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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下水污染防治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对贮存、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照有关环境保护规定采取防渗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定期开展地下水水质自行监测当发现地下水水质有被污染的迹象时,应当对照地下水本底水平,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
(三)大气污染防治贮存、填埋场所应当采取分区作业、覆盖、洒水抑尘、边坡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理措施,产生气体的还应对排放气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应当对尾矿库采取坝面均匀交替放矿,保持滩面湿润或洒水抑尘等措施防止干滩扬尘污染无组织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四)土壤污染防治运营管理单位在贮存、填埋场所运行期间,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定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土壤污染时,应当按照污染地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
(五)运营管理单位应按GB
18599、HJ819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等相关标准、规定,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方案,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及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并公开监测结果
(六)贮存、填埋场所安装、运维污染源自动监控设备,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的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贮存、填埋场所运营期间,应当在场区范围内按环评、设计要求从事相关作业,严禁超范围运行第三十五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输送、运输和场内作业要采取科学合理、减少环境污染和风险的方式原则上应当采用封闭式皮带、管道输送方式
(一)采用干法输送方式的,对于粉状物料,应当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气力输送设备;对于块状或粘湿物料,应当采用管状带式输送机或采用皮带通廊等方式封闭输送各转运站、各落料点应当安装有效的控尘设施,防止固废流失和扬散
(二)采取湿法输送方式的,应当根据输送物料性质对输送管道进行防渗、防腐处理,避免渗漏;在管线连接处的低洼区域应当设置事故池;事故池的防渗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输送系统应当具备事故状态紧急停泵功能
(三)确需汽车运输的,对于场界内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进行备案道路运输车辆应使用封闭车厢或苫盖严密,装卸车时应当采取加湿等抑尘措施;装载标准按现行标准及相关部门规定执行,严禁超限超载;汽车进出场时应当冲洗轮胎,控制并减少二次扬尘
(四)采取汽车运输方式的,需在陡坡、急弯处设置警示标志,在重要岔路口安装视频监控(可对违规运入或运出的车辆进行及时溯源);对日运输量500吨以上的永久道路需进行硬化,对临时道路和日运输量500吨以下的永久道路需进行铺装,做到旱季不明显起尘,雨季不翻浆;所有在用道路需按服务功能划分责任路段,并由责任方采取有效的洒水控尘和路面保洁措施;车辆遮盖、限载、限速、禁鸣和车辆出场冲洗按照我市现行相关规定执行;固废产生单位应当委托持照运输企业承运,运输计量和结算票据需保留3年以上
(五)贮存、填埋场所内部道路需采取有效的铺装和洒水控尘措施,确保旱季不产生明显扬尘;场内作业流动机械和装载车辆应控制车速,装卸车时按有关规范降低落料高度,采取喷淋全覆盖的湿法控尘措施
(六)汽车运输线路应当尽量避开集中居民点、学校、饮用水源地等敏感区域
(七)采用火车运输的,除具备完善的污染防治措施外,还需执行铁路运输安全的相关法规第三十六条当贮存、填埋场所服务期满或不再承担贮存、处置任务时,应当进行封场作业封场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
18599、TD/T1036等相关标准执行
(一)应当在2年内启动封场作业,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封场计划可分期实施尾矿库的封场执行《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
(二)封场前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封场(闭库)设计,设计中应当遵照生态恢复水平不低于周边现有生态水平的原则制定植被恢复方案;不得随意改变场地用途
(三)发现土壤、地下水受到项目污染的贮存、填埋场所,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开展污染地块详查;详查结果显示需进行土壤修复或者地下水污染治理的,需编制相关修复治理方案并组织实施;不履行治理职责或者治理效果不达标的,应当承担生态损失赔偿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封场后的贮存、填埋场所应当设置标志物,注明封场时间以及使用该土地时应注意的事项
(五)封场后,仍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并继续维护管理,直至贮存、填埋场所稳定为止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环评或者封场设计制定的监测计划,完成土壤、地下水监测工作并纳入数据库管理渗滤液处理系统需保持正常运行,并对废水进行监测,直到连续2年内没有渗滤液产生或产生的渗滤液未经处理即可稳定达标排放
(六)封场后如需对贮存、填埋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进行开采再利用,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七)贮存、填埋场封场后可依据当地地形条件、水资源及表土资源等自然环境条件和社会发展需求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土地复垦土地复垦实施应当满足TD/T1036规定的相关土地复垦质量控制要求土地复垦后用作建设用地的,还应当满足GB36600的要求;用作农用地的,还应当满足GB15618的要求(A)当贮存、填埋场所按要求完成封场工程或土地复垦后,应当报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封场验收,并向社会公示第三十七条历史堆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场地经评估确保环境风险可以接受时,可进行封场或土地复垦作业第三十八条贮存、填埋场所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切断或者控制污染源以及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三十九条运输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车辆在运输途中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委托运输的单位、运输单位、车辆运输人应当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害扩大,及时向事发地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报告第四十条接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的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应当立即按照管理权限向上级人民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防止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四条新建(改扩建)的贮存、填埋场所的管理遵照本办法执行H—第四十二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建成运行的贮存、填埋堆所,其管理措施不符合本办法的,各相关行政部门应要求相关企业进行限期整改,达到本办法要求整改期限内,各相关行政部门应当向其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内容、整改期限等要求逾期未完成整改的,依法进行处罚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贮存、填埋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取得相关手续建设一般工业固废堆存场所的由生态环境、林业、水利、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依法查处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应急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依法开展项目竣工验收的;
