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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和包装案例1案情简介出口合同规定的商品名称为“手工制造书写纸”买主收到货品后,经检查发现该货品部分工序为机械操作,而我方提供欧I所用单据均表达为手工制造,按该国法律应属“不合法表达”和“过大宣传力遭顾客退货,以致使进口人蒙受巨大损失,规定我方补偿理由有二
(1)该商品日勺生产工序基本上是手工操作,在核心工序上完全采用手工制作;
(2)该笔交易是经买方当面先看样品成交的,而实际货品质量又与样品一致,因此应觉得该货品与双方商定口勺品质相符后又经有关人士调解后,双方在和谐协商过程中获得谅解对此,希予评论要点评析本案例合同中商定采用“手工制造”商品制造措施表达商品品质,是属于“凭阐明买卖”的I一种表达措施从各国法律和公约来看,凭阐明商定商品品质,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与合同阐明不符,则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并规定损害补偿本案我方从主线上违背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I品质阐明,从而构成卖方H勺违约行为,应承当所交货品与合同阐明不符的责任同步贸易中如果采用样品表达商品品质需要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地做出具体规定,而本案例中合同中没有明确表达双方是采用样品成交,因此我方所说的实际所交货品与样品一致不能称为拒付理由本案例交易产品在实际业务中不也许采用所有手工制作,应当在合同中标明“基本手工制造书写纸”,以免双方产生争议,与实际所提交产品品质完全吻合案例2案情简介买方向卖方订购50公吨货品,合同规定A、B、C、D、E五种规格按同等数量搭配卖方按照合同开立发票,买方凭发票和其他单据付了款货到后发现所有50公吨货品均为A规格,买方只批准接受其中的1/5,拒收其他的4/5,并规定退回4/5的货款卖方辩说,不同规格搭配不符合合同,只能予以合适经济补偿,不能拒收,更不能退款于是诉诸法院你觉得法官该如何判决?理由何在?要点评析法官应当判买方有权拒收4/5的货品,规定卖方退回4/5日勺货款,还可以规定卖方承当违约补偿责任由于合同中的规格和数量条款属于合同的重要交易条款,卖方违背了规格和质量规定,按照《公约》规定,属于主线性违约,受到损害的买方不仅可以拒收货品,并且还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合同中规定卖方对于ABCDE五种规格货品按照同等数量搭配,但是卖方都提供同样规格的A货品,属于违背货品规格日勺规定,相称于所有货品只提交了1/5符合合同商定,违背了合同中欧I数量条款案例3案情简介合同规定水果罐头装入箱内,每箱30听卖方按合同规定如数交付了货品,但其中有一部分是装24听的I小箱,而所交货品的1总听数,并不短缺可是,买方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品,卖方则坚持买方应接受所有货品,理由是经买方所在地H勺公证人证明不管每箱是装24听或30听,其每听市场价格完全相似于是引起诉讼对此,你觉得法官应如何判决?根据何在?要点评析根据《公约》规定,卖方需要按照合同商定的数量、品质规格交货,并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包装或者装箱,如果没有按照规定,卖方需承当违约责任一般合同中的包装条款针对包装方式或包装材料的规定,对于每个包装的数量,属于双方特殊日勺商定如果双方商定卖方没有按照规定数量装箱,买方有权拒收货品,则本案例中买方可以拒收整批货品但是案例中只是商定每箱的J听数,一般觉得卖方属于一般违约,因此买方只能提出索赔,不能以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为由拒收整批货品案例4案情简介我国某出口公司与某国进口商按每公吨500美元的FOB价格于大连成交某农产品200公吨,合同规定包装条件为每25公斤双线新麻袋装,信用证付款方式该公司凭证装运出口并办妥了结汇手续事后对方来电,称该公司所交货品扣除皮重后实际到货局限性200公吨,规定按净重计算价格,退回因短量多收日勺货款我公司则以合同未规定按净重计价为由回绝退款规定分析该公司的做法与否可行,并阐明理由要点评析我方回绝退款的做法不对日勺由于根据《公约》日勺规定,若合同中没有明确采用毛重还是净重时候,应当采用净重作为该批货品的重量原则我方实际交货局限性200公吨,应当退回多收的货款案例5案情简介某出品公司向美国出品自行车3000辆,合同规定黑色,墨绿色,湖蓝色各1000辆不生分运,发运时始发现墨绿色的库存仅有950辆,于是便以黑色车50辆顶替,问这样有无问题?