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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自查报告(精选多篇)第一篇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某公司劳务派遣用工现状自查报告
一、自查背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已经于201*年12月28日发布,并于201*年7月1日起实施该决定重点对原《劳动合同法》中劳务派遣相关规定做了修订,主要有四个方面
1、提高劳务派遣机构资质门槛(第五十七条)要求劳务派遣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原为五十万元),还须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于201*年7月1日前(期限一年)完成未达标的不能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2、严格用工单位派遣岗位的限制(第六十六条)明确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并定义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3、强调同工同酬(第六十三条)并给出具体比较标准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力资源市场根据社会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定《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企业是组织下岗职工采取劳务输出形式实现再就业,以劳务服务为经营项目的企业组建劳务派遣企业是对年龄较大,有一定就业能力或对企业依赖性较强的下岗职工提供的一种较稳妥的促进就业措施通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单位洽谈劳务输入输出条件,避免了下岗职工个人求职过程中所受的种种歧视,规范了用工单位的劳务输入输出行为,有利于劳动力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劳务派遣的作用(优势)相关资料:什么是“劳务派遣”?劳务派遣是一种劳动关系和用人主体相分离的多元化、灵活性、弹性化的新型用人模式,其实质就是用人单位向派遣机构租赁劳动力,用人与管人相分离
①劳务派遣有三个主体派遣机构、派遣员工、用人单位
②派遣机构按照用人单位的条件和要求招聘员工,并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其发放工资,缴纳社会保险,并办理其他劳动保障事务但不直接使用员工
③用人单位只管使用派遣机构派来的员工,不与之签订劳动合同,不建立劳动关系
④派遣员工同时接受派遣机构和用人单位对其岗位的双重管理,作为派遣机构的员工,他们必须按用人单位要求的数量和质量完成任务劳务派遣不同于传统的劳务中介还在于对就业资源进行有效利用劳务派遣公司通过对各级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街道、社区劳务保障服务机构的信息搜集引导,并依托全省各层次的技能培训机构,为员工实施省内、省外、境外就业的各个环节需要开展的各类培训、咨询、代理等一条龙服务,进而实现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由自发无序向依法有序转移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具有很多优势
一、用人单位的优势
①人事管理便捷专业用人单位不需要专门人员、机构对派遣人员进行管理,使用这些人员时,可根据岗位需要,提出用人需求,由劳务派遣机构负责派遣员工,具体的日常劳动事务管理工作包括解除劳动关系等事务,全部由派遣公司负责完成,平时只要对派遣员工做出相关的管理规定,按分配的工作任务进行管理、考核合同期满,与劳务派遣公司的合同终止,是否续签合同,主动权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在增加业务时增加人员,在业务减少时减少人员,用人十分机动灵活
②减少用人单位劳动纠纷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指导下,用人单位和派遣公司签订派遣服务协议,派遣公司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聘用)合同,用人单位与派遣员工只是一种有偿使用关系这样用人单位就可避免与派遣员工在劳动关系上出现的纠纷
③有利于用人单位解决“进人容易,出人难”的问题现在的用人单位用人多体现为时效性和阶段性,用人单位使用职工最担心是“人一进来,就得管一辈子”的用人模式劳务派遣用工形式解除了用人单位的后顾之忧,派遣员工无论到哪里工作,劳动关系始终在劳务派遣公司,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用人,通过劳动派遣的形式,既解决机关事业用人单位用人受编制和指标限制的难题,又可避免招聘、遣散员工等烦杂问题带来的困扰,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办事效率
二、劳动者的优势
①可以充分体现个人的择业自主由于个人的劳动关系及档案、社会保险关系全部建立在劳务派遣公司,一个用人单位派遣期满,能够毫无障碍地进行流动,重新选择更能发挥自身才能的工作岗位
②在劳务派遣合同期内,劳务派遣公司成为用人主体,在对派遣员工的工资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待遇的执行中,能够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政策进行操作,最大限度地保障受雇员工的各项合法权益
③实行劳务派遣后,个人可以合法建立多元劳动关系,在不影响原有工作前提下寻求更多发挥自己才能的机会和空间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地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用人单位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全部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同时,改变用工方式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障为了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执行《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保护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要求用人单位要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并按规定享受各项待遇如果用工单位在短时间内将所有人员都做到规范用工,工作量极大所以,委托我单位为该公司使用人员实施劳务派遣,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则是捷径
