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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一思修案例分析题
一、中学生赵某,15周岁,身高工75公分,但面貌成熟,像
二十五、六岁某日,赵某偷拿家里的1万元买了一辆摩托车试分析(工)该摩托车买卖合同的效力状况如何
(2)赵某爸爸发现此事后,起诉到法院规定商店将1万元退给自己,同步自己将摩托车退还商店赵某爸爸的诉讼祈求与否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题目很清晰,赵某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买摩托车的合同是效力待定日勺合同其父作为法定代理人,回绝追认时,合同无效,双方各自返还获得的财产其父日勺规定法院会支持的另合同无效、我国合同法规定未成年人签订与其年龄不相称的合同要有其法定代表人(即监护人)日勺追认才干有效力、否则效力待定因此爸爸的申诉应当得到法院日勺支持另L该摩托车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2.赵某时诉讼祈求应当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12月,王某、吴某两人合资开办了一家外贸服务公司,向工商局办理了注册登记其中王某出资6万元;吴某向朋友李某借款4万元,作为自己的出资10月,受全球金融风暴的影响,公司资产损失殆尽,只剩余1万元钞票,而负债却高达6万元,其中公司向个体户赵某借款4万元,向电脑公司购买电脑欠货款2万元公司破产后,李某、赵某和电脑公司都找到王某、吴某两人,规定他们清偿欠款王某、吴某提出,其所开办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只能以帐面所剩的1万元自己,在三者之间按2:2:1的比例清偿李某等不批准,遂向法院起诉问题如果你是本案法官,你觉得本案应当如何解决?答
1、吴某和李某直接的借款合同是独立日勺,跟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因此吴某必须归还李某4万元;
2、赵某和电脑公司属于公司H勺债权人,他们可以向公司祈求得到清偿赵某和电脑公司按照2:1从1万元公司账面余额里得到清偿另王某,吴某,和其外贸公司承当连带责任一方面王某,吴某在公司资不抵债的状况下仍然借款,发现还是无法继续生产,当股东发现此状况进行破产清算更有助于债权人和债务人,可是他们仍然继续借款进行因此,我是法官我规定他们继续连带归还剩余的债务
三、养花专业户李某为避免有人偷花,在花房周边私拉电网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触电,经医院急救无效,不治身亡
(1)李某对这种成果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
(2)假设李某布设好电网后深怕导致意外伤亡,遂在电网四周树立了几种木牌,上面写着有电!请勿接近!“白某前来偷花过程中随看到木牌,但觉得是李某虚张声势,任然强行进入,后触电身亡,李某对白某的死亡的主观心理态度是什么样的?答
(1)主观心理态度是放任的态度、间接故意,明知也许赵成别人死亡,放任这种成果发生
(2)过错中的轻信可以避免的态度过于自信的过错,懂得或者应当懂得也许导致别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过于自信而使得成果产生
四、,原告蒋某在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工作人员启事中看到规定招录对象的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工68公分、女性身高工55公分以上〃,原告觉得这侵犯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平等权利,于是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问题根据所学法律知识,请问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规定与否合法?并阐明你的理由答合法劳动者有择业权,用人单位有择工权用人单位觉得此条件更有助于单位的发展这是他们对岗位的J任职条件的规定这完全由公司根据我司的公司形象、发展方针等自己决定,属于公司内部管理范畴
五、论述我国近代思想家梁启超在《管子评传》
(1909)写道”法治者治之极轨也而通五洲万国数千年间,其最初发明此法治主义以成一家之言者,谁乎?则我国之管子也“觉得法治思想的来源在中国的法家对此,你与否赞同?并阐明理由你分两点写一方面写法家时法治〃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注重的一派他们以主张以法治国〃时法治〃而闻名,并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论和措施这为后来建立的中央集权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论根据,后来的汉朝继承了秦朝的集权体制以及法律体制,这就是我国古代封建社会的政治与法制主体然后写其法治〃思想日勺局限性,法家思想和我们目前所倡导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主线的区别,最大H勺就是法家竭力主张君主集权,并且是绝对的这点应当注意法家其他的I思想我们可以有选择地加以借鉴、运用论述民法有哪些基本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是什么?答
1、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节的市民社会关系日勺平等性决定的,是指民事主体日勺法律地位平等及合用法律的平等和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法律平等地位,是指权利能力平等,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平等(相似),法人有与其自身活动相应的权利能力(不相似),法律地位也是平等日勺合用法律平等是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是指法律对民事主体的保护规定是相似的,合用法律时不能区别看待,是由法律地位平等,合用法律平等决定H勺
2、自愿原则自愿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别人逼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这一原则也是由市民关系的平等性决定的I我国民法H勺自愿原则重要体现为合同自由、婚姻自由、遗嘱自由
3、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社会公共道德,就是广大市民公认的道德准则,与共产主义道德有区别调节市民社会关系的民法,必然以市民的公共道德为准则这是由道德和法律的一致性决定欧I民法与市民道德精神一致,民事立法、执法、合用法律均不能违背公共道德在法无规定的状况下,道德可以成为民法的I渊源,成为解决法律纠纷的根据
