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建筑项目目标成本调整规定
1、目的
1.1规范目标成本调整管理,保证目标成本的严肃性;
1.2确保产品品质的前提下,使开发项目的成本得到有效、合理的控制,确保项目经济效益的实现;
2、适用范围地产集团所属各项目公司及其成本相关部门
3、术语及定义不可预见费是指在初步设计、概算内难以预料的工程费用及建设期间不可预见的支出,或是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内由于价格等变化引起工程造价变化的所预留费用
4、职责
4.1项目公司成本部
4.
1.1在月度分析会议上确认目标成本追加或调整金额;
4.
1.2发起目标成本追加、调整流程;
4.2地产总部分管领导、高层
4.
2.1会签项目公司发起的目标成本追加、调整流程;
4.
2.2严格监督控制目标成本追加、调整流程;
5、工作程序
5.1项目成本部依据公司成本月度分析会议结果,发起目标成本追加或调整的流程;
5.2成本追加前项目公司内部达成共识,成本月度分析会议上需对成本超支进行预判,并严格控制其审批流程;
5.3当最末级成本控制科目即将发生超支或很大可能超支(如已订合同总价已超支,变更设计测算已超支等)必须发起目标成本追加流程,而不是成本科目超支再发起追加;
5.4在目标成本调整过程中,在总投资额不突破的情况下,如涉及到不可预见费结转需要发起不同的审批流程,并严控不可预见费的使用;
5.5不可预见费的测算标准为执行版目标成本中开发成本(不含土地费用、利息)的2%;
5.6不可预见的范围包括如下
5.
6.1发生工程事故或其他经营活动中的事故;
5.
6.2发生法律诉讼;
5.
6.3因合同的对方不履行合同或与我方在履行合同中有纠纷;
5.
6.4发生原先未预见的情况而增加了合同的补充协议、对外承担新的责任;
5.
6.5目标成本预测时不准确;
5.
6.6发生重大设计变更;
5.
6.7其他经营过程出现的意外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