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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分之五十以上的,能够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能够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红利第九章公司的解散和清算第三十六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条的规定予以解散183公司有前款第
(一)项情形的,能够经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第三十七条公司因章程第三十七条第
(一)、
(二)、
(四)、
(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当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三十八条清算组由股东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第十章附则第三十九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第四十条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股东会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理、财务负责人第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含本数;“过半数”不含本数第四十二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而修改公司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章程的,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公司原登记机关备案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月日农业开发有限公司XX首届股东会决议会议时间月日323会议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决议内容在重庆丰都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本次股XX东会上,形成以下决议:.审议经过并承诺严格遵守本公司章程;
1.选举为本公司执行董事;2XX.选举为本公司监事;3XX.聘任为本公司经理;4XX全体股东签名或盖章: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章程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丰都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XX下简称公司)第三条公司住所丰都县三合镇滨江西路三支路号附号32第四条公司营业期限永久存续第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六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七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第二章经营范围第八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农副产品种植、养殖、收购加工、销售(以上经营范围,以登记机关依法核准为准)第九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能够改变经营范围,但须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第三章公司注册资本第十条公司由二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人民币叁万元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货币70%货币30%(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并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第十一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缴纳出资计划如下首次缴纳出资情况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出资时间货币70%.
04.10货币30%.
04.10(注出资比例是指占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比;出资方式应注明为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第十二条公司能够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以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第十三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第四章股东第十四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能够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第十五条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优先按照其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二)参加或委托代理人参加股东会,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三)优先购买其它股东转让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执行董事或监事;
(六)查阅公司会计帐簿,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执行董事的决定、监事的决定和财务会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按其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权利A第十六条股东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它股东的利益;
(二)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三)在公司成立后,不得抽逃出资;
(四)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它义务第十七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由合法继承人继承其股东资格,其它股东不得对抗或妨碍其行使股东权利(注公司无自然人股东的,无需保留此条)第五章股权转让第十八条股东之间能够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毋须征得其它股东同意第十九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它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它股东征求同意,其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第二十条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二十一条依本章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决议第六章股东会第二十二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或者更换执行董事、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向其它企业投资或者为她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十三)决定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第二十三条股东能够自行出席股东会,也能够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其代理人应出示股东的书面委托书第二十四条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之内举行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二十六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能够调整通知时间股东或者其合法代理人按期参加会议的,视为已接到了会议通知该股东不得仅以此主张股东会程序违法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自行召集和主持第二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须经代表过半数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可是对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经过第七章执行董事、经理、监事第三十条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执行董事任期每届三年(注不超过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决定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A
(九)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注执行董事兼任经理的,此处应修改为“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由股东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执行董事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股东会或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A第三十三条公司设监事一名(注或两名)股东代表出任的,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出任的,由公司职工经过职工大会(注或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能够连任第三十四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依职权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时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提出议案;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第三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