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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我市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的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直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除社会组织依法需要审批的事项以外,对社会组织自身、会员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组织、个人和社会公众,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会议、重大变化、重大事件和重大活动等事项第四条市本级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材料由市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局统一受理县(区)社会组织的重大事项报告由各县(区)民政部门受理第五条社会组织重大事项报告分为审查、报备和即时报告三类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社会组织审查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社会团体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申请、举办论坛;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召开理事会;
(二)社会组织届中调整负责人、理事、监事;
(三)申办和承办国际或者涉港澳台会议、论坛;与境外社会组织合作和联合举办活动;组团出国出境;参加国际会议、加入国际组织;接受境外捐赠;
(四)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告的事项第七条社会组织召开换届会议、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当提前15日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换届备案表》及有关申请材料申请内容主要包括换届工作方案,会议议程,选举办法,会员名册,新一届负责人、理事会、监事人选名单,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涉及会费标准修订、章程修改等重大审议事项,应当同时提交相应附件第八条社会团体调整负责人,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调整负责人或理事、监事的,应当在调整之日起15日内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负责人有关情况及会议纪要、会议签到表等有关材料在职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参公依公人员、事业单位人员、退(离)休干部等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必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批第九条社会组织举办或承办涉及意识形态内容的各种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当提前15日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报告会、讲座、研讨会基本情况表,并附上主讲人简历、发言题目、发言内容等材料下列几种情形免予报送
(一)民办教育机构、体育类社会组织、专业类社会组织根据自身业务范围在机构内部举办的培训、讲座等;
(二)社会组织举办的自然科学、工程技术领域的学术性和专业性的报告会、研讨会、论坛、讲座、培训等;
(三)基层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开展文体娱乐和农村生产技术服务的讲座、培训等;
(四)社会组织举办的内部管理培训和会议等社会组织应当于活动结束之日起10日内向市民政局报送活动总结,活动总结须包括活动基本情况、主要成效、经费筹集及开支情况等第十条社会组织开展涉外(含港澳台地区)活动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应当提前15日向市民政局提交社会组织重大事项备案表、活动方案等有关申请材料,并按相关规定取得外事、公安、国家安全等相关部门的许可第十一条本制度规定的社会组织报备类重大事项包括
(一)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二)设立或转让、注销经济实体,参与重大投资项目;
(三)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基金会接受单笔20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
(四)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报备的事项第十二条社会组织开展经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提交活动方案,并于活动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交总结在活动开展过程中,应当按照批准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名称、范围、规模、周期等实施,不得擅自改变项目名称和周期;不得擅自扩大项目范围或增设子项目;不得向评选对象收取任何费用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与营利性机构合作举办或者委托营利性机构举办第十三条社会组织设立经济实体,应当提前30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提交拟设立经济实体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利润分配方式和有关管理办法等转让、注销经济实体的,报告资产价值估算和资产处理方案等社会组织应当建立相关管理制度,在资产、机构、人员等方面与经济实体分开,不得利用经济实体向会员或服务对象强制服务、强制收费;与经济实体之间发生经济往来,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收取价款、支付费用社会组织应当加强对所举办经济实体财务情况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报告相关情况第十四条社会组织接受单笔20万元(含)以上的境内捐赠,应当提前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提交捐赠方基本情况、捐赠财产情况(种类、数量、金额、交付时间)、捐赠财产使用计划、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第十五条社会组织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专项基金,应当提前15日向业务主管单位和市民政局提交设立的理由、业务范围、工作任务及拟任负责人等情况第十六条社会组织的下列事项,应当即时报告
(一)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二)产生矛盾、纠纷,导致本组织工作不能正常开展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受到有关行政机关处罚的;
(四)发生有重大影响的诉讼活动的;
(五)主要负责人死亡、失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六)其他应当即时报告的事项第十七条社会组织应当建立重大活动影响评估机制,对可能引发社会风险的重要事项应当事先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十八条社会组织应当针对各类突发性公共事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提升对突发类事件的预警、监控和处置能力,建立和完善危机管理的组织体系和运行机制第十九条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不得对活动主题、规格、出席人员等进行虚假宣传;
(三)不得强制要求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四)不得开展与收费挂钩的品牌推介、成果发布、论文发表等活动;
(五)不得以各种名目收取明显不合理的费用;已获得赞助并能满足活动开支的,不得向参加单位和人员重复收取费用;
(六)未经授权,不得以市民政局或业务主管单位的名义开展活动社会组织举办重大活动的经费来源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对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如实进行会计核算,全部收支纳入单位法定账册第二十条社会组织作为主办单位合作举办重大活动,应当切实履行对承(协)办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活动全过程予以把关,不得以挂名方式参与合作或者收取费用承(协)办单位是公司、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的,社会组织应当对其资质、信用等进行考察,慎重选择合作对象,确保活动依法依规开展第二十一条社会组织未按规定履行重大事项报告义务的,市民政局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约谈社会组织负责人;
(二)列入重点监督管理对象;
(三)不向该社会组织购买服务,不给予资金资助;
(四)不予评奖评优;
(五)通报批评;
(六)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各业务主管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有其他需要所主管社会组织报备事项的,可另行制订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