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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属性部委规章及文件部门分类财务管理制定机关财政部颁布文号财政部令第68号施行日期2012年04月01日颁布日期2012年02月07日时效性有效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四章支出管理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七章资产管理第八章负债管理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十二章附则根据《国务院关于〈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批复》(国函
[1996]81号)的规定,财政部对《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二一二年二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的财务行为,加强事也单位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事业单位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第三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事业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第四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严格预算执行,完整、准确编制单位决算,真实反映单位财务状况;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单位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第五条事业单位的财务活动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由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第二章单位预算管理第六条事业单位预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第七条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事业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事业单位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定额或者定项补助可以为零非财政补助收入大于支出较多的事业单位,可以实行收入上缴办法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第八条事业单位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和措施,以及以前年度结转和结余情况,测算编制收入预算;根据事业发展需要与财力可能,测算编制支出预算事业单位预算应当自求收支平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第九条事业单位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以及预算编制的规定,提出预算建议数,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一级预算单位直接报财政部门,下同)事业单位根据财政部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国家对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上级下达的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或者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增加或者减少支出,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时,事业单位应当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门调整预算;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单位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决算是指事业单位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编制的年度报告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年度决算,由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门审批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决算审核和分析,保证决算数据的真实、准确,规范决算管理工作第三章收入管理第十四条收入是指事业单位为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收入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事业单位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收入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第十七条事业单位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第四章支出管理第十八条支出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业务及其他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和损失第十九条事业单位支出包括(-)事业支出,即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事业单位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经营支出,即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事业单位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事业单位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将各项支出全部纳入单位预算,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事业单位规定,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备案事业单位的规定违反法律制度和国家政策的,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在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中,应当正确归集实际发生的各项费用数;不能归集的,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合理分摊经营支出应当与经营收入配比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应当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经济核算,可以根据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的实际需要,实行内部成本核算办法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政府采购制度等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支出的绩效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第二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第五章结转和结余管理第二十八条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第二十九条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第三十条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单位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六章专用基金管理第三十二条专用基金是指事业单位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专用基金管理应当遵循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第三十三条专用基金包括
(一)修购基金,即按照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并按照规定在相应的购置和修缮科目中列支(各列50%),以及按照其他规定转入,用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维修和购置的资金事业收入和经营收入较少的事业单位可以不提取修购基金,实行固定资产折旧的事业单位不提取修购基金
(二)职工福利基金,即按照非财政拨款结余的一定比例提取以及按照其他规定提取转入,用于单位职工的集体福利设施、集体福利待遇等的资金
(三)其他基金,即按照其他有关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专用资金第三十四条各项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第七章资产管理第三十五条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保障事业健康发展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第三十九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前款所称存货是指事业单位在开展业务活动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等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对存货盘盈、盘亏应当及时处理第四十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行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明细目录由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第四十二条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第四十三条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事业单位转让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事业单位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第四十四条对外投资是指事业单位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事业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对外投资在保证单位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不得使用财政拨款及其结余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从事股票、期货、基金、企业债券等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合理确定资产价值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应当提高资产使用效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资产共享、共用第八章负债管理第四十七条负债是指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第四十八条事业单位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款项、暂存款项、应缴款项等应缴款项包括事业单位收取的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应缴税费,以及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上缴的款项第四十九条事业单位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第九章事业单位清算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清算第五十二条事业单位清算,应当在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清单,提出财产作价依据和债权、债务处理办法,做好资产的移交、接收、划转和管理工作,并妥善处理各项遗留问题第五十三条事业单位清算结束后,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转为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扣除负债后,转作国家资本金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撤销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合并的事业单位,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五)分立的事业单位,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事业单位,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第十章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第五十四条财务报告是反映事业单位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事业单位应当定期向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第五十五条事业单位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固定资产投资决算报表等主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第五十六条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事业单位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绩效考评的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第五十七条财务分析的内容包括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等财务分析的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人均基本支出、资产负债率等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第十一章财务监督第五十八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和结余管理、专用基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的监督第五十九条事业单位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第六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依法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条事业单位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规则,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六十三条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适用,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规定第六十四条接受国家经常性资助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依照本规则执行;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公益服务性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第六十五条下列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特定项目,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规则(-)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事业单位和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的生产经营单位;
(二)事业单位经营的接受外单位要求投资回报的项目;
(三)经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的具备条件的其他事业单位第六十六条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则制定部分行业根据成本核算和绩效管理的需要,可以在行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中引入权责发生制第六十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事业单位具体财务管理办法第六十八条本规则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附件:事业单位财务分析指标
1.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衡量事业单位收入和支出总预算及分项预算完成的程度计算公式为预算收入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年初预算数土年中预算调整数)X100%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收入数预算支出完成率=年终执行数小(年初预算数土年中预算调整数)X100%年终执行数不含上年结转和结余支出数
2.人员支出、公用支出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衡量事业单位事业支出结构计算公式为人员支出比率=人员支出+事业支出X100%公用支出比率=公用支出+事业支出X100%
3.人均基本支出,衡量事业单位按照实际在编人数平均的基本支出水平计算公式为人均基本支出=(基本支出一离退休人员支出)+实际在编人数
4.资产负债率,衡量事业单位利用债权人提供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能力,以及反映债权人提供资金的安全保障程度计算公式为资产负债率=负债总额+资产总额又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