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制度为纵深推进我市清廉社会组织建设,营造社会组织发展风清气正、和谐清朗的良好生态,特制定本制度
一、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的实施范围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
二、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的选派原则及条件
(一)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由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管理部门邀请本单位行风监督员、人大政协联络员、退休老党员、媒体记者等担任
(二)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三)关心和支持社会组织发展和监督工作,坚持原则,实事求是,责任心强
(四)遵纪守法,信誉良好,具有一定的法律法规知识
(五)具有一定的群众基础、政策水平、议事能力和监督能力,善于听取、收集和反映市场主体和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三、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的职责
(一)对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守党的纪律、党风廉政建设及其他各项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
(二)反映、传递对社会组织负责人、所属行业等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三)发现社会组织负责人、工作人员和会员单位有违纪违规苗头,应及时进行监督反馈
(四)协助社会组织参与各类重大突发事件、重大舆情的处置工作,参与协助消除误解、化解矛盾和澄清事实
(五)参加社会组织的相关会议或重大活动,发挥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力量
(六)及时报告在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中的典型事例和好人好事
(七)有关清廉社会组织监督的其他工作
四、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的管理
(一)驻派期间,因工作单位变更等原因造成不能继续担任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的,将根据社会组织需要,另行选派
(二)定期召开清廉社会组织监督员座谈会、观摩会、经验交流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听取社会组织清廉监督员工作汇报,交流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问题,推动工作落实
(三)社会组织清廉监督员要严于律己,不得在社会组织领取任何形式的报酬,不得在社会组织报销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不得接受社会组织各种形式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借工作之便在社会组织谋取私利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