公司又设在高税国,大量的利息所得汇往母公司同样也达不到避税的目的为了解决这种矛盾,跨国公司为向海外子公司发放贷款而建立的中介金融公司一般要采取复合金融公司结构,即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管道金融公司,再在无所得税或低所得税的国家(地区)设立一个内部金融公司位于高税国的母公司首先将资金支付给内部金融公司,内部金融公司再把这笔资金贷给管道金融公司,最后再由管道金融公司向外国子公司提供贷款利息的支付方向正好与贷款的运动方向相反,子公司首先把利息支付给管道金融公司,因管道金融公司设在有广泛税收协定的国家,所以子公司所在国对向管道金融公司支付的利息就可能免征或征收较低的利息预提税管道金融公司取得利息以后,可能要缴纳较高税率的公司所得税但如果管道金融公司的借贷款利差安排得很小,而且其从内部金融公司借款的利息可以作为费用打入成本,则尽管所得税税率较高,也不必缴纳很多的公司所得税最后,管道金融公司再按借款利率向内部金融公司支付利息由于内部金融公司设在纯避税地或低税国,所以这笔利息在当地不必负担较重的公司所得税由于我们假定母公司设在高税国,所以内部金融公司不应再向母公司支付利息或利润,而应把利息或利润积累在本公司在上述避税安排中,有一个问题不好解决,即内部金融公司是设在无税国或低税国,而这类国家或地区一般没有税收协定,这样管道金融公司向内部金融公司支付利息就可能要缴纳较高的利息预提税,从而使跨国公司的整个避税计划陷于失败所以,跨国公司一定要选择有广泛税收协定,或在无税收协定的情况下对向非居民支付利息征收较低或根本不征收利息预提税而且还允许将借款利息打入成本的国家作为管道金融公司的居住国但目前符合这些条件的国家并不多例如,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许多国家对向非居民支付的利息都征收较高的预提税,如英国、西班牙、比利时为美国为爱尔兰为希腊为只有荷兰、卢森堡、丹麦、荷属25%,30%,32%,46%,安第列斯等少数国家对向非居民支付利息不征收预提税(瑞士对关联企业之间的正常贷款利息免征预提税,只对瑞士居民支付的债券利息和银行存款利息课征预提税)另外,也不是所有国家都允许本国公司将向非居民支付的借款利息打入成本,许多国家在这方面有严格的限制目前,跨国公司一般都选择在荷兰、瑞士或荷属安第列斯建立管道金融公司,而多把内部金融公司设在巴哈马、百慕大、开曼群岛等纯避税地
(3)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1)跨国公司集团内部的制造公司和销售子公司都位于高税国的情况下,就需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建立中介性的贸易公司制造公司制造出产品再由销售子公司在国外销售时为了避免高税负,跨国公司可以选择一个避税地建立中介贸易公司(子公司),将制造公司的产品通过该中介贸易公司转售给销售子公司在转让定价策略上,制造公司首先以低价将产品卖给避税地的中介贸易公司,中介贸易公司再以较高的价格将产品转售给国外的销售子公司,最后这批产品再由销售子公司按市场价格出售由于制造公司是以较低的价格出售本公司产品,外国销售子公司也是高价进、市价出,因此这两个处于高税国的公司账面上都不会实现较多的利润而避税地中介贸易公司由于采取低价进、高价出的策略,因而会获得一笔诡设利润但因中介贸易公司建在避税地,这笔诡设利润也不必在当地缴纳所得税,或只须缴纳很少的所得税为了避免母公司居住国对这笔利润课征高税,母公司可将这笔利润滞留在中介贸易公司,利用推迟课税规定进行避税经过上述安排,跨国公司就可以避免制造公司直接向外国销售子公司出售产品时所承担的高税负,达到合法避税的目的)同时,如果制造公司为国外关联公司提供原材料或中间产品,再由国外关联公司加工2制造成产品出售,也需要上述避税安排)利用中介国际贸易公司避税,跨国公司还需注意两点第一,中介贸易公司应避免在3高税的销售子公司所在国设立常设机构第二,中介贸易公司不仅要在避税地或低税国注册成立,而且其管理机构也应设在这些地区()利用中介国际许可公司避税4跨国公司向国外公司转让某些知识产权如商标权、专利权、专有技术等,往往会面临外国政府课征的特许权使用费预提税尤其是在没有税收协定的情况下,一些国家对本国公司向国外非居民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征收很高的预提税不过,世界上也有一些国家不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的预提税,如荷兰、挪威、瑞士、瑞典等为了减轻特许权转让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可以采取以下许可结构,即在一个纯避税地设立拥有最终许可权的公司,然后在一个拥有广泛税收协定并且不对特许权使用费课征预提税的国家设立二级许可公司,由该公司负责利用许可权二级许可公司所在国如果课征较高的公司所得税,则其对外转让特许权所收取的使用费差额(二级特许的使用费收入减去向最终许可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的余额)就应尽可能小,也就是说要把大量的使用费转移给设在低税区的最终许可公司.外国投资者在我国进行的避税有什么特点?7答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有的符合跨国公司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规律,即将利润从高税区转移到低税区去实现,从而减轻跨国公司集团的全球总税负但也有或者说很大一部分是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人们把这种违背国际避税一般规律的避税活动称为“逆向避税”这便是外商投资企业在我国避税的特点这种逆向避税其实并不是为了减轻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更不是为了减轻其全球纳税义务,而是为了谋求一定的经营管理策略和利益,但其行为在客观上导致了规避我国纳税义务的结果,这是一种非税务动机的事实上的避税.外商在我国避税主要采取哪些手段?8答
(1)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这是外商在我国避税所采用的最普遍、最经常的一种手段外商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利润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商品购销我国大多数外商投资企业属于“两头在外”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即原材料1或中间产品由国外进口,产品销往国际市场而外商投资企业中的购销权往往掌握在外商手中,中方对国际市场的行情又不十分了解,从而为外商在商品购销过程中采用“高进低出”转让定价策略向境外转移利润创造了条件,同时也使转让定价成为外商手中规避我国税收的一种最有效、最便利的手段)提供劳务一方面,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母公司提供无偿或低价劳务,劳务成本由外2商投资企业负担;另一方面,境外母公司向有关联关系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劳务则人为抬高劳务费价格,使外商投资企业以支付劳务费的形式向母公司转移利润)融通资金境外关联企业向我国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信贷资金许多不按照国际金融市场3的正常利率,而是采用高利率,从而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息成本,并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了利润)提供设备这方面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外商以设备作为股本投资,在设备作价时,将4预期利润计入设备成本价格,提高设备的价格另一种是设备的发票往往由外方经营者的国外公司开具,而不是由设备的制造厂或供应商开具,从而使外商随意高报设备价格而外商抬高设备价格,一方面可使企业多提折旧,冲减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使外方以较少的实际投入占有合资企业较大的股权比重和较多的税后利润在境外关联企业向外商投资企业出租设备的情况下,外商投资企业往往以提高支付租金的办法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
(2)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不按协议或合同投足股本,企业需要的营运资金由境外母公司贷款提供由于借款利息可以打入成本,而股息不能打入成本,这样境外母公司以贷款代替股本金的做法就人为地加大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成本,减少了企业的应税利润而外方投资者一方面可以通过收取利息得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利润,另一方面还可以按协议规定的股本比例分享企业的税后利润
(3)将技术转让费纳入设备价格,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专有技术等工业知识产权所得到的特许权使用费要在我国缴纳预提所得税,而专有技术等产权的转让往往与设备投资同时进行为了规避我国的预提税,境外母公司往往把工业知识产权的特许权使用费打入设备的价格,不再单独收取特许权使用费,以此来规避我国的预提所得税,同时由于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额度内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除部分商品外)免征关税和增值税,所以抬高设备价格也不会导致外商投资企业增加关税和增值税的负担
(4)利用“两免三减半”的创业期税收优惠避税我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年和第101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年至第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所谓的“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35规定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滥用这一税收优惠待遇,在“两免三减半”年税收优惠期结束后,5又投资举办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把老企业的业务转移给这个新开办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便重新享受“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而老企业由于不再开展业务,也就不再盈利,尽管已进入了正常纳税期,也不必纳税也有一些外商投资企业投产以后刚开始一直亏损,五六年以后才开始盈利并进入“两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期,等年税收优惠期一过,开始进入正常纳5税期时,便将老企业注销,再重新举办一个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老企业的实际经营期已满年,所以注销老企业也不用补缴在税收优惠期内已被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鉴于我10国税法和其他法规并没有限制外商投资企业的上述做法,所以外商投资企业利用我国税法中规定的“两免三减半”优惠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属于一种避税行为()建筑等工程项目“由大化小工期控制在个月以内,并将小项目单独签订合同,从56而造成外国企业在我国没有常设机构的实事,规避工程项目所得本应在我国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第六章转让定价的税务管理,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有哪些?1答在实践中,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主要反映在三个方面,即管理、控制和资本()《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规定,凡符合下述两个条件之一者,便构成跨1国关联企业的关联关系)缔约国一方企业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1或资本;)同一人直接或间接参与缔约国一方企业和缔约国另一方企业的管理、控制或资本2
(2)要理解这两个条件必须明确)参与管理是指对企业经营管理权的控制,即如果一家企业对另一家企业在经营、购销、1筹资等方面拥有实际控制权,那么这两家企业之间就具有关联关系)参与控制是指一个企业有权任命另一个企业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有权为另一2个企业制定基本的或主要的经营决策)参与资本是指拥有对方企业一定的股本,掌握其一定的股权对于股份制企业来说,如3果能对其控股,则就能够掌握其经营管理和经营决策权但握有一个企业多大比例的股本才算控股并无一定之规在实践中,从参股的角度来判别企业间的关联关系必须由税务部门统一规定一个控股比例的标准目前,制定了转让定价法规的国家一般都有这方面的规定,但各国制定的控股比例标准却不尽相同.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有哪些?2答目前,各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不合理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利润法以及其他合理方法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根据相同的交易条件下非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同类交易时所使用的非受控价格,来调整关联企业之间不合理的转让定价可比非受控价格法适用于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有形资产的交易、贷款、劳务提供、财产租赁和无形资产转让等交易,是审核和调整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一种最合理、最科学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严格要求受控交易(关联交易)与非受控交易(非关联交易)具有严格的可比性,否则非受控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
(2)再销售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即以关联企业间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非关联企业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销售利润及其他费用后的余额为依据,来确定或调整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价格由于这种方法只考虑了再销售方正常的销售利润率,因此它非常适合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的批发业务
(3)成本加成法成本加成法又称成本加利润法,即以关联企业发生的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后的金额为依据,来确定关联企业间合理的转让价格这里的成本是指生产成本,不包括期间费用生产成本中含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和制造费用(水电、办公费、管理人员工资、折旧、劳保费等);期间费用则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和资产减值损失等这里的合理利润是指毛利,即企业的销售收入扣除生产成本后的差额毛利额应当能够弥补产品的期间费用并使企业获得合理的利润成本加成法除了可以用于货物销售转让定价的审核、调整外,还可以用于劳务提供、无形资产转让、研发费用分摊等业务的转让定价审核和调整
