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8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八项制度作目录者周森德(道真自治县水务局退休干部2023-1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会议制度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和登记建档制度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一、组建由工程建设项目法人牵头、参建各方负责人参与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统一领导和协调工程建设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国家和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技术标准、规程规范
三、参建各单位都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和贯彻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职责
四、贯彻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把安全生产责任细化到每个部门和岗位
五、认真贯彻先培训后上岗制度督促参建各方对各类人员
(三)较大事故,是指一次性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一次性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急性中毒10人以下),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以上”涉及本数,“以下”不涉及本数
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二)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安监局、县水务局报告,同时报告工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安监部门和水利(务)部门
(三)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县水务局报告
(四)乡镇水利(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水务局报告,报告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五)县水务局接到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报告县人民政府应急办公室、县安监局和遵义市水务局
(五)联系电话县安监局;县水务局,…
三、事故报告重要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通过;
(四)事故已经导致或者也许导致的伤亡人数(涉及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用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四、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五、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六、事故救援及事故现场保护
(一)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因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对象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七、事故调查项目法人和事故责任单位应积极无条件地接受并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组建的事故调查组的调查
八、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或者不积极配合调查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和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各单位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监督和管理,保障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及其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把人的生命放在第一位,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贯彻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思想至IJ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贯彻到位
二、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贯彻,重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的责任,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三、责任追究范围国家工作人员、公司相关负责人在安全生产工作有失职、渎职、违法行为,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党纪政纪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单位和相关负责人的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突破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的;
(二)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整治和整改不力,致使发生事故的;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迟报、漏报、隐瞒、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的;
(四)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改变事故性质或庇护事故责任者的;
(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有关负责人或负责人未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导致严重后果的;
(六)在事故调查解决期间擅离职守或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别人作伪证的;
(七)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八)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九)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
(十)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四、坚持安全生产事故解决的“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因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解决不放过
六、凡受到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责任单位和负责人员,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按照有关规定,取消当年评先选优、职务(职称)资格晋升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可以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涉及场合和设施)第三条,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
(一)高处坠落在作业中,由于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或作业人员的失误,致使发生作业人员坠落伤害
(二)物体打击高空作业时的坠落物,致使发生人员砸伤、碰伤
(三)坍塌是指重大危险的设备、设施和场合发生部分或整体坍塌产生的巨大能量致使发生的伤害如高边坡、基坑开挖、隧洞、脚手架(含承重排架)、塔吊、高大模板、地质复杂、地下水丰富、拆除工程、建筑物等
(四)压力容器、易燃易爆物品如压力管道、液化罐(瓶)、储气筒(罐)、油类、炸药
(五)有害气体、触电、火灾如隧洞施工爆破粉尘、有害气体、机械产生的废气,施工中输电线路的破损及其电器设施安装使用不规范、办公室场合和宿舍火灾等
(六)自然灾害涉及洪涝、泥石流、山体滑坡、地震等条按照重大危险源的种类和能量在意外状态下也许发U!
