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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校财务管理,规范收据管理,确保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规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高校内部所有涉及收据管理的部门、单位和人员第三条高校收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依法依规,规范管理;
(二)真实准确,确保安全;
(三)权责明确,责任到人;
(四)定期检查,持续改进第二章收据的种类及用途第四条高校收据分为以下几种(-)普通收据用于收取现金、支票、汇票等货币资金的收款凭证;
(二)专用收据用于特定业务活动的收款凭证,如学费收据、住宿费收据等;
(三)缴款书用于收取税费、罚没款等非税收入的收款凭证第五条收据的用途
(一)证明高校与付款人之间的经济往来;
(二)作为会计凭证,用于登记账簿、编制报表;
(三)作为税务申报的依据;
(四)作为法律诉讼的证明材料第三章收据的印制与领取第六条收据的印制
(一)收据由高校财务部门统一印制,格式、规格、颜色等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收据应使用不易褪色、耐折的纸张,并加印水印、防伪标识等;
(三)收据的印制应严格保密,防止泄露第七条收据的领取
(一)各职能部门、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向财务部门提出收据领取申请;
(二)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按照申请数量向申请部门、单位发放收据;
(三)领取收据的人员应签字确认,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四章收据的使用与保管第八条收据的使用(-)收据的使用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不得随意更改、涂改;
(二)收据的填写应清晰、完整,不得漏填、错填;
(三)收据的收取、开具、传递等环节应确保安全,防止丢失、被盗第九条收据的保管
(一)各职能部门、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收据保管柜(箱),并配备必要的防盗设施;(-)收据的保管人员应定期检查收据的保管情况,确保收据安全;
(三)收据的保管期限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第五章收据的核销与销毁第十条收据的核销
(一)各职能部门、单位在收取款项时,应及时核销收据;
(二)核销后的收据应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
(三)核销后的收据,如需退还,应经财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一条收据的销毁
(一)收据的销毁应严格按照国家档案管理规定执行;
(二)销毁收据前,应进行核对、清点,确保无误;
(三)销毁收据时,应由两人以上在场监督,并做好销毁记录第六章责任与处罚第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单位及个人应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收据管理工作,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三条收据管理工作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收据管理不善,导致收据丢失、被盗;
(二)收据填写不规范,造成经济损失;
(三)违反收据保管规定,导致收据损坏、丢失;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第十四条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第七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制度由高校财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注本汇编管理制度共七章,包括总则、收据的种类及用途、收据的印制与领取、收据的使用与保管、收据的核销与销毁、责任与处罚、附则本汇编制度共字以上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