(3)其他合理方法以上三种方法被人们视为调整转让定价的“标准方法:除此之外,各国在审核和调整转让定价时还有被称之为“其他合理方法”的第四种方法主要是以下几种方法进口的条件贸易条件用实物形态来表示,就是每出口一个单位的商品可以换回多少单位的进口商品换回的进口商品越多,说明贸易条件越有利,贸易利益也就越大;反之,则说明贸易条件越差,贸易利益越小贸易条件还可以用价格来表示,这时贸易条件等于出口价格指数与进口价格指数之比国际贸易条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关税也是其中之一一国课征关税,会削减本国对进口商品的需求这时如果征税国的进口量占世界进口量的比重较大,或者进口商品的供给弹性较小(即出口国不能大量减产或找不到其他出口市场),进口国征收关税就可以压低进口商品的进口价格,从而使贸易条件得到改善)国内商品税与国际贸易2由于国内商品税不像关税那样只对进口商品课征,它对国产商品与进口商品一视同仁,因而一般不会产生对国内外商品的差异性影响但如果国内商品税的征税范围规定得很窄,以至于它只对或主要对依靠进口的商品课征,或者对国内大量生产的产品规定较低的税率,而对国内很少生产、主要来自进口的产品规定较高的税率,在这两种情况下,国内商品税对进口都含有一定的限制作用,这时它对国际贸易的影响与关税基本上是相同的另外,国内商品税也存在国际重复课税问题如果国际流通的商品在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被课税,它的税负显然要重于进口国的产品(仅就国内商品税而言),这对商品的国际公平竞争以及国际贸易都是不利的
(2)所得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1)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首先来看东道国的所得课税对跨国直接投资的影响一国的投资者到海外投资办企业首先面临着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企业缴纳了公司所得税以后将税后利润作为股息、红利支付给国外的投资者时,东道国还要对这部分分配利润课征股息预提税这样,一国的投资者跨国进行投资实际上要负担东道国的两笔所得税税款,其最终从东道国得到的只是扣除了这两笔所得税税款以后的投资利润如果东道国的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的税率较高,两税的整体税负水平超过了投资者居住国的税负水平,则投资者在东道国投资的税后净收益率就会低于其在居住国的投资这时即使投资者的居住国允许外国税收抵免,但由于各国一般都规定有税收抵免限额,外国税款冲减本国应纳税款的数额不能超过这笔外国来源的所得按本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外国直接投资的流入仍会受到东道国所得课税制度的阻碍其次再看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居住国依据居民管辖权有权对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课税,但如果在征税时不考虑本国纳税人已在东道国缴纳的税款,就很可能造成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所以,为了不阻碍本国纳税人的跨国直接投资,居住国在对其国外来源的所得征税时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以避免双重征税问题的发生)对国际间接投资的影响从东道国来进行分析前面已经谈到,国际间接投资大体上2可以分为小股权比重的股票国际投资和债券国际投资东道国的所得税制度对于前者的影响与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影响方式基本上是相同的,在这里,公司所得税和股息预提税都对股票的国际投资起着一定的阻碍作用在东道国所得税制度中对债券的国际投资能起一定影响作用的主要是利息预提税由于债券筹资所支付的利息可以打入东道国企业的成本,冲减公司所得税的应税所得,因此,投资者从东道国企业取得债券利息并没有负担当地的公司所得税,唯一要负担的是东道国对利息支付课征的利息预提税从投资者居住国的所得课税制度来看,是否允许纳税人进行外国税收抵免也直接关系到其跨国间接投资的总体税负水平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居住国对本国投资者因从事股票跨国投资而负担的东道国公司所得税一般不允许税收抵免另外,对于本国投资者负担的东道国利息预提税,各国一般也都允许税收抵免,但这两种预提税的抵免都要受抵免限额的限制,这样,东道国课征的股息和利息预提税税率的高低对投资者来说就显得十分重要()财产课税对国际投资的影响3)可比利润法1可比利润法是指在可比情况下,按非受控纳税人(可比方)与其他非受控纳税人从事同样的经营活动所取得的利润率(利润水平指标),来推算出受控纳税人(被检方)在关联交易中应使用的转让价格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那些非受控纳税人的经营利润指标相一致,那么被检方的利润数额将被确认为是公平交易的结果;但如果被检方的利润水平指标与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不一致,有关税务当局就要按可比方的经营利润指标对被检方的利润水平进行调整可比利润法既可以用于无形资产的转让,也可以用于有形货物的销售)利润分割法2利润分割法是对由若干个关联企业共同参与的一项关联交易产生的合并利润,按照各企业在其中承担的职能和对合并利润贡献的大小来确定分配比例,并根据这个分配比例在各关联企业之间分配合并利润,从而最终确定某一关联企业合理转让价格的方法合并利润在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割通常有两种方法一是贡献分析法,即利润的划分要依据各关联企业对某笔受控交易贡献的相对价值在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做贡献的相对价值时,需要考察以下因素
①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功能(制造还是批发等);
②承担的功能多少,功能越多,其应收取的价格越高;
③承担的功能在交易中的重要性;
④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
⑤承担的风险;
⑥各方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二是剩余利润分析法,即首先将经营收入在各关联企业之间进行分配,分配的原则是使每个关联企也分得的收入都能够弥补其成本费用并得到与其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对称的报酬,在计算该对称报酬时应参考非关联企业从事相似经济活动所应取得的报酬水平;在经过上述第一阶段的收入分配以后,余下的则为关联企业集团的剩余利润,对这笔剩余利润的分配则主要是考虑各关联企业所特有的资产,尤其是其中的无形资产,因为这些特有的无形资产应当能给企业带来一笔特殊的报酬在判断各方无形资产的相对价值时,首先可以使用外部市场的参照价格来确定各方无形资产的公平市场价值此外,还可以考虑各方在无形资产研发方面的支出大小)交易净利润法3交易净利润率法是一种以独立企业在一项可比交易中所能获得的净利润率为基础来确定转让定价的方法交易净利润率法建立在以下基础之上,即从长期来看,那些在相同产业以及相同条件下经营的企业应取得相同的利润水平;因为从经济理论上说,一个企业如果比它的竞争对手利润率高,那么它就可以扩大生产和销售,这时它的低效率的竞争对手就可能被淘汰出局,或者提高效率迎头赶上,这样各类企业的利润率就会趋同根据交易净利润率法,在受控交易下,纳税人取得的收益要与独立交易情况下非受控交易的利润指标进行比较,而且所要比较的是净利润率而不是总利润率再销售价格法和成本加成法都是比较相关企业的总利润率总利润是指销售额收入减去销售成本(但不能减去各种费用)以后的差额;而这里的净利润则等于销售收入减去销售成本和各种费用(但其中不包括利息和所得税税款)后的差额净利润比总利润受交易条件差异的影响要小,所以使用净利润率指标调整转让定价比较科学使用交易净利润率法一般是比较销售净利润率(净利润/销售额)和资产净利润率(净利润/营业资产)由于交易净利润率法并不考虑企业开发的无形资产对受控交易产生利润的贡献,所以它不能像利润分割法那样用于使用了无形资产的交易
3.什么是预约定价协议它的目标是什么答
(1)预约定价协议是指有关各方事先就跨国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它分为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和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单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一国税务部门与本国的企业就其与境外关联企业进行受控交易所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达成的协议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协议是指两个或多个国家事先就某一跨国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的调整方法达成的一种协议,它是建立在单边预约定价协议基础之上的()预约定价协议实施的目的是在纳税人与税务部门合作和谈判的基础上找到一种灵活2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具体而言,预约定价协议应当能够达到以下几个目标1)使纳税人在三个基本问题上与税务部门达成谅解
(1)预约定价协议涉及的公司间交易的真实性质;
(2)适用于这些交易的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3)应用这些转让定价方法所能期望取得效果的范围)创造一种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相互理解、相互合作的环境2)能够以比传统方法更快的方式与纳税人达成协议3)以一种对于纳税人和税务部门来说成本更低、更有效率的方式达成转让定价协议4总之,预约定价协议制定的的是通过减少不确定性以及提高跨国关联企业交易税收后果I的可预见性来促进纳税人对税法的自愿服从,从而减轻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双方的管理负担,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征纳双方带来什么利益?4答申请和达成预约定价协议可能需要耗费很长的时间和很多的财力,然而一旦签订了一个预约定价协议,人们就不必再为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而费时费力具体来说,预约定价协议可以给各方带来如下利益1)通过达成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可以确切地知道今后税务部门对自己经营活动中的转让定价行为会作何反应;如果签订的是双边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还可以知道外国税务当局会对自己的转让定价行为作何反应)预约定价协议可以提供一种非常好的环境,纳税人、税务局及主管税务部门可以相互2合作,以确定纳税人的转让定价活动适用于哪种转让定价方法预约定价协议的签署过程还可以促进有关各方之间的信息交流,在转让定价问题上达到一个合法的并切实可行的结果)预约定价协议可以大大减轻纳税人保留原始凭证、文件资料的负担纳税人与税务部3门签订预约定价协议以后,只需保存一些与合理的定价方法有关的原始凭证,与其他定价方法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不一定要保留,而这些资料过去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审查中往往要调阅,所以必须保存另一方面,预约定价协议也可以使税务机关以廉价的方式获得纳税人的信息)预约定价协议可以使纳税人避免一些没完没了的诉讼程序因为如果没有预约定价协4议,纳税人的转让定价行为就很可能被主管税务部门认定为不合理,从而使纳税人与税务部门之间发生纠纷,弄不好还要被税务部门告上法庭而有了预约定价协议,纳税人只要不违反协议中的条款,其转让定价行为就是合理合法的,不必担心被起诉.我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有哪些税务管理办法?5答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号),我国对跨国关联企业间业
[2009]2务往来的税务管理办法主要有
(1)关联关系的判定企业与另一方(企业或个人)具有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1)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以上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25%持股比例达到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25%2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50%金总额的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10%)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3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4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5)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6)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7)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8关系,包括虽未达到本条第)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1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2)关联交易的类型1)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包括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商品、产品等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租赁业务;)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2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3)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4
(3)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申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4)调查审计对象的选择转让定价调查应重点选择以下企业1)关联交易数额较大或类型较多的企业;)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的企业;2)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的企业;3)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明显不相匹配的企业;4)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5)未按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6)其他明显违背独立交易原则的企业7
