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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车牌租赁协议简易经典版甲方:_____乙方:_____身份证号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公平、互惠互利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在诚实守信、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为甲方提供设备齐全、车况良好、运行安全可靠、证件齐全的车辆,车辆基本情况如下一次性支付
三、协议期限为一年:从一年一月一日至一年一月日止
四、协议期内汽车所有权属于乙方,甲方只有使用权,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和进行客运以外的货运行为或其它任何侵犯甲方车辆所有权的行为
五、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协议约定交付所用的车辆;
(二)甲方应及时足额的交付车辆抵押金;
(三)甲方应按协议约定正常使用车辆因使用保管不妥当造成车辆损失的,如轮胎单独损坏,车辆在淹及排气管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后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等,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在为悬挂上述车牌的车辆办理年检、保险、交通事故理赔、更换车辆等需要甲方配合的事宜时,甲方无条件予以配合,不再收取任何费用车辆管理部门对上述车牌进行统一更换时,乙方当然取得车牌号的使用权,无需另行支付费用
5.该协议双方签字后生效,如因本协议发生争议,可在甲、乙任何一方所在地法院解决甲方:乙方:北京车牌租赁协议简易经典版
(四)本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保险公司相关条款范围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修理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究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措施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做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或向北京市汽车租赁行业组织、各级消费者协会等部门申请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未果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双方选定的仲裁机构提请仲裁出租方(签章)承租方(签章)住所:住所: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证照号码保证人(签章)住所电话委托代理人签订时间签订地点北京车牌租赁协议简易经典版
(五)出租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承租方地址:邮码:电话:法定代表人:
一、出租方根据承租方需要,同意将牌汽车辆租给承租方使用,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二、承租方租用的汽车只限于承租方进行经营、管理事务承租方只有调度权,行车安全、技术操作由出租方司机负责
三、承租主要负责对所租车辆进行维护保养,在退租时如给车辆设备造成损坏,承租方应负责修复原状或赔偿,修复期照收租费因出租方所派司机驾驶不当造成损坏的由出租方自负,如果致使承租方不能按合同规定正常使用租赁车辆,承租方不付给出租方不能使用期间的租费
四、租用期定为一年,自一年一月一日起至一年一月一日止,承租方如果继续使用或停用应在—日前向出租方提出协商,否则按合同规定照收租费或按合同期限将车调回
五、租金每年为人民币元,从合同生效日起计,每年结算一次,按年租用,不足一年按实际月份结算
六、所用燃料、日常费用由承租方负责
七、个人汽车租赁违约责任出租方不得擅自将车调回承租方必须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租金付款
八、其他未尽事项,由双方协商,另订附件出租方:(签章)代表人:年月日承租方:(签章)代表人:一年一月—日北京车牌租赁协议简易经典版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的有关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就汽车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恪守第一条车辆状况承租方所租的车型为,车牌号为,必须使用一号汽油(柴油)租赁车辆的车况以发车的双方签字确认的《租赁车辆交接单》为准第二条租赁期限及租金出租方自年—月日时起,将所租车辆交付给承租方使用,至一年—月—日时收回,租金及其他情况祥见本合同的附件《汽车租赁登记表》租赁方续交租金应在预付租金到期前两天办理第三条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不承担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内所发生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有关部门的罚款等
2.不承担租赁车辆于租赁期间引发的第三者责任
3.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出租方应有的权利
4.向承租方提供性能良好,证件齐全有效的车辆
5、在收到承租方租金及足额押金之后,将所租车辆交付承租方
6、如车辆属于非承租方使用不当所产生的无法投入正常行驶时,出租方可向承租方提供临时替换车辆第四条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租赁期间拥有所租车辆的使用权
2.租赁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并承担由于违章、肇事、违法等行为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3.不得把所租车辆转借给任何第三者使用,不得用租赁车辆进行盈利性经营,以及参加竞赛、测试、实验、教练等活动
