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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河南省交易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简称“广交会”)于每年春、秋两季定期在广州举行按照商务部“商会组馆、省(市)组团”的总体要求,省商务厅成立河南省交易团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交会河南省交易团管理,规范工作程序,健全管理机制,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广交会展位分为品牌展位和一般性展位品牌展位由商务部主导,在全国范围内评选产生,原则上每两年评审一次,由企业自主申请、交易团初审、商务部审定一般性展位由商务部核定后切块下达给各省(市),由省(市)交易团提出评审、分配意见,各进出口商(协)会最后核定参展企业资格条件第三条广交会统计口径中国海关统计的一般贸易和进料加工贸易出口额中,扣除非看样成交产品(指大米、大豆、原油、成品油、煤炭、焦炭、金属及非金属矿产品、烟草等)后的出口额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四条省商务厅成立河南省交易团,统一组织实施我省参加广交会各项工作主要工作由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负责,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承担具体筹备组织工作第五条省交易团设团长一名,原则上由省商务厅分管对外贸易工作的厅领导担任;设副团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分别由省商务厅对外贸易处、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负责同志担任;设监察员一名,由驻厅纪检监察组派员担任,负责对广交会相关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第六条广交会期间,省交易团下设综合协调组、会务保障组综合协调组主要由对外贸易处派员组成经厅领导批准,必要时从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属有关单位抽调人员主要负责参展参会业务协调、成交统计与分析、展位分配、展位检查、编发简报和总结,以及与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国家层面有关商(协)会等的工作联系会务保障组主要由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派员组成负责制定财务预算;严格按照大会组委会相关规定,协助企业处理展位费缴纳事宜;对各项费用的收支进行审核及管理;负责工作人员及参展企业的食宿安排、往来展馆交通保障;负责交易团办公场所、参展筹备会场所的会务保障工作为满足参展参会企业税务票据需求,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委托第三方服务商,报经省商务厅批准后签署服务协议,协助承办会务保障和财务结算等服务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按照以会养会、收支基本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对第三方服务商进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第三方服务商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提供服务违反服务协议的,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有权提前终止第七条广交会闭会期间,省交易团与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中心、各相关商(协)会就广交会业务的日常联络工作,由对外贸易处负责第三章参展资格第八条申请展位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河南省内依法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内),并已办理进出口企业代码和海关注册登记
(二)具有与所申请参展展区对应、负责该展区管理的相关进出口商(协)会会员资格,并及时缴纳会费
(三)申请品牌展位的企业,须达到广交会统计口径下规定的最低出口额,并通过国际通行的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或行业认证,在境内外持有所有人为中方法人或自然人的有效注册商标
(四)申请一般性展位的企业,上年度广交会统计口径下出口额原则上须达到以下最低标准流通企业75万美元,生产企业40万美元第九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企业禁止参展
(一)各级商务部门向社会公告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公告期内禁止参展
(二)国家及地方市场监管、海关、税务、外汇、环保、药监等部门通报的违规违法企业,在处罚期限内禁止参展;无处罚期限的,从处罚之日起连续六届禁止参展
(三)因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广交会展位、涉嫌展品质量与贸易纠纷投诉、知识产权侵权等行为违反大会相关规定,并处于被取消参展资格处罚期限内的企业
(四)因拒不服从大会或省交易团管理、破坏展览秩序等其他行为,被大会或省交易团认定为对广交会声誉或正常运营造成较大不良影响,被取消参展资格的企业第十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展品禁止参展
(一)《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出口展)》规定之外的展品
(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他有关出口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展品
(三)涉及商标、专利、版权,但未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的展品O
(四)在商务、海关、药品等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有不良记录且未经复检合格的展品