(1)采取劳务派遣这种新型的用工方式,员工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保证了劳资双方在遵守劳动法的前提下实现了用工受法律保护,员工的权益也有了保障员工由于有劳动合同的保护和约束将更努力为用工单位工作,但原有的福利待遇和管理制度都没有变化
(2)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根据国家规定为劳务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按规定的比例定期缴纳社会保险员工因为用工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工龄得到延续,失业、医疗、工伤和退休后生活有了保障
(3)因劳动关系在劳务派遣公司,故人事档案的管理也应在劳务派遣公司,使劳务人员开具各种与人事档案相关的证明更加快捷总之,实行劳务派遣后,最大限度的净化了用工的管理职能减轻了企业的工作负担,使企业能够集中精力参与市场竞争理顺了劳动关系,规范了用工行为,使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建立起和谐稳定的劳务关系因此对劳动者个人来讲,改变用工方式后自己的合法权益更加有了保证劳务派遣手续如何办理劳务派遣手续简便,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定《劳务派遣合同》,提出派遣劳务人员的需求(劳务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自行招聘,也可通过劳务服务公司招聘),确定用人名单,然后由劳务派遣机构办理用工手续具体办理派遣手续程序如下
(1)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双方遵守国家《劳动法》的前提下,明确劳务派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
(2)劳务派遣机构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动合同》依照《北京市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与所有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注明所要派遣到的企业名称及岗位
(3)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定《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劳务关系及所从事工作岗位职责的具体要求劳务人员工资如何发放根据《劳务派遣合同》约定,企业按月管理和考核劳务人员情况,确定劳务人员应发工资总额、社保经费、加班费、个人所得税等,每月底划拨到派遣机构财务帐上,派遣机构代发全部劳务人员的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代扣社会保险金劳务人员社会保险如何办根据“用人单位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规定,劳务派遣机构将按用人单位提出的劳务人员工资基数,办理社会保险的项目,具体内容是
(1)每月由用人单位支付当月社会保险所需费用;
(2)劳务派遣机构为劳务人员代交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根据劳务人员每月增减情况变化,及时办理人员调入、调出社会保险的转移手续;
(4)符合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应享受的待遇时,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手续;
(5)应用人单位要求代交劳务人员住房公积金;
(6)向用户提供各项社会保险的政策咨询及各项社会保险新出台政策的宣传劳务人员工伤问题如何解决用工单位应负责工作场地、设施及环境的安全管理,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条件,保证劳务人员劳动安全,避免发生工伤事故劳务人员因公受伤时,按照《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第四十七条“职工被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出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借调、聘用或者劳务输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规定执行派遣机构将协助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理赔事宜劳务人员档案如何管理为了及时、真实的掌握劳务人员情况,采用劳务人员的档案在可能的情况下统一管理模式主要内容有
(1)及时为劳务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接转手续;
(2)及时为新招聘劳务人员办理招工备案手续;
(3)受委托办理北京市外地人员务工城市管理的各种证件;
(4)按规定代办有关档案中记载的材料证明手续(结婚证明、出国政审等),存档期间计算工龄等;
(5)派遣协议到期,根据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要求,代办档案续存或转移用工单位需要做的工作
(1)应按照国家《劳动法》规定,合法规范用工,承担劳务人员的各项费用
(2)为了确保劳务派遣业务的正常进行,应规范及完善各项劳务人员管理制度,负责对劳务人员进行岗位培训及相适应的技能培训
(3)实施劳务派遣后,用人单位可将工作的重点放在如何调动劳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方面,采取合理的奖励处罚机制给用人单位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制定奖励和处罚标准,对劳务人员进行考核,并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和处罚第五篇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公司与企业如何谈派遣业务具体流程怎么做?