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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商业银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日勺岗位职责和销售行为,增进本行理财业务健康发展,根据《市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管理措施(暂行)》、《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措施(暂行)》、《市商业银行基金代销业务管理措施》、《市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管理措施》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措施所称本行理财、基金、保险产品销售人员是指将本行开发设计日勺理财产品、代销的理财产品、代销基金产品、代销保险产品向个人客户宣传推介、销售日勺营销人员第二章销售人员的准入条件第三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理财产品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日勺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公共基础》和《个人理财》两门科目,或具有本行零售客户经理资格;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基金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日勺证券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证券市场基础知识》和《证券投资基金》两门科目;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必须具有保险销售资格,即通过中国保险业协会组织日勺保险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获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第三章销售人员行为准则第四条产品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应遵循如下原则
(一)勤勉尽职原则销售人员应以对客户高度负责日勺态度执业,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诚实守信原则销售人员应忠实于客户,以诚实、公正的态度、合法日勺方式执业,如实告知客户也许影响其利益日勺重要状况和产品风险评级状况
(三)公平看待客户原则在产品销售活动中发生分歧或矛盾时,销售人员应公平看待客户,不得损害客户合法权益
(四)专业胜任原则销售人员应具有产品销售日勺专业资格和技能,胜任产品销售工作第五条产品销售人员在向客户宣传销售产品时,应先做自我简介,尊重客户意愿,不得在客户不肯或不便日勺状况下进行宣传销售第四章销售人员业务办理流程第六条理财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如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辨认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简介理财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原则及方式等;
(三)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状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规定;客户初次购买理财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也许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状况的客户,再次购买理财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简介本行理财产品日勺具体要素,特别要充足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献,涉及风险揭示书、合同书、产品阐明书和权益须知;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对于六十五岁(含)以上客户购买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时,要再次提示风险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理财产品交易类申请表》有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第七条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如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辨认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简介代理基金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原则及方式等;
(三)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状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规定;客户初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前应在本行网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超过一年未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或发生也许影响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状况日勺客户,再次购买代理基金产品时,应提示客户在本行网点或其网上银行完毕风险承受能力评估;
(四)简介本行代理基金产品日勺具体要素,特别要充足揭示产品风险;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献,涉及风险揭示书、合同书和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对于投资人风险等级和基金产品风险等级不匹配,需向投资人再次提示风险,并规定再次输入密码确认
(六)引导客户填写《理财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账户类业务申请表》、《市商业银行开放式基金交易合同书》有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第八条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人员在为客户推荐理财产品时,应按如下下流程进行
(一)有效辨认客户身份;
(二)向客户简介代理保险产品销售业务流程、收费原则及方式等;
(三)理解客户经济及风险承受能力状况、投资期限和流动性规定;
(四)简介本行代理保险产品日勺具体要素,特别要充足揭示产品风险及收益日勺不拟定性;
(五)提示客户阅读销售文献,涉及投保提示书、投保单、保险合同条款,并确认客户抄录了风险确认语句;
(六)引导客户填写《投保单》、《投保提示书》有关要素
(七)检查客户填写无误后,引导客户至网点柜台办理购买第五章销售人员严禁行为第九条销售人员从事产品销售活动,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擅自夸张理财产品收益,对非保本浮动收益产品承诺保证本金和收益;
(二)将存款单独作为理财产品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存款进行强制性搭配销售;将理财产品与其他产品进行捆绑销售;
(三)采用抽奖、回扣或者赠送实物等方式销售理财产品;
(四)在销售活动中为自己或别人牟取不合法利益,承诺进行利益输送,通过予以别人财物或利益,或接受别人予以日勺财物或利益等形式进行商业贿赂;
(五)诋毁其他机构日勺理财产品或销售人员;
(六)散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七)违规接受客户全权委托,擅自代理客户进行理财产品认购、申购、赎回等交易;
(八)违规对客户做出盈亏承诺,或与客户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商定利益提成或亏损分担;
(九)挪用客户交易资金或理财产品;
(十)擅自更改客户交易指令;
(十一)擅自销售未经总行授权的第三方理财产品;
(十二)销售人员替代客户签订文献;
(十三)中国银监会规定严禁日勺其他情形第十条对销售人员在销售活动中浮现日勺违规行为日勺,将按照《市商业银行员工违规行为解决措施》规定进行解决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本措施由总行个人银行部负责解释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