4.承担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在租赁期间应对水箱水位、制动液、冷却液负有每日检查的责任,在车辆正常使用中出现故障或异常,承租方应立即通知出租方或将车辆开至出租方指定维修厂,承租方不得自行折卸、更换愿车设备及零件;因非正常使用造成的事故责任及损失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
5.按期如数交纳租金每月租金元,大写
6、应按时归还车辆,归还时的车况与《租车车辆交接单》中的车况登记相一致,并经出租方指定的专业人员验收验收时发现车辆有所就的划痕、刮伤、碰撞、损坏、设备折损、证件丢失等现象承租方应按实际损失交纳车损费及其他相应的费用
7、如许续租车辆,须提前24小时到出租方办理续租手续
8、必须承担因承租方的行为而带来的其他经济损失第五条租期的计算租赁期间以车辆发车时为始,以车辆收车时为止,每日以24小时计算,超过6小时(含6小时)按全日计算,6小时以内按半日或小时计算第六条车辆行驶里程限制承租方多租车辆每日行驶里程为400公里,超出部分按每公里元计算,租期在三日以上(含三日)免去里程限制第七条租车押金、承租方在本合同签定时一次性向出租方交付足额押金(以《汽车租赁登记表》上所示为准)
2.在本合同期满或双方协议解除合同时,如承租方无违约行为,出租方将押金归还给承租方
3、承租方还车时须交纳交通违章保证金800元人民币,在十五个工作日后,经确定在租赁期间无违章记录即退还第八条车辆保险、出租方为租赁车辆办理了车辆损失险,盗抢险、自燃险、第三责任险承租方可自愿购买其他险种,费用由承担方自理
2、车辆在租赁期间内如发生保险事故,承租方应立即通知交通管理部门的出租方,出租方届时应协助承租方向保险公司报案,承租方必的费用有保险公司承担;属于保险责任免赔或其他原须协助出租方办理此事故的相关事宜,并支付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如属因于导保致险保赔险付公范司拒赔的损失由承租方承担
(四)甲方在租赁期间内配合乙方进行正常保养及年检的责任,按期进行保养,如遇年检
(五)车辆租赁期间的油料费用、停车费、过路过桥费、高速公路费、违章罚款等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提供相关单据发票,实报实销
六、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按时向甲方交付协议约定车辆;
(二)协助甲方处理车辆保险事故及修理受损车辆;
(三)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乙方有权解除协议,收回车辆;
(1)甲方利用甲方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甲方不按协议约定使用甲方车辆的;
(3)未经乙方同意,甲方将乙方提供的车辆转租他人的;
七、除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协议的条件外,当事人变更解除协议必须签订书面协议
八、协议期满,甲方续约的,应在协议期满前一日内办理续约手续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盖章签字)乙方(盖章签字)签订时间:年月日北京车牌租赁协议简易经典版
(二)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术语解释
1.出租方:持有营业执照和汽车租赁经营许可证,为承租方提供汽车租赁服务的企业
2.承租方:与出租方订立汽车租赁合同,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3.保证人当承租方不能履行汽车租赁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代为承担相应责任的第三方
4.租赁车辆:依照汽车租赁合同约定,出租方提供给承租方使用的车辆,包括附属设施、部件和牌证
5.租金:承租方为获得租赁车辆使用权及相关服务而向出租方支付的费用租金不包括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发生的燃油费、通行费、停车费、违章罚款等费用
6.有效证件:能够证明租赁车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在道路上行驶的有关证件,如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养路费缴讫凭证、车船税讫、年检标等
7.设备:指保证车辆安全和按购车时出厂配置标准配备的设施
8.超时费:超过合同约定租期且不足一个收费周期,以合同约定标准,计收超时部分的租金
9.超程费超出合同约定的行驶里程部分,按元/公里计收费用
10.保证金为保证承租方履行合同义务,由承租方提供的资金形式的担保
11.一级车标准:详见《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20o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北京市汽车租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订第一条出租方的权利
1.拥有租赁车辆所有权
2.依合同向承租方计收租金及约定费用第二条出租方的义务
1.向承租方交付技术状况为一级标准、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以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交接租赁车辆时如实提供车辆状况信息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以及承租方按操作规程使用租赁车辆出现的故障维修服务
4.提供本市行政区域内故障、事故的24小时救援服务
5.承担不低于8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
6.承担公司相关条款范内的第三者责任险
7.对所获得的承租方信息负有保密义务第三条承租方的权利
1.按合同的约定拥有租赁车辆使用权
2.有权获知保证安全驾驶所需的车辆技术状况及性能信息
3.有权获得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相应服务第四条承租方的义务
1.如实向出租方提供驾驶本、身份证、户口本、营业执照等身份证明资料
2.按合同约定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3.按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租赁车辆
4.妥善保管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未经出租方允许,不得擅自车辆,不得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5.协助出租方按规定期限对租赁车辆进行车检及维修保养
