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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康市广源煤矿安全奖惩制度汇编阜康市广源煤矿年2011第八条变电所、主绞车房、主扇风机房等重要岗位的司机必须坚守工作岗位,认真填写运行日志和值班记录,否则罚责任人元200第九条钢丝绳使用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元300-500
(一)钢丝绳必须按规定检查;
(二)严禁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钢丝绳;
(三)钢丝绳要按规定进行插绳,严禁挽疙瘩第十条操作高压电器设备不戴绝缘手套、不穿绝缘鞋或不站在绝缘台上者,罚款元200第十一条机械切割人员,操作时不戴防护眼镜或戴手套作业者,罚款兀100第十二条设备带病运行,罚责任者元100-500第十三条轨道上山运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300—500
(一)轨道上山运输严禁超挂车或不挂保险绳;
(二)轨道上山严禁断电放车或放飞车;
(三)轨道上山严禁溜滑轨道的;
(四)轨道上山运输必须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制度第十四条小绞车使用必须遵守下列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元100—300
(一)小绞车必须固定牢固;
(二)小绞车的防护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三)小绞车司机、挂钩工一定要按操作规程规定挂车第十五条“一坡三档”不齐全或不完好,罚责任人元200第十六条井下电工作业必须执行验电、放电、闭锁、挂牌等规定,否则罚责任者元300—500第十七条停送电不挂牌,不执行操作票第十八条井下有计划停电必须办理停电审批手续,并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否则罚责任者元500第十九条井下电器设备有明显失爆的,罚责任者元500-1000第二十条井下所有变电胴室除有关检查人员和本岗位值班电工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随意进入,否则罚责任者元100第二十一条井下变电胴室值班工,由于工作失误造成无计划停电,罚责任者元100—500第二十二条机电设备不完好,造成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罚责任人元500—1000第二十三条井下各胴室、井底车场、使用带式输送机或液力偶合器的巷道以及采掘工作面的巷道中应按规定备有灭火器材,否则罚责任者200元第二十四条风机切换装置必须做到正常使用,否则罚责任者一元200-500第二十五条风电闭锁及瓦斯电闭锁必须按规定要求使用,否则罚责任者元300—500第二十六条井下使用的各类油脂、棉纱必须存放在盖严的铁筒内,严禁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元100第二十七条井下从事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工作必须制定专门动火报告,否则罚责任者元500-1000第二十八条矿车在运行中扒、蹬、跳车,坐皮带和蹬溜子的,罚责任人元300―500第二十九条机械设备外露的传动和转动装置必须加设防护设施,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三十条皮带、刮板输送机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断开隔离开关并挂牌,否则罚责任者元200—500第三十一条严禁跨越运行的皮带、溜子,违者罚责任者元100第三十二条运输特殊设备必须制定专门措施,严格执行措施规定,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三十三条井下永久轨道的道岔、枕木、铁轨、都必须符合规程要求,否则罚责任者元100第四部分一通三防第一条井下各工作单位无正当理由造成巷道以上断面堵塞,影响通风1/3者,罚责任者元100—300第二条局扇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不准随便停开风机,违者对责任者罚款元500第三条损坏通风设施,私自打开栅栏、密闭、或将两道风门同时打开者,罚款元500—1000第四条对盲巷不及时设警标,给予通风单位元罚款200第五条瓦斯探头距掘进头距离超过规定时,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元200第六条瓦斯探头数字不准,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元200第七条严禁扩散通风,违者罚责任者元500第八条掘进头未使用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者,罚责任者