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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办法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本级人力社保部门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对象,包括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良行为包括
(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建立劳动合同制度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违法使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行为;
(三)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行为;
(四)用人单位违反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和未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行为;
(六)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行为;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第四条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不良行为由人力社保部门依据不良行为的性质、轻重程度及整改情况,确定是否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人力社保部门应将相关证据和法律文书归档备查第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记录之一的,由人力社保部门予以通报公示
(一)欠薪逃匿,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的恶意欠薪行为;
(二)涉及劳动者人数在50人(含)以上或欠薪总额在50万元(含)以上的重大欠薪事件(三天内自行整改,且未造成恶劣影响的除外);
(三)涉及20人(含)以上50人以下或欠薪总额在20万以上50万以下的群体性欠薪案件,且经限期责令改正后仍不支付的行为;
(四)因存在不良行为或其他劳动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的;
(五)多次记入不良行为记录,且拒不改正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限期改正指令的;
(六)拒不配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用人单位不良行为进行调查和协调处置的;
(七)其他需要曝光的违法行为第六条每年2月末和8月末对不良行为记录进行通报公示公示有效期参照相关职能部门规定执行春节、元旦前后等敏感时期案件或有必要立刻曝光的重大案件,在查明事实后即时通报公示第七条属各乡镇劳动监察中队管辖的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由县劳动监察大队于每年2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将需要在县级通报公示的用人单位名单报市人力社保部门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