要点评析我方采用黑色自行车顶替墨绿色的I,也许会导致对方拒收并提出索赔由于货品颜色属于货品规格,根据《公约》规定,若卖方违背货品规格日勺规定,属于严重违约,受到损害的对方不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可以提出索赔案例6案情简介某笔交易合同订明由我方提供双层旧麻袋装,装船时,因缺这种麻袋就自行换成单层新麻袋,也没有规定对方额外支付费用,但对方觉得我方包装不符规定,向我方索赔请问对方与否有理?要点评析对方规定是合理区I由于提供的包装没有按照合同中商定H勺包装方式,属于违约,对方可以就此提出索赔案例7案情简介我国内某单位向英国出口大豆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
2.5%,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买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彳以,当货品达到英国后,买方提出货品与样品不符,并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书证明货品的质量比样品低7%,并以此规定我方补偿15000英镑的J损失,请问在此状况下,我方与否可以以该项交易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要点评析但凡凭样品成交,卖方交付的货品必须与所提供H勺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就本案例而言,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声明是参照样品,而是具有法律效力欧I原则样品,由此可知,我方难以该笔交易并非样品买卖为由而不予理赔案例8案情简介中国A公司曾向B外商发售一批农产品成交前,该公司给外商寄送过样品签约时,在合同品质条款中规定了商品的具体规格签约后,卖方经办人员又积极电告买方,确认“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在货品装运前,中国进出口商品检查检疫局进行了检查并签发了品质规格合格证书但该批货品运到目日勺地后,买方觉得,所交货品品质比样品低,规定减价卖方觉得,合同并未规定凭样成交,并且所交货品,经检查符合商定的规格,故不批准减价于是买以便请本地检查机构检查,出具了交货品质比样品低7%的证明,并据此提出了索赔规定,卖方拒赔由于合同中未规定仲裁条款而发生争议后,双方又达不成仲裁合同,买方遂请中国仲裁机构协助解决解决此案争议鉴于签约前卖方给买方寄送过样品签约后,卖方又积极确认“交货与样品相似”且存样已经遗失,故在仲裁机构的协调下,由卖方赔付买方品质差价的措施了结此案你觉得中国仲裁机构会这样解决的理由如何?我方应当吸取哪些教训?要点评析虽然双方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表达采用样品作为交货品质根据,但是双方成交过程中,我方A公司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明确告知对方交货品质与样品类似,双方已经事实上形成成交货品品质根据所交货日勺品质由于农产品属于品质波动幅度较大H勺产品,虽然我方采用相应的品质机动幅度来表达商品品质,但是“成交商品与样品相似”所定原则相对模糊,没有规定相对的机动幅度,而对方商检机构所监测我方实际交货比样品品质低7%,属于较大幅度的出入,同步我方没有留存样品故我方实际交货和样品存在差别,属于所交货品存在品质缺陷,构成违约,仲裁机构有理由做出上述解决成果案例9案情简介3月初,山东某乡镇公司与A国的IM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出口烤花生日勺合同合同规定出口数量为40吨,采用纸箱装,每箱装10袋,每袋450克合同规定,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交货时间为当年的4月30日前,目的港为A国S港由于M贸易公司对货品的内包装袋不太满意,觉得太粗糙,图案不很抱负,于是签约时决定使用自己的包装袋因此,在合同的包装条款中附带了一句内包装由A方提供合同签订后,我方遂抓紧时间组织加工,同步催促A方抓紧运送