4、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日勺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日勺利益的原则此项原则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实事求是,自觉履行义务,也赋予法官一种解释法律及法律行为的裁量权,即以一种诚实信用人日勺理解进行解释
5、严禁权利滥用原则权利滥用,是指民事主体在行使权利时超过权利自身的目的和社会所容许的界线此种行为是违法的,故为法律所严禁行使权利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专以侵害别人为目的,以绝小瑕疵回绝对方给付,违背权利目的等,均为法律所严禁李某,男,18周岁,工996年2月因与孙某发生口角以至将孙某打伤后李某家长同李某本人一起到孙某家赔礼道歉,并支付了医药费1998年8月,孙、李二人再次发生争执,受到李某辱骂、武力威胁的I孙某气愤但是,向公安局揭发了李某将其打伤的事公安局对李某的行为进行了调查,觉得其认错态度恶劣,不能减轻惩罚,于是加重了对李某的惩罚李某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告之应先进行行政复议方可受理问以上的解决有无不当?,答公安局H勺做法有如下不当之处
1、根据我国《行政惩罚法》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予以行政惩罚李某H勺违法行为已通过了2年,因此追究行政责任H勺时效已过,应不予惩罚
2、尽管1998年李某已经年满18周岁,但他实行违法行为时年为16岁,依法规定属于“已满十四岁不满十八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范畴,虽然该受惩罚,也应从轻或减轻解决
3、公安局必须充足听取当事人日勺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惩罚
4、依法,李某不必通过行政复议,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既有10家股东拟成立一有限责任公司已具有如下条件
(1)该有限责任公司业务以商品批发为主,准备了人民币30万元作为注册资本;
(2)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公司的名称待定,但已建立了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问该拟成立的公司与否已具有了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答《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即由2个以上50个如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以生产经营或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零售为主啊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征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日勺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规定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合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从上可见,该公司不具有
(2)
(4)项条件,因此该公司不具有成立有限责任公司欧I条件3,某甲幼年丧母,由其父抚养长大后其父再婚某甲与其继母乙格格不入,导致父子关系也较紧张后因矛盾激化,甲与其父立据宣布脱离父子关系几年后,甲父死亡,临终留下遗书规定把其存款平均分给甲、其妻乙及其与乙的儿子丙;但在执行遗嘱时,乙制止将存款的1/3分给甲,声称甲与其父已脱离父子关系,已无权继承其父的遗产,并将该存款取走甲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答依我国婚姻法、继承法欧I有关规定,父子系血亲关系,不能人为解除甲父子所立”脱离父子关系“的字据,不发生法律效力甲父所立遗嘱是有效日勺,故应按遗嘱进行;但由于该项存款系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应将其中一半划归其继母乙,其他的一半再按遗嘱平均分派1998年2月,某养鱼队与某水产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甲鱼合同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是1998年7月中旬,由水产公司自提7月中旬,养鱼队按期告知水产公司提货,但水产公司因仓库局限性,未按期履行合同8月初,因山洪爆发,养鱼队的鱼塘堤坝被毁,甲鱼所有损失养鱼队规定水产公司补偿所有损失,水产公司不答应,养鱼队遂以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导致损失为由向法院起诉据理解,养鱼队鱼塘被冲毁重要是由于有关人员思想麻痹,溢洪设施年久失修,又未能及时启动溢洪导致的问本案应如何解决?答从案情看,养鱼队的损失重要是由于自己未做好防洪工作导致口勺,而非由水产公司迟延履行合同直接引起的因此,水产公司日勺过错仅在于迟延履行合同依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H勺有关规定,水产公司应承当违背合同的民事责任,即水产公司应承当继续履行、采用补救措施或者补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养鱼队向水产公司已不也许全面履行合同或采用其他补救措施,因此,水产公司应承当赔付违约金和补偿损失H勺责任5,赵某,男,1986年12月出生1999年7月到颐和园游玩,见一女孩在湖边划船赵某强要登船女孩未理,准备上岸赵某大怒,用手向湖里推船,欲使女孩受惊不料,女孩惊恐落水赵某先是见状得意,后见女孩沉没,匆匆下水营救未成,女孩被溺死问:赵某的行为与女孩被溺死有无因果关系?体现为什么种罪过形式?应否追究赵的刑事责任请阐明理由1赵某因怒推船下水,与女孩溺死,不存在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所实行H勺危害社会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H勺因果关系2赵某推船下水虽是故意H勺,但对女孩落水溺死是没有预料欧I,赵某应当预见而未预见,体现为疏忽大意的过错根据我国刑法H勺有关规定,未满14周岁H勺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因而赵某不应负刑事责任,但应令其家长或者监护人对其加以管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