(七)食物中毒生事故的最严重后果,重大危险源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死亡30人(含30人)以上的重大危险源
(二)二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死亡10-29人的重大危险源
(三)三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死亡3-9人的重大危险源
(四)四级重大危险源也许导致死亡卜2的重大危险源第五条单位的重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第六条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县水务局举报第七条各单位对本单位下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合进行辨识,属于重大危险源的,应当进行登记,并建立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
(一)贮区、贮罐(瓶)水电站压力管道、储存放液化、气化、易燃易爆的贮罐(瓶)、设施
(二)库区(水库和仓库)水库、炸药、雷汞库(房)
(三)工程建设场合存在重大危险源的第八条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档案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报告
(二)安全管理制度
(三)安全管理与监控实行方案
(四)监控检查表
(五)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六)报表第九条各单位应当至少每3年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组织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国家对评估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条安全评估工作可以由各单位组织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安全评估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条件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当出具《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数据准确,内容完整,建议措施具体可行,结论客观公正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安全评估的重要依据
(二)基本情况
(三)危险、有害因素辨识
(四)也许发生的事故种类及严重限度
(五)等级
(六)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
(七)应急救援预案的评价
(八)评估结论与建议等第十二条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各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将《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各单位应当对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进行定期检测,对重要的设备、设施进行经常性的检测、检查,并做好检测、检查记录第十三条各单位要建立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人员对实行平常安全监控管理第十IUi条对新增长危险物品新产生的重大危险源,各单位应当及时报送县安监局和水利局备案;对已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县安监局和县水务局核销第十五条各单位重要负责人应当保证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所需资金的投入第十六条各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用的应急措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二第十七条各单位应当将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也许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别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第十八条各单位应当在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现场设立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并报送县安监局和县水务局备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涉及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及周边环境概况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救援启动程序与行动方案
(四)应急救援设备与设施
(五)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和物资储备
(六)应急响应、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七)应急救援紧急处置措施
(八)救援后的恢复与程序
(九)培训与演练第二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和演练计划,适时组织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并于演练10日前告知县安监局和县水务局第二十一条县水务局应对各单位报告的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监控实行动态管理第二十二条县水务局在监督检查中把危险物品、重大危险源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监督检查的内容涉及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防止生产安全事故措施贯彻情况
(三)登记建档情况
(三)安全评估、检测、监控情况
(四)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情况
(五)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立情况
(六)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七)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情况
(八)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情况
(九)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情况
(十)平常管理情况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三条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隐患单位立即排除在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撤出危险区域,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方可恢复使用条县水务局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应通报给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协助县安监局和乡镇人民政府对隐患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实行有效的管理与监控第二十五条发生安全事故,应当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准确上报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县水务局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县人民政府、县安监局和市水务局,并立即赴现场指导救援抢险工作开展安全培训教育,“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以及相关工种人员必须经国家或行业部门培训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参建“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六、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其隐患整改安全检查分为项目法人组织的安全生产督查、监理单位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施工单位组织的平常检查和巡查各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各级政府安监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遏制建设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强化预案编制和管理参建各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建设实际,编制符合本工程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汛期施工度汛方案、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各方应及时对编制的预案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规定报相关单位备案各方应加强预案管理,强化抢险物资储备和救援队伍建设,适时组织应急抢险演练,提高应急抢险处置能力
八、强化从业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工伤害保险的贯彻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品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丛业人员在工地作业必须按规定着劳动保护用品
九、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必须依法参与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十、事故报告和责任追究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要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的规定,建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和事故报告操作流程,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必须按照法定程序逐级上报,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县安监局和县水务局报告相应承担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党政政纪严厉解决
