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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路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一些问题贺京同“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而有关电路或与电路有关的发明创造是指在发明创造中涉及电路的设计改进或与电路相结合的其它产品的发明创造由于电路形状的不确定性,从我国实施专利法开始,对于什么样的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有关电路发明创造的实用新型专利保护范围等问题,就成了专利工作者及发明人、申请人争论的热点问题为此中国专利局年月日公198912n布了二十七号公告,其中,第七条确定了种种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此后,新发布的《审查指南》对中国专利局二十七号公告的精神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这些无疑为我们处理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与实用新型专利的关系提供了准则然而,笔者认为在这方面有些问题还需进一步深入探讨,并加以明确
一、关于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电路发明创造的问题《审查指南》中指出,“纯电路、仅以电路方框图公开其技术方
5.
2.7案的产品不属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范围”这就是说,纯电路和仅电路方框图公开的技术方案不能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然而,笔者认为有以下两点需要讨论纯电路的概念需要明确很显然,纯电路这个概念,电子学领域并没I有给出定义,因此,在电子学领域,纯电路词没有确定的含义,没有明晰的边界《审查指南》中将纯电路解释为“与产品没有确定的关系,其技术主题不是产品如稳压电路、滤波电路等,尽管它们可以应在许多地方,但不能以产品的形式单独存在”这个解释显然有一定的“灰度”由于概念上的“灰度”,势必造成不能授予实用新型专利的与电路有关的发明创造的范围的不确定性因而也容易使审查员与申请人或代理人之间或其他人之间就上述问题产生不一致用权3因此,对纯电路这一概念要有一个科学的,符合专业约定的,边界明晰的定义如果这一定义一时不便给出或定义困难,可用穷举方式规定各种不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电路产品,并且以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对以后逐渐出现的并认为不易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属于该范畴的产品,不断予以追加公告,以构成完整体系对于仅以电路方框图公开其技术方案的产品不宜一概而论都不授予实2用新型专利权仅以方框图为基础的技术方案不能被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这主要是从两点考虑的一是有方法发明之嫌;二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关于“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做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的要求然而,有些由典型单元电路构成的组合发明完全可以满足上述两个条件这类发明创造是一种具体产品,而且,方框图内的每一■个框代表的电路都是现有技术,方框图之间的电路连接关系是“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这样的发明创造,依专利法是满足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条件的而且,从简洁、清晰的角度讲,不必再描述电路的连接关系这类发明创造主要有可以以产品形式单独存在的电路产品的组合发明创造;软、硬件结合的计算机设备及功能卡等发明创造为了进一步阐述上述观点,笔者以一个已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关于电路的发明创造为例,作进一^步说明首先,简单介绍一下该发明的工作原理及背景技术该发明创造为一个万用表的电光学指针表头其结构如图所示它由转换器、译码器、指针译码器和指针显示器构成其工作原理是,欲A/D读的电压由转换器的输入,经转换器完成模一数转换,输出一个Ux A/D A/D数字量给指针译码器的输入端,数字量经指针译码器译码后,产生一个输出信号,驱动一个指针式的液晶显示器背景技术情况是这样的一个转换器与一个译码器和数字显示器连接,A/D是现有的数字式仪表的表头这是本发明创造的基本背景技术,也是本发明的应用领域,而指针译码器与指针显示器连接构成了一种现有数字式万用表的表头从上述分析可知,该发明创造属于电路产品的组合发明,是一种产品并且,框图的各单元都是该领域一般技术人员所公知的技术,单元与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已由单元本身所决定(有时可能是唯一的)因此,此时框图就足以明确该产品的结构(连接关系),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和充分公开的要求故该发明创造可以以框图为基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而且完全没有必要再公开电路的具体连接关系现将该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摘录如下一种电光学指针表头,包括一个转换器,其有模拟量输入端,A/D一个译码器,其输入接转换器的输出端;一个显示器,其输入端接译码器A/D的输出端;其特征在于上述显示器为一个以光作指针的电光学指针显示器;还有一个指针译码器,其接于译码器的输出端与电光学显示器的输入端之间
二、关于电路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撰写与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众所周知,专利的保护范围是由其权利要求所决定的因此,撰写专利申请的核心问题是如何确定一个合适的权利要求然而,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概念对发明创造的限制和电路或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的“形”的不确定性,使得在把握撰写权利要求的尺度上出现了一定的难度,从已公开的专利文献看,主要有这样两类问题一类是权利要求写的过小,失去申请专利的意义;另一类是权利要求不明确,无明确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撰写的过小,使权利范围过小,失去保护的意义这类专利1申请的权利要求书撰写的毛病表现是,盲目地为表现发明创造在权利要求中“形”,而忽视了整体在权利要求中,将电路的每个元件的端子、元件的端子之间的连接不加分析构、取舍一一叙述,认为这就是“结构”这类权利要求不但繁杂、冗长,而且对发明创造的保护范围压缩得极小,有的根本就不具有保护作用权利要求不明确,无明确保护范围,这类权利要求主要语言特征表现
2.为“某产品,由、和构成”或“它还有某某件”A Bo o oooo Cooooo等等,通篇不出现或很少写明元件或单元电路之间的位置关系(连接关系)这类权利要求,从文字上不能构成一个关系明确且完整的产品,因而导致了保护范围的不清晰这类专利申请即使已经被授权,也隐含着被撤销的因素这类问题的出现,同样是因为对电路发明创造及实用新型专利各自的特殊性认识不够,盲目模仿机械或其它领域的专利文件的写法所致笔者认为,避免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
①正确认识有关电路的发明创造在“形”上的特殊性,不能在微观上简单地与机械类实用新型对应,而应从宏观上看其结构与形状及相互关系(连接关系);
②掌握专业知识,并认真分析背景技术,对发明创造中的已有技术、等效电路可适当概括;
③正确使用上位概念,尽可能简化连接关系,突出发明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