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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有关国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一般规定国有公司能否对外提供担保?可以《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或者为别人提供担保,根据公司章程勺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策;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勺总额及单B项投资或者担保勺数额有限额规定勺,不得超过规定勺限额B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策B B B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公司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国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别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派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勺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的权益B
二、法律有关国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国有公司对外担保决策程序?辨别国企性质,决策程序稍有不同《公司国有资产法》第三十二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勺,除根据本法第三■一条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日勺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的以外,国有独资公司由公司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B H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第三十三条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勺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B委派的股东代表应当根据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权利(第十三条履行出资人职责勺机构委派勺股东代表参与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勺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批示提出提案、刊登意见、行使表B BH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日勺状况和成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至此,从法律、行政法规的角度来看,国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与一般的非国有公司提供担保的状况无太大差别,仅是国有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系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股东代表进行,并在会后将状况和成果及时进行报
三、国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部分特殊规定(部分地区)由于国有公司资产受国资委的监督与管理,从国有资产的监管角度而言,各地方不同限度上存在某些特殊规定、被担保对象为保证被担保对象勺还款能力,或避免因被担保对象与担保公司所属的政府所1在地相距过远,难以对其实时信息时有效掌握,各国资委一般会对被担保对象勺地B区范畴、经营状况等状况进行限制,如B《上海市奉贤区国有公司对外担保业务备案办事指南》
五、审批条件
(二)不予批准对外担保备案日勺条件向本区开发区、区属国有公司以外勺任何组织和个人提供担保勺;对没有产权关系、主营业务关联度不高日勺公司,原则上不得提供担保;违背对外担保有关规定行为的;对持续两年亏损、扭亏B B无望或资不抵债的全资、控股公司原则上不予担保《上海市静安区有关规范区管公司对外担保、借款行为勺若干意见(试行)》
一、公司对外担保权限及审批
(一)本区区管公司自本意见实行之日起不得向我区B国资监管范畴之外(指国有参股或无投资管理关系、或虽持股比例较高但实际无法对其实行实质性控制)日勺公司提供贷款担保已提供担保日勺必须采用风险防备措施,一旦担保合同期满,应即刻停止对外担保,不得再续保、担保限额国有公司要执行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肩负国家经济管理(调节社会经济)勺职2能,需要保持其资金日勺相对稳定,不可由于过度勺对外提供担保而导致勺资金B局限性因此,对国有公司提供担保勺限额也存在限制规定,如B BB《广州市市属国有公司担保管理措施(试行)》第四条担保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日勺担保资格;
(二)公司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代为清偿债务的能力;
(三)担保总额合计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勺(含);
(四)对同一种被担保人提供日勺合计担保余额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B50%并净资产勺(含);
(五)单笔担保额不高于本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合并净资产勺(含)B30%B10%、担保审批担保审批是国有公司提供担保时区别于非国有公司勺明显特点,国有公司作为3全民所有制公司,由国家出资设立或控股、参股,在一定限度上可算作为国有资产B勺一部分为避免国有资产勺流失以及国有公司担保被滥用,各地国资委对国有公B司提供担保时需要报审勺事项也有着相应的规定,如B《安徽省省属公司担保管理暂行措施》B第十六条省属公司全资、控股公司之间提供担保日勺,担保人和被担保人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属公司批准;省属公司为其全资、控股公司提供担保勺,由省属公司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在个工作日内报省国资委备案;除上述情形外,省属B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勺,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7B但是,需要提示的是,上述有关国有公司对外提供担保的规定多数为地方的国资委文献,基于各地方国资委对于国有资金具体监管程序与监管方式有所分析与操作差别,具体到某一种项,仍需要根据提供担保公司所在地的具体规定进一步
三、国有公司未履行国资委审批或备案手续的,提供担保与否有效?结合参照案例及分析有效但对关联方的担保决策上未经国资委批准的,理论上违背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如根据《公司国有资产法》第四十三条国家出资公司勺关联方不得运用与国家出资公司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公司利益B本法所称关联方,是指本公司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B第四十五条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勺机构批准,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B(-)与关联方签订财产转让、借款勺合同;
(二)为关联方提供担保;B
(三)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公司,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投资案例安徽省投资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开州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号)最高法民申号案件背景月日濮范高速公司向濮阳银行开州支行提出了借款万元的申请,370并于同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表决通过;月日,安控公司召开了第五届八次股东会议,35经公司股东会表决通过,全体与会股东一致批准为濮范高速公司向濮阳银行借款万元整35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承诺以公司日勺所有资产和收入归还濮范高速公司借取贷款所产生勺所有债务;月日,濮范高速公司与濮阳银行开州支行签订编号为濮银开州借字第号人民币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重要商定借款金额万元,借款B42期限从月日起至月日由安控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并签订担保合同后005濮范高速公司到期未能归还债务,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于月日诉至河南省濮阳市4242中级人民法院,祈求依法判决濮范高速公司归还借款本金万元,支付利息及罚息824元(庭审时变更为元);并祈求判决安控公司、安投集团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等承当连带保证责任
1775953.
