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窑头电除尘器买卖合同合同编号XD-SN-014买方洛阳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筹建处卖方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时间2006年8月15日签订地点河南洛阳新安庙头买方洛阳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筹建处卖方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条款定义
11、“合同”指买方和卖方(以下简称合同双方)已达成的协议,即由双方签订的合同格式中的文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组成合同部分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指合同规定,在卖方全面正确的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款项
3、“货物”指卖方按合同要求,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手册及相关技术资料和其它材料
4、“服务”指合同规定卖方须承担的指导安装、调试、技术协助、校准、培训以及其它类似的售后服务义务
5、“现场”指洛阳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筹建处设备安装的地点
6、“验收”指买方依据技术规范规定接受合同货物所依据的程序和条件条款供货范围2
一、标的物窑头电除尘器26/
12.5/3W
0.45-BS930壹台(套)供货范围、技术参数详见技术协议(附后)
二、合同供货范围虽然在供货合同中有表述,但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有任何漏项和缺陷,在供货合同中并未列入而且确实是供货范围内应该有的并且是为满足合同技术协议对合同设备的性能保证要求所必须的,均应由卖方负责将所缺货物补上,所发生的费用由卖方负责条款价格
31、卖方按照本合同条款2所提供的合同设备总价为人民币
233.5万元(大写贰佰叁拾叁万伍仟元整),此价格含设备费、设计费、装车费、运输费、运输保险费、包装费、技术资料费、技术培训费、指导安装调试费、保温材料费、必备备件,工具及各种杂、税费
2、上述合同价格为卖方将合同设备全部运输到买方工地的最终价格,不因任何因素的改变而改变条款技术规格及标准4本合同项下所供货物的技术规范及标准按技术协议(附后)规定执行条款包装、运输及交货时间5
一、包装
1、卖方应依照货物的不同形状和特殊性质,将提供的全部货物须采用相应标准的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种包装应适于长途运输,并有良好的防潮、防震等保护措施,以确保货物安全运抵现场卖方应承担由于其包装或其防护措施不妥而引起货物锈蚀、损坏和丢失的任何损失的责任和费用每件包装应附有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各二套,一套原件在包装箱里,另一套复印件直接交付给买方
2、箱内的零散随机部件将由卖方贴上标签,注明合同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及位置号,部件在安装图上的号码、配件、工具
3、包装费用由卖方负担,包装物由卖方回收
二、运输
1、运输方式卖方采用汽车运输到买方现场(发货前3天通知买方)
2、运输费用、保险费用、及相关杂费由卖方承担且已包含在合同总价内
三、交货时间和地点
1、交货时间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于2006年n月20日起按安装顺序陆续发货,2007年2月28日前将合同货物全部安装、调试结束
2、交货地点买方设备安装现场卸车费用由卖方负担条款安装与调试
61、卖方应指派技术熟练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买方现场设备的安装和调试,并负责对买方人员进行操作及维修的技术培训,安装调试所需人工、起重、吊装等由卖方负责并承担费用
2、买方为卖方现场安装、调试人员提供食宿方便,费用由卖方承担条款支付7
一、付款方式电汇或汇票
二、买方将按照下列条件和比例向卖方支付货款
1、合同签订后一周内,卖方出具合同总价30%货款财务正式收据,买方确认无误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30%货款(即
70.05万元)作为预付款
2、合同设备制造进度达到总工作量的60%时(凭买方验收证明),卖方出具合同总价30%的财务正式收据,买方确认无误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30%设备款(即
70.05万元)
3、卖方将合同设备全部制造完成,具备发货条件,经买方到卖方对其按数量和技术协议要求进行初步验收后,一周内支付合同总价10%设备款(即
23.35万元)卖方收到该批货款后一周内按设备安装顺序开始陆续发货、并向买方开具税务部门认可的合同全额增值税发票(税率17%)一份(若出现税务部门不认可的发票,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4、卖方将合同设备全部运到买方安装现场,经买方对其按数量和技术协议要求进行初步验收后,一周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设备到货款10%(即
23.35万元)
5、合同总价的10%(即
23.35万元)在达到下列条件且完整无误后一个月内支付
(1)、设备安装调试合格,稳定运行满30天,且通过环保部门验收(验收费用由买方负担)达到各项指标耍求或设备单机调试合格90天,二者已先到为准
(2)、双方办理设备性能考核验收,且达到技术协议要求
(3)、各种技术资料、合格证、说明书等全部交给买方
6、合同总价的10%(即
23.35万元)作为质保金,在达到下列条件且完整无误后,一个月内由买方向卖方支付
(1)设备质保期12个月满
(2)自买方收到全部货物后18个月
(3)设备运行状况和性能指标达到设计和买卖双方签定的有关技术要求条款质量保证
81、卖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货物是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采用的是优质材料和第一流的工艺,并在各个方面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要求卖方应保证其货物经过正确安装、合理操作和维护保养,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运转良好在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造成的任何缺陷或故障负责出现上述情况,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后2天内,免费负责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除了任何进一步的补救外,卖方将承担修补或更换部件及装运的全部费用如果在安装和合同设备的调试阶段,由于卖方技术人员指导失误或卖方所供技术资料、图纸、名称的错误,设备出现缺陷或损坏等,卖方应免费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零部件或整机除了任何进一步的补救之外,卖方将承担修补或更换部件及装运的直接费用
2、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最终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在任何情况下不迟于到现场后18个月作为货物质量保证期(若由于卖方原因或设备质量原因,则质保期相应顺延)卖方所供货物在安装调试结束,达到技术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稳定运行30日,买方按本合同技术协议指标进行最终验收并就货物质量进行评估或提出异议若由于卖方的原因,考核结果不符合设备的技术规格,卖方须在15日内,以可行的方法使设备达到技术规范要求若设备仍无法达到技术规范要求,则由卖方无条件拆除设备拉回,并退还买方已付给卖方的所有货款,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若买方同意让步接受,则每发生一项与合同技术指标要求不符的内容,罚卖方合同总额的设,最高不超过合同总额的5%o
3、卖方应保证合同设备的使用和制造以及产品销售不会引起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权赔偿,如果出现第三方的针对买方使用卖方按照本合同提供的合同设备和技术文件的侵权诉讼卖方应有独立的权利和责任自费辩护和解决这些问题买方不承担任何法律和经济责任买方应向卖方提供诉讼方面的必要信息
4、卖方对合同设备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处理,所有费用由卖方负担质保期外,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也应在限定时间内免费处理,所需材料费、配件费由买方负担条款检验
91、合同设备发运前,卖方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合格证书(该合格证书将作为付款的重要依据之一),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卖方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该检验费用由卖方负担