十一、探索推行全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一是推行工程承建单位向项目法人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二是施工班组向施工单位、丛业人员向施工班组或施工公司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在工程建设期间未发生安全事故,退还风险抵押金,如发生安全事故,风险金不予退还
十二、要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要制订年度目的考核办法,对施工公司完毕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对完毕年度控制目的的先进单位要予以表彰,对未完毕年度考核目的的单位通报批评,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安全生产会议制度
一、项目部安全生产会议执行定期召开与不定期召开相结合的会议制度
(一)定期召开会议制度年初召开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会议;每月中旬召开调度会议;每季度中期召开专题会议;次年1月召开上年度考评考核总结表彰会议
(二)不定期会议制度根据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安排部署及其规定及时召开
二、会议主持人安全生产会议原则上由领导小组组长主持,组长不在时由副组长主持,必要时由安全生产办公室主任主持
三、会议的内容
(一)传达贯彻上级安全生产文献及会议决定、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二)听取参建单位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听取安全生产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查检情况通报
(三)分析当前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安排部署下一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
(五)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教训,通报表彰先进
四、在开会之前,召集者应做好有关资料准备工作,重要会议会后要下发会议纪要
五、要作好会议记录,存档备查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制度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定、意见,领导批示指示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贯彻,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检(督)查的目的目的通过定期不定期的检(督)查,及时发现不安全因素、不安全行为以及管理缺陷,及时纠正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清除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设备、工作环境、人员操作、管理等各方面存在的也许发生安全事故的隐患,有效防范工程建设各类安全事故发生
二、检(督)查内容查思想即查领导是否树立“红线”意识,把人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放在首位,是否将安全生产任务栏入与经济发展同等重要的位置,是否坚持“不安全不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是否能对的解决好安全与工程建设速度、安全与工程效益的关系;查职工是否具有有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查制度查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建立,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是否建立健全,“一岗双责”责任制是否贯彻,奖惩制度的制订及其执行是否严明查管理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是否健全,配备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到位到岗,班组兼职安全生产人员是否配齐;查目的管理和工程建设全过程安全管理状态查证件查公司应具有的各种合法证件是否具有并在有效期内;查应持证人员的资格证件是否合法合规并做到持证上岗、挂牌上岗;查产品的相关合法证件查预案贯彻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抢险预案、专项预案的制订完善以及应急演练的贯彻查培训教育查各种安全培训教育是否贯彻,参建人员是否开展100%进行了岗前安全培训并建立了培训档案查隐患查工程建设区域、办公区域、民爆物品储存区域、食宿区域、危险物品存在的安全隐患查设备设施查用于工程建设的设备、设施、工具是否处在安全状态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贯彻即检查临边临崖、高边坡、深基坑、脚手架、起吊设备、洞挖及其回填衬砌、排水、通风、降尘、电力设施、压力容器、危险品贮藏、防雷、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措施的贯彻查安全防护措施的贯彻查参建人员是否按照规定配戴劳动保护用品,危险岗位作业人员是否持防护器材、工具操作查安全氛围工程建设区域范围内警示标志内容是否符合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警示标志和数量是否满足安全生产规定,字体及其颜色是否醒目查整改即检核对已经发现的隐患的整改贯彻情况
三、检(督)查组织领导及其方式检(督)查组织由各单位组织,负责人牵头,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或技术人员参与,组成检(督)查组,制订检(督)查方案,明确检(督)查内容和规定,认真开展检(督)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定期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不定期检查是对重要时段、重要部位、重要施工场合、环节开展安全检查
四、整改、复查验收对检(督)查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检(督)查组应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成整改;被检(督)查单位必须依法进行整改,整改结束申请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室复查验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和登记建档制度
一、为加强对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登记建档工作,防止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也许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可以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所有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通过一定期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隐患排查整改治理工程建设参建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的实际,开展安全隐患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治理
四、事故隐患登记建档内容涉及隐患名称、部位、发现的时间、报告时间、拟采用的整改措施及方案、整改贯彻情况、隐患消除时间等
五、单位重要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治理、登记建档工作全面负责,认真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重点排查、分析本单位事故隐患,研究贯彻防范、监控、整改措施;
(二)建立事故隐患治理整改、登记建档责任制度;
(三)检查发现的一般事故隐患,应明确相关负责人立即整改治理;
(四)检查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要按照“五贯彻”(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和应急预案)制订整改方案,迅速组织整改治理
(六)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所在地政府安监部门
六、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制订整改方案,明确整改负责人和时限,贯彻整改措施和经费投入以及预案,整改结束后要申请挂牌部门的复查验收安全生产工作信息通报制度安全生产信息收集、动态简报编发、报表、工作意见、专项行动开展情况、总结报送由项目部安全生产办公室负责
一、负责收集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信息、资料收集,编发专题和综合性动态简报
二、每月底向参建各方书面通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施工单位应准时向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报送安全生产事故报表、隐患排查治理报表(含纸质报表、电子版本以及网络报表)
四、每年年初、6月25日、12月25日分别向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当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半年总结和全年总结
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报告重大隐患和事故情况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条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21号),制定本制度
一、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一次性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涉及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特)大事故,是一次性指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急性中毒5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