(5)调查审计的内容和程序1)案头审核税务机关应结合日常征管工作,开展案头审核,确定调查企业案头审核应主要根据被调查企业历年报送的年度所得税申报资料及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等纳税资料,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关联交易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企业可以在案头审核阶段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以证明企业不存在滥用转让定价的行为)现场审计税务机关在案头审核的基础上,如有必要,还必须对贝雕查企业进行现场2审计现场审计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现场调查人员须名以上12)现场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出示《税务检查证》,并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2)现场调查可根据需要依照法定程序采取询问、调取账簿资料和实地核查等方式3)询问当事人应有专人记录《询问(调查)笔录》,并告知当事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4担的法律责任《询问(调查)笔录》应交当事人核对确认)需调取账簿及有关资料的,应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填制《调取账5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办理有关法定手续,调取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应妥善保管,并按法定时限如数退还)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情况,由调查人员填写《询问(调查)笔录》《询问(调6查)笔录》应由名以上调查人员签字,并根据需要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若被调查企业拒2绝,可由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2)可以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的方式索取与案件有关的资料,但必须注明原7件的保存方及出处,由原件保存或提供方核对签注“与原件核对无误”字样,并盖章或押印)需要证人作证的,应事先告知证人不如实提供情况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证人的证言8材料应由本人签字或押印()企业的举证责任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税务机关在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有权要求企业及其关联方,以及与关联业务调查有关的其他企业(即可比企业)提供相关资料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按纳税年度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关联交易的同期资料同期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组织结构1
①企业所属的企业集团相关组织结构及股权结构;
②企业关联关系的年度变化情况;
③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包括关联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董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构成情况、注册地址及实际经营地址,以及关联个人的名称、国籍、居住地、家庭成员构成等情况,并注明对企业关联交易定价具有直接影响的关联方;
④各关联方适用的具有所得税性质的税种、税率及相应可享受的税收优惠)生产经营情况2
①企业的业务概况,包括企业发展变化概况、所处的行业及发展概况、经营策略、产业政策、行业限制等影响企业和行业的主要经济和法律问题,集团产业链以及企业所处地位;
②企业的主营业务构成,主营业务收入及其占收入总额的比重,主营业务利润及其占利润总额的比重;
③企业所处的行业地位及相关市场竞争环境的分析;
④企业内部组织结构,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并参照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
⑤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可视企业集团会计年度情况延期准备,但最迟不得超过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月日1231)关联交易情况3
①关联交易类型、参与方、时间、金额、结算货币、交易条件等;
②关联交易所采用的贸易方式、年度变化情况及其理由;
③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包括各个环节的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与非关联交易业务流程的异同;
④关联交易所涉及的无形资产及其对定价的影响;
⑤与关联交易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副本及其履行情况的说明;
⑥对影响关联交易定价的主要经济和法律因素的分析;
⑦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的划分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按照合理比例划分,说明确定该划分比例的理由,并参照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可比性分析4
①可比性分析所考虑的因素,包括交易资产或劳务特性、交易各方功能和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经营策略等;
②可比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以及使用的资产等相关信息;
③可比交易的说明,如有形资产的物理特性、质量及其效用;融资业务的正常利率水平、金额、币种、期限、担保、融资人的资信、还款方式、计息方法等;劳务的性质与程度;无形资产的类型及交易形式,通过交易获得的使用无形资产的权利,使用无形资产获得的收益;
④可比信息来源、选择条件及理由;
⑤可比数据的差异调整及理由)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5
①转让定价方法的选用及理由,企业选择利润法时,须说明对企业集团整体利润或剩余利润水平所做的贡献;
②可比信息如何支持所选用的转让定价方法;
③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的过程中所做的假设和判断;
④运用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和可比性分析结果,确定可比非关联交易价格或利润,以及遵循独立交易原则的说明;
⑤其他支持所选用转让定价方法的资料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免于准备同期资料1)年度发生的关联购销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在2亿元人民币以下且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关联融通资金按利息收付金额计算)在万元人民币以下,4000上述金额不包括企业在年度内执行成本分摊协议或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关联交易属于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所涉及的范围;2)外资股份低于且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350%企业一般应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的次年月日之前准备完毕该年度同期资料,并自税531务机关要求之日起日内提供企业因不可抗力无法按期提供同期资料的,应在不可抗力消20除后日内提供同期资料20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资料的,应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提供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延期申请,经批准,可以延期提供,但最长不得超过日税务机关应自收到企业延期申30请之日起日内函复,逾期未函复的,视同税务机关已同意企业的延期申请企业的关联方15以及可比企业应在与税务机关约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关资料,约定期限一般不应超过日60
(7)举证材料的核实税务机关应按有关规定核实企业申报信息,并要求企业填制《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表》税务机关在企业关联申报和提供资料的基础上,填制《企业关联关系认定表》、《企业关联交易认定表》和《企业可比性因素分析认定表》,并由被调查企业核对确认转让定价调查涉及向关联方和可比企业调查取证的,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税务检查通知书》,进行调查取证税务机关审核企业、关联方及可比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可采用现场调查、发函协查和查阅公开信息等方式核实需取得境外有关资料的,可按有关规定启动税收协定的情报交换程序,或通过我驻外机构调查收集有关信息涉及境外关联方的相关资料,税务机关也可要求企业提供公证机构的证明()调整方法的选用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审核、评估关联交易转让定价的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和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型、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成本加成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劳务提供或资金融通的关联交易交易净利润法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的购销、转让和使用,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以及劳务提供等关联交易利润分割法通常适用于各参与方关联交易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情况国税发号文还对转让定价方法的使用提出了几点要求
[2009]21)税务机关在判断企业关联交易企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时,可以使用公开信息资料,也可以使用非公开信息资料)税务机关分析、评估企业关联交易时,因企业与可比企业营运资本占用不同而对营业2利润产生的差异原则上不做调整确需调整的,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按照关联方订单从事加工制造,不承担经营决策、产品研发、销售等功能的企业,不3应承担由于决策失误、开工不足、产品滞销等原因带来的风险和损失,通常应保持一定的利润率水平对出现亏损的企业,税务机关应在经济分析的基础上,选择适当的可比价格或可比企业,确定企业的利润水平)企业与关联方之间收取价款与支付价款的交易相互抵消的,税务机关在可比性分析和4纳税调整时,原则上应还原抵消交易)条税务机关采用四分位法分析、评估企业利润水平时,企业利润水平低于可比企业利5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转让定价调整的实施9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应做出转让定价调查结论,并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结论通知书》经调查企业关联交易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应按以下程序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在测算、论证和可比性分析的基础上,拟定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方案;1)根据初步调整方案与企业协商谈判,税企双方均应指定主谈人,调查人员应做好《协商2内容记录》,并由双方主谈人签字确认,若企业拒签,可由名以上调查人员签认备案;2)企业对初步调整方案有异议的,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税3务机关收到资料后,应认真审核,并及时做出审议决定;)根据审议决定,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初步调整通知书》,企业对初步调整意见有4异议的,应自收到通知书之日起日内书面提出,税务机关收到企业意见后,应再次协商审议;7企业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初步调整意见;)确定最终调整方案,向企业送达《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5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应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月日起至补缴税款61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个百分点计算但如果被调整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5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加收利息1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做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月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61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八条所称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个百分点计算;但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提供有关资料5(同期资料)的,可以只按前款规定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不再加个百分点5()跟踪管理11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转让定价纳税调整后,应自企业被调整的最后年度的下一年度起年5内实施跟踪管理在跟踪管理期内,企业应在跟踪年度的次年月日之前向税务机关提供620跟踪年度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根据同期资料和纳税申报资料重点分析、评估以下内容:1)企业投资、经营状况及其变化情况;)企业纳税申报额变化情况;2)企业经营成果变化情况;3)关联交易变化情况等4税务机关在跟踪管理期内发现企业转让定价异常等情况,应及时与企业沟通,要求企业自行调整,或按照本章有关规定开展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调增利润的预提税处理12许多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审计调查中调增的利润视同该企业向境外关联企业支付股息、红利,要对其课征预提所得税我国也有相同的规定,年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20069《关于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转让定价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就规