元300第九条处理巷道积聚瓦斯,无排放瓦斯措施或现场不执行措施,对责任者罚款元300第十条不携带瓦斯报警仪者,罚责任者元100第十一七条瓦斯和二氧化碳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时,必须采取相应措施,否则罚责任者元100—300第十二条使用风钻打眼时,必须湿式凿眼,违者罚款元200第十三条不执行井下火区管理规定,罚责任者元200-500第十四条井口范围内不得有烟火,否则罚责任者元20m200第十五条风门必须连锁,否则罚责任人元100第十六条领用爆破材料人员严禁混合背运,严禁乘坐任何车辆或用矿车推运,违者罚责任者元500—1000第十七条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100—300
(一)警卫员和保管员必须严守岗位,不得脱岗;
(二)保管员必须凭证发放,严禁无证发放;
(三)无关人员擅自进入爆破材料库第十八条爆破材料必须执行清退库制度,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十九条炸药、雷管必须分箱存放并加锁,不许乱扔乱放,否则罚责任者元500第二十条炸药、雷管箱要放在警戒线以外支护完好、无电器设备的一侧,两箱相距必须大于否则罚责任者元15m,200第二十一条装配引药时,必须在顶板完好、支护完整、避开电器设备和导电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插入雷管前,必须将雷管脚线短接,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二十二条炮眼深度小于时,不得装药爆破,如特殊情况下,需要
0.6m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二十三条严禁装药与其它工作同时进行,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二十四条瞎炮、残炮必须按规程规定当班处理,否则罚责任者2007Lo第二十五条使用失效的自救器,对通风科负责人罚款元100第二十六条工作面瓦斯探头、牌板悬挂位置及填写要符合规定,否则罚监控负责人元100—300第二十七条局扇风筒口距工作面位置不符合规程规定,罚责任者元100第二十八条工作面必须按规定安装监控设施才能开工,否则罚责任人500元第二十九条瓦斯探头或瓦斯报警仪不起作用或显示失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加以解决,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三十条风门、风桥、密闭、栅栏等通风设施必须按时完成,否则罚责任者元200—500第三十一条“一通三防”仪器、仪表不完好入井使用,罚责任者元200第三十二条对井巷必须定期冲洗降尘,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三十三条井下各转载点无洒水喷雾装置或使用不正常,罚责任者元100第三十四条井下隔爆水袋不按规定安设或隔爆水袋无水,罚责任者元100第三十五条井巷煤尘堆积厚度超过规定时,罚责任者100—200Lo第三十六条井下发现一次干打眼,罚责任者元100第三十七条工作面风筒破口、接口不严、损坏不及时修补,有一处罚责任者元100第三十八条通风设施不完善,风门损坏不及时修补,罚责任者100Lo第三十九条井下两道风门同时打开,罚责任者元500-1000第四十条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布设电器设备,否则罚责任者元200—500第四十一条对瓦斯超限地点,瓦检员提出警告后,不听劝阻,对责任者罚款元100—300第四十二条损坏通风设施或其它安全生产设施的罚责任者500-元1000第四章地面“三违”处罚第一条地面爆破材料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否则罚责任人元100—500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地面爆破材料库警卫员和保管员不得脱岗、离岗;
(三)地面爆破材料库严禁无关人员入内;
(四)任何人不得携带矿灯进入爆破材料库;
(五)地面爆破材料库内严禁存放其它物品;
(六)严格执行对号发放制度;
(七)变质、过期、失效的雷管、炸药必须收回、清理、登记造册;
(八)爆破器材库存数量、规格、品种必须做到日清、旬结、帐、卡、物三相符第二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劳动保护用品,否则罚责任人元200第二条在工地从事大型设备起吊,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否则罚责任者兀100—300第三条避雷设施必须根据规定安装和进行性能试验,每年定期检修并做好记录,否则罚责任者元200第四条电业高压操作无各种绝缘用具、无防护栏(罩),罚责任者元500第五条矿区范围内的坑、井、壕、池必须加设围栏、盖板,危险处设警示标志(夜间设警示灯),否则罚责任者元100第六条所有升降口、大小孔洞、楼梯、平台、过桥必须设防护栏,否则罚责任者元100第