(二)未严格按照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组织建设施工的;
(三)未取得建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林业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无林地使用手续、违规使用林地、采伐林木的;
(二)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未按规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的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未按规定使用土地的;
(二)未按规定开展矿山修复的;
(三)超范围使用土地的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水利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未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开工建设的;
(二)未按水土保持方案落实相应水土保持防治措施、依法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的;
(三)未开展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投产使用的;
(四)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堆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的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一)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未依法及时公开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的;
(二)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三)贮存、填埋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
(四)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固体废物管理其他要求,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
(五)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六)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七)未按要求采取防渗漏等措施,或者未按照要求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地下水水质监测的;
(八)未按照要求对所排放的污染物开展自行监测,或者未按要求保存相关资料的;
(九)违反本办法,贮存、填埋场所有废水外排但未规范设置排污口和标志的第四十九条贮存、填埋堆所发生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机构组织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单位进行磋商,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磋商未达成一致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五十条各职能部门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第五十一条贮存、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单位除上述违反本办法行为外,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对法律责任已作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六章附则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五十三条术语及定义
(一)贮存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所中的活动
(二)填埋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埋场的活动
(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包括企业固废堆场、排土(秆石)场、石膏渣堆场
(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填埋场用于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包括工业固废渣场、尾矿库
(五)第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任何一种特征污染物浓度均未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且pH值在69范围之内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六)第I 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按照HJ557规定方法获得的浸出液中有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特征污染物浓度超过GB8978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照一级标准执行),或pH值在69范围之外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
(七)I类场可接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
(八)II类场可接受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七条规定的各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并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要求规定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及填埋场
(九)尾矿库用以贮存金属或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的场所
(十)封场贮存场及填埋场停止使用后,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关闭的措施尾矿库的封场也称闭库第五十四条本办法引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详见附件1第五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附件
1.规范性引用文件目录
2.攀枝花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现场检查清单部门监管责任清单
3.附件1规范性引用文件目录法下列文件未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办
一、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四川省尾矿库闭库销库销号管理办法(试行)》《煤讦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
二、标准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急性毒性初筛》GB
5085.2《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易燃性鉴别》GB
5085.4《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反应性鉴别》GB
5085.5《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危险废物鉴别标准通则》GB
5085.7《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GB
5086.1〜2《冶金矿山排土场设计规范》GB511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矿山安全标志》GB14161《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测定方GB/T
15555.1〜
15555.12法》《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排放口(源)》GB
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一固体废物贮存(处GB
