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3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湖南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规定试行湘交基建字〔)166号第一条为加强我省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南省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措施》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交通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指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是国家和各级政府投资(涉及财政拨款、金融组织贷款、有偿集资等)及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H勺公路、汽车站场及水运建设工程,涉及路基、路面、桥涵、隧道、渡口、道路防护、排水、交通工程、收费站(点)和附属设施、公路水路客货站房、车坪、物流中心、航道、港口、航运枢纽及附属设施等工程第三条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必须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实行分级管理各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权限审批交通建设项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和省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省立项日勺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农村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及水运建设项目由厅负责审批或报部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按有关文献规定执行,实行工程中有关批复文献抄送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省公路管理局、省公路运送管理局、省航务管理局、省湘江航运建设管理局等),并报厅核备第四条招标资格预审文献及其评审成果、招标文献、施工图设计文献由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查后报厅审批,其中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报交通部核备施工图设计、施工、监理中标人拟定后,招标人应在十五日内按项目管理权限将评标报告报厅或交通部核备第五条动工报告由建设单位向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提出申请,经厅审批或厅审查后报交通部审批建设单位在提出申请《动工报告》日勺同步,应填写《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申请书》,到省交通质量监督站办理监督申请手续项目建设已按设计规模建成并具有独立使用价值后,由市、州交通局向厅提出交、竣工验收申请,厅委托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厅质监站等单位按交通部有关规定进行检查,在确认已具有交、竣工验收条件后,交工验收由建设项目单位组织,其交工验收报告报厅核备;竣工验收由厅组织或报请交通部组织第六条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交通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原则、规范,并认真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原则强制性条文,合理划分标段、拟定合理工期、控制工程造价,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格H勺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工程动工前应做好施工图设计审查、设计交底和动工报告日勺审批工作项目动工报告未批准前,不得擅自动工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及时组织交、竣工验收,并做好后评价工作未经交工验收的工程,不得投入运营第七条施工中应加强项目管理,建立健全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责任制度第八条交通基础设施项目施工图设计是项目控制投资、编制施工招标文献、组织施工、质量控制和交、竣工验收的重要根据为加强施工图设计管理,招标人与勘察设计的中标单位签定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工程名称、技术原则、建设规模、线路走向及重要控制点、路面构造类型及重要构造物类型等,同步应明确设计周期与设计质量规定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应根据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意见和基本建设程序对勘察设计合同日勺实行状况加强监督管理第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根据初步设计批复文献,按合同规定,精心设计施工图,保证设计质量要按照交通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献编制措施》和《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措施》、《水运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献编制措施》和《水运基本建设工程概•预算编制措施》及省交通厅有关规定,编制施工图设计文献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批准日勺初步设计概算内建设单位将勘察设计文献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第十条经批准的I施工图文献是工程施工、工程监理和工程决算时根据,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修改和变更第十一条在项目建设中如存在不可预见日勺自然因素、工程外部环境的变化及设计等因素,确需对施工图设计文献进行变更的I,应遵循如下原则1)坚持技术原则;2)有助于深化设计,保证工程质量;3)有助于节省工程投资,控制工程建设规模;4)有助于国土资源的综合运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第十二条工程变更等级分为一般变更、重要变更和重大变更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万元如下(含5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如下(含5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5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其他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站场建设项目及物流中心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如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200万元如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或交通部立项的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如下(含3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30万元以上,200万元如下(含2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2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其他项目,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如下(含10万元)为一般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如下(含100万元)为重要变更;单项工程变更投资在100万元以上,为重大变更凡波及施工图设计重要内容日勺变更都属重大变更如线路的重要技术指标、走向、交通工程、工期、大中桥桥型、桥位、桥长(宽)、孔径、基础类型及路基路面构造、类型、宽度(厚度)和站场、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的主体工程的变更等第十三条工程变更审批程序及权限工程变更由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事先应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同步备有工程变更资料,并具体申述变更理由交通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由市(州)交通局审批的,其工程设计变更仍由市(州)交通局审批;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如下
(一)一般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提出后,经监理、设计单位审查报建设单位审批后方可实行建设单位按《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范》中《工程变更一览表》(站场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填报其变更内容,分月份报送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备案
(二)重要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提出后,原设计单位会同监理单位进行周密调查和方案比较后,出具设计变更资料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经项目建设公司审查,省高速公路建设总公司审批后实行;其他公路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通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省公路管理局审批实行;站场建设项目和水运建设项目经建设单位审查,市(州)交通局审核后,由建设单位报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批实行
(三)重大变更审批程序工程变更提出后,建设单位会同监理、施工单位与设计代表进行周密调查研究和方案比较后,原勘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变更文献,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初审后,经厅审查批准凡波及线路日勺重要技术指标、走向、交通工程、工期、大中桥桥型、桥位、桥长(宽)、孔径、基础类型及路基路面构造、类型、宽度(厚度)和站场、航道、港口、航运枢纽的主体工程口勺重要内容的重大变更,由项目建设公司提出变更申请,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初审后,经厅审查后报交通部批准;其他公路工程建设、站场建设项目和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州)交通局提出变更申请,市(州)交通局审核后专项报厅厅委托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专家及勘察设计进行技术评审,经厅批准后实行第十四条交通建设项目应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对项目资金进行动态管理,不容许突破工程概算确需超过工程概算时,超过后的所有工程变更均应经市(州)交通局和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审核后,报厅审批第十五条凡违背工程变更审批程序的设计变更不予承认由此导致的概算突破、工期延误和工程质量事故,要追究有关人员H勺相应责任第十六条工程变更费使用顺序先使用批准概算建安工程费与签订施工合同总额之间的差价,然后再使用预留费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主管部门一定要切实加强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符合规定,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截留和转移项目建设资金第十八条省承诺贷款资金由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和市(州)交通局负责承贷,按照建设项目分级管理原则和厅下达日勺年度计划规定,建设项目的地方自筹资金均由市(州)自行负责筹措,厅和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不提供担保第十九条在交通工程建设期限内,凡需动用预留费用时,属于交通部门投资的项目,需经建设单位提出,报有关部门审批国道主干线、国家、部重点交通建设项目由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向厅申请,经审核后报交通部审批;省重点建设项目、省立项日勺路网改造项目、县乡及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汽车站场建设项目(一级站)和物流中心、省交通厅立项日勺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由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或市(州)交通局向厅申请审批;其他项目由各市(州)交通局负责组织审批后,抄送各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报厅核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第二十条交通部、厅、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拨款与地方自筹资金使用原则先期使用地方自筹资金,按定额包干完毕征地拆迁,然后部省投资与地方自筹资金按工程进度同比例拨付第二十一条工程建设期间有关厅属二级管理局、市(州)交通局必须按有关规定定期报送建设项目的进度报表厅定期或不定期对建设项目的I进度、质量和资金使用、财务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二条违背本规定,需追究行政责任欧I,由有管辖权日勺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有关法规和规章进行解决,解决成果报厅备案第二十三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欧I除外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省交通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