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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演讲稿各位领导,同志们今天我在这里演讲的题目是:增强遵纪守法意识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要建设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就必须在全社会形成“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念,让遵纪守法成为我们的荣誉“法律”可以说是黑色的,因为它在犯罪人面前,意味着判决、处罚;“法律”亦可以说是红色的,因为它在无辜者面前,代表着正义,公平当某人被证据确凿地证明有罪或无罪的时候,法律就得到了体现,正义就得到了伸张“法”是体现统治阶段的意志,国家制定和颁布的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律”是具体的规则,条文“法”、“律”结合起来组成了这个社会中神圣的词语古罗马的西塞罗曾在《论法律》中说道“法律是根据最古老的、一切事物的始源自然表述的对正义与非正义的区分,人类法律受自然指导,惩罚邪恶者,保障和维护高尚者”法律在这个社会中是一种权威,人们需要参照它来生活;法律是一扇屏障,是那些弱小的人温暖的家,他们的利益在这里得到了保障,他们权利在这里得到了自由;法律更是一条粗大的铁链,它紧紧地绑住犯罪分子,让他们无法在这个社会中胡作非为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社会的进步,法律同样也会进一步完善,因为整个世界的和平发展是要依靠法律才能稳步的前进法律离我们并不遥远,无论是在家庭生活、社会生活中,法律都与我们息息相关我们需要学法,懂法,用法,不犯法才能像法国的泰•德萨米在《公有法典》中说的那样“这些神圣的法律,已被铭记在我们的心中,镌刻在我们的神经里,灌注在我们的血液中,并同我们共呼吸;它们是我们的生存,特别是我们的幸福所必需的”遵纪守法是每个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一个国家即使经济实力再强,假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遵纪守法的国民,仍不能算是一个真正文明、强大的国家,照这个标准来看,我们离真正的“强盛”还有相当一段距离虽然,我国目前已经构建起了比较完备的法律框架,普法教育也搞了多年,但实事求是地讲,“遵纪守法”四个字还远没有成为所有公民的自觉行动应该说,我们这个五千年的文明古国,虽然距离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法制国家尚需时日,但却并不缺少建立和谐社会所必不可少的道德传承民众对法纪是忠诚的,他们甚至希望像苏格拉底那样用生命去追随自己心中神圣的法律古希腊雅典的“当权者”以对神不敬等罪名逮捕了苏格拉底并判他极刑临刑前,他的弟子们决定帮他越狱,而且一切都准备妥当但苏格拉底却说“我的信仰中有一条就是法律的权威,既然法律判处我极刑,作为一个好公民,我必须去遵守”苏格拉底最终带着对法纪的忠诚含笑离开了人世,但他的思想却流芳百世在大多数国人来看,苏格拉底确实有点迂腐,既然法纪木身不公正,那为什么还要服从呢?有人认为,由于人们的道德准则与正义原则并不完全一致,也就必然存在意见分歧与矛盾因而,为了建立良好社会秩序,人人都应当遵纪守法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现代中国,法律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制定出来的,反映了人民的基本意志,我们更应当自觉遵守和维护什么时候,我们国家不仅经济实力足够强大了,而且“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荣辱观也真正成为一种被全社会广泛认同、自觉追求的公共时尚时,中华民族的实力才能软硬兼备傲立于世界民族之林遵纪守法是现代社会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义务,是保持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条件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条件下,从国家的根本大法到基层的规章制度,都是民主政治的产物,都是为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而制定的“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遵从人民意愿、维护人民利益的高尚之举,必将受到人民的肯定和赞同这应该是每一个积极向上的人所追求的荣誉所在国无法不治,民无法不立人人守法纪,凡事依法纪,则社会安宁,经济发展倘若没有法纪的规范,失去法度的控制,各项秩序就无从保证,人们生存、发展的环境就会遭到破坏,人民群众就不可能安居乐业十年“文革社会动乱,民主与法制遭到疯狂践踏,党纪、政纪、军纪受到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荡然无存,正常生产、生活无法进行,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与维护,就连的人身自由与生存权利也得不到XX基本保证这种“史无前例”的混乱无序状况,破坏了社会的安定,阻碍了经济的发展,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无可估量的巨大损失,教训极其惨痛而深刻今天,我们强调“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就是要进一步告诫人们,无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一个军队,还是一个地区、一个单位,须臾不可没了法纪的规范,须臾不可乱了正常的秩序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质上是民主法治社会在民主法治的背景下,违法乱纪就是践踏民意,危害社会有人似乎觉得违法乱纪可以捡便宜、捞好处,所以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甚至沾沾自喜于钻一下法纪的空子这是一种极其危险的玩火行为那些最终被绳之以法的人,在最初都毫无例外地抱有侥幸心理,以为可以超越于恢恢法网,乃至为自己的违背法纪而骄傲当正义的宣判来临之际,他们才开始悔恨、自责,留下了多少以警后人的教训!如果当初多一点遵纪守法的光荣感,少一点违法不遵的行为;多一点违法乱纪的耻辱感,少一点违法乱纪的侥幸心,又何至于此!总之,只有遵纪守法才能获得自由法纪不仅反映人民的意愿,也是人类对社会生活的深刻总结,反映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遵纪守法是遵从规律的表现,是聪明睿智的表现马克思曾经讲过,“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逆法而动,越规而行,不是什么勇敢的举动,恰恰是无知和愚昧的表现这种无视实践经验、无视客观规律的行为,绝不会带来什么好的后果,终究难逃客观规律的制裁例如有人对交通法规毫不在意,任意穿行当灾难降临时,既贻害自己,也贻害他人,留给人们的绝不是对英雄行为的扼腕痛惜,而是对冥顽落后的鄙视和警示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