包装袋中方于4月15日将货品加工完毕,只等A方包装袋到位,但A方包装袋始终未到中方多次催促之后,A方提供的内包装终于在4月24日到货中方立即组织装袋打包,但货品终于没能赶上28号的I船期,中方于28日致电A方公司,指出由于A方公司内包装袋的迟交,导致了中方公司不能准时交货,因此规定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29日,对方回电说“由于贵方延迟交货已成事实,我方不批准贵方迟交系由我方导致日勺说法但我方考虑到贵方的实际困难,规定中方公司在价格上减让10%,否则回绝改期交货J中方加工厂在接到对方区J电函后,与对方交涉,对方作出让步,批准交货期改为5月15日之前,中方价格减让了8%考虑到货品迟交已经形成事实,并且货品已经准备就绪,市场行情不断看跌,没有别的选择,只得批准了对方的规定试分析发生纠纷日勺因素要点评析本案例中属于由于买方没有及时提供商定包装导致最后我方交货延误一般交易中商品包装由卖方提供,若买方对于包装有特殊规定,则应当提供或者承当有关的费用我方在该案例中欧I失误在于没有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对方提交货品内包装的I时间,导致我方货品准备好了,但是由于对方内包装没有到位,没可以及时出运导致延期,而不得不接受对方降价日勺规定案例10案情简介有一份CIF合同在美国签订,由美国商人A发售一批IBM电脑给香港商人B,按CIF香港条件成交双方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日勺形式及合同有关条款的解释发生争议请分析解决此项纠纷应合用香港法律还是美国法律?要点评析结论应合用于美国法律理由合同与美国关系最密切,由于订约地和履约地都在美国分析在按CIF香港条件成交的合同中,出口方在出口国装运港履行交货义务,因此履约地在美国装运港,而非目日勺港香港案例11案情简介我生产公司向马来西亚客户出口汽车配件,品名为YZ-8303R/L,但生产公司提供了YZ-8301R/L,两种型号H勺产品在外型上非常相似,但却用在不同H勺车型上,因此客户不能接受,规定我方要调换产品或减少价格我方考虑到退货相称麻烦,费用很高,因此只得减少价格15%,了结此案子要点评析商品的质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日勺重要条件之一,是十分重要日勺条款卖方属于重大违约,因此补偿对方损失是不可避免H勺案例12案情简介1997年10月,香港某商行向内地一公司按FOB条件订购5000吨铸铁井盖,合同总金额为305万美元约人民币
2534.5万元货品由买方提供图样进行生产该合同品质条款规定铸件表面应光洁;铸件不得有裂纹、气孔、砂眼、缩孔、夹渣和其他锻造缺陷合同规定1订约后10天内卖方须向买方预付约人民币25万元的J“反保证金”,交第一批货品后5天内退还保证金合同规定2货品装运前,卖方应告知买方前去产地抽样检查,并签订质量合格确认书;若质量不符合同规定,买方有权拒收货品;不经双方一致批准,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终结合同,否则由终结合同的一方承当所有经济损失要点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日勺外商运用合同中日勺品质条款进行诈骗的案例铸件表面“光洁”是一种十分模糊的概念,没有具体原则和限度;“不得有裂纹、气孔等锻造缺陷”存在的J隐患更大,极易使卖方陷入被动对方的I实际目的I是25万反保证金此类合同日勺特点价格诱人,工艺简朴;技术原则模糊,并设有陷阱;预收保证金等后逃之夭夭,或者反咬一口;被欺诈对象多为合同管理不严、缺少外贸经验、急功近利的中小公司案例13案情简介我国某公司A向孟加拉国某公司B出口一批货品,合同价值约为USDO.OO,货品为汽车配件,共有10个型号,其中有四个型号规定根据客户样品制造的付款方式为,客户先支付定金1000美金,剩余部分30%和70%分别以L/C和T/T支付(在货品生产完毕告知客户支付)客人随后开来信用证,A公司按合同和L/C规定开始生产货品,但发现其中按客人样品规定订做的货品不能完毕,由于客人订货的数量比较少,开发该产品十分不合算因此打算从其他厂家购进该产品,但遗憾的是,却始终无法找到生产该产品的厂商而此时已接近装船期了,其他货品亦相继生产完毕A公司只得告诉B公司上述问题B公司规定取消所有的J货品并退还定金和样品,他口勺理由是,他规定订做的货品是十分重要日勺,不能缺少,因A公司没有准时完毕货品,错过他的商业机会A公司也感到无可奈何,的确理亏,只得答应客户的规定,承当一切货品积压的损失要点评析A公司应反省一下,为什么会导致如此被动局面?