[2006]901定“对企业与其境外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转让定价调增的应纳税所得(不含利息、租金或特许权使用费等所得),若企业未通过相应调整程序作相应账务调整的,其境外关联企业取得的超过没有关联关系所应取得的数额部分,应视同股息分配征收所得税,该股息不得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
(一)项所规定的免征所得税的优惠”我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对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投资者汇出利润没有免预提所得税的规定,除税收协定另有规定外,一律要对其课征的预提所得税,因此对调增的利润也10%应视同他股息分配征收预提所得税()调整过程中双重征税的避免13年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相应调整问题200311的批复》(国税函号)明确强调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时,
[2003]1284“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由于国税发号文要求对境内关联
[2009]2交易一般不做转让定价调整,所以这里的避免双重征税问题主要涉及跨国的转让定价调整根据国税函号文规定,跨国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需要相应调整的,依照税收协定中联
[2003]1284属企业、协商程序、情报交换等条款的规定处理应由相应调整的企业先征得协定国税务主管当局的同意后,将调整依据内容、期限、具体计算等书面上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我国的转让定价法规在立法和执法环节还存在哪些问题?6答
(1)法律法规方面1)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方面的法规过于粗略,有些法规不好操作例如,《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号)尽管对关联企业的判定标准进行了规定,但有些内容
[2009]2缺少详细解释,不好操作如一方对另一方间接持股比例如何计算,是否可以采用股权连乘,文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又如,该文件第九条第()款中“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A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但家族、亲属关系的范围有多大?关系要亲近到什么程度才属于亲属?这些内容在该文件中也没有提及再如,在该文件第二十九条第
(五)款中规定“与避税港关联方发生业务往来的企业”耍进行重点审计,但目前税法还没有规定哪些国家和地区是避税港)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的法规也缺乏对无形资产和劳务收费调整的具体标准因为无2形资产转让和劳务提供很多是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特交易,在费用和价格方面缺乏可比参数,所以这两个领域的转让定价问题最为复杂,也最难直接采用“公平交易原则二我国目前一些地区的转让定价审计调查是针对劳务提供进行的,特别是针对合理收费价格很难确定的反向劳80%务(即国外公司向国内公司提供劳务)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也多采用成本加成法审核和调整劳务的转让定价,但由于在加成比例方面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经常与被审查的纳税人发生争议,有时调整很难进行第三,对违反转让定价法规的纳税人没有处罚的规定虽然提高纳税人对税法的遵从度取决于整个税收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但是处罚能使纳税人的违法成本提高,从而有利于抑制其避税或偷税行为我国转让定价税务管理法规中一直都没有处罚的条款,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向境外转移了利润,如果被查到,至多是调增利润补税了事,不会再受到任何的处罚甚至几年前利用转让定价少缴的税款几年后按原来的税款金额补上了也就没事了(我国税法规定利用转让定价少缴纳税款的追征期最长为十年),可这样一来,纳税人等于少缴了一大笔税款新的企业所得税法虽然规定税务机关在作出纳税调整后除了补征税款外还要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利率加收利息,但这至多只能把纳税人延期纳税给国家造成的损失弥补回来,纳税人从中不会受到任何额外的经济处罚,这对抑制纳税人滥用转让定价的行为是不利的
(2)管理方面1)许多地区为了吸引外资,把放松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管理作为创造宽松投资环境的一种手段特别是一些落后地区为了能与东南沿海地区开展吸引外商投资的竞争,不惜放弃本地区的税收利益,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转让定价将利润转出境外的行为睁一眼闭一眼地方政府的这种指导思想会妨碍税务部门对转让定价的严格管理)税务部门缺乏反避税的专业人员我国各级税务部门反避税的专业人员一直就很缺乏,2再加上国家机关人员精简,许多地区甚至把本来力量就很薄弱的反避税机构合并到其他部门,致使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转让定价的审查和调整工作更加难以开展在税务部门现有的反避税人员中,具有良好素质、精通各种业务知识并有丰富经验的专业人员也十分稀缺,而审查和调整转让定价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没有受过一定专业训练的人很难胜任)我国与国外税务部门在转让定价调整方面进行的合作还很不够为了能够获得国外的3价格信息,国与国之间的税务部门进行情报交换有时是十分必要的,但这项工作目前开展得还很不够同时,当我国的税务机关对跨国公司设在我国的子公司进行转让定价的调整以后,为了防止转让定价调整中的重复征税问题,相关国家的税务部门就应当相应调减本国关联企业的应税利润但目前国外税务当局与我国税务部门在这种利润相应调整方面的合作还很少,从而在客观上限制了我国税务部门加大对外商投资企业不合理的转让定价进行调整的力度第七章其他反避税法规与措施发达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各国对付避税地的法规基本上都包括以下
1.内容()受控外国公司()1CFC o根据各国的立法,受控外国公司一般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2)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的税负水平应较低3)个别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4
(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即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的、不再适用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未分配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一并申报纳税前面提到的美国的分部所得,就属于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一般具F有以下两个特点一是这些所得一般都来自于消极投资所得,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资本利得等,一般不包括正常的积极投资所得(工商业利润);二是这些所得即使有来自于商业经营的利润,这些经营利润也是与关联企业之间开展交易取得的,或是由在CFC CFC所在国之外(包括其股东的居住国)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
(3)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是指该法规所要打击或限制的对象从各国的情况看,对付避税地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一般既包括法人,也包括自然人,只有少数国家(如法国、英国和丹麦)的对付避税地法规只适用于法人对付避税地法规要打击的对象一定是在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的本国居民股东如果本国居民股东拥有股权的外国公司不是受控外国公司(CFC),则就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如果本国某居民股东在受控外国公司中拥有股权,一般也要求其股权比重达到规定的标准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此外,如果本国某居民股东在受控外国公司(CFC)中持有的股权比重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其从该受控外国公司应分到的所得是否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这时主要看居住国相关的豁免规定在这方面各国的豁免有两种方法一是“实体法”,即如果受控外国公司符合一定的豁免条件,则居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就不再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反之,如果受控外国公司不符合豁免条件,居住国股东从其应分得的各类所得(无论是积极投资所得还是消极投资所得)都要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受控外国公司的豁免条件可以包括外国公司主要从事积极经营业务;外国公司收入的较大比重不是“变质的所得”;外国公司利润的大部分当期进行了分配;外国公司的股票在证券市场上公开上市;外国公司设在与居住国有税收协定的国家;等等二是“项目法”,即只有受控外国公司取得的积极投资所得(一般为在所在国的营业利润)所应归属给居住国股东的部分才可以不受制CFC于对付避税地法规,其他应归属于股东的基地公司所得、消极投资所得等“变质的所得”都要适用对付避税地法规()世纪年代后期,许多国家加强了对付避税地的立法,主要是将打击的范围从42090受控外国子公司扩大到了受控外国合伙企业
(5)有的国家对付避税地法规还包括与避税地关联企业进行交易的成本、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的条款如何防止滥用国际税收协定?
2.答为防范第三国居民滥用税收协定避税,可以在协定中加进一定的防范条款,具体有以下几种方法实践中,各国一般都选择多种方法同时使用,很少只局限于某种方法1)排除法即在协定中注明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不适用于某一类纳税人排除法所限财产课税与所得课税在一定情况下是等效的,所得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富流量即增量课税,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的财富存量课税,二者对纳税人通过投资取得利润并积累财富的行为都可以产生一定的影响由于财产税与所得税对投资的影响具有等效性,因此一国财产税的税负较高同样不利于该国吸引外国投资另外,财产税也是对人税,纳税人一般要就其在境内和境外拥有的财产一并向本国(居住国)政府纳税,而一国政府对在本国境内的一切财产包括外国人拥有的财产拥有征税权,又因财产的所在地与纳税人的居住地并不一定在同一国家,这样,财产与所得一样也存在着国际重复征税的问题财产税的国际重复征税对国际投资同样具有不利的影响.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是如何产生的?4答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例如,为了避免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纳税人的居住国可以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而由所得的来源国单独行使征税权;或者居住国让来源国优先行使征税权,然后再在来源国征税的基础上对这笔国外所得按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的差额部分进行补征在这两种情况下,居住国和来源国之间都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又比如,为了防止对同一批国际贸易商品出口国和进口国都课征国内商品税,目前国际社会规定对国际贸易商品统一由进口国课征国内商品税,出口国不征税,这样,出口国由于放弃自己对出口商品的征税权,其税收利益就会受到一定影响,进口国与出口国之间因而也要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再比如,在跨国公司从事国际避税的情况下,由于跨国公司通常要把公司集团的一部分利润由高税国子公司转移到低税因子公司去实现,所以高税国的所得税税基必然要受到影响,高税国与低税国之间也必然会发生一定的税收分配关系.未来国际税收的发展趋势是什么?5答
(1)在商品课税领域,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国际协调将逐步取代关税的国际协调成为商品课税国际协调的核心内容()在所得课税领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竞争将更为激烈,为了防止“财政降格”(2fiscaldegradation)或公司所得税税率“一降到底(racetobottom)的情况发生,国际社会有必要对各国资本所得的课税制度进行协调
(3)随着地区性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不断发展,区域性的国际税收协调将会有更为广阔的前景
(4)各国之间将加强税收征管方面的国际合作,共同对付跨国纳税人的国际避税和偷税行为
(5)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国际税收领域将出现许多新的课题,亟待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加以研究解决制受益的公司都是那些容易充当中介(管道)的公司,使用这种方法时税务部门并不需要具体核查被限制的公司是否是外国投资者为避税而建立的中介公司,只要一个公司不能排除其受限制的性质(如美卢协定中的卢森堡控股公司),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利益)真实法即规定不是出于真实的商业经营目的、只是单纯为了谋求税收协定优惠的纳2税人,不得享受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纳税义务法即一个中介性质的公司其所得如果在注册成立的国家没有纳税义务,则3该公司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优惠)受益所有人法即规定协定提供的税收优惠的最终受益人必须是真正的协定国居民,第4三国居民不能借助在协定国成立的居民公司而从协定中受益这里所谓的“受益所有人”,是指可自由决定资本或资产是否可被使用或者资本的收益如何使用的人)渠道法即如果缔约国的居民将所得的很大一部分以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形5式支付给一个第三国居民,则这笔所得不能享受税收协定提供的预提税优惠渠道法主要是限制第三国的居民公司在缔约国一方建立居民公司并利用两国缔结的税收协定规避预提税)禁止法即不与被认为是国际避税地的国家(地区)缔结税收协定,以防止跨国公司6在避税地组建公司作为其国际避税活动的中介性机构为什么要规定资本弱化法规?各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3.答