2、合同设备具备发货条件,卖方应提前七天通知买方到卖方工厂共同对合同设备进行检验,若买方确认合同设备不具备出厂条件,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交货责任
3、合同设备运抵买方现场后15天内,买卖双方共同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依据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4、如果货物在条款8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5、买方有权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在卖方工厂对合同设备进行监造和检验,卖方应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若发现卖方使用的材料、外购件或制造工艺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买方应向卖方提供书面整改通知卖方应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否则为卖方违约,买方有权拒付货款同时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而提出索赔直至终止合同买方不承担由此造成的延期付款责任条款索赔
101、卖方对货物与合同要求不符负有责任,并且买方应在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和验收测试期限内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卖方应按买方同意的下述方法解决索赔事宜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设备;或修理缺陷部分,以达到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承担买方遭受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相应延长被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但最长时间不应超过到买方后18个月
2、如果由于卖方责任买方提出索赔,应及时通知卖方,卖方若有异议,在收到索赔通知单14天内提出复议,双方就此再次谈判如果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后14天内未能予以答复,该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若卖方未能在收到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一些的时间内,按买方同意的第1项任何一种方式处理索赔事宜,买方将从未付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同时保留进一步要求赔偿的权利
3、若有任何轻微的损坏,买方可以自行排除,有关的合理费用,经双方协商,由卖方支付
4、如属买方使用不当造成损坏,卖方也应积极处理,费用由买方承担条款延期交货
111、如果卖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按期交货(不可抗力除外),在卖方同意支付核定损失额的条件下,买方将同意延长交货期核定损失额的支付将从未付款项中扣除核定损失额比率为每迟交7天,按迟交货物金额的
0.5%,不满7天按7天计算,但是,核定损失额的支付不得超过迟交货物金额的5%如果卖方在达到核定损失额的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有权因卖方违约终止合同
2、如果因买方原因,买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卖方原因除外),又未能征得卖方的同意延期的条件时,超过两周宽限期后,每推迟七天按迟付款金额
0.5%罚款,不满七天按七天计算但是,核定罚款额的支付不得超过推迟付款金额的5%条款不可抗力
121、签约双方任一方由于受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而不能执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其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件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件系指买卖双方在执行本合同中任何一方不能控制和不能预见的,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
2、受阻一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用传真或电传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后7天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寄给对方审阅确认,一旦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持续30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并在一个月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条款仲裁
131、在执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经协商不成,应提交仲裁
2、仲裁机构为洛阳仲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由合同双方各挑选一名仲裁人员,另双方共同议定一名人员参加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决定,并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4、仲裁费应由败诉方负担,或根据仲裁结果处理
5、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部分,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条款违约终止合同
141、在补救违约而采取的任何其它措施未能实现的情况下,即在卖方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违约通知,提出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⑴如果卖方未能在合同条款5中规定的期限后的两个星期内或买方准许的任何延期内交付部分或全部货物⑵卖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2、若卖方未能于30天内提出反对,即视为卖方同意终止合同的要求若卖方不同意终止合同,可于30天内提出仲裁条款适用法律15本合同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解释条款通知16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条款合同生效
17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双方履行完各自义务索赔完毕时终止
2、本合同一式8份,买方执6份,卖方执2份条款其它约定事项
181、所附技术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未经买方事先同意,卖方不得将本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3、买方根据工程需要可以要求卖方提前交货,但要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
4、若买方设备土建基础具备安装条件,卖方应在接到买方通知15天内,将设备基础整套发运至买方现场
5、卖方提供的所有技术资料一式叁份
6、卖方指导安装、调试人员应遵守买方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作好自我的安全防护措施,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不安全事件发生,一切责任由卖方承担
7、卖方应为西安西矿环保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合同设备安装单位)对本合同设备安装提供担保书
8、卖方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提供给买方设备基础图、设备外形图一式2份
9、卖方的投标文件是本合同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效力依次为合同、技术协议,投标书
10、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字页委托代理人(签字)卖方:西安西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方洛阳万基水泥有限公司筹建处地址西安市高新路25号瑞欣大厦22D地址新安县万基工业园区电话:电话传真传真邮编710075邮编471832联络人严桂林联络人王振伟开户行西安市招商银行高新支行开户行新安县建行帐号0308110-5081399110001帐号税号税号法人代表王毅法人代表王清凯委托代理人(签字)签定地点河南洛阳新安庙头签定日期20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