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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委托经营食堂管理措施(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经营食堂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行条例》《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措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措施第二条委托经营食堂是指后勤保障部为提高我校餐饮服务水平,深化后勤社会化改革而引进社会餐饮机构并委托其经营食堂第三条引进社会餐饮机构是委托经营食堂责任主体,对委托经营食堂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员工管理、环境环境保护和生产经营等活动负全责第四条学校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委托经营食堂管理和监督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根据国家法规、学校有关制度、委托经营协议和本措施对委托经营食堂平常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查处委托经营食堂违法违规行为,负责委托经营食堂考核第二章委托经营食堂自身管理第五条引进社会餐饮机构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原则规定规范委托经营食堂供餐活动,建立健全食堂管理有关制度、原则和流程,并严格执行第六条委托经营食堂必须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置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负责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第七条委托经营食堂原材料采购除按政府规定规定外,其原材料采供渠道必须向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报备采供渠道发生变化,须提前3天报备第八条委托经营食堂须建立食堂自查制度,每周进行1次安全自查,对查出问题建立台账,并及时整改第九条委托经营食堂每日进行“四必”工作循环,即质量必检、生熟必分、卫生必清、消毒必做第十条委托经营食堂一般状况下不得私自停业,如遇特殊状况需停业,须经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同意第十一条委托经营食堂按照协议约定比例提供高中低级坂菜坂餐价格须报后勤保障部餐饮服务中心核准第十二条委托经营食堂餐饮量化等级评估不得低于B级资质第十三条委托经营食堂须爱惜学校食堂原有设备设施,定期维护保养有人为损坏,委托经营食堂负责维修,维修不好,须照价赔偿第十四条委托经营食堂自行招聘和管理食堂工作人员,承担人员管理责任,并报餐饮服务中心立案第十五条委托经营食堂应遵守后勤保障部住宿管理有关规定,每周检查员工宿舍,并做好记录食堂除24小时值班人员外,其他人不得住宿第十六条委托经营食堂未经容许不得随意调整、改动原食堂设备和设施确需改动,委托经营食堂须按照国家建筑和消防有关规定,提出改造方案,经学校同意后方可施行第十七条委托经营食堂须及时回应学生对食堂意见和提议,及时处理和处理管理服务中出现问题第十八条委托经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配合学校、食品药物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积极应对事故在学校指挥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采用措施依法处置第三章委托经营食堂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学校设置如下岗位和机构对委托经营食堂实行全链条全区域全天候监管
(一)学生随机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中心选聘勤工俭学学生对委托经营食堂随机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报餐饮服务中心
(二)专职监督检查餐饮服务中心设专职监管人员对委托经营食堂每天巡查,走动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反馈,规定其限期整改,对委托经营食堂违规行为实行惩罚
(三)餐饮服务中心检查按照工作原则每周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梳理,派发整改告知书规定限期整改,对委托经营食堂违规行为实行惩罚四后勤保障部质量监督科检查不定期对委托经营食堂进行检查,对发现问题进行梳理,派发整改告知书规定限期整改,向后勤保障部领导汇报,对委托经营食堂违规行为实行惩罚第四章委托经营食堂违规罚责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委托经营食堂问题,根据如下条款进行惩罚一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款约定扣除委托经营食堂对应履约保证金100T000元含1生熟食品未隔离或生熟砧板未分开;2用剩食品未倒入指定容器内或未加盖;3未穿戴工作衣帽、口罩,未使用指定工具售假,或仪容仪表不符合餐饮行业规定;4挥霍水、电、蒸汽或用于食堂生产之外活动;5未按规定留样;6未经同意私自停业;二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款约定扣除委托经营食堂对应履约保证金1000-5000元含7对后勤保障部各项安排不贯彻、推诿,或在主管部门巡查、检查时不配合,不服从学校管理;8食堂人员不遵守规定,在工作场所吵架打架,或辱骂顾客、与顾客发生打架、斗殴;9违规调整经营品种或者上调价格;10采购原材料、变更原材料品牌未向后勤保障部立案;11师生投诉菜品质量,经确认与实际状况相符;12故意破坏食堂公共设施设备,粗暴操作;13营业场内不按规定摆放,随意堆放货品、杂物、垃圾等;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按照本款约定扣除委托经营食堂对应履约保证金5000-10000元含14私自收取现金;15未获得健康证明或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上岗工作;16验收入库原材料未索证索票,台账未做到日清月结,账物不相符;17食品添加剂未做到“五专”管理;18采购或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原则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19使用、寄存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材料、食品添加剂、食品有关产品;20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21随意占用、堵塞安全通道或消防通道;22师生投诉食品安全,经确认与实际状况相符;四委托经营期间整改不到位,持续发生以上情形,扣除金额为第一次基础上按2N次方倍扣除N21;
(五)除以上情形外,整年有效投诉10起(包括10起),另扣除5000元;10-15次(包括15次),另扣除10000元;15次以上扣除委托经营食堂所有履约保证金;
(六)其他违反《食品安全法》、饮食行业管理规定或者后勤保障部管理制度,有惩罚原则,按惩罚原则执行;无惩罚原则,视情节扣除5000元-0元
(七)委托经营食堂有下列情形之一,扣除所有履约保证金外,学校可单方面解除委托经营协议
(1)无合法理由,超过3日未营业(包括3日);
(2)私自采购原材料未向后勤保障部立案,到达3次及以上;
(3)与师生发生打架、斗殴,情节严重;
(4)私自转包、分包;
(5)对抗后勤保障部正常管理或后勤保障部政策调整规定,影响校园稳定;
(6)售卖发霉、变质食品;
(7)运用学校资源从事校外社会餐饮服务;
(8)使用国家严禁食品添加剂或变质腐败过期原辅材料;
(9)委托经营食堂发生食品安全责任事故;
(10)其他违反法律严禁性规定第二十一条委托经营食堂扣除履约保证金,当月应补齐,没有补齐,从下个月营业款中扣补齐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二条本措施由兰州大学后勤保障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