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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6001-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规则第二条本规则合用于《办法》所规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以下简称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作业人员的具体作业种类与项目按照《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以下简称《项目》)规定第三条申请《特钟设备作业人员证(以下简称《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先经考试合格,凭考试合格证明负责发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作业人员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其作业工作的,应当按照本规则规定及时办理证件延续本规则简称复审第四条作业人员考核工作由县级以上(含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实行国家质量监督检查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考核范围和工作需要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指定考试机构及其考试基地《项目》中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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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Yl、Fl、F2管理和操作等作业人员的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含地区范围,下同)、考试基地及考点,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并且公布其他目的作业人考试机构及其负责范围、考试基地及考点,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并且公布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的发证部门为考试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中授权的技术监督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发证部门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拟定第五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只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其他作业人员的考试涉及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两个科目,均实行百分制,60分合格具体的考试方式、内容、规定以及对作业人员的具体条件规定,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相关作业人员考核大纲或者细则(以下统称考核大纲)执行第六条考核大纲应当涉及以下基本内容
(一)合用范围;
(二)名词术语(需要时);
(三)作业人员所需的培训和实习时间;
(四)作业人员的基本条件和特殊规定;
(五)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基本内容,以及理论考试中的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安全知识、法规知识等所占的比重;
(六)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考试内容,涉及项目(科目)、方法和合格指标;
(七)考试机构人员、场地、设备设施条件及满足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能力规定第七条作业人员的用人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有必耍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作业人员未能参与用人单位培训的,可以选择专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第八条《作业人员证》有效期内,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经用人单位雇(聘)用后,其《作业人员证》应当经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雇主)或者其授权人签章后,方可在许可的项目范围内在该用人单位作业第二章考试机构第九条考试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质,有常设的组织管理部门和固定的办公场合,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二)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基地,根据实际需要在一定地区范围内设立的分考点,也必须与基地相应项目条件一致;
(三)建立考试质量保证体系和考场纪律、监考考评人员守则、保密、考试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应急预案等规章制度,并且能有效实行;
(四)根据相应考核大纲,制定考试作业指导书,明确理论考试的范围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项目(科目)以及合格指标;
(五)按照理论知识考试“机考化”的原则配置资源和考试软件,并且满足相应考核大纲所规定的场合、设备设施条件和能力;考核大纲规定实际操作技能考试采用实物化(模拟化)的,应当具有考试实物化(模拟化)的条件;
(六)具有满足考试需要的专、兼职的监考、考评人员,配备考试机构技术负责人和各个分项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负责人应当由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工程师(或者高级技师)及以上职称的人员担任,考评人员应当由具有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含5年)、具有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并且熟悉考核程序、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的人员担任第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本机构的考试基地及考点,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员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实际操作技能考试,原则上不得在考试基地及考点以外进行;特殊情况或者特殊项目需要运用本地其他单位的条件和设施进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时,应当事先通过发证部门批准第十一条考试机构的重要职责如下
(一)公布考试程序、考试作业人员种类、报考具体条件、收费依据和标准、考试机构名称及地点、考试计划等事项,并且告知审批发证程序;
(二)公布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的具体范围、项目和合格标准;
(三)审查作业人员考试申请资料;
(四)按照考核大纲的规定进行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技能考试;
(五)公布、告知和上报考试结果;
(六)建立作业人员考试管理档案;
(七)根据申请《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提交申请,协助办理《作业人员证》.发放事宜;
(八)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向发证部门统一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的复审;
(九)向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及与考试相关的记录报表;
(十)完毕本考试机构的指定部门和发证部门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事项第十二条考试机构不得强制规定申请人参与本考试机构组织的培训严禁培训、辅导人员参与培训、辅导对象的命题和监考工作第三章考试和审批发证第十三条作业人员考试程序,涉及考试报名、申请资料审查、考试、考试成绩评估与告知;审批发证程序,涉及领证申请、受理、审核和发证《作业人员证》的复审程序和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规定进行第十四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含18周岁)、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身体健康并满足申请从事的作业项目对身体的特殊规定;
(三)有与申请作业项目相适应的文化限度;
