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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企业借款合同常用版借款合同书借款人:一日用制品厂(下简称甲方)法人代表贷款人:有限公司(下简称乙方)法人代表甲方是一家注册资本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因生产经营项目的实施临时需要资金,乙方有闲置资金为此,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经充分协商一致签订本借款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执行
一、借款金额:元(大写:人民币)
二、借款期限从一年—月一日至一年一月一日止,借款期限为借款到期后如双方无异议,则本借款合同自动延期年
三、借款利率及计收方法.借款利息为年息,以甲方收到借款日计算利息
1.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2
四、借款用途本借款限于用于甲方生产经营项目,必须专款专用,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挪作他用
五、借款偿还、如甲方不能按期还款,最迟在借款到期前十五天应向乙方提出1延期申请,届时乙方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决定是否延期.如乙方临时需要收回借款,应提前十五天向甲方提出还款申请,借2款利息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利息
六、违约和违约处理:
(一)下列情况均属甲方违约.甲方未能按合同计划用款和还本付息
1.未经乙方同意改变借款用途或挪作他用
2.甲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事项3
(二)根据违约情况,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措施.对违约部分贷款加收最高不超过罚息
1.采取必要法律手段直至依法索偿应付未付借款本息及费用2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共贰份,双方各执壹份本合同若有其他未及事宜,双方进一步商定补充条款借款人:一日用制品厂贷款人:有限公司甲方签字:乙方签字:签约日期:签约日期:企业借款合同常用版
(二)
一、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涵义企业间借款是指无金融经营权的两个企业之间互相拆借资金的民事行为资金拆借作为专门金融业务术语,是指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之间在经营过程中相互调剂寸头资金的信用活动,是一种临时调剂性借贷业务,是短寸头的向多寸头的银行或金融机构拆借资金本文中所指企业间拆借资金,只是借用了金融学“资金拆借”这一术语,实际仍是借款合同的涵义,其内容是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通过书面的或口头的协议,由一方企业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资金借给另一方企业使用,另一方企业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归还本金,支付利息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间借款可能存在多种形式,包括直接订立借款合同,形式联营或投资而实质进行的资金借贷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性质,学界一种意见认为属于广义范围的民间借贷行为,另一种意见认为既不属于有金融机构参与的借贷,也不归类于民间借贷,而应当属于一种独立性质的借贷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是企业间借贷存在着与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很多不同的特点,民间借贷并不能与其完全并论;其次,将借款合同分为有金融机构参加的和无金融机构参加的两种,也仅是学理上的分类,并无法律上的确定性;再次,考察相应的法律依据,目前还没有关于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
二、企业间借款合同的效力一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贷款通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一年—月—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企业借贷合同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司法解释中所指的“有关金融法规”,实际就是指《贷款通则》基于上述规定,长期以来,司法实务中对企业间借款合同是一概否定其效力的,即认为企业间借款合同非法,应归于无效年月日开始实施的《合同法》对合同无效的情形又是如何规定的呢?《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具备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由于企业间借款合同属于合同行为,因此认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