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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XX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以下简称合作社),为规范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XX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按照“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增加社员收入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管理会计档案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参照《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第二章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第三章资产管理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年或者超过年一个营业周期11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第八条合作社银行开设帐户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的情况,做到帐款相符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年的房屋、建筑物、以第十条1及其他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合作机械运输工具,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济担保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第十三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持的资金列入资本公积第四章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万1金元以下理事会决定,万元(含万元)以上由成员代11表大会审议决定第五章财务人员第十五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人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共同办理第十六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帐法,会计年度公历月日至月日止111231第十七条合作社理事长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会计人员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第十八条总帐会计负责按规定设置帐簿、开设帐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第十九条现金会计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帐和银行日记帐,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月清;不得“白条”抵库存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严格控制签发空白支票第二十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第四章财务收支第二十一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开具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票据第二十二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第二十三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第二十四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
1.和证明人姓名现金会计和总账会计要认真审核原始凭证真实性、规范性和合
2.法性.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3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研究决定成员代表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成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会议的形式,征得合作成员代表同意并记录在案第二十七条合作社成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帐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帐目;
(三)有权要求有关当事人对有关问题进行解释和解答;第二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监督权有权对财务收支情况检查和监督;
(一)有权代表成员查阅审核有关帐目、反映有关帐务问题
(二)有权对财务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建议;
(三)有权向上一级部门反映有关财务管理中的问题第五章利润分配第二十九条利润,是指合作社在一个会计年度期间的经营成果,包括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和净利润第三十条合作社按年计算利润
(一)营业利润,是指主营业务收入减去主营业务成本和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加上其它业务利润,减去营业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后的余额利润总额,是指主营业利润加上投资利益,减去发生的投资损失和计提的投资减值准备金的净额净利润,是指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的余额第三十一条合作社当年实现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未弥补亏损)或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合作社公积公益金;
(二)合作社风险调节金;
(三)合作社股金分红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如有亏损,以公积金、股金、依次弥补;因弥补亏损所减少的资金,成员代表大会酌情规定恢复补充的办法和期限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制度由合作社负责组织实施第三十二条本制度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合作社章程通过之日起施行二八年月十五日通过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