(1)规定资本弱化的原因如果一国税务当局对本国企业的资本弱化状况没有一定的限制,那么该国的税收利益可能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目前许多国家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防范跨国公司通过资本弱化方式减少本国企业的纳税义务
(2)各国资本弱化法规的主要内容有1)美国年美国通过了《收入调和法案》()该法案对年1989The RevenueReconciliation Act,1986的《国内收入法典》进行了一定的修改,目的之一是防止纳税人利用资本弱化来规避美国的税收在这次修改中,《国内收入法典》第163节中加进了第(J)款,该款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利息不允许扣除这里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首先是指下述情况下美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
(1)当国外关联公司得到这笔利息后由于该所得不属于与美国的生产经营有实际联系的所得,所以国外关联公司不必就该所得向美国政府缴纳所得税;
(2)根据美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该利息支付可以不缴或少缴美国的预提所得税另外,第163节(J)款中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包括美国公司向美国的免税单位如教会、教育机构等支付的利息根据第163节(J)款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利息额的计算公式为不符合规定的利息额=纳税人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总额(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X息适用的正常税率-协定税率)/向国外关联企业支付利息适用的正常税率+向国内免税单位支付利息除了以上规定外,不能进行税前扣除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还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①美国公司的净利息费用超过了当年的利息扣除限额,这部分超额利息费用不能扣除利息的扣除限额等于公司当年调整后应税所得的再加上上一年结转下来的限额结余额50%
②公司在纳税年度末其债务/股本比率超过了这里股本的数额等于公司全部资产
1.5lo和货币的价值减去总负债另外,美国的资本弱化法规中还有所谓的“收入剥离规则”(theearnings-strippingrule),即债务/股本比例超过
1.51的美国居民公司如果向非居民股东或免税的居民股东支付的利息超过了公司所得的这部分超额利息也不能在税前扣除但债务/股本比例低于50%,的公司不适用这个规则
1.51)英国2英国税务局对付跨国公司利用资本弱化措施避税主要依据的是年颁布的《所得和公1988司税法》第节中的规定,即在下列情况下英国公司向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一般不能打209入成本进行税前扣除
(1)国外的关联公司持有英国公司75%以上的股权;
(2)英国公司和该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个非英国居民公司控股75%以上;
(3)英国公司和该国外关联公司同被另一个英国公司控股以上,除非借款的英国公司其股权或以上直接由一个英国居75%90%民公司所持有如果在上述情况下一家英国公司向其关联的非英国居民公司支付了利息,同时英国与该国之间的国际税收协定也没有相关的豁免条款,则这笔利息就不能打入英国公司的成本进行税前扣除,而且这笔利息还要被视为分配股息,缴纳英国的预付公司税(ACT)o另外,虽然根据英国与其他许多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英国公司在上述情况下支付的利息不能作为股息处理,但如果英国税务局认为英国公司向其国外关联公司支付的利息过量,则仍可以限制英国公司进行利息的税前扣除年英国颁布《金融法》,对资本弱化法规进行了部分修改,主要内容是将1995资本弱化法规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向关联的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利息,而不再只限于向关联的非英国居民公司支付的利息值得指出的是,英国的资本弱化法规只限制关联企业之间利息支付的税前扣除,而对向非关联企业支付的利息则一般没有税前扣除的限制这样,如果一家企业要向其关联方贷款,可以先把资金贷给公司集团之外的非关联的中介机构(如一家银行),再由该机构向最终需要资金的关联方发放贷款,通过这种所谓的“连续贷款(back-to-back loans),就可以躲过资本弱化的限制另外,如果英国公司向一家非关联企业贷款,而由一家与英国借款公司相关联的公司作担保,则上述资本弱化的法规也不能发挥作用由于目前英国还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债务/股本的比率(又称安全港条款),这就在客观上鼓励了英国公司大量向非关联方借款融资,从而躲避英国资本弱化法规的限制)加拿大3加拿大年通过的《所得税法案》第()款到第()款中规定有资本弱化的1971184186相关法规该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
(1)加拿大居民公司向特定非居民股东支付的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特定非居民股东是指在加拿大居民公司的股权市价中拥有以上份额的加拿大25%非居民个人或非居民投资公司
(2)债务/股本比率规定为31,即当特定非居民股东向加拿大居民公司提供的信贷资金超过了该非居民股东在加拿大居民公司中股本金额的倍,则该加3拿大居民公司就可被认定存在资本弱化问题该资本弱化比率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同样适用
(3)在计算不可扣除的利息时必须按照加拿大居民公司在本年度中最大的负债额来计算其超额负债加拿大居民公司不可税前扣除的利息额等于其应支付的总利息乘以超额负债占总负债的比率计算公式为A=BXC-D/C式中,为不能扣除的利息;为当年应向特定非居民股东支付的全部利息额;为一年A BC当中加拿大居民公司向特定非居民股东负债的最高金额;为非居民股东在加拿大居民公司中D拥有股本金额的倍对于超出债务/股本比率负债的利息加拿大并不按股息分配处理,也不能3向以后年度结转
(4)加拿大居民公司从非关联的第三方取得的由一个非居民股东担保的贷款并不适用上述资本弱化的规定)澳大利亚4澳大利亚年通过的《所得税课征法案》第三部分第款中就规定,澳大利亚纳税193616F人不能把向外国控制人支付的超额利息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外国控制人是指满足以下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1)在澳大利亚公司中持有15%以上有选举权的股票,或者有权取得该公司至少15%的股息或配股额;
(2)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澳大利亚公司进行控制;
(3)澳大利亚公司或公司的董事被迫或习惯于按照非居民公司的意愿和指示行事所谓超额利息支付,是指外国控制人向澳大利亚居民公司提供的贷款额超过了债务/股本比率限额要求的最大负债所生成的利息过去,资本弱化的规定只适用于在澳大利亚经营的外国投资者,但从年月日200171起该规定也适用于澳大利亚的居民具体而言,资本弱化法规适用于以下纳税人:
(1)在澳大利亚经营或通过在澳常设机构经营的外国企业;
(2)在澳大利亚直接投资经营的外资企业;
(3)由外资控制的澳大利亚企业;
(4)控制外国企业的澳大利亚企业;
(5)通过海外机构经营的澳大利亚企业从年月日起,澳大利亚的资本弱化比率(债务/股本200171比率)为即上述企业的债务与权益比例超过的,超过部分的债务利息不得在税31,31前扣除但经过批准的澳大利亚金融机构的债务/股本比率可放宽到澳大利亚公司支20lo付的超额利息不能在税前扣除,但也不作为股息分配缴纳股息的预提所得税)法国5为了防止纳税人利用利息支付向国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法国规定了以下三条措施
(1)规定企业的债务/股本比率为L51,但如果法国与对方国家签订有税收协定,则按照协定规定比率执行;
(2)法国公司支付利息所使用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私人公司发行债券的平均年利率;
(3)法国的贷款公司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否则利息支付视同分配股息法国规定,对于从关联方取得的资本弱化性质的贷款(即超过债务/股本比例的贷款)利息或高利率贷款利息应视为一种利润的“设计分配不仅不能税前扣除,而且支付给非居民的这种利息还要缴纳的预提所得税(对于有税收协定的国家预提税税率按协定税率执行)25%)德国6德国在年以前对本国公司向境外公司支付利息管得很松,导致许多企业利用资本弱1993化来规避德国的税收但从年月日起,德国实行了新的法规,对下列情况下德国公199411司支付的利息进行严格控制
(1)债务人是德国的居民公司;
(2)贷款人是德国的非居民公司;
(3)贷款人在德国借款公司中拥有很大一部分所有权,或者它与拥有德国借款公司大量股权的公司紧密关联如果支付利息的德国公司符合上述条件,那么其超过债务/股本比率的负债利息就不能在税前扣除德国的债务/股本比率原来规定为31,从2004年起改为
1.51如果德国公司的负债超过了该比率,则对应的利息就不能在税前扣除,而且要视同分配利润,缴纳的股息25%预提所得税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试述国际税收协定的必要性L答一般而言,避免国际重复征税和防止国际逃避税都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来进行,但这种单边措施有很大的局限性,有些问题必须由有关国家通过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的税收协定加以解决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国际税收协定可以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一国为了避免国际重复征税采取的免税法或抵免法等单边措施只能解决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所造成的国际重复征税,但由于两国判定居民身份或所得来源地标准发生冲突导致两国之间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重复征税,却很难通过这种单边措施加以解决这就要求有关国家通过税收协定来协调各自居民管辖权或地域管辖权的行使权,防止两国对同一个纳税人或同一笔所得同时行使居民管辖权或同时行使地域管辖权
(2)在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时纳税人的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之间征税权的矛盾非常突出,因为要避免国际重复征税,来源国征了税居住国就不能再征税,或者来源国多征了税居住国就要少征税这种征税权的矛盾涉及到各方的税收利益,必须由居住国和来源国通过协商,双方都放弃一定的征税权从而共同做出一定的牺牲才能得以解决这种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方法可以较好地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也最容易被双方共同接受当然这就要求两国达成一定的税收协定,通过这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对双方的征税权加以约束
(3)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固然可以由一国单方面采取一些措施来进行,但由于纳税人的偷逃税行为已不限于一国主权所能管辖的范围之内,纳税人的许多偷逃税行为是借助境外机构来进行的,而一个主权国家并没有权利要求另一个主权国家单方面提供有关这种偷逃税的税收情报,也不能随意派人进入到别国境内去进行税收检查,因此,由一国单方面采取措施解决国际偷逃税问题确实难度很大所以,国与国之间有必要在反偷逃税问题上相互配合而国与国之间只有达成一定的税收协定,并在协定中规定相互之间交换税收情报的义务,防止跨国偷逃税的国际合作才有法律保障.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是什么?2答在分析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的关系时,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国际税收协定是建立在缔约国国内税法基础之上的,也就是说,先有国内税法,然后才有国际税收协定本国与他国签订的国际税收协定只有国内法律将其纳入国内税法体系它才能生效
(2)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在具体内容上并不完全一致,二者有时会出现一些矛盾之处所以,当协定生效后,是按税收协定执行,还是按国内税法执行,是税务部门面临的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3)从目前大多数国家的规定来看,当国际税收协定与国内税法不一致时,国际税收协定处于优先执行的地位也就是说,国际税收协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超越国内税法,理由是,国际税收协定是经过缔约国双方政府谈判后达成的,并经过了各自国家的立法程序才开始生效,因此它对于缔约国政府应当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不能因为它与国内税法有矛盾之处就不执行协定的条款
(4)国际税收协定在少数国家并不具有优先于国内税法的地位,如美国•国际税收协定有哪些主要内容?3答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在结构安排和条款顺序上基本一致,要参照《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从这两个税收协定范本看,其主要内容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税收协定所适用的范围及有关定义;1
(2)运用冲突规范,对发生在缔约国双方的各类所得划分税收管辖权,以避免对纳税人的同一所得重复征税;
(3)对可能发生的重复征税,确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
(4)某些特别规定,例如保证税收上的无差别待遇,即要避免因纳税人的国籍和居住地的不同而在税收上受到歧视;互相交换税收情报;是否实施税收饶让等.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主要区别有哪些?4答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是指导各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最有影响力的两个税收协定范本二者的结构框架和条款基本一致,但指导思想却存在一定的差异经合组织范本比较强调居民管辖权,而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地域管辖权具体区别有
