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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姓名权民法保护现状分析综述姓名权作为人格权利,从维权的角度来讲,在我国的立法中关于姓名权的正面规定较少,在司法实践中前些年的案件也较少,随着社会信息化发展以及公民维权意识增强,近些年在司法实践中有关姓名权维权案件逐渐增多在民法框架下探讨姓名权的保护,应当明确姓名权的保护的请求权基础在《民法典》中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人格权编、侵权责任编中保护姓名权的请求权具体体现如下第一,在合同编的准合同行为的不当得利可以成为请求权的基础,《民法典》的第985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第二,在人格权编中关于姓名权的正面规定可以成为请求权的基础,《民法典》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名称权第三,在侵权责任编中关于责任的归结可以成为请求权的基础《民法典》第10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保护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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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使他人受到损失而自己获得了利益不当得利的构成条件相比于构成侵权要宽松一些只要行为人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权利人遭受损失,并且获利与损失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不要求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实践中直接通过不当得利请求保护姓名权的案例较少,一般发生于同名同姓的公民之间,行为人不存在主观过错而因其与权利人同名同姓,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获得利益,受到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行为人返还不当得利另一种情况是权利人认为行为人构成侵权,但在举证过程中无法证明行为人存在主干过错,在这种情况下权利人可以转而通过不当得利请求权来保护自己的姓名权基于人格权请求权保护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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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行使人格权请求权其主要目的一般是侧重事先的预防,行为人的行为尚未对权利人的经济利益造成妨碍,姓名权作为绝对权的一种,为维护权利人的人格尊产,任何妨碍权利人正当行使姓名权的行为都应当予以禁止具体来说,基于人格权请求权的方式是指姓名权的正当行使受到他人妨碍,权利人可以行使的权利权利人可以通过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方式来保护自身的姓名权停止侵害时一种要求行为人不作为的请求权,权利人的权利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未经权利人的许可,不得随意使用其姓名,为了防止侵权行为的继续以及损害的扩大,权利人自然享有停止侵害的请求权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是权利人的人格权益受到侵害时,予以保护的方式基于侵权的认定保护姓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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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通过认定行为人行为侵权来保护权利人权利时民法中最常见的维权方式需要从认定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以及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方式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姓名权侵权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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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综合分析以上三种请求权基础的法律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认定标准是最为严格的在民法中,一般的侵权行为包括主观过错、加害行为、损害结果以及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个构成要件(-)主观过错就主观过错而言,在姓名权侵权中的同法实务中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观点认为对于主观过错提出较高要求,认为在行为人故意并且具有不正当目的的情况下才认为行为人存在主观过错另有观点认为,只要行为人明知未经权利人许可,私自适用权利人姓名,就构成主观过错在这里,笔者借用刑法中过错认定方式,主观过错分为故意或过失但是显然过失不能构成民法中的主观过错,在我国同名同姓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所以行为人并非故意而使用与其相同姓名是公众造成混淆,不应认定为主观过错所以认定行为存在主观过错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系故意为之才可以予以认定
(二)加害行为加害行为是无可争议的姓名权侵权的构成要件,行为人必须客观上实施了侵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才有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则无行为则无责任一般情况下侵权责任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在姓名权侵权中,一般都是采取作为的方式侵害姓名权即侵害姓名权需要存在干涉、盗用、假冒他人姓名或者不适当的使用他人姓名的情形,一旦具备此行为,就认定行为人存在加害行为
(三)损害结果学理上认为损害结果是否发生直接影响侵权责任是否产生,在《民法典》的1165条中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利造成损害的,应当承当侵权责任这其中就明确规定了侵权责任的承担要求行为必须存在损害后果这也是传统“损害必要说”的观点
(四)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是否存在是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必要条件不可否认的是,在侵权行为发生后,损害的结果有时不仅包括了姓名权受到侵害一种损害结果,由于姓名权的财产属性,姓名权受到侵害的同时,姓名上所附着的经济价值往往也会受到侵害例如未经他人许可,擅自)将他人的姓名用于商业用途,在此种情况下,权利人的经济利益受损因果关系认定时也要注意权利人经济损失与加害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责彳壬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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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在认定行为人行为构成侵权后,行为人一般需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损害赔偿一般是指金钱赔偿,损害赔偿又可以分为精神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是行为人的行为情节较为严重,产生严重后果,对权利人精神造成严重损害,这也是对于人格权受到侵害的一种补救方式例如在前文提到的“冒名顶替上大学”的案件中,就可以通过精神损害赔偿来弥补权利人遭受的侵害另一种赔偿方式就是财产损害赔偿,而姓名权毕竟是人格权的一种,关于财产损害赔偿这一承担方式的应用,如上文所言,一般适用于侵害姓名权与侵害权利人其他经济利益相结合的情形之中,当权利人的财产权利遭受损失,可以请求行为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