七条有关场所不采取防冻措施或责任不落实造成结冰、危及人身安全、影响设备正常运转,罚责任者元100-500第八条乙快、氧气瓶应配有防震胶圈,乙快、氧气瓶同时使用时,两瓶间距不应小于距明火不得小于否则罚责任者5m,10m,1007Lo第九条上岗期间脱岗、睡觉、窜岗、戏闹或不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罚责任者一元50100第十条大中型设备人为甩掉、弃用各种保护,以上电压不按规定停127V送电,停电检修不执行电业规程规定的;罚责任者300-5007Li0第十一条各类司机和要害场所值班人员严禁酒后上岗,否则罚责任者元100—300第十二条大中型设备和主要设备不按规定检修的,罚责任者500)Lo第十三条高空作业无安全保护设施,高空投掷物料无措施或不执行措施的,罚责任者元100—500第十四条携带烟火进入各类禁火区的,罚责任者元500-1000第十五条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及通风不良区域作业,未采取防护措施的,罚责任者元100—500第十六条特殊工种人员无证不得上岗,否则罚责任者100—5007Lo第十七条压力容器安全不按规定检查,安全设施不按规定检查试验的,罚责任人元500第五章安全管理及其它处罚第一条对安全检查人员及其检举揭发违章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罚责任者元100—500第二条在井下睡觉或脱岗者罚款元,要害工种(安全员、瓦斯员、100爆破员、电工、各类司机)加倍处罚第三条未持上岗者,罚责任人元100第四条各类检查人员检查时,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罚责任者元300-500第五条管理人员值班记录要认真填写,并说明当班检查情况及处理措施,否则每少一次罚款元100第六条对上级下达的职工安全培训指标,各部门必须保证参加人员,否则对部门负责人及责任者罚款元200第七条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参检人员无故不参加,罚款元第八100条各级领导必须支持工人行使权力,对打击报复工人行使权力者,视情节轻重,罚责任者元500-1000第九条检身工不按规定检身,罚款元100第十条未参加班前会或未学习有关规程措施的作业人员且事后又未补学即下井作业的,罚责任者元;100第^一条阻挠、刁难安监人员检查,罚责任者元;H100—200第十二条入井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300—500
(一)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
(二)严禁携带烟火和点火物品;
(三)严禁穿化纤衣服;
(一)解除劳动合同;
(二)给予撤职、免职或行政降级、降薪的处分;
(三)处以元罚款;500—1000第三章井下一般“三违”处罚第一条井下一般“三违”安全罚款执行上级部门和本矿有关规定,统一由安通科执行,对违章人员下达“三违”罚款通知单第二条井下一般“三违”按照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制定具体条款第一部分掘进第一条单项工程、单位工程开工前由生产技术科必须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作业规程,并组织每个工作人员学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兀100—200
(一)新工作面开工前未编制作业规程;
(二)工作面条件变化未编制补充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
(三)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未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就进行施工;
(四)在开工前未组织工作人员学习和考试上岗第二条掘进作业人员下井时,安全帽保险绳不系者,罚责任人50-元500第三条井巷交岔点,必须设置路标,标明所在地点,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否则罚责任人元100第四条掘进工作面必须按规定进行敲帮问顶,否则罚责任者2007IS o第五条掘进巷道贯通前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并贯彻落实,否则对责任者罚款元200—300第六条采用锚杆、锚喷等支护形式时,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有关责任者元100—300
(一)锚杆、锚喷等支护的端头与掘进工作面的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二)锚杆的形式、规格、安装角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三)混凝土标号、喷体厚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四)挂网必须按规定搭接和联接;