(1)常设机构的范围1)《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施工期连续达到12个月以上才属于常设机构;而《联合国范本》则提出建筑工地或安装工程的施工期连续达到个月就属于常设机6构,在特殊情况下经过双边谈判还可以将个月缩短到个月以下63)《联合国范本》提出与建筑工地、安装工程或装配项目有关的“监理活动”和“咨询劳2务”如果在任何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达到了个月以上,也属于常设机构的范围;而《经合126组织范本》没有把这两项活动包括在常设机构的概念中)《联合国范本》规定装配(组装)项目如果连续为期个月以上也属于常设机构,但《经36合组织范本》中常设机构并不包括装配项目)《经合组织范本》规定,专为交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目的而使用的场所不属于常设机4构,而《联合国范本》并没有此项规定《联合国范本》认为,用于交货目的设立的场所(仓库)属于常设机构,因为这种货物的储存有助于企业的销售活动,对企业在东道国获取利润是有益的)《经合组织范本》认为,如果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拥有非独立代理人,有权并经常以其名5义签订合同,则根据这个人为该企业进行的活动可以认为该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也有这一规定,而且还提出,如果一国企业在另一国有非独立代理人,为该企业保存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企业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则也应认为该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另外,《联合国范本》还增加了一条规定,即一国的保险企业如果通过非独立代理人在另一国收取保险费或接受保险业务(再保险除外),也应认为该保险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规定,如果一国企业通过其雇员或其他人员在另一国提供个人劳务,而6且在任何个月中提供劳务的时间达到了个月,那么该企业在另一国就拥有常设机构但126《经合组织范本》没有相关规定
(2)对常设机构经营利润的征税问题)关于对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如何征税,《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的征税原则1有所不同《联合国范本》主张采用“引力规则:《联合国范本》规定,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应包括该常设机构的利润;缔约国一方的居民公司在其常设机构所在国销售货物或商品与通过常设机构所销售的相同或类似,并由此获得的利润;在该国进行的其他经营活动与通过常设机构进行的相同或类似,并由此获得的利润;后两项利润虽然不是通过常设机构直接经营活动取得的,但可以将它们按常设机构的利润对待,常设机构的所在国可以对这些利润征税《经合组织范本》则主张实行“归属原则”,即常设机构的应税利润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需要注意的是,《联合国范本》所主张的“引力规则”只适用于企业的经营所得,而不适用于股息、利息等资本所得)在计算常设机构的应税所得时,两个协定范本都允许常设机构将其经营活动中发生的2行政费用和一般管理费用在税前扣除,但是对常设机构以特许权使用费、特定劳务或管理费(佣金)、借款利息(银行业除外)等名义支付给企业总部或企业内其他机构的费用能否在税前扣除,两个范本有不同的规定《联合国范本》明确规定常设机构的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当然常设机构取得的上述所得也不应计入其应税利润),《经合组织范本》没有明确要求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管理服务费、借款利息等不得在税前列支,但《经合组织范本》的注释中却表明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应在税前扣除、常设机构支付给企业总部的劳务费或借款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是否应当承认常设机构与公司总部之间的债务人与债权人的关系关键问题是二者之间应当按照公平的市场利率来收取利息,企业总部提供了良好管理应分得一部分利润(即常设机构应向其支付管理费)、不要求常设机构所在国在计算常设机构应税所得时一定要将以管理费形式支付给企业总部的利润在税前进行扣除)《经合组织范本》中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常设机构为企业采购货物或商品,就将利润3归属于该常设机构”也就是说,如果一国企业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而且该常设机构仅负责为本国企业购买货物或商品,那么常设机构所在国就不应对该企业课征所得税《联合国范本》没有加进上述《经合组织范本》的条款,只是注明,对于这个问题应留待缔约双方通过谈判加以解决
(3)关于对船运和空运收入的征税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经合组织范本把对国际船运和空运利润的征税权完全划给了国际运输企业的管理机构所在国,强调企业管理机构所在国的垄断征税地位而在对国际运输利润征税权划分问题上,联合国范本采用可选择的与两个方案方案与经合组织范本完全相同;方案A B A B中,对航空公司经营国际空运的所得的征税办法与经合组织范本相同,但对国际海运业务所得,则提出既可由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国征税,也可由所得来源国征税,并承认来源国优先征税这是由于不少发展中国家缺少以本国为居住国的海运公司,联合国范本为了照顾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因而主张由两国分享对国际海运利润的征税权()关于对股息的征税问题4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对股息可以由股息支付公司的所在国(股息来源国)和股息受益人所在国分享征税权,而且如果股息受益人直接持有股息支付公司的资本(股权)比重较高,超过了一定比例,则股息来源国应对股息征收较低的税率,否则可以使用较高的税率但两个范本对此有不同的具体规定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当股息受益人是一家公司(而非合伙企业)而且直接持有股息支付公司或以上的资本时,股息来源国所使用的税率不能超25%25%过5%;而当上述股息受益人持股比重低于25%时,股息来源国的税率不能超过15%联合国范本则把上述股息受益人的控股比例规定为或以上,而且对股息来源国的两种限定税率10%10%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只是要求缔约国通过谈判确定这些税率需要说明的是,这里对股息来源国税率的限制只是对股息预提所得税税率的限制,两个协定范本对股息支付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税率并没有加以任何限制
(5)关于对利息的征税问题对于利息,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都主张由利息的来源国(发生国)和利息收款人的居住国共享征税权,并且在收款人是利息受益所有人的情况下,由来源国按较低的税率征税经合组织范本限定利息来源国使用的利率不能超过10%;而联合国范本没有提出具体的限制税率,要求由双边谈判确定
(6)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征税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两个协定范本分歧较大经合组织范本规定,特许权使用费应仅由提供特许权利的一方,即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所在国课税,而支付这项费用的公司所在国无权课税经合组织范本在这里显然是实行了居住国独占征税权的原则而联合国范本则采取了税收分享的原则,它规定,特许权使用费的收款人所在国可以对这笔所得课税,而支付该笔费用的公司所在国也可以对其课税但支付方所在国征税时,如果收款人是特许权使用费的受益所有人,则应使用限制税率,具体的限制税率通过双边谈判确定中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在这一问题上基本上采纳了联合国范本的原则
(7)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问题关于对劳务所得的征税,两个协定范本的差异主要体现在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征税方面关于对独立个人劳务所得的课税,经合组织范本原来规定,如果某个人通过设在另一国的固定基地进行活动,另一国可以对仅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但经合组织范本年修订本取2000消了这个规定,而是改为个人和公司如果在另一国设有常设机构,那么他们在该国通过该常设机构从事的独立个人劳务的所得要归属到常设机构在该国缴纳所得税联合国范本除有经合组织范本2000年修订本以前的规定外,还规定
(1)如果从事这类活动的人在另一国有关会计年度中停留累计等于或超过183天,则另一国可以对仅在该国进行活动取得的所得征税;
(2)如在另一国进行活动的报酬是由该另一国居民支付(税前扣除)或由设在该另一国的常设机构或固定基地负担,其金额在会计年度中超过某一数额(具体金额通过双边谈判确定),该另一国政府也可对这些所得征税我国在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在这方面基本上采纳了联合国范本的精神
(8)关于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在对退休金的征税问题上,经合组织范本规定对由于过去的雇佣关系支付给另一国居民的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应仅在该另一国征税这是一条限制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规定联合国范本则较为灵活,列举了与两种方案,供缔约国双方选用方案是在经合组织范A BA本规定的前提下,增加了一款按照缔约国一方社会保险制度所支付的退休金和其他款项,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这意味着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方案在方案的基础上又增加了BA一款如果退休金和其他类似报酬是由缔约国另一方居民或者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支付的,对这部分所得可以由支付国征税这条规定有利于来源国优先征税,扩大了来源地管辖权的适用范围
(9)关于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对税收情报交换的规定,两个范本稍有不同联合国范本在情报交换的内容上比经合组织范本增加了几条内容,即缔约国双方应互相交换“特别是防止欺诈或偷逃税收的情报”;“双方主管当局应通过协商确定有关情报交换事宜的适当条件、方法和技术,包括适当地交换有关逃税的情报”由此可以看出,联合国范本对情报交换的主要目的一防止国际偷逃税一规定得更加明确.我国对外谈签税收协定一般坚持哪些原则?5答我国与外国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既要遵守国际惯例,又要坚持一定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是平等互利,友好协商;既要有利于维护我国的主权和经济利益,又要有利于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为发展我国国民经济服务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对外谈判和签订税收协定的过程中,坚持了以下三项具体原则
(1)坚持所得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建设中迫切需要吸引大量外资和引进先进技术外国投资者无论是采取向中国政府和企业提供金融贷款、转让技术等间接投资的方式,还是来华办厂等直接投资的方式,都可以从我国取得大量的营业利润和各项投资所得相比之下,发达国家的公司来源于我国的利润大大多于我国公司来源于发达国家的利润坚持收入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能够在协定的基础上保障我国的税收权益所以,在我国对外缔结的税收协定中,除国际运输和政府职员等个别条款外,我国不接受任何居民管辖权处于无条件的独占地位的要求,而一般都坚持了收入来源国优先征税以及来源国与居住国共享征税权的原则对来源地管辖权的征税范围和预提税的税率,我国虽然可以接受某些合理范围内的限制,但从不放弃所得来源地的优先征税权
(2)坚持税收待遇对等的原则国与国之间税收待遇对等是国际税收惯例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在对外谈签税收协定时也坚持这项原则,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按对等的原则写入税收协定或协定议定书
(3)灵活对待税收饶让的原则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配合吸引外资和引进技术的工作中,在税法及法规中有税收优惠规定为了使这些优惠规定切实起到鼓励作用,让外国投资者得到真正的好处,我国政府在与发达国家谈签税收协定中,都坚持要求对方国家给予税收饶让抵免因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时,一般不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但是,如果缔约国双方同是发展中国家,只要双方都同意给对方投资者的减免税视同己征税待遇,我国也承担税收饶让的义务第九章商品课税的国际税收问题.什么是普惠制它是如何产生的?1答
(1)普惠制是一种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即所有发达国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出口的制成品和半制成品给予普遍的优惠待遇;这种优惠待遇应由发达国家单方面给予,而不应要求发展中国家也做出同样的优惠;发达国家在提供这种优惠时,对所有发展中国家应一视同仁,不能有所歧视()普惠制的产生2《关贸总协定》产生以后,缔约国全体举行过多轮关税谈判“肯尼迪回合”以前进行的五次关税谈判,采取的是选择性减税办法,即对各种商品的关税减让幅度分别进行谈判这种谈判主要是在单项商品的主要出口国之间进行在“肯尼迪回合”中,缔约国全体通过了《关贸总协定》的第四部分,从而使发展中国家在与发达国家进行关税谈判时可以不受互惠减让规则的约束,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发展中国家是有利的但是,非互惠减让还不能根本解决发展中国家要求从发达国家得到更多的关税优惠的问题因为,根据《关贸总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如果某一发达国家要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多的关税优惠,那么这种优惠必须也适用于其他发达国家,所以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进行关税谈判时,并不愿意给予发展中国家较多的关税优惠,以防其他发达国家从中获利,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这种情况在客观上极大地限制了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较大的关税减让优惠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由于历史上长期受殖民主义的统治,经济结构畸形,其工业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差,在相同的关税壁垒面前无法与发达国家竞争;同时,发展中国家为了引进发达国家的先进设备,实现经济的快速增长,需要有一定的出口创汇能力因此,发展中国家迫切要求发达国家在非互惠关税减让的基础上再向前迈进一步,给予其出口制成品更大的关税优惠,以便发展中国家的产品更多地进入发达国家的市场在年联合国贸易1964和发展会议第一届会议上,个发展中国家发表了一项联合宣言,正式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77国家实行普遍的、非互惠的、非歧视的关税优惠制度(普惠制)o这次会议以后,发展中国家就建立普惠制的问题同发达国家进行了长时间的谈判年1968月日,第二届联合国贸易和发展会议确立了对发展中国家实施普惠制的原则、目标和实326施期限年月日,欧共体率先实施了普惠制方案
