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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术活动教案大班大班美术教案对大班美术老师是十分重要的,它能够帮助美术老师顺利开展教育任务,并对他们提升教学质量有许多的帮助快来写一篇大班美术活动教案吧下面是为大家收集有关于美术活动教案大班,希望你喜欢美术活动教案大班1每个家庭都有自己的家风,我家也不例外在我家,勤劳之风表现的尤为突出先从姥姥说起,她这么大年纪,每天总是忙个不停早晨,姥姥起得很早,她帮助我们准备早餐,然后就开使干其他活儿我偷偷地看着姥姥的一举一动,她拖地时动作十分轻,生怕打扰我们的睡眠她的动作缓慢,但她把地拖得很干静如果一些地方她还认为脏的,还要重复拖来拖去,直到拖干净为止,她的脸上就会露出满意的笑容在姥姥的影响下,妈妈也是一位勤劳的人,她白天上班,晚上下班后总是一手提着包,一手提着为我们准备晚餐的菜回到家换好衣服就进厨房,做好饭妈妈已是满头大汗,晚饭后妈妈放弃了娱乐项目,任劳任怨地做家务,做完之后还要为我检查作业,辅导功课,妈妈不愧是我们的勤劳榜样在姥姥妈妈的影响下我也学会了勤劳,自己的衣服自己洗,自己的房间自己收拾,有时候还帮助妈妈收拾餐桌,洗碗减轻妈妈的负担我们家的家风一一勤劳之风,愿它常驻我家,愿那勤劳之风飘进千家万户!美术活动教案大班2申请人伸请人是自然人,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写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申请人为多人的,在此后另起一段)申请人认为_x人民法院—年—月—日(_x)_字第一号行政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现申请再审再审请求lo(再审请求应当具体、明确,多项再审请求的,分项列出)2o x3o x事实和理由(此部分针对原审判决或者裁定,简要、准确陈述再审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此致X人民法院申请人—X—年_月_日美术活动教案大班3申请人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县_x镇—街_x号法定代表人:王,系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高某,男,_乂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市东兴区人,经商,户籍所在地:_省_市中区大洲路221号附10号,现住—省—市东兴区西林大道被申请人:_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地址:_市_区—路永平苑x幢3单元—号负责人:张某案由:申请人与二位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申请人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_x内民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申请再审请求事项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请求—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再审
2、请求依法纠正”—市中级人民法院_x内民终字第_x号”民事判决书中的错误判决:依法对高某的借款“借条”进行鉴定,判决高某与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的借款事实是虚假的,依法驳回一审原告高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3.本案一审、二审、再审的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高某和张某全部承担事实和理由
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民间借款纠纷一案,_市_区人民法院以_x内东民初字第一号作出民事判决书附件1认定:一审原告高某按_省_乂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市—商贸有限公司汇款入被告—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借款交付义务一审中,原告高某出示了一张“借条”,用以证明借款及约定利息的事实存在;借条一张,是x年3月2日原告高某出借了250000元给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这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为了进行虚假诉讼的需要而经过一审原告高某和一审第二被告—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串通以后,人为编造出的一个虚假借条;具体理由如下:理由之一是:借条约定了产生争议进行诉讼的管辖法院,不符合平常写借条的习惯;理由之二是:借条的内容其中关于资金的用途中“用于开展公司义务”显然,在_x年12月13日,—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与—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签订《企业内部区域合同》的第二天即x年12月14日,张某已经向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整,这人民币100000元整是管理费,张某和一审原告高某二人共同出资(具体出资情况根据—省x县介绍人罗某说明是高某出150000元,张某出100000元整)
2、借用申请人的资质成立分公司即分支结构共同做生意,借用资质成立分公司,在目前建筑行业是一个普遍现象,总公司收取一定的管理费也是一个正常现象因止匕,_x年12月14日,张某向—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缴了第一笔管理费人民币100000元,云分公司还没有成立和注册,_x年2月22日分公司注册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营业执照),显然,_x年12月14日,分公司主体都不存在,谈何在合法的主体名义开展义务,这在一审法院的开庭笔录(_x)内东民初字第314号,(第一次开庭)第9页第8行和第9行清楚记录,这就验证申请人的观点因此,张某向一审法院所做的陈述,云—分公司在创办过程中需要资金的陈述,与这100000元管理费还不能相提并论,也就是说,这是两码事,管理费就是管理费,而不是借条中的借款组成部分这是两笔不同性质的款项,不同凭主观推定它们之间有某种关联,因此,一审法院认为高某与—省—X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之间借款事实存在,我们认为缺乏因果关系,由此导致一审判决的结果也不能让人心服口服
3、一审法院认定:原告高某按被告_省_乂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要求将借款中的150000元通过自己的公司即—市—商贸有限公司账户汇款入被告—省_x文建设有限公司的账户,就认定原告已履行了将借款交付给了_省_*文建设有限公司云—分公司负责人张某的义务这种结论也是站不住脚的,请省高级人民法院核查这一事实,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用“借款中的150000元”进行表述,是不能让人接受的,这150000元在转款单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