1.对客户H勺样品没有做仔细研究,就简朴地觉得自己可以生产或从其他地方购买,以致确认客户的定单
2.对于客户特别重要的货品,应当予以注重由于客户将样品从国外带到中国交给A公司订做,S公司确承认以生产,最后却没有生产出来,客户固然感到十分失望要是换成其他产品不能完毕,或许客户会勉强答应不至于取消合同
3.根据《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重大违约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取消合同并规定补偿损失本案的卖方已构成重大违约(数量局限性),对方的规定是合理的I案例14案情简介有一年我国外贸公司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对方寄过样品,合同签订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品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出具了货品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查证明,并规定补偿600英镑区I损失我方回绝补偿,并陈述理由说我批商品在交货时是通过挑选日勺,由于是农产品,不也许做到与样品完全相符但也不至于比样品低7%问题我方失误在哪里?与否可以该商品并非凭样成交为由而不予理赔?要点评析卖方避免对交易货品的品质承当双重任保义务(既凭规格又凭样品);虽卖方电文中告诉对方货品与样品相似,而不是完全相符,但买方有权保存所赔的权利;买出具品质比样品低7%日勺证明,虽不符合实情,卖方拿不出留存样品,故要补偿600英镑案例15案情简介我出口公司与美商凭样成交一批高级瓷器,复验期为60天,货到国外经美商复验后,未提出任何异议,但事隔一年,买方来电称瓷器所有浮现“釉裂”,只能削解决销售,因此规定我方按成交价补偿60%,我接电话后立即查看留存的J复样,发现其釉下也有裂纹问题我方因如何解决?要点评析货品与样品关系货品品质要与样品品质相符这批瓷器浮现“釉裂”由配方自身与加工不当所导致买方收到货品时无法发现,要通过一段时间后才可显露出来;留存样品与浮现同样状况,因此要补偿案例16案情简介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驴肉到日本合同规定,该批货品共25吨,装1500箱,每箱净重
16.6公斤如按规定装货,则总重量应为
24.9吨,余下100公斤可以不再补交当货品运抵日本港口后,日本海关人员在抽查该批货品时,发现每箱净重不是
16.6公斤而是20公斤,即每箱多装了
3.4公斤因此该批货品实际装了30吨但在所有单据上都注明了
24.9吨议付货款时也按
24.9吨计算,白送
5.1吨驴肉给客户此外,由于货品单据上的净重与实际重量不符,日本海关还觉得我方少报重量有协助客户逃税的嫌疑,向我方提出意见经我方解释,才未予深究但多装
5.1吨驴肉,不再退还,也不补付货款本案阐明了什么问题?要点评析世界上许多国家日勺海关一般对货品进口都实行严格日勺监管,如进口商申报进口货品的数量与到货数量不符,进口商必然受到询查,如属到货数量超过报关数量,就有走私舞弊之嫌,海关不仅可以扣留或没收货品,还可追究进口商的刑事责任本案中,由于我方的失误,不仅给自己导致损失还给进口商带来麻烦案例17案情简介我某出口公司与匈牙利商人签订了一份出口水果合同,支付方式为货到验收后付款但货到经买方验收后发现水果总重量缺少10%,并且每个水果H勺重量也低于合同规定,匈牙利商人既回绝付款,也回绝提货后来水果所有腐烂,匈牙利海关向中方收取仓储费和解决水果费用5万美元我出口公司陷于被动从本案中,我们可以吸取什么教训?