(五)采用钻爆法掘进的岩石巷道,必须采用光面爆破;
(六)锚杆必须按规定做拉力试验;
(七)锚喷巷道不得“赤脚”“穿裙”第七条空顶作业或超空顶距作业严重,罚责任人元300—500第八条掘进工作面不使用临时支护,罚责任人元100—300第九条不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爆破”制度,罚责任人100兀—300第十条工作面停风不撤人,无风或微风作业,罚责任人)300-500Lo第十一条放炮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300—500
(一)放炮员必须按照施工措施,严格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进行爆破作业;
(二)放炮员必须随身携带爆破钥匙;
(三)放炮员在装配引药时,必须将雷管脚线末端扭结短路;
(四)放炮员严禁放明炮、糊炮、烟炮
(五)放炮员在充填炮眼时,采用可燃材料的第十二条爆破前,班组长没有向所通往爆破地点的通道上指派警戒人员罚元,没设警戒爆破罚爆破员元,警戒人员失职罚元200200300第十三条爆破必须采用规定爆破线进行爆破,爆破线长度必须按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元500第十四条爆破时,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否则罚责任人元300第十五条爆破工作结束后,爆破母线要及时回撤,否则罚责任者100元第十六条风筒出口距掘进头距离超过作业规程规定,不及时处理,罚责任者元100报:;仪罚款元,安装位置不符合要求罚款元10050采掘工程面必须装设瓦斯报警仪,并挂在合适的位置工作面无瓦斯第二部分采煤第一条片帮或伞檐大的危险区域内无安全措施,冒险作业,罚款元200第二条采煤工作面没有两个以上的安全出口,罚款元500第三条回收巷道支架无安全措施,罚款元200第四条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进行端头支护,每少一根梁罚款100元第五条采煤工作面单体液压支柱不用铁丝捆绑与支架连接,一处罚款100兀第六条采煤工作面不按作业规程规定实施超前支护,每少一米罚款100兀第七条工作面转载机安装有破碎机时,无安全防护装置,罚款100LS o第八条无安全措施,盲目从下向上爬入溜煤眼内处理卡眼,罚款元500第九条巷放工作面必须保证工作面有二个联络巷相通并保证通风断面,否则罚款元500第十条煤仓、溜煤眼和小眼上口必须有防止人员、物料坠入的安全算子,无法安装算子的必须设置高度不低于的护栏,否则罚款
1.5m元200第十一条检查和处理溜煤眼堵眼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如需爆破处理时,必须使用被筒炸药,每次只准使用一个电雷管,装药量不得超过爆破前必须检查堵塞部位下部空间的瓦斯不按上450g,述要求处理罚款元100-300第三部分机电、运输第一条使用刮板输送机应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300—500
(一)刮板输送机严禁乘人;
(二)刮板输送机运送物料时,必须有防止顶人和顶倒支架的安全措施
(三)刮板输送机必须配备有完好的紧链器
(四)刮板输送机必须使用开停声光信号
(五)刮板输送机机机头机尾必须采用可靠方式进行固定第二条使用耙装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100—300
(一)耙装机作业时必须照明;
(二)耙装机绞车的刹车装置必须完整、可靠;
(三)必须有封闭式金属档绳栏;
(四)耙装机开始作业前,甲烷断电仪的传感器,必须悬挂在耙斗作业段的上方;
(五)固定钢丝绳滑轮的锚桩及其孔深与牢固程度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六)严禁在耙斗运行范围内进行其他工作和行人;
(七)耙装机作业时,其与掘进工作面的最大和最小允许距离必须符合作业规程规定;
(八)耙斗机钢丝绳严禁打结使用,磨损严重,断丝、断股超过规定时必须更换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罚责任人元100—300
(一)井下带电检修或搬迁电器设备;
(二)综合保护装置不用或失灵;
(三)电气设备的远距离控制按钮发生故障时,仍继续使用;
(四)井下机电设备各类保护不齐全、不可靠;
(五)运输设备声光信号不全者;
(六)常闭挡车栏没有按规定使用;
(七)未按操作规程操作设备第四条井下严禁拆卸修理矿灯,否则罚责任人元200第五条严禁将不符合规定的矿灯发给井下工人使用,否则罚责任人元100第六条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并挂停送电工作牌,否则罚责任人100-300元第七条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操作电气设备者,罚责任人元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