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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厦门机场控制区的安全管理,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厦门机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在厦门机场控制区内活动的所有人员第三条机场控制区,是指根据需要在机场内划定的进出受限制的区域厦门机场控制区(以下简称机场控制区或控制区)划分为
(一)航空器活动区,指机场内用于航空器起飞、着陆和滑行的部分以及与此有关的地面活动区域内标定的供人员、车辆通行的场地,涉及机动区、停机坪和服务道;
(二)候机隔离区,指在候机楼内划定的供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旅客等待登机的区域以及登机通道、摆渡车等,即安全检查点与航空器之间的一切旅客离港区域;
(三)行李领取区,指候机楼内入港行李等待旅客领取的区域;
(四)国际联检区,指候机楼内海关、边检、检查检疫、口岸签证等单位联合检查的区域,涉及国际出发、到达联检区域;
(五)行李/货品分拣装卸区,指将进出港行李/货品按航班进行分拣、装卸的区域;
(六)执行航班任务的航空器,涉及客舱和货舱;
(七)货品存放区,指已经安全检查的出港货品分拣等待装机以及入港货品分拣等待领取的货品存放作业区域;
(八)航空器维修区,指为航空器维修提供的所有区域或设施,涉及停机坪、机库、建筑物、车间、停车场以及与其相关的道路;
(九)其他应当列为控制区进行管制的区域第四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是指发给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和车辆用以证明工作身份及其通行权利的专用证件本规定所称控制区通行证,仅指人员通行证进入机场控制区的人员必须持有控制区通行证第五条厦门机场控制区通行证按照用途和有效期限分为长期通行证、短期通行证、临时通行证三类第六条长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长期在控制区内从事工作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民航生产运送、勤务保障单位的工作人员;
(二)担负安全保卫、口岸查验单位的工作人员;
(三)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的管理人员;长期通行证的最长有效期限为两年第七条短期通行证的发放范围限于
(一)符合长期通行证发放范围,但初次申领通行证的人员;
(二)因证件丢失需补办短期通行证的人员;
(三)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内进行生产运送、勤务保障、商业经营、施工等工作的人员;
(四)须短期进入机场控制区从事工作的其别人员;短期通行证的有效期限视具体需要而定,但一次办证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第八条临时通行证发放范围限于
(一)负责接待警卫和国家规定要客的工作人员;
(二)须进入控制区进行检查、考察、学习、采访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
(三)须进入控制区进行设备设施检修、维护等临时性工作的人员;临时通行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第九条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由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以下简称机场公安分局)统一制发、管理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十条厦门市公安局高崎国际机场分局空防警保大队(以下简称发证机关)是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具体负责通行证的制发和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办理通行证的申请由保荐机构提交初次申领通行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荐机构提出的书面申请材料,涉及申请事由、申办人员汇总表、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岗位证明文献或劳动协议等;
(二)机场控制区通行证申请表;
(三)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背景调查资料;
(五)培训考核情况;
(六)发证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境外人员申请办理通行证需提交的材料除前款所列项目外,还应提交签证复印件、在华务工或就业许可证明第十二条保荐机构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应当通过审查,以拟定其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完整性、真实性、安全性和必要性在控制区内从事商业经营租户以及需进入控制区施工提交的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候机楼派出所负责审查,其他办理通行证申请由发证机关负责审查第十三条候机楼派出所和发证机关应当在收到办理通行证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完毕是否符合办证条件的审查不符合办证条件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不符合的具体因素不符合办证条件重新提交申请的,审查时间重新计算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审查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审查时间第十四条所有经审查符合办证条件的申请均需经机场公安分局审核批准发证机关应当根据审核批准意见,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毕通行证的制作、发放办证数量大或急需使用通行证等特殊情况,发证机关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制作和发放时间第十五条通行证登记项目变更、通行证损坏无法辨识、短期通行证逾期续办等情况,应当申请换领新证领取新证时应当同时交回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