197171.国内商品税的课征为什么应实行消费地原则?答国内商品税的课征应实行消费地原则要2从两个方面来考虑
(1)从经济效率角度来考虑)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实行单一税率,而且汇率可以随意调整,那么无论统一实行哪1种商品课税原则,都不会影响按照各国的比较优势确定的国际分工)如果各国国内商品课税制度采用多种税率,并且对同一种产品各国规定的税率差异很2大,那么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则是比较有利的,这样可以使各国的比较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从各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商品课税制度一般都实行多种税率,国与国之间税率的3结构也不相同,所以在世界范围内推行消费地原则是比较有利的
(2)从公平的角度来考虑)根据国际上公认的国家间税收公平的原则,一国只应对本国的消费者课税,而不应对1外国的消费者课税换句话说,一国不应把税收负担转嫁给外国消费者,实行税负输出政策按照这一要求,各国课征国内商品税显然应当统一实行消费地原则如果按照产地原则课税,税款会加到出口商品的价格中去由外国消费者负担尤其是各国的税率高低不一,一国课征较高的国内商品税而最终由他国消费者负担不符合国家间公平课税的原则)税收由他国消费者负担之所以不公平,是因为税收最终要用于政府的支出,享受了政2府支出带来的利益而同时向政府纳税,这是合理的但出口国的财政支出并没有使外国消费者受益,出口国的税款转嫁给外国消费者负担就是不合理的,从国与国之间的关系看也是不公平的当然,如果出口国政府为出口产品的生产提供了一些中间产品或直接性劳务,从而降低了出口产品的成本,这时出口国政府对外国消费者进行相应的课征则是公平的但这种课征可以采取收费的形式打入出口产品的成本,不一定要采取国内商品税转嫁的方式来进行变相收费.国际经济一体化与税收协调的关系是什么?3答无论是商品市场的一体化还是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都与税收的国际协调有关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意味着商品在成员国之间能够自由流通,因而需要协调成员国的商品课税制度,消除成员国之间自由贸易的税收障碍而生产要素市场的一体化则意味着资本和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为此需要对成员国的所得课税制度进行一定的协调由于商品市场的一体化是经济一体化的起点和基本内容,因此商品课税协调在经济一体化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经济一体化的实践来看,世界上所有的经济一体化活动都是从商品课税(关税)协调起步的另外,经济一体化理论把经济一体化的发展概括为四个阶段,其中前三个阶段都与商品课税协调有关分别表现在
(1)自由贸易区阶段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但每个成员国可以对区外第三国按自己的税则独立地课征关税
(2)关税同盟要求成员国之间相互取消关税,同时各成员国对同盟外第三国要课征共同的对外关税
(3)共同市场阶段要求成员国的商品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均要实现一体化,商品、资本、劳动力在成员国之间都能够完全自由流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不仅要废除阻碍生产要素自由流动的障碍(包括协调所得税制度),而且在商品市场一体化方面,还要拆除成员国之间的各种非关税壁垒,其中一项重要任务就是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经济联盟阶段要求在共同市场的基础上,成员国的国内经济政策如财政政策、货币4政策等充分协调一致,从经济意义上说,在该阶段每个成员国实际上已成为联盟国家的一个地区经济一体化过程中的商品课税协调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两大类
(1)消极协调,这种协调只是简单地废除商品流通的税收障碍,自由贸易区阶段的关税协调就属于这种类型
(2)积极协调,这种协调是在原有的税收制度的基础上,根据一体化的要求,对其进行调整和创新在关税同盟阶段实施共同对外关税以及在共同市场阶段协调成员国国内商品课税都属于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与消极协调相比,商品课税的积极协调已带有一种超国家的调节成分,因此需要建立一个超国家的经济一体化权力机构,来实施这种积极协调第二章所得税的税收管辖权.所得税的管辖权有哪几种类型?1答根据国家主权行使范围的两大原则,可以把所得税的管辖权分为以下三种类型()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1
(2)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目前各国所得税管辖权的状况如何?2答从目前世界各国的税制来看,所得税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一国要对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以及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对本国居民从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居民管辖权,而对外国居民在本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征税依据的是地域管辖权目前我国及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取这种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并行的做法实行单一的地域管辖权即一国只对纳税人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其中包
2.括本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但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不行使征税权目前,实行单一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主要有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中国香港等另外,还有一些国家(如巴西)公司所得税仅实行地域管辖权,但个人所得税则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个别十分强调本
3.国征税权范围的国家,其个人所得税除了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之外,还坚持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等国就属于这类国家.税收居民的判定标准是什么?3答
(1)自然人居民身份的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三种1)住所标准住所是一个民法上的概念,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该国的纳税人即为该国的税收居民各国民法确定住所的具体验定标准并不完全相同目前多数国家采用客观标准来确定个人的住所,即要看当事人在本国是否有定居或习惯性居住的事实,但也有一些国家同时还采用主观标准确定个人的住所,即如果当事人在本国有定居的愿望或意向,就可以判定他在本国有住所一些大陆法系国家还采用经济利益中心标准或经济活动中心标准来验定当事人的住所这里的经济利益中心,是指能够给当事人带来主要投资收益的不动产、专利或特许权等财产的所在地;经济活动中心是指当事人的主要职业或就业活动的所在地住所也是我国判定自然人税收居民身份的一项重要标准)居所标准2居所在实践中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与住所相比,居所在许多国家并没有一个严格的法律定义,因而各国对居所的认识和判定标准并不很一致从判定居所的具体依据来看,有的国家主要看当事人是否拥有可供其长期使用的住房,即如果某人在本国拥有可由他支配的住房,那么该人在本国就有居所不过,以拥有住房为标准判定居所的国家一般还要求当事人在有关的纳税年度中确实在本国居住过,哪怕住的时间很短另外,有的国家以当事人居住的时间长短以及当事人与居住地关系的持久性来判定居所的存在.欧盟为什么要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税制度?4(参考答案)答在经济一体化中,关税虽然是影响成员国之间商品自由流通的重要障碍,但不是唯一障碍关税壁垒废除以后,形形色色的非关税壁垒仍然会阻碍成员国之间的自由贸易往来成员国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发展,要求清除这些阻碍商品自由流通的非关税障碍在众多的非关税贸易障碍中,国内商品课税是一个重要方面就税种本身而言,国内商品课税对外国进口商品并没有歧视性,但它对一国的进出口贸易确实会产生一些影响在有些情况下,一国政府还可以利用国内商品课税作为其奖出限入的贸易政策工具,而且这种办法比关税隐蔽得多,不易被别国察觉,通常也不受国际性条约的限制和约束当然,与关税相比,国内商品课税是影响国际贸易的一个次要因素,所以在经济一体化的初级阶段,一般不把对它的协调放在首要地位但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深入,国内商品课税对成员国之间商品流通的阻碍作用逐渐暴露出来这时,协调成员国的国内商品课税制度就成为经济一体化继续发展所面临的一个主要任务)停留时间标准3许多国家规定,一个人在本国尽管没有住所或居所,但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其在本国实际停留的时间较长,超过了规定的天数,则也要被视为本国的税收居民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但也有的国家(如新西兰)规定,在任何个月中当事人在12本国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就要被视为本国的居民至于当事人在一个规定的年度中在本国停留多长时间才被判定为本国居民,目前各国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多数国家采用半年期标准(通常为天,但也有的国家规定为天或天),另外,目前也有一些国家采用1831821801年期(365天)标准如我国、日本、韩国、巴西等国
(2)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各国使用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注册地标准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2即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法人的管理机构又有管理和控制的中心机构和实际(有效)管理机构两大概念)总机构所在地标准3即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法人居民这里的总机构,也就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所或主要办事机构)选举权控制标准4即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为该国的法人居民.什么是无限纳税义务哪种纳税人负有无限纳税义务?5答
(1)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要对本国居民的国内外一切所得征税,从纳税人角度看,这时该国的居民不仅要就其国内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而且还要就其境外来源的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居民纳税人这种要就其国内外一切所得(又称全球所得)向居住国政府纳税的义务称为无限纳税义务
(2)在一个实行居民管辖权的国家,自然人居民还是法人居民都要对居住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我国课征所得税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所以,作为我国居民的自然人和法人都对我国政府承担无限纳税义务,其境外所得同境内所得一样也要向我国政府申报纳税在实践中,有些国家还将自然人居民分为非长期居民和长期居民,二者都负无限纳税义务,但非长期居民负有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长期居民则负无条件的无限纳税义务.根据我国税法,各类所得的来源地应如何判定?6答
(1)经营所得经营所得即指营业利润,它是个人或公司法人从事各项生产性或非生产性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纯收益我国判定经营所得来源地采用的是常设机构标准所谓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营业场所它的范围通常包括分支机构、管理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建筑工地等根据常设机构标准,如果一个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有常设机构,并且通过该常设机构取得了经营所得,那么就可以判定这笔经营所得来源于本国,来源国就可以对这笔所得征税;反之,如果非居民公司在本国没有设立常设机构,那么该国就不能认定非居民公司的经营所得是来自于本国,因而也就不能对非居民公司的这笔经营所得行使征税权(地域管辖权)
(2)劳务所得我国判定劳务所得采用的是劳务提供地标准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凡因任职、受雇、履约等而在中国境内提供劳务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都应当按照税法规定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也规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来源地
(3)投资所得投资所得是指因拥有一定的产权而取得的收益,主要包括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股息1我国判定股息的来源地一般是依据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也就是以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为股息所得的来源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来源地)利息2我国以借款人的居住地或借款的使用地为标准来判定借款利息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从中国境内的公司、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取得的利息,无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利息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特许权使用费3我国以特许权的使用地为特许权使用费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许可各种特许权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租金4我国采用的是租赁财产使用地标准来判定租金的来源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租金所得的来源地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