(五)被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的展品第四章展位安排第十一条品牌展位由企业自愿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省交易团按照商务部确定的品牌展位使用条件和评审标准进行初审,符合条件的推荐到商务部,由商务部牵头组织有关进出口商(协)会、交易团成立评审小组,按照品牌展位数量安排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评审、分配给具有一定出口品牌发展基础的申请企业使用品牌展位数量和位置由商务部带帽下达,原则上保持四届不变第十二条一般性展位根据商务部制订的《广交会一般性展位评审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和申请企业出口额、国际认证、研发创新、品牌建设、出口潜力等具体情况,按照以下原则分配(-)扶大扶优以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所申请展区上年度相关产品直接出口额为主要依据,对申请企业进行排队、筛选,择优分配展位
(二)支持有发展潜力的中小企业参展安排不超过本地总展位5%的展位,分配给上年度出口金额较小或零出口、但发展潜力较大的企业,扶持期为两年四届
(三)支持外贸流通企业代理出口外贸流通企业在同一展区取得2个或2个以上一般性展位,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生产企业联营参展,同一展区联营参展企业不得超过2家
(四)展位安排实行动态管理安排给企业的一般性展位不作为企业固定基数,企业展位数量安排一年一评,主要依据广交会统计口径下企业所申请展区上年度相关产品直接出口额,择优分配展位第十三条展位位置安排,由相关进出口商(协)会依据《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位置安排办法》,结合展场实际情况,按照品牌展位、特装展位、标准展位排序,依次提出安排意见,由商务部外贸司组织工作小组进行最终确认各省(市)交易团无权进行展位位置安排和调整第五章展位使用管理第十四条按照“谁申请,谁使用”的原则,广交会展位应由申请单位自用,严禁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以及展览期间空置展位第十五条参展企业应如实在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登记,并承担相应责任实际使用者须与展位楣板标明的参展企业一致第十六条参展企业须指定专人负责展位使用展位负责人须为参展企业正式工作人员并具有广交会核发的当届参展商证第十七条参展企业须按规定时间将展位负责人情况录入广交会网络管理系统每位展位负责人只能负责本企业在某一展区的一个或多个连片展位,工作时间必须在岗,并有责任配合展位检查第十八条外贸流通企业在某一展区的展位数量超过2个时,可与有联合经营或供货关系的非流通企业(联勤供货单位)共同参展(联营参展),并须一并提交有关材料同一展区最多可申请与两家非流通企业共同参展第十九条展品必须是参展企业或经参展企业许可由联营(供货)单位提供的产品展品不得跨展区摆放或摆放于展位净展览面积之外第二十条凡涉及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的展品,参展企业须取得合法权利证书或使用许可合同由供货单位提供的展品,参展企业和供货单位须在参展前签订书面展品参展协议第二十一条品牌展位仅限本企业使用,禁止企业申请联营参展第六章展位违规使用认定及处罚第二十二条参展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为违规使用展位
(一)以非参展单位的名义对外签约
(二)在展位内派发或展示非参展企业或非备案联营(供货)单位的宣传资料
(三)以任何方式将展位转让、转售、分包、分租
(四)未报、虚假、假报展位负责人,或未按要求办理展位负责人变更手续
(五)参展企业无法提供与广交会备案登记企业信息资料相符的广交会参展证明牌或其他证明材料
(六)参展企业向联营(供货)单位收取超出正常展位费用的其他费用
(七)在一个联营展位内联营(供货)单位超过1家的(A)联营参展超出联营类型限定范围(联营参展仅限于流通型企业与非流通型企业联营)
(九)经展位检查组确认的其他违规行为第二十三条广交会期间,大会检查组根据《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办法》对展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转让或转(租)卖展位的企业,采取当日封闭展位、没收参展证件、取消企业参展资格等处罚;并对交易团通报批评,等量扣减展位基数第二十四条为加强展位使用管理,省交易团综合协调组安排专人对我省所有展位进行自查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对参展企业予以警告批评、限期整改对未按时完成整改的,一般性展位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4届在违规展区的参展资格,品牌展位参展企业取消从下届起连续15届在违规展区品牌展位的参展资格第二十五条对空置展位的参展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空置一般性展位的参展企业,取消其从下届起连续2届参展资格
(二)空置品牌展位的参展企业,其空置展位所在展区的品牌展位全部取消,直至下次品牌展位重新评审为止
(三)空置展位的展位费全额收取,不予退回第二十六条对特装超期更改(企业在省交易团一般性展位安排方案截止后发生的特装调整)企业,按以下办法处罚
(一)企业在一个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从下届起连续3届不能在该展区进行特装
(二)企业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展区出现特装超期更改的,从下届起连续3届不能在任一展区进行特装第七章财务管理第二十七条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督促指导第三方服务商,严格按照大会要求代收、代缴企业展位费,不得加价收取任何额外费用,开具合法票据,并提供明细第二十八条第三方服务商应在办证、食、宿、行等方面为企业提供服务,可适当收取服务费,不得超过上述费用总额的10%第二十九条第三方服务商按照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要求,支付团部工作经费、差旅费、食宿费、交通费、会议费、邀商费、门票费、广告宣传费等报销规定和程序由第三方服务商自行负责第三十条每届结束后1个月内,河南省贸易发展中心应监督检查第三方服务商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省商务厅报告第三十一条每届开始前1个月,第三方服务商账户应预留充足资金,用于预交相关费用定金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河南省商务厅负责解释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有办法自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