15562.2置)场》《水土保持工程设计规范》GB51018《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GB5043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标准》GB5043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土工合成材料聚乙烯土工膜》GB/T1764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GB18599准》《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尾矿库安全规程》GB39496《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防洪标准》GB50201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攀枝花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与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有关的产生、收集、贮存、清运、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铀(牡)矿和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固废的污染防治及环境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是指企业在工业生产过程中产生且不属于危险废物的工业固体废物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场所是指用于临时堆放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土地贮存设施封场后的贮存场所按照填埋场所进行管理填埋场所是指用于最终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填埋设施第五条本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产生尾矿的单位应当采取科学的生产工艺,减少尾矿的产生量和贮存量,降低尾矿危害性鼓励开展环境友好型尾矿充填、回填、回采及生产建筑材料等综合利用活动,减少尾矿的贮存量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废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第二章相关职责第六条产生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和处置自行利用无条件的,可以由有条件的单位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对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自行处置;无能力自行处《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GB50215《灌溉与排水工程设计标准》GB50288《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GB50290《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有色金属矿山排土场设计标准》GB50421《冶金露天矿准轨铁路设计规范》GB50512《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64《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GB/T1543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造林技术规程》GB/T15776《裸露坡面植被恢复技术规范》GB/T38360《化工危险废物填埋场设计规定》HG/T20504《水工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SL191《水工隧洞设计规范》SL279《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地下水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164《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浸出方法水平振荡法》HJ557《固体废物有机质的测定灼烧减量法》《国家危HJ761险废物名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指导性文件、标准、技术规范第22页共38页附件2攀枝花市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现场检查清单检查机构检查人员检查时间受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现场负责人职务联系电话生产状况建设()生产()停产()封场()检查机构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频次尾矿库是否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有效期内实行分级监管,尾矿库是否按规定要求定期开展安全现状评价分A、B、C、D四类,煤矿市应急局根据分尾矿库是否按规定要求对坝体位移、干滩、浸润线等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关键参数进行人工监测和在线监测类等级对国有煤矿进行部门尾矿库是否按要求进行稳定性论证和调洪演算安全监管,A类每年开展1次执法检查,B类每尾矿库是否按安全设施设计的要求进行生产,关键控季度开展制指标是否满足要求尾矿库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展安全生产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1次执法检查,C类每新(改扩)建煤矿排阡场建设、选址是否按照〃三同时〃2个月开展1次执法检的要求施工环境保护设施,并进行验收查,对县(区)煤矿原则上不开展执法检查,每年开展1次随机抽查非煤矿山(尾矿库)A类每3年全覆盖开展双随机抽查执法检煤矿是否对阡石山自燃、滑移、堆放等情况进行监测查;B、C类,采用常规监控,防止因安全事故引发环保问题监管执法,1年内至少1次全覆盖监管执法检查;D类,实施重点监管执法检查,1年内至少实现1次以上全覆盖监管执法检查检查机构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频次是否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由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是否齐全,验收意见是否落实到位“三同时”制污染防治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境影响评价度执行审批文件和相关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企业内部是否设置生态环境管理机构生态环境1年内至少1次全覆盖监管执法部门检查企业是否规范制定环保设施操作规范综合性环境管企业是否制定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健全环保设施理制度运行管理台账、制定〃水、气、土〃环境监测计划、洒水降尘措施是否制度化)是否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生态环境部门备案是否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物资与设备环境应急管理应急设施和措施是否完善是否按预案要求定期进行应急演练项目是否按要求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废水(含渗滤液)收集设施重点检查库(场)区截洪沟是否建设完善,有堆积坝的坝肩截洪沟是否先于固废堆积高度建设,截洪沟是否存在堵塞情况(截洪沟废水需建设单独的排放通道,原则上不能接入渗滤液收集池)水污染防治坝体渗滤液是否建设单独的收集回用系统库(场)底的排洪涵洞和排渗盲管产生的废水,正常情况不允许排放,需接入渗滤液收集池回用下游拦截坝或拦截沟的建设是否满足实际需求收集的废水(含渗滤液)是否回用是否按规范设立地下水监测井检查机构类别枪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频次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生态环境1年内至少1次全覆盖监管执法水污染防治部门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对地下水、渗滤液开展监测工作(渗滤液1次/月、地下水1次/季度),监测因子是否齐全水质监测发现超标现象时,是否及时查找原因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防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存在外排废水情况的项目,是否规范设置废水排放□并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立标志,安装流量计、视频监控、水质在线监测(部分企业要求安装),运行情况是否正常流量计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五年,排污口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个月是否存在外排废水用于农业灌溉的情况项目易产生扬尘区域是否采取洒水抑尘、边坡绿化等防止扬尘污染的处理措施大气污染防治项目无组织排放是否符合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运营、管理单位是否定期开展无组织排放自行监测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在尾矿库运行期间,是否按规土壤污染防治定,采取措施防止土壤污染,定期进行土壤污染状况监测发现有土壤污染时,是否按照污染地块