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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i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标段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编制谢广超审核向春审核缪绍勇上海市基础工程集团有限公司ni深圳市前海市政工程标段项目经理部2016年01月08日
二、采用“四新”(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技术,在施工过程中已按相关规定施工而发生质量事故的第十九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重处罚或加重处分
一、质量事故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严重影响集团公司声誉的;
二、无视国家和企业的规范、规章、规定、不听指挥、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
三、拒绝调查组查询或拒绝提供与质量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第二十条因失职等错误,需追究党纪、政纪的,由纪委、行政监察部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对质量事故责任人已调离原岗位的,同样按照本制度执行;对已调离本公司的,要将该质量事故的性质、有关责任人所负责任情况及本公司的处理意见转交该用人单位第二十二条凡按本制度执行中产生的罚款均在决定生效后十日内上缴经理部财会部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对非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不属于本制度的处理范围,但施工单位必须按本制度要求上报,以便有关部门及人员协同有关单位、部门进行处理第二十四条本制度由项目经理部安质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第二十六条施工中严格执行“四检”制,把好“五关”,“四检”即
①、自检;
②、互检;
③、交接检;
④、专检;“五关”即
①、施工图纸资料复核关;
②、测量复核关;
③、技术交底关;
④、工程试验关;
⑤、隐蔽检查签证关质检人员严格遵照设计施工图纸和规范、验标,认真履行职责配合好监理工作第二十七条工程技术部门,在把好“五关”的同时做好内业资料整理,分类,归档并及时检验评定工程质量,填写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定期对各种试验仪器、计量器具进行检测,确保仪器自身的精度第二十八条试验部门,坚持“一切按数据说话”的观点,严格按规范规定和标准开展试验工作,数据真实有效,资料及时齐全第二十九条材料部门对钢材、水泥等材料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和检验单才能验收入库,并分批号堆码,无出厂合格证的产品一概禁止使用,砂石料满足规定强度和级配要求第三十条搞好技术培训工作是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也是创优工程的重要手段,为此各项目作业队应根据自己施工管段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按分项工程的各工序,工种进行岗前培训I,并考试合格才能上岗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安质、环保、水保奖罚制度,实行“安全、质量、环保水保”一票否决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即
①、原因不清不放过;
②、责任人未吸取教训不放过;
③、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④、没有改进措施不放过凡是人的施工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实行罚款,从工费中扣留,对未出现质量的工序工班和个人进行一定的经济奖励,单位工程取得样板、精品的,按总造价
1.0%的奖励,从而促进全员的创优意识附
(1)、停工通知单;
(2)、质量事故报告单;
(3)、质量信息反馈单;停工通知单年月负责人日编号停工单位停工原因纠正措施纠正期限检查单位负责人检查人本停工单一式二份,停工单位一份,检查人存一份质量事故报告单事故单位事故项目名称事故部位事故性质事故责任班组事故主要负责人事故经过事故原因预防措施事故处理意见填报人填报时间年月日质量信息反馈单主送签收抄送事由处理意见技术负责人年月日技术负责人年月日处理意见质检员年月日质检员:年月日质检部质检工程师:年月日THANKS!!!致力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合同协议,策划案计划书,学习课件等打造全网一站式需求欢迎您的下载,资料仅供参考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第一章第二章质量事故的报告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第五章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报告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国家、企业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严肃质量事故报告与处理,减少和杜绝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工程项目发生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报告第三条水利工程工程质量事故是指在水利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建设管理、监理、勘测、设计、咨询、施工、材料、设备等原因造成工程质量不符合规程规范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影响工程使用寿命和对工程安全运行造成隐患和危害的事件可以造成经济损失,也可以同时造成人身伤亡这里主要是指没有造成人身伤亡的质量事故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工程质量事故按其直接经济损失大小,检查、处理事故对工期的影响时间长短和对工程正常使用的影响(直接经济损失费用为必要条件,事故处理所需时间以及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响主要适用于大中型工程),分类为一般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其中
一、一般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并不影响使用寿命的事故
二、较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或延误较短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一定影响的事故
三、重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较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后不影响正常使用但对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四、特大质量事故指对工程造成特大经济损失或长时间延误工期,经处理仍对正常使用和工程使用寿命有较大影响的事故
五、小于•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称为质量缺陷特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较大质量事故一般质量事故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荚标准表J背9y别损失情况事故处理所需大体积混凝土,300050010020的物资、器材和金属制作和机电3000W500100设备、人工等直安装工程接损失(人民币万元)土石方工程、混10001003010凝土薄壁工程1000100W30事故处理所需合理工期(月)631W63事故处理后对工程功能和寿命影影响工程正不影响工程正不影响工程正不影响工程响常使用,需限常使用,但对常使用,但对正常使用和制条件使用工程寿命有较工程寿命有一工程寿命大影响定影响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经理部及队分级负责处理,质量事故报告及受理统一归口由经理部质安部门负责第二章质量事故的报告第五条质量事故发生后,现场人员必须立即上报项目经理部及有关部门,事故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分公司、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逐级上报,并通报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涉及设计问题时)、监理单位;发生较大质量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特大质量事故,还必须向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等部门报告有关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工期、项目法人、主管部门及负责人电话;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部位以及相应的参建单位名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初步估计;
四、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
五、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六、事故报告单位、负责人以及联络方式第六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因抢救人员、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物件时,应做出标识,绘制现场平面简图并做好书面记录,妥善保存事故现场重要痕迹、物证,并拍照或录像凡影响下一工序的主要施工过程的质量事故,未经处理前应做出隔离标识,并不得继续施工,以免事故进一步扩大第三章质量事故的调查第七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有关单位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部门报告或组织事故调查和处理发生质量事故后,要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成员实行回避制度第八条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权限质量问题(缺陷)由施工单位项目经理部自行调查、处理
