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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以下简称农信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是全省农信社办理各项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制度,是制定各类信贷业务制度的基本依据第三条信贷经营和管理坚持安全性、流动性和效益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服务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为宗旨第四条本制度所指信贷业务是指农信社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贷款、信贷承诺、承兑、贴现、证券回购、贸易融资、保理、信用证、保函、透支、拆借、担保等表内外业务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客户经理是指县(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县级联社)及其分支机构中为客户提供综合金融服务的客户管理人员第二章信贷管理基本原则第六条实行客户信用等级管理客户信用等级评定是农信社客户授信管理的基础工作评定内容主要包括信用履约、偿债能力、盈利能力、经营能力、客户领导者素质和发展前景等因素第七条实行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是农信社对客户实施集中统一控制客户信用风险的管理制度县级联社对应授信客户必须遵循“先授信,后用信”的原则,做到授信主体统一,标准统一,内容统一,对象统一第八条实行审贷分离、贷放分控制度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将调查、审查、审议审批、发放支付、贷后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责分解,由不同经营层和不同部门(岗位)承担,各负其责,实现其相互制约和支持
(一)客户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的受理(营销)、调查评价、项目评估、信用等级初评、授信额度测算、放款和贷后管理等工作;
(二)放款中心(岗)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发放和支付的审核工作;
(三)信贷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信贷业务审查、信用评级审查、授信额度审查、放款条件审查、风险管理、资产保全、法律事务、信贷检查等工作第九条实行信贷审议审批制度授信业务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会,下同)是县级联社信贷业务决策的议事机构,审议需经评审会审议的信贷事项,对有权审批人进行制约以及智力支持评审会由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具有贷款管理或评审能力的人员组成第十条实行授权管理制度办理信贷业务实行逐级有限授权,有权审批人作为经营管理层的负责人,就信贷运营的全过程及最终结果对县级联社理事会负责第十一条实行主责任人、经办责任人制度在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各环节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具体承办人为经办责任人,相应承担各自责任第十二条实行信贷业务咨询和备案制度对上级管理部门要求咨询和备案的信贷业务,按规定进行咨询和备案第三章客户对象和基本条件第十三条客户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第十四条客户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事业)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持有人民银行核发且年检合格的贷款卡;
(三)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四)借款人生产经营合法、合规;
(五)借款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六)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七)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十五条客户为自然人的,申请信贷业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借款用途明确合法;
(二)借款申请数额、期限合理;
(三)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四)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五)借款人在农信社开立金燕卡或个人结算账户;
(六)农信社要求的其他条件第四章信贷业务种类第十六条贷款是指农信社根据客户申请,对其自主提供的并按约定的利率和期限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贷款按期限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其中流资贷款期限为1年以上(不含1年)3年以下(含3年)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的贷款第十七条贷款按方式划分为信用贷款和担保贷款
(一)信用贷款,是指以客户的信誉发放的贷款信用贷款主要用于经过信用评定的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以及有特殊规定的客户
(二)担保贷款,分为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
1、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农信社原则上只发放按约定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贷款
2、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发放的贷款
3、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第十八条贷款按性质和用途分为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消费贷款、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第十九条票据贴现,是指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汇票的方式,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行为农信社票据贴现期限自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第二十条其它资产和或有资产信用品种新开发的信贷业务品种按有关规定办理第五章信贷业务操作管理第二十一条办理信贷业务基本流程受理一调查一审查一审议审批一信用发放与支付一贷后管理第二十二条办理信贷业务要按权限、按程序运作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县级联社组织评估或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第二十三条信贷产品利率定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利率政策,结合农信社实际,从客户等级、信用状况、贷款用途期限、贷款方式、风险状况、与农信社的关系以及谈判地位等方面来确定贷款利率第二十四条合同管理按规定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定要求的,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签订合同要保证合同文本之间的法律衔接,保证合同的合法、有效第二十五条信贷风险预警对客户信用状况、债权债务关系、财务和非财务等因素等进行监控,当可能危及信贷安全时,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第二十六条信贷违约处理客户未按信贷合同的有关约定履行义务,要按合同约定和有关规定采取计收利息、停止提供新信用、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信用、依法起诉等措施第二十七条客户维护对客户要提供多方位服务,巩固、稳定优良客户,建立主动退出机制第二十八条信贷档案信贷档案是提供、管理、收回信用全过程的真实记录,是加强贷款管理、保护贷款安全的重要基础信贷档案要做到分段管理、专人负责、按时交接第六章信贷资产风险监管第二十九条实行和完善信贷资产质量监管制度对信贷风险资产进行分类、认定、登记、监测、债权保全、核销第三十条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级,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其中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为不良信贷资产第三十一条征信系统管理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和省联社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实行不良贷款认定和监测考核制度严格标准,按规定权限和程序认定,真实反映信贷资产质量对不良贷款落实责任,严格考核第三十三条债权保全对借款人不能依照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或不能落实还本付息事宜的,应当及时进行债权保全,必要时可以依法在新闻媒体披露或采取诉讼等法律措施应防范、抵制和纠正客户逃废债权、侵蚀信贷资金和逃避信贷监督以及其他不利于偿还债权本息的行为第三十四条抵债资产管理按照“审慎接收、合法取得、妥善保管、规范操作、及时变现、正确核算、确保农信社利益”的原则,在授权范围内,做好以资抵债资产的接收、估价、保管、处置和核算工作第三十五条损失类贷款核销按规定提取贷款损失准备,并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核销损失类贷款第三十六条实行不良贷款清收管理制度资产保全部门负责不良贷款清收和管理第七章信贷管理电子化第三十七条信贷管理电子化是指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把信贷日常业务操作、决策管理、数据统计分析、信贷风险分类预警、信贷监督检查等行为全部纳入计算机处理,形成覆盖信贷管理全过程的科学体系,是信贷管理的重要手段第三十八条信贷管理系统的人员管理信贷管理系统必须按规定设置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负责有关数据的登录、处理和系统维护等第三十九条信贷管理系统的安全管理系统操作员、系统管理员要按规定操作,严守机密,不得将数据结构、操作密码告知无关人员或泄漏客户的商业秘宓LJJO第八章信贷人力资源管理第四十条按照“审贷分离、贷放分控”的要求设置信贷经营与管理机构,确定岗位,合理配备信贷管理和经营人员第四十一条实行客户经理持证上岗制度所有客户经理应通过考试、考核获取上岗资格第四十二条实行客户经理等级管理制度对已取得上岗资格的客户经理,按照工作能力和业绩进行考核评定,实行等级管理,不同等级授予不同权限,享受不同的待遇或不同的工资系数第四十三条建立定期培训制度县级联社要加强对客户经理的培训,通过集中培训、在岗培训、案例培训等多种方式提高客户经理业务技能和道德素养第四十四条违背信贷管理有关规定的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五条建立信贷重要岗位轮岗交流、强制休假、离任审计制度第四十六条建立信贷回避制度客户经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的关系人申请的信贷业务,应主动申请回避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或优于其他借款人的条件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第九章特别规定第四十七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对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没有规定或需突破农信社现有政策制度规定的信贷业务,实行特事特办制度第四十八条信贷业务授权和转授权实行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客户、不同信用品种分别授权或转授权第四十九条除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或人民银行)批准外,不得发放从事股权、期货等投资的信贷第十章附则第五十条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参照本制度执行第五十一条本制度由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河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试行)豫农信贷
(2005)8号同时废止凡与本制度不一致的,均以本制度为准第五十二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