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评估和修复治理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是否定期检查尾矿输送管道,防止尾矿渗漏尾矿库排尾、回水管道通过农田、河流、湖泊等的,尾矿输送污染防治管道应当架空,并设置管沟、套管等环境应急设施干排尾矿通过车辆、履带输送的,是否采取遮盖、封闭等措施,防止尾矿流失和扬散隐患排查治理建设项目运营、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尾矿库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开展环境污染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建立档案检查机构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频次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运营管理单位是否立即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生态环境突发环境事件1年内至少1次全覆盖监管执法部门处理检查和居民,并向本行政区域县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人民政府报告运营、管理单位在封场期间,是否保证渗滤液收集排放系统继续正常运行并达标排放,直至封场后连续两年内没封场污染防治要求有渗滤液产生或者产生的渗滤液不经处理能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封场后是否按照有关标准进行地下水监测,直到地下水水质连续两年不超出地下水本底水平封场后污染防项目封场后的污染防治设施仍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治设施管理无运营、管理单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单位负责开展尾矿回采提取有价组分、利用尾矿生产建筑材料尾矿综合利用等综合利用的建设项目,是否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等原因需要增加使用林地面积的,依据规定权限办理用地审核审批手续;需要改变使用林地位置或者减少按每年不低于的比例进行随机林业部门基建抽查使用林地面积的,向原审核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使用林地可行性研究报告置的,应当委托具备处置能力的单位规范处置,并支付处置费用;无能力自行处置又不依法委托处置的,由属地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进行无害化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承担处置、利用工业固体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七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质和技术能力第八条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监测、监控设备、设施正常运行,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对现场的监督检查第九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用地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条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条水利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水土保持、占用河道、取水许可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H—第十二条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安全生产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三条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职能职责范围内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使用林地等相关的审批、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钢钛高新区管委会对辖区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负责,应当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将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年度目标管理及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五条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规划,将集中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建设纳入环境保护、资源利用、产业发展和城市建设规划,并逐步增加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资金投入,鼓励多渠道投资,促进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产业化发展第十六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没有明确的责任人或者责任人不复存在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担污染防治责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锐钛高新区管委会应当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林木采伐许可证涉及林木采伐的是否办理林木采伐手续是否存在滥伐林木是否依法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准予行政许可决运营定书有效期内运营期间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林地检查机构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频次是否有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临时)临时用地到期是否停止使用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林业部门闭库是否编制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方案随机抽查是否按方案开展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恢复是否归还林权单位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利部门河道管理若在,依法监督检查是否取得行洪论证与河势稳定评每季度对县(区)抽查一次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进行实施是否依法编报水土保持方案项目地点、规模、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化是否涉及水土保持重大变化,是否履行变更手续是否完成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备工作水土保持是否按照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挡护、排水等水土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随机抽查保持措施,并正常有效运行,发挥水土保持功能是否按时开展建设期、生产运行期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是否足额缴纳水保补偿费取用水是否存在违法取用水行为检查机构类别检查内容检查情况检查频次规划企业选址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自然资源按每年不低于10%的比例进行和规划部随机抽查n用地是否存在超范围使用土地是否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开竣工矿山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库是否剥离表土并单独堆存生态矿山企业的排土场、尾矿库生态保护修复实施情况附件3部门监管责任清单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单位备注企业用地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在合同规定的开竣工时间前尚未开竣工的项目,及时送达《开工提醒书》或《竣工提醒书》,督促项目业主按期开竣工,并提示违约风险等事宜实施建设用地供后监管在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并将相关信息上传至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自然资源和规1对涉嫌闲置土地,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53号令)开展调查划部门处置工作开展