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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晋政发
[2023]30号二八年十一月三日)第一条为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根据《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23)和国家、省有关规定,重大危险源申报登记类型有(-)贮罐区(贮罐);(-)库区(库);(=)生产场所;压力管道;
(五)锅炉;
(六)压力容器;
(七)煤矿(井工开采);(A)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重大危险源分级原则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其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四条对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举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接到汇报或者举报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立即组织核查并依法处理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处理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防备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第六条重大危险源实行分级监控、动态管理,定期公布监控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企业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价和监控工作实行监督管理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包括如下内容:-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五重大危险源报表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习方案;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每年3月份,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数据上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管理程序软件系统》中立案登记,同步报送有关部门第九条对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立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申请核销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对应资质的安全生产中介机构每两年对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存在剧毒物质的重大危险源,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评估单位安全评估结束后,应当出具安全评估汇报,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估成果负责安全评估汇报应当数据精确,内容完整,对策措施详细可行,结论客观公正评估汇报应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立案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汇报应当包括如下重要内容:-安全评估重要根据;-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也许发生事故的种类及损害程度;U!
(三)危险、危害原因辨识与分析;
(五)重大危险源等级;
(六)应急救援力量及资源评估;
(七)监控措施方案;
(八)评估结论与对策提议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要将重大危险源也许发生事故时日勺危害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周围单位和人员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在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原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原则修变化化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汇报及时报送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立案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贯彻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平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或重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应当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检测检查和监控所需资金日勺投Ao第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第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第十八条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整改;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采用必要的安全措施,组织论证,制定治理方案,限期治理,并及时汇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L应当立即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并采用有效的安全防备和监控措施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立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如―企业重大危险源基本状况及下内容:(-)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环境概况;
(三)重大危险源辩识与评价;应急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八)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习第二十条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按应急救援预案必须每年进行演习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原则状况;(-)防止安全生产事故措施的贯彻状况;
(三)重大危险源的登记建档等状况;
(五)安全管理组织建设和人员配置及规章制度建立状况;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评估、检测、监控状况;
(七)重大危险源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状况;
(八)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状况;
(六)重大危险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状况;
(九)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置状况;(+)应急救援预案和演习工作的状况;(+-)配置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维护、保养状况;
(十二)重大危险源平常管理状况;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危险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生产经营单位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有关部门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惩罚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