要点评析商品的I数量是国际货品买卖合同中不可缺少日勺重要条件之一按照某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品此案中显然我方陷于被动,但仍可据理力求,挽回损失一方面应查明短重是属于正常途耗还是我方违约没有交足合同规定数量,如属我方违约,则应分清是属于主线性违约还是非主线性违约一如不属主线性违约,匈方无权退货和拒付货款,只能规定减价或补偿损失;如属主线性违约,匈方可退货,但应妥善保管货品,对鲜活商品可代为转售,尽量减轻损失《联合国国际货品销售合同公约》(如下简称《公约》)第86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如果买方已收到货品,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任何权利,把货品退回,他必须按状况采用合理措施,以保全货品,他有权保有这些货品,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归还给他为止”而匈方未尽到妥善保管和减轻损失的义务,须对此承当责任因此,我公司可与匈牙利商人就商品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进行交涉尽量挽回损失案例18案情简介某公司定购钢板400M/T,计6英尺、8英尺、10英尺、12英尺四种规格各100M/T,并附每种数量可增减5%的溢短装条款,由卖方决定今卖方交货为6英尺,70M/T;8英尺,80M/T;10英尺,60M/T;12英尺,210M/T,总量末超过420M/T的溢短装上限H勺规定对于出口商按实际装运数量出具日勺跟单汇票,进口商与否有权拒收拒付?要点评析国际贸易中,一般对溢短装条款解释为不仅总量受其约束,所列每种具体规格和数量亦受其约束案例中虽然总量符合规定,但卖方所交每种具体规格的钢板均与5%的商定相差甚大,其中12英尺钢板超装运110%,这是违背合同日勺因此买方对于其所开票据完全有理由拒收拒付案例18案情简介菲律来宾户与上海某自行车厂洽谈进口“永久牌”自行车10000辆,但规定我方改用“剑”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China字样买方为什么提出这种规定?要点评析这是一件对方规定中性定牌包装的一起案例自行车是美国、欧盟等对我国实行反倾销日勺商品,对原产地有严格日勺规定以防转口贸易案例20案情简介A出口公司与国外买方签订一份CIF合同,合同规定「番茄酱罐头200箱,每箱24罐义100克”,即每箱装24罐,每罐100克但卖方在出货时却装运了200箱,每箱24罐X200克国外买方见货品重量比合同多了一倍,回绝收货,并规定撤销合同请问,买方有权这样做吗?要点评析卖方所交货品与合同规定的包装规格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卖方的做法也许给买方带来意想不到的麻烦与损失也许影响商品的销售,使买方的原有商业目日勺落空在贸易管制严格的进口国,进口商在进口许可证中申报H勺数量与实际到货不符,会遭到海关当局的质询,甚至被怀疑逃避进口管制、以多报少、偷漏关税等行为而被追究责任因此,买方有权规定退货并撤销合同案例21案情简介上海出口公司A与香港公司B成交自行车1000台,由A缮制合同一式两份,其中包装条款规定为“Packed inwooden case”(木箱装)将此合同寄至B方,然后由B签回B签回的合同上于原包装条款后加“CK.D.”字样,但未引起A公司注意此后,B公司按合同开证、A公司凭信用证规定制单结汇完毕货到目日勺港B发现系整台自行车箱装,由于自行车整台进口需多交纳20%进口税因止匕,拒收货品并规定退还货款请问,为什么?要点评析CKD全拆卸SKD半拆卸
1.卖方忽视C.K.D,导致实际装载与合同不符,有不可推卸日勺责任