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检查,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生态保护修复义务组织实施矿山生态保护修复开展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土地、矿产方面开展土地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违法行为协助调处土地纠纷是否按照要求办理了环评、排污许可手续核实环保手续是否齐全是否开展了竣工环保验收并落实了相应措施和设施核查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是否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核查是否依法依规排污对于排污许可证,是否做到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生态环境部门2核查各项污染物排放情况是否做到外排污染物全面达标稳定排放开展生态环境日常执法监管工是否严格按照环评及批复、排污许可证和竣工环保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和设作施,是否有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并对违法行为进行督办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责任单位备注分级审查矿山(尾矿库)新、改、扩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包括重大设计变更依法监督、核查矿山(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建设项目审查督促企业严格按照矿山(尾矿库)安全设施设计组织建设施工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现场核查3依法开展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暂扣、撤销、注销)安全生产督查检查依法监督检查矿山(尾矿库)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情况依法查处矿山(尾矿库)企业违反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贯彻执行国家和省严格林地用途管制,配合企业做好项目选址工作林业部门4指导企业办理手续,依法使用林地有关使用林地和林木采伐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使用林地审核审批和采伐林木许可,做好林业要素服务保障项目建设使用林地上做好要素保障负责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监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建设项目是否存在违法使用林地和采管,开展破坏森林伐林木行为资源违法行为查处督促企业临时使用林地到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监督检查是否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若在,依法监督检查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复情况;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已批复的方案进行实施负责水土保持、取用对占用河道管理范围,未取得行洪论证及河势稳定评价报告或涉河方案报告批水利部门水、河道范围内监督管理复的,以及未按批复方案实施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5罚监督检查是否存在取水行为若有取水行为,是否办理取水许可负责水土保持、取对存在违法取水行为的,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处罚水利部门5用水、河道范围内监督管监督检查是否按照要求办理了水土保持相关手续理监督检查是否开展了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报备工作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按照已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了相应水保防治措施、足额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展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督检查是否严格按照水土保持及批复、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有关要求,落实各项水保措施和设施,是否有其他水利违法行为第37页共38页第38页共38页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业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配合市级相关部门及时查处违法行为第十八条各级负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时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进行日常检查和隐患排查,形成检查结果报告,建立问题清单,明确责任人,并提出整改要求和整改时限第十九条实施检查可以采取无人机、卫星遥感、查看视频、电话询问、现场监测、查阅相关资料等方式,也可委托第三方技术单位开展检查第二十条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水利、应急管理、林业等有关职能部门原则上应当每半年采取随机抽查的方式对一般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一般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属地人民政府日常巡查可参照此办法执行第三章规划选址建设第二十一条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所的规划选址建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及相关行业规范要求第二十二条尾矿库
(一)选矿厂必须有尾矿处置设施,严禁任意排放尾矿
(二)尾矿库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严格按照GB
15562.
12、GB
18599、GB
39496.GB
50021.GB5020K〜GB
50288、GB50330,GB
50863.GB
50864.GB/T
17643.SL19K SL279等相关标准执行(相关标准名详见附则)
(三)选址应当避开学校、医院等敏感目标,以及居民集中区、重要公路、铁路、机场等基础设施,不占或尽量少占耕地、林地不得选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它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
(四)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五)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3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新建(改、扩建)尾矿库;但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六)场址不宜选在易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区域
(七)在同一沟谷内建设2座或2座以上尾矿库时,后建库设计时应充分论证各尾矿库之间的相互关系与影响
(八)应当设置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库外截排洪沟、截洪坝、库内排洪竖井或斜槽、排洪隧洞等设施
(九)应当设置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收集、回用设施,收集的尾矿废水(含渗滤液)优先返回选矿工艺使用
(十)应当设置尾矿输送系统事故应急设施;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收集、回用系统事故应急设施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
(十一)尾矿废水(含渗滤液)按环评要求允许外排或存在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设置排污口设置排污口应当按照排污口管理有关规定,报经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要求设立标志,安装流量计、视频监控和特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系统
(十二)环评允许尾矿废水(含渗滤液)外排的,外排期间,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每月至少开展一次特征污染物监测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当自预警起根据现场污染状况确定采样频次,直至应急排放停止
(十三)应当结合周边环境条件,因地制宜地制定尾矿库渗漏、溃坝应急措施,设置应急设施
(十四)尾矿库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GB
5085.
17、GB
5086.
