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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号2014R00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环保厅(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等要求,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目标,促使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保护生态环境,现就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促进企业治污减排年月底前,各省(区、市)20156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铭、
1.2镉、类金属碑)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不低于每污染当量元在每一污水
1.4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3部门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调整主要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的同时,适当调整其他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鼓励污染重点防治区域及经济发达地区,按高于上述标准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治污减排和环境保护
二、加强污染物在线监测,提高排污费收缴率各地要结合行业特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企业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的监测,切实提高排污费收缴率一是对已经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且通过有效性审核的企业,应严格按照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二是扩大以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应用范围年底前,所有具备安2014装条件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的安装并正常运行;2015年底前,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的钢铁、造纸、水泥等主要污染行业,实现严格按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年底前,所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均要实现按自动监控数据2016核定排污费三是对排放污染物种类多、无组织排放且难以在线监控的企业,应按照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方法和监督性监测数据,严格核定排污费四是大力推广政府从第三方购买专业服务,由第三方负责安装、运营和维护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确保监控数据真实、准确五是切实加大排污费执收力度,做到应收尽收
三、实行差别收费政策,建立约束激励机制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2011(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也要按照各省(区、市)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各地要加强对超限值排放污染物的监测和动态甄别工作,确保差别排污收费政策落实到位
四、加强环境执法检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环境执法检查和对排污费征收情况的检查,严厉打击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等违法行为;坚决查处未按规定缴纳排污费或者逾期不缴纳的行为,并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要向社会公开企业污染物排放、排污费征收及使用情况等信息,提高透明度要设立热线电话、网络举报等平台,畅通公众表达渠道;对举报的违法排污,擅自减征、免征、缓征排污费等问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各省(区、市)价格、财政和环保部门要在年月底前,将调整排污费征20156收标准等政策落实情况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将联合建立排污费收缴情况季度通报制度,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年月日201491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
(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四)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五)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1.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
2.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3.同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特此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22日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公厅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