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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简易的租赁合同范本出租方(甲方)法人代表承租方(乙方)法人代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店面之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第一条租赁店面位于,该店面建筑面积为平方米第二条乙方同意租赁店面只作为使用第三条租赁期限
3.1本合同正式租赁期限为一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3.2本合同租赁期限届满,合同自动终止乙方如要求续租,应在合同期满前60天发出书面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同,否则视为乙方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租(甲方未作书面答复,视为合同期满后不同意乙方续租),甲方有权在合同期满后将本合同租赁店面出租给他人
3.3本合同期限届满,如该店面继续对外出租,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租权第四条店面租金
3.1甲乙双方约定的租金为人民币每平方米元/月,即元/月(大写),以后按每年递增
4.2租金和支付方式甲乙双方约定租金按先交费后使用的原则进行如下约定乙方租金每六个月支付一次
4.1乙方经营中涉及的费税(包括但不限于流转税所得税,物业管理费、治安费、垃圾清运费)及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用水、用电、通讯网络)均不包括在店面租金当中,由乙方自行承担
4.2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方案,甲方负责店面装修第五条乙方如需在经营过程中对店面进行装修,其方案须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或损害所在建筑主体结构,施工方案不得堵塞人行通道或影响相邻店面经营第六条甲方的权力及义务
6.1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店面租金以及本合同约定应由乙方承担支付的各项费用
6.2甲方有权在事先通知的情况下指派工作人员进入该营业店面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抄表、维修和改建,紧急状况下,甲方对店面的设施、设备的检修不受事先通知的限制
6.3乙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履约保证金归甲方所有拖欠按合同约定缴纳租金达7天以上的,拖欠应承担的用水、用电及其它费用达30天以上的
6.4对于在合同履约期间,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或各项费用,即使甲方接受了乙方应交租金或费用的部份款项,不得视为甲方同意免减乙方应付款项,也不影响甲方追索不足部份的应付款及单方解除合同权力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6.5乙方有权使用租赁店面进行独立经营幼儿园,其经营活动不受甲方干预,但须依法经营
6.6乙方在租赁店面的一切物品,由乙方自行保管,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
6.7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停止营业停止营业或变相不营业超过30天,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单方进入乙方租赁店面,清空店面并对外出租
6.8乙方租赁店面前后的公共区域部份的清洁卫生,城管、城建、物管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乙方应自行购买承租店面内的财产一切保险第八条合同的终止或解除
7.2合同期满之日,合同自行终止
7.3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协议,可提前终止合同
7.4如甲乙双方其中的任何一方因故需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三个月通知对方,并经对方书面同意,未经对方书面同意,提前终止本合同的视为根本违约
8.4无论任何原因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时,乙方应于10日内将租赁店面内物品自行搬离,逾期未搬,甲方有权在乙方不到场的情况下,将物品搬离,且不承担物品缺失责任第九条违约责任
9.1甲乙双方按本合同约定全面合理地履行义务,任何一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的,按本合同约定条款执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除法律和本合同规定的情况外,双方均不得提前终止合同,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经济损失
9.2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甲方违约,甲方除应退还乙方未使用的租金外,还应向乙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乙方已缴未使用的租金额的50%.
9.3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单方解除合同的,属乙方违约,乙方缴纳的未使用的租金甲方不予退还,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为壹年的租金第十条法律适用的争议的解决
10.1有关本合同的内容,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受其保护和管辖
10.2凡因执行本合同发生的包括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向合同履行地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其它条款
11.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3甲乙双方均表示,在本合同签订时,认真读过本合同中所有条款,理解本合同条款的精神与含义,均认为对双方公平合理
11.4甲方对乙方的所有通知、信函、文书等送达乙方租赁店面,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须签收,乙方负责人或工作人员拒绝签收的,甲方注明情况并请邻近第三人签字作证,即表示已送达乙方;或甲方将书面通知、信函、文书以挂号信方式邮寄至乙方在本合同留下的具体地址联系方式时(乙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自交邮之日起三天后视为已送达乙方H.5甲乙双方约定有关合同的一切通知、信函、文书,一方按另一方如下的具体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合法送出,一方变更该地址或联系方式的,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一方按此预留地址或联系方式送出时,即视为已合法送出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代表签字代表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