(四)具有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五条申请人应当在工作单位或者居住所在地就近报名参与考试申请人报名参与作业人员考试时,应当向考试机构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见附件A,2份);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2份);
(三)照片(近期2寸、正面、免冠、白底彩色,3张);
(四)学历证明(毕业证复印件,2份);
(五)健康证明(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规定期,由医院出具本年度的体检报告1份);
(六)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的课时,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
(七)实习证明(符合考核大纲规定,与申请项目一致,由用人单位或者有关专业培训机构提供,1份)申请人也可通过发证部门或者指定的考试机构的网上报名系统填报申请,并且附前款规定提交的资料的扫描文献(PDF格式或者JPG格式)第十六条考试机构应当在收到报名申请资料后15个工作内,完毕对申请资料的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遇告知申请人准时参与考试;对不符合规定的,告知申请人及时补正申请资料或者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理由第十七条考试机构应当根据相应考核大纲的规定组织命题第十八条考试机构应当在举行考试之日2个月前将考试报名时间、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等具体考试计划等事项向社会公布需要更改考试项目、科目、考试地点、考试时间的,应当提前30日公布,并且及时告知申请人考试工作要严格执行保密监考等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其公开、公正、公平、规范,保证考试工作的质量第十九条考试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毕考试成绩的评估,并且告知申请人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单项考试科目不合格者,1年内允许申请补考1次两项均不合格或者补考仍不合格者,应当重新申请考试第二十条考试机构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申请表》、考试试卷、操作技能能考试记录、成绩汇总表、考场记录等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第二十一条考试合格的人员,由考试机构按照合格人员委托,在考试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也可以由本人凭考试合格证明和本规则第十五条
(一)、
(二)、
(三)、
(四)所列资料(1份)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作业人员证》第二十二条发证部门只能受理本辖区内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人员的申请,不得受理未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或者考试不合格人员的申请第二十三条发证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且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在20日内补正申请资料可以当场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理对批准受理的申请,发证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审核批准手续准予发证的,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作业人员证》不予发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四章复审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当在持证项目的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自行或者委托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提出复审申请申请复审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见附件B,1份);
(二)《作业人员证原件);
(三)持证期间用人单位或者专业培训等机构出具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证明(内容和学时等规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1份);
(四)医院出具的医院年度的体检报告(考核大纲对身体状况有特殊规定期,1份);
(五)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证明(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另有规定的从具规定);
(六)持证期间用人单位出具的没有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证明(1份);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复审必须参与考试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考试合格证明第二十五条满足下列所有规定的,准予复审合格
(一)复审申请提交的资料齐全、真实的;
(二)年龄60周岁以下(含60周岁);
(三)在持证期间中断所从事持证项目的作业时间未超过1年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无违章作业等不良记录、未导致事故的;
(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条件的;
(六)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规定参与考试,考试成绩合格的;第二十六条跨发证部门地区从业的作业人员,可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复审,也可其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复审发证部门在办理复审时,应当登录“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拟定原证件的有效性;在此信息查询系统未查询到的,规定回原发证机关解决第二十七条发证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复审资料进行审核,或者告知申请人补正申请资料,并且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可以当场受理的,应当场办理对批准受理的复审申请,发证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毕办理复审合格的在《作业人员证》上签章;不合格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发证部门应当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复审申请表》及相关复审资料存档,保存期至少5年第二十八条复审不合格的持证人员可以重新申请领证逾期未申请复审或者复审不合格的,其《作业人员证》中的该项目失效,不得继续从事该项目作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九条发证部门应当在发证或者复审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将作业人员相关信息录入“全国特种设备公示信息查询系统二第三十条《作业人员证》遗失或者损毁的,持证人员应当及时向发证部门挂失并且在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官方网公共信息栏目中发布遗失声明,或者登报声明原《作业人员证》作废假如一个月内无其他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持证人员可以委托原考试机构向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查证属实的由发证部门补办《作业人员证扎原持证项目有效期不变,补发的《作业人员证》上注明“此证补发”字样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则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作业人员管理办法,建立作业人员档案,为作业人员申请领证和复审提供客观真实的证明资料第三十二条《作业人员证》分为作业人员通用证和安全管理人员专用证两种格式,其具体样式见附件C,证书印制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第三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四条本规则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Z6001—2023同时废止附件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