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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解决规定》摘要投诉人投诉建设工程质量,应向被投诉工程所在地的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投诉投诉人因工程质量问题波及自身利益,对在建工程和质量保修期内的竣工工程,向投诉解决机构投诉,应负举证责任投诉人投诉时,应出示身份证明,提交投诉书,并在投诉书中阐明投诉人与被投诉工程区I利害关系、投诉理由、投诉目口勺、祈求解决事项,提供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日勺证据和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J证据投诉人向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投诉H勺工程质量问题,与投诉人自身没有财产、利益等直接利害关系日勺,按举报的有关规定解决处理市、县(市)投诉解决机构在接待投诉人投诉时,应对投诉人投诉的I工程质量、投诉理由、投诉目的予以理解确因工程质量问题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合法民事权利的投诉,应当予以备案投诉人因房地产民事纠纷、邻里居住纠纷、拆迁补偿纠纷、拆迁安顿纠纷、制止市政建设及邻里建设等不属于工程质量投诉日勺祈求事项,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不予备案,但应当引导、教育投诉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就祈求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对不具实名的匿名投诉和巳进入司法程序的投诉,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不予备案工程质量投诉由接到投诉日勺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负责解决省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接到的投诉除直接备案解决时之外,其他投诉可以转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解决市、县(市)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接到省投诉解决机构转交办理H勺投诉后,应按规定解决,并把解决成果及时上报省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备案对波及由多方面因素引起日勺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种行政部门共同解决欧I,投诉解决机构要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解决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受理的J工程质量投诉案终结后,由办案负责人整顿卷宗,并报投诉解决机构负责人签字,予以结案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现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原则和有关工程建设的行政管理规定,进行工程质量投诉解决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解决意见书》认定被投诉工程有质量问题,并危及投诉人生命财产安全,侵害投诉人合法民事权利,其质量问题日勺负责人应当依法承当维修和补偿责任因投诉人自身使用不当,破坏建筑构造,变化使用功能而引起日勺工程质量问题,质量责任由投诉人承当工程质量投诉的质量问题按类别分为质量通病、质量缺陷和质量事故质量事故按建设部第3号令《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和
(90)建建工字第55号《有关〈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有关问题的阐明》解决程序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解决工程质量投诉案,应按“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进行简易程序合用于非构造性安全的质量问题;影响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清晰,易于判断质量因素且不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口勺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负责人易于判断日勺质量问题一般程序合用于构造性安全日勺质量问题;质量问题事实不清晰,需要进行质量检测后才干分析判断质量问题因素日勺质量问题;工程质量负责人难以判断时质量问题工程质量投诉案合用程序由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决定工程质量投诉解决简易程序为
(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备案文书,拟定办案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三)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
(四)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负责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解决意见书》;
(五)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工程质量投诉解决一般程序为
(一)接受投诉书及举证材料,办理备案文书,成立办案小组,并拟定办案小组负责人;
(二)组织专业人员、专家和有关部门察看被投诉工程现场,并作察看记录;
(三)向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当事人、知情人理解工程建设状况;
(四)调阅设计、施工、监理、质监资料;
(五)根据需要委托工程质量检测;
(六)组织专家鉴定,并形成专家鉴定会议纪要;
(七)调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之间矛盾和纠纷;
(八)认定工程质量问题,决定工程质量问题解决意见;裁定、划定工程质量负责人及质量责任,并下达工程质量投诉案《解决意见书》;
(九)办理结案,将投诉案卷宗移送被投诉工程所在地城建档案馆检测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解决被投诉工程质量问题时,可委托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持有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计量认证合格资格日勺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其检测报告作为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解决工程质量投诉日勺基本根据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委托检测机构实行工程质量检测,应向被委托口勺检测机构出具委托书,并签订检测合同投诉人自行委托检测机构或专家出具的检测资料、检测报告、专家意见,不作为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日勺根据对工程质量投诉解决难度较大、技术鉴定较复杂日勺投诉案,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可就同一检测事项同步委托多种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比对,其多种检测机构日勺检测资料和检测报告,由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供参与投诉解决的专家鉴定会议认定专家认定意见应载入专家鉴定会议纪要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对被投诉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其检测费用由投诉人垫支未经投诉人申请,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根据被投诉工程的质量状况,觉得需要实行工程检测日勺,其检测费用由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指定被投诉工程日勺投资建设方、房地产开发商、施工方、监理方、勘察设计方或工程质量问题肇事方垫支工程质量负责人承当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工程质量负责人承当时检测费用数额由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根据质量负责人质量责任的大小在《解决意见书》中裁定工程质量检测日勺收费原则,根据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委托实行检测的内容,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现行原则执行江苏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暂行规定》细则颁布部门:江苏省建委发布文号:苏建质