732625585.3争议焦点安投集公司应否对本案债务承当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再审诉称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勺规定,双方之间的保证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未能生效安投集团公司作为大型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完毕国有B资产管理勺审批程序才干生效,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也能意识到未能完毕审批程序的国有独资公司的对外担保是有效力瑕疵勺,因此虽然安投集团B公司在涉案股东会决策上作出了对外提供担保日勺意思表达,但事实上双方基于对国有B资产管理勺审批程序日勺法律效力的结识,并没有觉得涉案股东会决策已经生效,因此涉案股东会决策中安投集团公司对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提供担保勺意思表达未B生效B【最高院觉得】安投集团公司与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之间成立勺担保合同与否已经生效,取决于该合同与否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勺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B手续才生效勺合同安投集团公司主张,其系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其公司章程以及B《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国有资产法》(如下简称《公司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第三B十二条等规定,对外担保事项必须通过审批程序对此,《公司国有资产法》第三十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别人提供大额担保……等重大事项,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勺规定,不得损害出资人和债权人勺利益第三十二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有本法第三十条所列事项日勺,除根据本法第三十一条和有关法律、B B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日勺规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勺以外,国有独资B公司由公司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董事会行使股东会勺部分职权,但公司勺分离、合并、解散、增长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上述法B B律并未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必须通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审批程序,同步也未有法律明确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签订对外担保合同必须通过批准方能生效,因此本案安投集团公司与中原银行开州路支行形成的担保合同不属于必须通过审批方可生效的合同安投集团公司申请再审称因合同未经批准未生效的意见缺少法律根据,不能成立【分析】
1、国有公司仅未履行国资委规定的有关审批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其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效力国资委发布的有关国有公司对外担保日勺审批备案规定,属于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规定,在法律效力位阶上属于其他规范性文献,司法裁判规则中,其他规范性文献不能作为法院判决时根据,其他规范性文献与法律、行政法规存在冲突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国有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勺效力应B按照《公司法》《担保法》《公司国有资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勺规定进行鉴定B例如上述案件中,原告安投集团公司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且根据安徽省国资委出台B勺有关文献规定,省属公司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勺,应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报省国资委批准,安投集团公司对本次担保,虽通过了公司日勺内部决策程序,但并未报省BB国资委批准,若按此文献规定,本次担保行为应属无效然而,最高院对此做出的裁定,所采用的法律根据是《公司国有资产法》、《公司法》勺有关条文,因上述两部法律中均未对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需要先行审批进行规定,故认定安投集团公司勺诉B称缺少法律根据,裁定驳回再审申请B
2、国有公司未经审批或备案对外提供担保的,虽然于法律上不影响担保合同效力,但对于国有公司内部而言其程序仍然涉嫌违规风险根据各地国资委发布的有关文献规定,有关责任主体也许面临承当国资委对其做出的内部惩罚如《徐汇区国有独资公司对外担保监督管理暂行措施》中提到对违背本措施规定导致严重后果日勺,区国资委除结合年薪制考核或任期制考核予以惩罚外,并将根据《公司法》等有关勺法律、法规或规章,追究责任主体或负责人日勺有关责任;《北京市国有公司担保管理暂行措施》中规定公B司违背本措施提供担保,导致国有资产损失日勺,按照《市国资委监管公司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措施》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重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进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