2.卖方虽然已经结汇,但买方仍有拒收货品的权利案例22案情简介国内A公司与国外客户B公司在1月份下了1X20集装箱产品P2货号934,此1X201集装箱的J934中,客户有二种规格,每一规格有2种不同H勺包装,卖给两个不同的最后顾客,意味着4种不同样式的产品包装每种包装日勺产品100箱,合计400箱陵头如下陵头:STL-953QTY.:PCS每箱多少支ITEM NO.934G.W.:KGS毛重C/NO.1-N.W.:KGS净重MADE INCHINA MEAS.:CMA公司觉得工厂会在正陵上按照箱子的流水号来编,因此A公司在下定单时没有注明在正喽的“C/NO.1」后按照流水号来编写具体日勺箱号,成果工厂没有在正口麦上按照箱子日勺流水号来编写,而产品货号又所有同样货品达到月日勺港后,客户无法辨别货品该客户不得不一箱箱打开包装找货,挥霍了客户人工费,导致了很严重的损失客户提出索赔,A公司相应予以客户赔款但是此客户从此断绝了与我们的贸易往来要点评析
1.A公司在给工厂下订单时,在生产清单上若需工厂填写的内容,需要在英文旁边注明中文,由于诸多工厂日勺英文水平一般,要考虑到工厂日勺具体状况
2.在给工厂下订单时需考虑到客户的具体规定,站在客户日勺立场上考虑收到货,如何辨别货品的问题特殊的规定,在生产清单上注明以外还要跟工厂在电话里特别强调以防工厂对A公司具体规定没有注意到,导致生产的东西不符合的规定,返工,延误交货期
3.对于工厂较多的订单在给工厂啧头最佳编为第1个工厂C/NO.1-123…;第2个工厂C/NO.2-1,2,3…;第3个工厂C/NO.3-1,2,3…;依此类推……若工厂数很少,而箱数确认的状况可以按照流水号编箱号,如下例子,共75箱货3个工厂第一种工厂为1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23,……10,第二个工厂为:20箱,那么箱号就是C/NO.11-12,13……30第三个工厂为35箱,那么箱号就是C/NO.31-32,33……
754.A公司规定质检人员验货时,对箱号进行核算,以防工厂误填案例23案情简介世界杯期间,日本一进口商为了促销运动饮料,向中国出口商订购T恤衫,规定以红色为底色,并印制“韩日世界杯”字样,此外不需印制任何标记,以在世界杯期间作为促销手段随饮料销售赠送现场球迷,合同规定5月20日为最后装运期,我方组织生产后于5月25日将货品按质按量装运出港,并备齐所有单据向银行议付货款然而货届时由于日本队止步于16强,日方估计到也许的积压损失,以单证不符为由回绝赎单,在多次协商无效的J状况下,我方只能将货品运回以在国内销售减少损失,但是在货品途径海关时,海关觉得由于“韩日世界杯”字样及英文标记的知识产权为国际足联所持有,而我方外贸公司不能出具真实有效日勺商业使用权证明文献,因此海关以侵犯知识产权为由扣留并销毁了这一批T恤衫请分析海关欧I解决与否对的I要点评析海关处置对时这事实上是一种定牌中性包装问题,在国际贸易中对于中性包装,特别是定牌中性包装,在按照买方H勺规定注明有关商标、牌号外,还应注明后来因此而产生的侵权行为或知识产权纠纷,由买方承当一切责任和费用案例24案情简介英国穆尔公司以CIF伦敦的条件,从兰陀公司购买300箱澳大利亚水果罐头合同的包装条款规定“箱装,每箱30听J卖方所交货品中有150箱为每箱30听装,其他150箱为每箱24听,买方拒收卖方争辩说,“每箱30听”字样并非合同的J重要部分,不管是24听还是30听,其品质均与合同相符,因此,买方应接受要点评析有些国家日勺法律,把买卖分为两类,一种叫凭样品买卖,一种叫凭阐明买卖后者所涉及的范畴很广,不仅波及商品品质方面的问题,也涉及数量,甚至涉及合同中有关装运期、包装和货品花式搭配方面的陈述按照英国买卖法的规定,凡合同中一切有关货品“阐明”的事项都是合同的要件,如有违背,买方有权拒收货品,并可以提出索赔本案例中,英国法觉得,包装是属于“阐明”日勺构成部分,属于要件,卖方违背合同要件,买方有理由拒收所有货品,也可以接受合乎规定部分,拒收不合规定部分,并提出损害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