(4)财产所得财产所得是指纳税人因拥有、使用、转让手中的财产而取得的所得或收益(资本利得)对于不动产所得,同各国一样,我国以不动产的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得的来源地对于动产的所得我国对动产转让所得来源地的判定采用转让地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在中国境内转让其他财产(指建筑物、土地使用权等以外的动产)取得的所得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财产在中国境内转让,是指动产的过户手续是在中国境内办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及其减除方法.什么是国际重复征税为什么会发生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1答
(1)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在同一时期内,对同一纳税人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2)国际重复征税产生的原因所得国际重复征税是由不同国家的税收管辖权同时叠加在同一笔所得之上引起的这种国与国之间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即相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和不同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1)两国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同种税收管辖权的相互重叠主要是由有关国家判定所得来源地或居民身份的标准相互冲突造成的一旦同一笔所得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来自本国,或者同一纳税人被两个国家同时判定为本国居民,那么两个国家的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或者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就会发生交叉重叠另外,如果一个纳税人具有双重国籍,而这两个国家又都行使公民管辖权,则两国的公民管辖权也会发生交叉重叠)两国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重叠国与国之间不同种类的税收管辖权相互重叠具体有2三种情况
①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②公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③公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由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因此这两种税收管辖权的交叉重叠最为普遍)此外,国际双重征税还可能发生在两个国家对企业之间收入分配和费用扣除的看法和3法规存在差异的情况.减除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2答从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式来看,目前主要有单边方式和双边方式所谓单边方式,是指一国在本国的税法中就规定了一些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措施;而所谓双边方式,则是指两个国家签订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通过执行协定中的有关条款来减除国际重复征税在各国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中通常采用的减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主要有扣除法、减免法、免税法和抵免法四种
(1)扣除法所谓扣除法,是指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将该所得负担的外国税款作为费用从应税国外所得中扣除,只对扣除后的余额征税根据扣除法,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已负担国外税收的跨国所得仍要按本国税率征税,只是应税所得可被外国税款冲减一部分,因此,扣除法只能减轻而不能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减免法减免法又称低税法,即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在标准税率的基础2上减免一定比例,按较低的税率征;对其国内来源所得按正常的税率征税由于减免法只是居住国对已缴纳外国税款的国外所得按减低的税率征税,而不是完全对其免税,所以它与扣除法一样,也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国际重复征税
(3)免税法免税法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给予全部或部分免税待遇由于免税法使居住国完全或部分放弃对本国居民国外所得的征税权,从而使纳税人只须或主要负担所得来源国的税收,因此它可以有效地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4)抵免法抵免法的全称为外国税收抵免法,即一国政府在对本国居民的国外所得征税时,允许其用国外已纳的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从而实际征收的税款只为该居民应纳本国税款与已纳外国税款的差额显然,抵免法可以有效地免除国际重复征税.免税法一般适用于哪些所得?3答为了防止一笔所得国内、国外都不被征税(又称双重免税)或只被课征较轻的税收,实行单边免税的国家对本国居民国外来源的所得免税往往有严格的限定条件只有符合以下条件的所得才适用于免税法()能够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必须来源于那些课征有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而对来1源于不征所得税或税率很低的国际避税地的所得一般不给予免税因为,如果所得来源国的税率与居住国相同或接近,居住国即使采用抵免法也征不到多少税款,换句话说,在来源国税率较高时,免税法与抵免法的效果是相似的()享受免税的国外所得一般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2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后者又称“参与免税”)因为这两类所得负担的来源国公司所得税较多,所以对其免税不会造成国外所得的双重免税而居住国对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取得的利息、特许权使用费以及股权比重达不到“参与免税”要求的股息一般都不给予免税
(3)本国纳税人的国外所得如果要享受“参与免税”,其在国外企业持有股份的时间还必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否则就不给予办理“参与免税”,例如法国规定为两年,比利时规定为一年()还有一些国家(例如德国)在实行“参与免税”时还要求派息分红公司必须是从事4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其目的是促进这些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力,什么是抵免限额如何计算抵免限额?4答
(1)在运用抵免法减除国际重复征税问题过程中,如果来源国税率高于居住国,即同一笔所得在来源国负担的税收高于其在居住国应缴纳的税收,各国为了保证本国的税收利益,都实行限额抵免而抵免限额即是本国应纳税款的抵免额不能超过国外所得按照居住国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抵免限额=境外所得居住过适用税率X.母公司如何在外国税收抵免的情况下缴纳本国税款?5答一国的母公司在国外拥有子公司,子公司在当地缴纳公司所得税,并将税后利润按母公司的股权比重分配给母公司,由于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来自于子公司的税后利润,因此,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分得股息,必然会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又因母子公司是两个不同的法人,所以子公司缴纳的而由母公司负担的那部分子公司所在国税款并不是母公司的直接缴纳,而是一种间接缴纳这样,母公司用这笔国外税款冲抵本国的应缴税款就属于间接抵免需要指出的是,母子公司之间的间接抵免只适用于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而母公司用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股息预提税进行抵免属于直接抵免因为股息预提税虽由子公司扣缴,但却属于替母公司代缴,该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分得股息的母公司,所以母子公司之间预提所得税的抵免属于直接抵免在间接抵免的情况下,母公司向居住国的纳税额应分两步计算第一步,计算母公司间接缴纳的子公司所在国的税款母公司究竟负担了多少外国子公司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税款,可以根据母公司分得的股息收入以及其他有关数据计算出来,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二外国子公司所得税父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纳公司所得税后的所得外国子公司所得税二子公司纳税前全部所得义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如果没有超过本国的抵免限额,即是母公司可以享受的间接抵免额第二步,计算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额为了计算出母公司从外国子公司得到的全部应税所得,必须使用加总法其计算公式为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二母公司所获毛股息+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二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子公司缴纳公司所X得税后的所得也可采用比较简便的公式计算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二母公司所获毛股息/(1・子公司所在国适用税率)计算出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子公司所得税以及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所得以后,母公司就可以进行间接抵免由于各国对本国居民向非居民支付股息一般都要课征预提税,所以母公司的税收抵免一般是间接抵免和直接抵免同时进行实践中,只要母公司承担的外国公司所得税加上其缴纳的外国预提税之和不超过母公司的抵免限额(该抵免限额等于母公司来自国外子公司的所得按母公司所在国税率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母公司就可以用这两笔外国税款冲抵本国的应纳税额母公司从国外子公司取得股息,要负担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而如果该子公司在另一个国家也拥有子公司(该公司为上述母公司的孙公司),而且该另一国也课征公司所得税,则母公司就要面临多层间接抵免问题也就是说,由于母公司来自子公司的股息既负担了子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也负担了孙公司所在国的公司所得税,为了彻底消除所得的国际重复征税,母公司所在的居住国应允许母公司进行多层次的间接抵免,即允许母公司用其承担的子公司和孙公司在当地缴纳的税款冲抵母公司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收当然,多层间接抵免并不一定只限于母、子、孙三个层次,可能还有更多的层次,不过它们的计算原理都相同我们下面就以三层次的间接抵免为例,说明多层间接抵免的计算方法首先,外国孙公司缴纳该国所得税后,从税后利润中分配股息给子公司,这部分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孙公司所得税额为外国孙公司所得税义外国子公司所获毛股息/外国孙公司纳税后所得其次,外国子公司以其本身的所得,加上来自孙公司的毛股息及该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孙公司税额,构成子公司的应税所得子公司向该国缴纳所得税后,从税后所得中支付一部分股息给予母公司母公司收到的这部分股息应分担的外国子公司和孙公司缴纳的外国所得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外国子公司所得税+子公司承担的外国孙公司所得税)母公司所获子公司的毛股息/外国子X公司的税后所得值得注意的是,子公司所在国与母公司所在国都要计算抵免限额如果上述税额不超过抵免限额,则可以用其冲抵母公司应向本国政府缴纳的公司所得税再次,母公司在计算自己的应税所得额时,应以自己的所得加上从子公司获得的毛股息以及该股息应承担的外国子公司和孙公司的所得税额,作为向本国政府缴纳税收的依据,什么是税收饶让它有何意义?6答
(1)税收饶让抵免简称税收饶让,它是指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在国外得到减免的那部分所得税,视同已经缴纳,并允许其用这部分被减免的外国税款抵免在本国应缴纳的税款税收饶让不是一种消除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而是居住国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的本国居民采取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2)税收饶让一般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发达国家对到发展中国家投资的跨国纳税人实行税收饶让,这对于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发展中国家为了吸引外资,往往要向发达国家的投资者提供税收减免等优惠待遇,但根据税收抵免的规定,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减征或免征的税款最后还要由发达国家补征这样,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优惠措施不仅不能使发达国家的投资者得到任何实惠,从而起不到吸引外资的作用,而且还会使发展中国家的一部分税收收入转化为发达国家的税收收入为了解决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