劳务派遣的定义劳务派遣业务是近年我国人才市场根据市场需求而开办的新的人才中介服务项目,是一种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区、跨行业进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工作和发展需要,通过正规劳务服务公司,派遣所需要的各类人员实行劳务派遣后,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派遣组织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组织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务人员签订《劳务协议》,双方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劳务派遣的法律关系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加大了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工行为的违法成本(第九十二条)处罚标准从每人1000-5000元,提高到每人5000-10000元关于新旧法的衔接,《决定》规定“本决定公布前已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继续履行至期限届满,但是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不符合本决定关于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的规定的,应当依照本决定进行调整;本决定施行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应当在本决定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方可经营新的劳务派遣业务”(本文出自好范文.网www.bsmz.net)其转为正式员工外,其余人员建议退回b公司旺季增加岗位,可使用实习人员
(1)该岗位门槛比较低,普通人员稍加培训便可直接上岗
(2)该岗位人员需求季节性波动较大,旺季明显且比较集中长期设岗将增加不必要的人工成本
(3)公司有较为固定的实习合作单位,能较好地保证实习人员的输送操作在有实习人员补充的前提下,解除相关人员劳务派遣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上述第1条条件的,可履行到合同期满
4、公司常设岗位且派遣人员表现良好的,可转为正式员工(I)b公司已经丧失了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资质,无法继续劳务派遣服务即使另寻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在用工成本上也没有任何优势,且存在岗位限制的违法风险
(2)从公司整体经营考虑,此类岗位既为公司必备岗位,配备较为固定的人员有利于提升员工忠诚度和工作热情
(3)此次增加编制,属于法律调整的要求,公司有充分依据,上级公司理应批准操作确定转正岗位和人员后,解除劳务派遣合同,签订劳动合同以上报告妥否,请领导批示刘俊杰律师201*年7月5日(附件及相关主体信息已略去)第二篇劳务派遣调研报告关于劳务派遣的调研报告
一、劳务派遣法律关系上体现为劳动者、派遣机构、要派单位的三方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而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的劳动者与要派单位之间,体现出劳动力的雇用和使用分离
二、单位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优势
1.减少人事(劳动)纠纷
2.可以避免劳务流失
3.可以减少劳动纠纷
4.可以转移部分单位的风险
三、我公司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风险
1.目前**地区普遍采用的一种劳务派遣模式是由用人单位支付管理费,被派遣员工的工资、社保等,由用人单位转账至劳务公司代为办理劳动合同由劳务公司与被派遣员工订立、终止、解除,劳动纠纷等也由劳务公司进行处理但出现工伤时,本着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用人单位仍要承担赔偿责任而工资、社保、风险等完全由劳务公司承担的模式,目前大型劳务公司均不愿采用此种模式
2.商管公司共有17人编制,其中6人签订的劳务协议,其余11人为签订的劳动合同(其中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有4人)若要采取派遣的模式,将面临我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在我公司工作的年限,以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支付半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在没有违规违纪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还需要支付双倍的经济赔偿金,这将是一笔不少的费用
四、劳务公司情况经咨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于目前涉及劳务派遣相关法规并不完善,小型劳务派遣公司不能承担相应的风险,建议如需要采用劳务派遣,应选择大型的劳务派遣公司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风险经调查了解提供以下三家作为参考L**飞驶特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2.**菲思克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询价情况管理费5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3.利众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集团选用)询价情况管理费80元/人/月,员工工资维持不变,保险续缴,由我公司转账,劳务公司代为办理
五、律师建议经咨询海外律师事务所律师,劳务派遣可以转移单位的用工风险,减少劳动纠纷便于管理,拟建议可行
六、办公室建议
1.从经济性的角度出发,采用劳务派遣公司将一次性支付一大笔经济补偿金由于社保和工资实际仍然是由我公司支付,用人成本(工资已接近市场平均水平,再降低将无法招聘员工)并不能降低,反而会每年每名员工要增加600-960元的管理服务费
2.从用工风险来讲,当发生工伤由社保报销后,我公司仍然要承担相关责任
3.就劳务派遣比较适合的是有编制限制或流动性较强、人数众多的工厂、银行、事业单位、银行、国有企业等而我公司商管公司车库人员相对稳定,按商管公司提出的由201*年起给予未休年假的工资额度为724元/人,对比每年要支付的管理费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要更经济
4.综上所述,建议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方式一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需要商管公司与员工做好思想工作,仅从201*年起计算,之前的不予以考虑,估计费用约为12308元方式二维持现状,支付未休年假应支付的工资但可逐步淘汰表现欠佳的员工,对员工的违规违纪要作出书面通知留存,以便于解除合同时举证与公司签订劳务协议的退休返聘员工,新进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人员经协商一致的可采用派遣形式备注