一、一般质量事故由项目法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备同时,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二、较大质量事故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上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同时,由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会同工程管理部、监察部等部门组织处有关人员赴现场调查,由分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门根据分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的处理意见,在十日内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报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进行处理
三、重大质量事故由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水利部核备同时,由集团公司主管生产的副总经理组织,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监察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分析,经集团公司安全质量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后,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处理报告,三十日内报集团公司
四、特大质量事故由水利部组织调查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任(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特别重大质量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要求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第九条质量事故调查的主要任务
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经济损失情况和对后续工程的影响;
三、查明事故的责任单位部门和主要人员应负的责任;
四、提出工程处理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第十条根据《水利工程建设重大质量与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水建【2006】202号),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发生事故的工程基本情况;
二、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四、事故发展过程及造成的后果(包括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析、评估;
五、采取的主要应急响应措施及其处理建议;
六、事故结论;
七、事故责任单位、事故责任人及其处理建议;
八、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九、经验教训和有关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建议;
十、各种必要的附件等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实事求是地提供有关文件或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调查报告经主持单位同意后,调查工作即告结束第四章质量事故的处理第十三条根据《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暂行规定》(水利部令第9号),因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还应遵从国家和水利部伤亡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其中质量事故处理的基本要求如下
一、质量事故处理原则发生质量事故,必须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主要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教育不放过、补救和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二质量事故责任者的划分在事故责任分析时,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再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主要作用的人次要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起次要作用的人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次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负次要领导责任的管理者
三、事故处理中设计变更的管理事故处理需要进行设计变更的,需原设计单位或有资质的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方案需要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必须经原设计审批部门审定后实施事故部位处理完毕后,必须按照管理权限经过质量评定与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或进入下一阶段施工
四、质量缺陷处理质量缺陷是指小于一般质量事故的质量问题,即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求(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评定仍为合格)根据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水利工程实行水利工程施工质量缺陷备案及检查处理制度
1.对因特殊原因,使得工程个别部位或局部达不到规范和设计要注(不影响使用),且未能及时进行处理的工程质量缺陷(质量评定仍为合格),必须以工程质量缺陷备案形式进行记录备案
2、质量缺陷备案的内容包括质量缺陷部位、原因,对质量缺陷是否处理和如何处理以及对建筑物使用的影响等内容必须真实、全面、完整,参建单位(人员)必须在质量缺陷备案表上签字,有不同意见应明确记载
3、质量缺陷备案资料必须按竣工验收的标准制备,作为工程竣工验收备查资料存档质量缺陷备案表由监理单位组织填写
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项目法人必须向验收委员会汇报并提交历次质量缺陷的备案资料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及责任单位的处罚;
一、对发生一般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经济赔偿;
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
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
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元的经济赔偿
二、对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4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元的经济赔偿
三、对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25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通报批评处分;
5.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处以5〜10万元的经济处罚
四、对发生特大质量事故,按以下条款进行处理
1.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2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2.事故的次要责任者处以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3.事故的主要领导责任者处以10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4、事故的次要领导责任者处以5000元的经济赔偿,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5、事故责任单位部门处以10〜30万元的经济处罚第十五条上述重、特大质量事故的处罚条款仅是企业内部的处理,联合调查组的处理意见可合并执行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隐瞒事故处理
一、发生质量事故后,不按规定时间上报、谎报或擅自处理的;
二、事故发生后,有意破坏现场,阻碍、干扰调查工作正常进行及提供伪证者;
三、事故发生后使用掩饰手段未如实上报者;
四、有意缩小事故损失,降低事故等级者;
五、没有按本制度向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的第十七条对隐瞒事故、故意拖延调查报告期限的,除按第十四条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外,对造成该事实的单位第一管理者加重处罚第十八条下列情节之一的,对有关责任者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分
一、事故发生后,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了事故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