6.承担不高于20%的因交通事故或盗抢造成的租赁车辆现值损失;承担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其他责任
7.保护出租方车辆所有权不受侵犯不得转卖、抵押、质押、典当、转借、转租租赁车辆
8.租赁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盗抢时,应立即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案并在12小时内通知出租方,并协助出租方办理相关手续
9.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租赁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10.租赁期满,应按时返还租赁车辆及有效证件第五条租金、保证金
1.租金单位为元/年、元/季、元/月、元/天、元/小时租金标准双方约定
2.承租方用保证金提供担保的,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应退还承租方双方经约定也可采取其他方式担保第六条意外风险
1.双方约定的意外风险责任,出租方可向保险公司投保或以其他方式承担对约定分担的意外风险未投保的,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参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2.政府政策重大变化、不可抗力以及其他无法归咎于承、租双方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依照有关法规和公平原则双方协商解决第七条出租方的违约责任出租方未能履行向承租方提供合同约定的车辆、服务等义务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经道路运输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认定租赁车辆达不到一级标准的,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出租方承担违约责任
2.不能按约定提供故障维修、救援时,承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出租方应退还租赁车辆停驶期间租金并支付停驶期间租金20%的违约金
3.维修、救援后租赁车辆仍无法恢复使用功能,出租方应提供相当档次替换车或采取其他
4.因承租方原因造成车辆损坏的,出租方应严格依照汽车维修规定的标准收取修车费用第八条承租方的违约责任承租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交纳费用、使用租赁车辆、保管租赁车辆、归还租赁车辆时,应承担下列违约责任
1.逾期交纳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交租金总额的
0.5%交纳滞纳金逾期归还租赁车辆的,除继续计收租金外,应交纳逾期应交租金20%的违约金
2.提前解除合同归还租赁车辆的,应按未履行部分租期租金总额的20%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已交纳租金的,出租方在扣除违约金后应将余款退还承租方
3.承租方有下列行为的,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车辆1提供虚假信息2拖欠租金或其他费用3转卖、抵押、质押、转借、典当、转租租赁车辆或确有证据证明存在上述危险的4确有证据证明承租方利用租赁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4.不按车辆性能或操作程序使用而造成的租赁车辆修理、停运损失;承担因过失被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损失
5.擅自改装、更换、增设他物等改变租赁车辆原状造成的损失
6.未协助出租方按时参加车检或维修保养而造成的损失
7.非出租方原因导致车辆被第三方扣押的责任
8.违反交通安全法规时,应在被告知的一日内接受处罚如拒绝接受处罚,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将作为违章责任人被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第九条担保条款如采用保证人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人应就承租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负连带保证责任第十条特别约定承、租双方可对本合同内容以书面形式予以增加、细化作为补充条款,但不得违反有关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得违反公平原则补充条款中含有不合理地减轻或免除本合同条款中规定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责任内容的,仍以本合同为准
1.承租方如要求延长租期,须在合同到期前提出续租申请,出租方有权决定是否续租
2.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向深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方(公章)乙方(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年月日年月日北京车牌租赁协议简易经典版
(三)签约时间:一年一月—日签约地点: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住址:______联系方式:乙方(受转让方)身份证号:住址:______联系方式:甲方自愿将北京用车指标及该车牌号转让给乙方,双方经过充分协商达成如下意见
1.甲方将北京用车指标及车牌号终身使用,使用费元人民币,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仍为甲方名字,实际使用为乙方在甲方协助乙方将该车牌号合法悬挂在乙方指定车辆,乙方获得相应的车辆行驶证一日内,乙方支付上述可他人使用
2.悬挂上述车牌的车辆实际所有权人为乙方,甲方不对上述车辆所有权持任何疑义
3.甲方不得对悬挂上述车牌的乙方车辆行驶出售、出租、抵押等违法行为,如发生上述情况由甲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如因上述行为给乙方造成损失,甲方负责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