12、GB/T
15555.1〜〜
12、GB18599等有关标准,对尾矿进行鉴别,根据鉴别结果,按照有关标准确定〜尾矿库防渗透的技术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十五)废弃的露天采坑及凹地储存尾矿时,应当进行环境、安全专项论证;露天采坑下部有采矿活动时,不宜储存尾矿确需使用时,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专项论证,并提出安全技术措施,在保证地下采矿安全时,方可使用第二十三条排土场(-)排土场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
5119.GB
14161.GB
16423.GB
18599.GB
50421.GB
50512、GB50288等相关标准执行
(二)应当符合矿山建设的总体规划,并与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农田水利规划、交通运输规划相协调
(三)排土场选址应靠近采场,同时应避开活动断层、溶洞区、天然滑坡或泥石流影响区以及排水不良等区域
(四)不宜设在居民区和工业厂区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侧和饮用水水源地上游
(五)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
(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剥离矿和表土应设置独立的贮存场所,单独堆存第二十四条煤奸石堆置场(-)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当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阡石堆置场
(二)煤研石堆置场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和《煤干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一露天矿、露天矿区辅助设施部分》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
18599.GB
20426.GB
50215.GB50288等相关标准执行
(三)场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四)堆置场应当按全年风向频率布置在对工业场地、居民区污染最小的地点,与居民区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与标准轨距铁路、公路、道路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o
(五)堆置场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按不超过3年储秆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
(六)场址应做压矿调查,避免压覆矿产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
(七)煤砰石堆置场用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安全、环保、节约资源的要求,应当按现行的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手续
(八)煤歼石堆置场应当建设防护设施、防渗设施、挡土墙、地表水集排系统、覆土阻燃系统
(九)煤歼石堆置场应当设置雨污分流排水系统,按GB50288的规定执行
(十)按照GB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属于GB18599所定义n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煤秆石堆置场,应当按要求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
(十一)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二十五条其它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选址、设计、建设应当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
18599、GB50288等相关标准执行
(二)所选场址不宜位于居民集中区主导风向的上风侧
(三)场址应当选在满足承载力要求的地基上,避免地基下沉的影响,特别是不均匀或局部下沉的影响
(四)禁止选在江河、湖泊、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以及国家和地方长远规划中的水库等人工蓄水设施的淹没区和保护区之内
(五)防洪标准应当按重现期不小于50年一遇的洪水位设计,国家已有标准提出更高要求的除外
(六)场址不宜选在易引起跨界污染纠纷的区域
(七)选址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区;确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A)对于在运营期产生排放气体的,还应当按要求设置建设气体导排系统
(九)应当采取可靠的雨污分流措施,设置地表水截、排洪系统,截流来自上游汇水区和库盆区之外的雨水,截流的雨水可以直接外排
(十)导排的渗滤液、工艺水禁止直接外排,应设置收集处理系统,调节池容积满足正常运行状态渗滤液、工艺水调蓄要求(H一)按照GB5086规定的方法进行浸出试验,属于GB18599所定义II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工业固废渣场,应按标准要求采取防渗透的技术措施,并设置地下水水质监测井第四章运营管理第二十六条一般工业固废的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对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的安全、污染防治负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切实开展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管理工作,消除安全、环境等隐患第二十七条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应符合本办法总则第一条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严格按照GB18599等相关标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建设、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固废贮存、填埋场所安全、环保、水土保持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固废贮存、填埋场所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九条贮存、填埋场所运营管理坚持“分类存放、规范贮存、统一收运、集中处置”的原则,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要求,及时分类处置,降低或者消除环境危害第三十条以下固体废物种类,不得进入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场,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经鉴别具有危险废物特性的固体废物种类
(二)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及GB16889认定需要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处理的固体废物种类
(三)经检测具有放射性的工业固体废物种类第三十一条贮存、填埋场投入运行之前,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或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制定环境应急预案专章,分析说明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及应急处置措施,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要有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运营期间应当按预案要求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定期安排人员培训、组织应急演练第三十二条贮存、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制定专项管理制度、计划,建立运行情况记录和管理台账,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等法律法规进行整理与归档
(一)企业(场所)档案,包括且不限于项目的备案、注册、选址、规划、土地、林地、环保、安全、水保、地灾、防洪、行洪、拆迁安置、设计、监理、施工、验收、应急等方面文件及审批手续
(二)建立专项数据库,包括且不限于项目基本信息、各类监控、监测历史数据和数据(视频)在线传输与识别系统、生产报表、管理台账、计量与结算单据
(三)建立专项管理制度,包括且不限于场所运行管理制度、环保管理制度、环境监测计划、危废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生产操作规程、事故报告制度、在线监测与人工监测管理制度、防汛工作制度、森林防火管理制度、应急演练计划等第三十三条运营期间,运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
(一)废水污染防治贮存、填埋场所废水(含渗滤液)应当进行收集处理,优先回用废水(含渗滤液)收集池、回水池、事故应急池等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的防渗要求池体四周修建雨水导流沟;应当设立底部沉渣清理以及检修台账;回用管道系统所经之处下游最低处设置事故池,同时增加备用回用管道系统废水(含渗滤液)外排或者存在汛期、非正常生产等应急情况下临时外排的,应当提前向行业主管部门及生态环境部门报备,排放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