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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章)第二期第三章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避免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签订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当时责任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理解其作业场合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备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第四十六条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回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回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状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采用也许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合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状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用紧急撤离措施后撤离措施而减少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四十八条因生产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根据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补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补偿规定第四十九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对的佩戴和使用劳动避免用品第五十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避免和应急解决能力第五十一条,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规定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I状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合,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解决工会有权依法参与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解决意见,并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第四章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解决第五十四条根据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波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涉及批准、核准、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必须严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获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时,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解决对已经依法获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第五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波及安全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规定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第五十六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标或者行业原则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如下职权:(-)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理解状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规定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予以行政惩罚的行为,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惩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临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批准,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觉得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标或者行为原则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解决决定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O第五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人员(如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回绝,阻挠第五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波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第五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解决状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回绝签字时,检查人员应当根据状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第六十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时,应当互通状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解决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解决第六十一条监察机关根据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行监察第六十二条承当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的机构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查时成果负责第六十三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算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贯彻整治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贯彻第六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第六十五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本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予以奖励具体奖励措施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第六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教的义务,有对违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舆论监督的权利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解决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第六十九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时应急救援人员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常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第七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用有效措施,组织急救,避免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本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消灭有关证据第七十一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状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状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延不报第七十二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急救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急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第七十三条事故调查解决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精确地查清事故因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I,提出整治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解决意见,事故调查和解决的具体措施由国务院制定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经调查拟定为责任事故时,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欧I责任并依法予以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失职行为时,根据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第七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事故的依法调查解决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时部门应当定期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状况,并定期向社会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