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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寻衅滋事罪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本人接受被告人亲友的委托和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QZG、寻衅滋事一案中(以下称被告人二)的辩护人本人查阅了本GY QZGQZG案证据材料,出席了今天的法庭审理,结合本案证据事实以及法律规定,进行辩护现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一.被害人存在明显过错,对事情的发生负有直接和主要责任,应该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综合法庭调查的情况,可以看到伤害过程的发生可以分为个阶段、受害人临时提价而没有事先向被告人一告知;、受害人存在强412买强卖行为;、被害人方员工多人参与群殴是导致伤害后果的发生的最主要3原因,而被告人的行为带有一定的防卫色彩《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称上海高院量刑意见)第二章第三节第二条第
(三)款规定“对于被害人有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的,综合考虑案发的原因、被告人的一贯表现、被害人过错程度以及责任大小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20%二.被告人二主观上不具有明显的犯意,主观恶性不大理由有四一是案发前没有攻击行为二是没有犯罪预备过程三是没有攻击被害人要害部位四是主动停止攻击行为三.被告人二在整个伤害过程中,作用较小,依法应该从轻处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三节第一条第七款第项规定”未区分主从犯,但作用较小的被告2人,可以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为参照,以为幅度递减,按其在共同10%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等情况,酌情从轻处罚,但一般不得低于作用最大的被告人的基准刑的”70%四.客观上被害人的受伤后果令人生疑,建议重新鉴定被害人的伤情鉴定结果与被害人受伤后的表现大相径庭鉴定结果认为受害人手部一共有处严重骨折,但是五十多岁的受害人却能够牢牢拉住被告3人二直到警察赶到,这样违背常识的表现让人对鉴定的信任度大打折扣五.被害人可以避免伤害的发生而没有主动避免,应该减轻被告人二责任被害人与被告人一是在被害人的家门口发生争议发生争执后,完全可以息事宁人,但被害人却示意其员工出来帮忙,导致事态被进一步扩大六.没有任何证据能够被害人的受伤系被告人二所为理由有
二一、被害人受到伤害的体表特征和伤害结论不符合钝器击伤的特征这就排除了被告人二用椅子击伤被害人的可能性,被害人更可能是摔倒导致骨折,而被告人二并未将被害人摔倒;
二、被告人二椅子的攻击力相当有限,该折叠小木椅,不适合用作打人工具,被告人二椅子砸偏到被告人一头上,并未造成被告人一明显受伤;直到椅子碎了,被攻击的被告人一和蒋云义也未明显受伤七.本案并不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宜按照故意伤害论处《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了寻衅滋事罪的四种法定情形,即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本案中两被告人的行为最接近第一种情形但本案中被告人二殴打他人并非“随意”,而是事出有因、基于江湖义气寻衅滋事系无事生非扰乱社会的行为,其侵害对象是不特定的多数人而本案显然是因为特定的民事纠纷而引起的故意伤害行为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不应按照寻衅滋事罪论处八.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参见起诉书)九.被告人二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只是因为被害人要价太高而未赔偿到位损害发生后,被告人二表示愿意赔偿万元,后因被害人要价过5高未能达成赔偿协议°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上海高院量刑指导意见也有类似规定30%十.认罪态度良好,真诚悔过,不致再危害社会,应该从轻处罚主观上的个人英雄主义和江湖义气,在客观上避免了事态的进一步恶化最高法院量刑意见第三章第九条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以下,依法认10%定自首、坦白的除外J最高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因此被告人二宜从轻处罚并判处缓刑较妥请法庭能够查明案件事实,作出公平、公正裁判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