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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制度为加强统计数据管理,进一步规范全县统计数据的发布和使用,杜绝重复发布、擅自发布统计数据,防止同一指标数据不一致,确保统计数据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特制定本制度
一、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主体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主体为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国家统计局派出调查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按照我县实际,即为统计部门、各有关部门
二、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内容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
三、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原则统一性原则对外发布统计数据时,统计资料的书写和编印、统计信息的用词和用数应准确、规范、统一,上报统计部门的数据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对外公布的数据应经上级或部门内部审定有效性原则各项会议、各类宣传活动、各种省、市级部门编印出版的正式资料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统计数据应采用统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程序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尚未公开发布的统计数据,原则上不得使用,确需使用的须经统计部门或有关部门核准同意后方可采用保密性原则对外提供发布统计数据,应严格遵守《统计法》和《保密法》等有关规定
四、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要求
(一)统计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
1.统计数据管理各专业的统计数据由各业务科室负责管理,责任人为专业科室长;综合统计数据由综合科负责管理,责任人为综合科科长各专业科室把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数据上报市局的同时,经分管领导审核后以指定的表式向综合科提供
2.统计数据发布统计数据对外发布由综合科统一负责月度、季度统计数据采用《统计信息月卡》、《统计信息季卡》等书面形式,于次月10日之后向有关部门发布,并通过“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年快报统计数据通过《统计手册》、《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等资料的形式于次年3月底前对外发布,并通过“统计信息网”向社会发布季度、年快报重要数据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和工作安排,通过部门联席会议、新闻媒体向有关领导、相关部门、社会发布数据和经济社会运行情况年报统计数据通过《统计年鉴》等形式于次年10月前对外发行
3.统计数据提供对外提供统计数据原则上由局综合科统一负责凡有关单位或新闻媒体或社会公众咨询有关统计数据时,应凭单位介绍信或个人有效证件,由综合科负责接待提供凡因各种考核、评比、申报、司法鉴定等需要提供法定统计数据的,须由科室长和分管领导签字审核后,送综合科审核,重要数据须经局主要领导同意,以书面形式并加盖本单位印章后提供同时应留存复印件备查对来电来函一次性咨询数据的,主要由综合科答复提供,或由综合科指定相关科室负责,并做好数据提供的登记工作提供的数据必须是已公布的数据,未经公布的数据一律不得对外提供,确需要提供的,须经局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同意
4、重要统计数据的管理和发布统计部门正式编发或提供的统计数据,应与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核定数据保持一致严格执行地区生产总值下管一级制度,对市局、队未核准的GDP数据不得对外发布与使用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和增加值、规上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能耗、固定资产投资、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批零业销售额、住宿业营业额、服务业营业收入、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等重要指标(含预计数)必须加强与市局、队专业科室的衔接沟通,把好数据质量关,并按规定程序,经本局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定后,报请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审定,统一对外发布凡未经市局、队审定的数据一律不得对外发布
(二)部门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部门应及时向统计部门提供行业统计所需的行政记录资料和国民经济核算所需资料、社会经济及相关领域的综合监测评价资料、新增及减少单位的名录资料等按照统计调查制度规定及时向统计部门报送部门统计资料以及编印统计年鉴、统计资料汇编等所需资料,并确保统计数据和资料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部门发布统计资料,应与统计部门有关统计数据相一致;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有重复的,应以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并由统计部门统一发布;部门统计数据与统计部门调查取得的数据不一致的,应与统计部门协调一致后对外发布;反映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的综合统计数据,由统计部门组织发布,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三)乡镇统计数据管理和发布各乡镇正式编印的统计月卡、统计手册或对外提供的统计数据,应与统计部门核定数据保持一致渔业总产量、工业总产值、规模以上工业总产值、固定资产投资额、工业性投资、旅游人次等主要经济指标必须加强与县局专业科室的衔接沟通,把好数据质量关,以统计部门季度主要经济指标统计数据通报为准,统一对外发布凡未经县局审定的数据一律不得对外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