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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至段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章资金监管原则第二条专款专用原则为确保建设资金能更好地用于本项目建设,各承包商需到公司指定的开户银行办理开户;未经公司同意,不得自行开立银行账户收到公司支付的建设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第三条全过程监督控制原则对建设资金的筹集与使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第四条依法实施财务管理、组织会计核算原则依据国家和上级单位相关的财务会计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加强财务管理和组织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第五条效益原则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筹集、调拨与使用进行管理坚持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降低工程成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三章资金监管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负全面责任,总会计师负直接领导责任公司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项目建设法律、法规
(二)制定公司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三)审核、汇总、编报年度项目支出预算、年度项目财务决算和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四)合理安排资金、及时调度、拨付、和使用项目建设资金
(五)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安排和调整
(六)监督项目资金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并上报董事会以及上级单位处理
(七)收集、汇总、报送项目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查、编报建设项目投资效益分析报告
(八)督促建设单位做好竣工验收前各项准备工作,及时编报竣工财务决算做好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工作第四章资金监管内容第七条项目建设资金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是否严格执行项目建设程序及建设资金专款专用、专户存储管理的规定
(二)是否严格按概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有无将项目建设资金用于外工程的问题
(四)筹集资金来源是否合法,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并及时到位
(五)有无擅自扩大建设支出范围、提高支出标准的问题
(六)有无发生工程质量、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问题
(七)是否在规定额度内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相关票据是否合规()A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预付款及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向非法合同签订单位拨付资金情况
(九)工程质量保证金是否按规定提留和使用
(十)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适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牵制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范
(十一)形成的资产是否及时登记入账,管理上是否存在漏洞是否按规定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办理财产移交手续第五章筹资期间的资金监管第八条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包括
(一)股东投入的资本金;
(二)向金融机构等融资取得的资金;
(三)其他经批准用于建设项目的资金第九条向金融机构借款,必须对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本付息方式、展期贷款承诺、担保方式、资金到位方式等条件进行比较,选出条件最优惠的银行作为公司举债银行项目建设资金筹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严禁高息、变相高息集资;
(二)根据批准的项目概算总投资额度,多渠道,集资;
(三)根据项目建设需要,以最低成本筹集资金;第十条原则上不允许相互拆借资金,特殊情况,必须向项目公司提交专题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按要求办理第十一条除对互保单位和根据上级主管单位要求对外提供担保外,原则上不允许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如需对外单位提供担保,必须报经公司董事会和上级单位审批对互保单位,必须建立互保额度,反担保金额必须大于本单位担保金额,并不得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第六章建设期间的资金监管第十二条根据年度项目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以及项目建设资金的实际需要,及时向各股东单位提出资金需求书面报告第十二条根据建设项目建设进度,合理安排年度银行贷款资金,落实贷款资金第十四条按照项目工期和建设进度安排,编制投资和资金使用,合理安排资金需求,以便各股东单位及时组织和安排所需资金第十五条建立工程进度价款支付控制制度,明确价款支付条件、方式等,并按照工程进度和合同条款实行计量支付第十六条支付项目工程款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相关职能部门审核相关职能部门应根据建设进度、合同、协议等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应有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计量支付报表的审查签字;
(二)财务部门审查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财务部门对结算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三)公司领导或公司领导授权人核准签字第十七条各种预付款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条款支付,并按合同规定在结算中及时扣回第十八条加强往来资金的管理控制,明确管理责任,即时结算资金,定期清理核对第十九条建立与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定期对账制度,如果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第七章竣工决算的资金监管第二十条财务部门会同相关职能机构,认真做好各项账务、物资、财产、债权债务、投资资金到位情况和报废工程的清理工作,做到工完料清,账实相符根据编制竣工决算报告要求,收集、整理、审核有关资料文件、及时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第二十一条及时组织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未经审计不得付清工程尾款第二十二条根据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并按照合同规定办理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支付手续工程质量保证金应当在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并经验收合格后,按照合同规定进行支付第八章报告制度第二十三条加强项目建设财务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信息收集、汇总、整理、报送工作第二十四条报送的信息资料主要包括资金到位、资金使用情况的月报、季报、年报,项目进度报告、项目竣工财务决算、项目竣工后的投资效益分析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等第二十五条上报的各种信息资料必须内容完整、数字真实、填制准确、报送及时,严禁弄虚作假,第九章监督与检查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资金使用严禁有违反国家有关制度或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建设用款突破批复概算(包括已经批复的调整概算)的;
(四)资金未按规定实行专款专用,发生挤占、挪用、截留建设资金的;
(五)发生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未按规定向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单位报送用款、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或报送资料内容不全、严重失真的第二十七条财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实施会计监督对不符合项目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和使用规定的会计事项,财会人员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立即向公司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做出处理第二十八条发现公司内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财务部门有权停止支付建设单位资金,并要求予以纠正(-)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
(二)擅自改变项目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的;
(三)违反合同条款规定的;
(四)结算手续不完备,结算凭证不合规,支付审批程序不规范的第二十九条公司接受并配合以及其他股东单位的对建设资金的监督与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第十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