1.工伤差额经咨询**市工伤保险科,按《**市工伤保险文件》规定,当工伤保险缴费基数变更,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齐(例如上半年工伤最低缴费基数为1178元,7月调整为1335元,差额部分就由公司补齐)用人单位因少报、瞒报缴费基数,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工伤产生的医药费用,按照规定报销,未报销的差额为自费费用,公司不承担工伤差额补齐的责任
2.单位应承担的其它工伤责任职工因工受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从受伤之日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十级伤残的,从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的次月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其死亡当日计算一次性工亡待遇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年龄,从其死亡的次月起供养亲属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办公室201*年10月17日第三篇我局劳务派遣可行性报告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的意见为更好地做好我局社会化用工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人社厅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业务实际情况,现就我局社会化用工人员实行劳务派遣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局社会化用工管理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201*年7月,《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将第六十六条修改为“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明确规定“临时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辅助性是指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替代性是指用工单位的职工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在该工作岗位上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被派遣劳动者替代工作”我局社会化用工岗位,全部是长期性工作岗位和主营业务岗位,不符合《劳动合同法》有关实行劳务派遣的工作岗位的规定
二、“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目前个别单位把劳务派遣变成用工主渠道,且过多过滥,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中列举了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一是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二是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用工单位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三是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工不同酬、不同保障待遇的问题比较突出,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和参加工会组织等权利得不到很好落实,一些被派遣劳动者长期没有归属感,心理落差较大劳务派遣用工制度的滥用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对常规的用工方式和劳动合同制度造成较大冲击这些问题如不尽快解决,必然给和谐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带来负面影响劳务派遣起源于欧美,主要用于短期用工、项目用工和小规模用工目前我国“劳务派遣”方面的劳动立法有趋向欧美的倾向《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草案)》征求意见截止时间是201*年8月5日,如获通过,将在全国开展清理整顿工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1*年和201*年对劳动合同法进行的执法检查中都明确要求,要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用工,保障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务派遣”处于清理整顿时期,目前实行劳务派遣时机不成熟
三、我局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来解决缴纳社保和转移劳动关系问题,没有实行劳务派遣的必要目前,劳务派遣机构在劳务派遣方面的主要业务一是替外省企业不能在我省纳税的分支机构聘任人员缴纳社保;二是有的企业为降低成本,少缴社保费,通过劳务派遣按最低基数缴纳社保费;三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编外人员,通过劳务派遣机构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规避劳动关系,达到随时解聘的目的首先,现在省直事业单位可以缴纳工伤保险,加上以前缴纳的“三险”,我局的社会化用工缴纳社保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不需要通过劳务派遣解决社保问题其次,我局不能通过违反国家政策来降低成本再加上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工资大部分低于社保最低基数,不存在通过少缴社保降低成本的可能;再次,我局社会化用工方式始终坚持长期性、稳定性和归属感,实行劳务派遣将降低员工的归属感和影响员工的稳定性社会化用工人员退休后,到社保机构领取养老金,与用人单位不发生关系,全社会都将实行社会保障,这是大势所趋,没有必要转变劳动关系综上所述,我局的社会化用工人员转变劳动关系,实行劳务派遣,必将产生诸多的劳务纠纷,影响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第四篇劳务派遣公司申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