(1997)373号颁布日期1997/08/11实行日期1997/08/11第一条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维护建设工程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认真做好工程质量投诉日勺解决工作,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暂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实行细则第二条本细则中所称工程质量投诉,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信函、电话、来访等形式反映工程质量问题时活动第三条但凡新建、改建、扩建的J各类建筑安装、市政、公用、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在保修期内和建设过程中发生H勺工程质量问题,均属投诉范畴保修期从交付之日起计算,其保修期如下
(一)民用与公共建筑,一般工业建筑、构筑物的土建工程为一年;
(二)建筑物区I照明电气、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6个月;
(三)建筑物的供热、供冷系统为一种采暖供冷期;
(四)室外H勺上下水和社区H勺道路为一年;
(五)屋面防水工程为3年;
(六)装饰工程为1年;
(七)工业建筑的J设备、电气、仪表、工艺管线和有特殊规定的I工程,其保修内容和期限,由使用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合同中商定对超过保修期,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日勺工程质量问题,由产权单位或有关部门解决第四条工程质量投诉解决工作,要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坚持认真看待,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依法解决的原则第五条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在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设立“江苏省建设工程质量顾客投诉站”,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的平常管理及解决工作,其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全省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日勺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实行
(二)组织、协调和检查督促全省的J工程质量投诉解决工作
(三)受理全省范畴内的I工程质量投诉,按照属地解决的原则,交由工程所在地的I投诉解决机构解决,并规定报告解决成果对于严重的工程质量问题,可派人协助或直接组织有关方面调查解决
(四)指引全省各级建设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机构的工作,适时提出加强和改善的意见,不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五)组织解决反复投诉、影响较大,得不到及时解决的I投诉问题第六条各省辖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我市、县(市、区)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并在指定的机构(部门)设立“建设工程质量顾客投诉站”,其重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省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解决措施,保证工程质量投诉区I正常解决
(二)受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投诉,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及时就地解决的原则进行解决
(三)责成并督促质量责任单位认真解决好顾客投诉,并对工程质量问题及时进行整治解决
(四)对受理的工程质量投诉及解决状况进行登记(登记表见附件一),做到受理一件,解决一种,件件有成果
(五)认真解决上级有关部门批转的工程质量投诉,并在三个月内将调查和解决状况报原批转机关
(六)各省辖市投诉站应对所属县(市、区)投诉站口勺工作予以指引和检查、督促,并在每季度末汇总本地区工程质量投诉解决状况,报省建设工程质量顾客投诉站(汇总表见附件二)第七条设计、施工、建设(开发)单位要按有关规定积极解决投诉、承当义务,要有重要领导负责工程质量投诉的解决工作第八条对于工程质量责任方不及时或不按规定解决顾客投诉的,各投诉站可按授权或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建设部第29号令有关规定予以惩罚第九条对波及到由多方面因素引起日勺工程质量投诉,需要几种部门共同解决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调,按照各司其职、积极解决的原则办理第十条在解决工程质量投诉工作中,如投诉方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期,由投诉解决机构拟定并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或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其费用由投诉方垫支,责任单位承当如经检测鉴定,工程质量符合设计和检查评估原则合格规定,其费用由投诉方承当如投诉解决机构觉得需要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鉴定期,其费用由建设单位垫支,责任单位承当第十一条对投诉口勺工程质量问题,投诉站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及时妥善解决;对以电话、来访等形式的投诉,承办人员除做好登记外,应规定投诉者提供文字材料,并对材料日勺真实状况负责,对不合理的规定,不予受理;对注明联系地址和联系人姓名日勺投诉,要将解决的状况告知投诉人第十二条在解决工程质量投诉过程中,不得将工程质量投诉中波及到的I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状况随意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打击报复、迫害投诉人第十三条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把解决工程质量投诉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H勺重要内容抓好,对在工程质量投诉解决工作中做出成绩H勺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扬,对在解决投诉工作中不履行职责、敷衍、推诿、迟延的单位及人员,要予以批评教育第十四条本实行细则由江苏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五条本实行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