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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院水电管理条例Xxxxxxxx为加强水电管理,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遵照“安全第
一、节省使用”原则,特制定本措施一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一条能源中心是医院水电管理部门,在院党委和院安全用电小组领导下,负责全院水电管理工作第二条安全用电领导小组是医院安全用电领导机构,安全用电领导小组由院领导、总务办、保卫办、能源中心构成,其平常事务负责全院水电运行发展规划、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等工作二保障、运行、维护第三条能源中心代表医院对水电系统保障、运行、维护等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第四条挂靠在能源中心各个班组负责医院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院内增压泵房、10KV配电设施管理维护;全院其他水电设施平常修理、维护等工作第五条出现供电系统重大设备、设施故障或市供电部门临时限负荷等状况时,变电站运行人员有权按照有关规程或调度命令变化运行方式,尽量地保证医院医疗、教学、科研重点顾客供电,并及时逐层汇报三停水、停电第六条如遇自来水企业、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停电,总务办、能源中心应报院领导并根据详细状况,提出对应处理方案第七条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提前七天向总务办、能源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确定停水、停电范围,合理安排,并按对应程序予以批复,并在两天前于医院公告栏内张贴停水、停电告知;对也许受影响重要医疗、教学、科研部门必须预先告知第八条除总务办、能源中心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停水、停电出现发生或也许引起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水电维修班、配电班等班组可以立即停水、停电以上状况处置应在安全第一原则下,尽量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迅速逐层汇报四规划第九条院内各单位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改建工程,凡波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须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实行项目竣工后,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验收合格,才能正式接入医院水电管网第十条凡具有单独装表计量条件新(改)建项目均应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水电计量装置选型在设计或采购前必须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处同意,方可实行;工程结束后一周内将水电计量装置技术数据(规格、型号、起始读数、出厂编号等)书面报送能源中心建档能源中心应尽快对该计量装置检查并加铅封第十一条各单位购置电器设备均须向院安全用电小组、总务办办理有关报批手续;为保证供用电可靠安全,在购置电器设备合计功率超过1KW时,还须将计划购置设备数量、功率等报总务办、能源中心,由能源中心、保卫办对其供用电安全可靠性进行审核,确定对应供用电方案后再购置、安装、使用否则,一切责任自负第十二条为保证安全,住户原有电表局限性4KW,可申请改为4K肌所发生材料、人工费所有由个人自理第十三条为保证医院水电设施安全运行,未经能源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变化既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五计量、收费第十四条能源中心根据长沙市供电局和自来水企业水电费价格,结合实际,制定出我院水电费价格原则,报院长办公会同意后执行第十五条院区内基建维修单位、门面安装水电计量装置,所发生费用自理第十六条已安装IC电卡电能表住户到能源中心办理输电手续第十七条学生宿舍用电实行装表计量、定额指标、超用收费措施详细规定为学校按本科生每人每月度电,硕士、博士生每人每月度电原则提供免费电量,超用部份按民用电价收费第十八条顾客规定校验水电表,可与能源中心联络,须缴纳对应费用校验成果超过误差范围,退还校验费,并更换原有水电表;反之,费用不予退还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必须使用医院提供计量装置,并应交纳押金工程结束后扣除损坏和折旧费用,退还押金第二十条因管理不善或使用不妥,导致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顾客负责,水电费参照该顾客整年用量最高月份计算第二十一条有工资关系顾客在下月工资中代扣水电费,没有工资关系顾客水电费缴费在规定时间内交费,逾期不交,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对拒交水电费住户,由财务部门从对应经费中代扣经催缴仍未交水电费单位和个人,能源中心有权按规定程序停水停电六违章查处第二十二条能源中心有权对院内多种场所用水、用电状况进行检查和维护,顾客应予积极配合和支持,不得拒绝和故意刁难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水电表铅封、私自拆装和移动水电表、以不合法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能源中心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追缴应交水电费并处应交水电费五倍如下罚款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个人如违反程序购置、使用水电设施、设备,由该单位第一负责人负全责一经发现,院安全用电小组有权规定该顾客立即停止使用,并限期整改,整改结束经能源中心验收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如使用单位未按能源中心规定进行整改,忽视安全继续使用,能源中心将对其采用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负责第二十五条凡未经总务办、能源中心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改)建,变化原有供电线路和上下水管线等,一切责任由单位负责人和个人负责一经发现,总务办、能源中心有权规定该顾客立即停止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将水电改造图纸和资料交总务办、能源中心审核,如符合设计、施工规范和使用规定,可重新投入使用;反之,需按规定整改到位后方可使用否则,能源中心将对其采用停止供电措施,由此产生一切责任和后果由使用单位和个人负责第二十六条对违章使用和挥霍、盗窃水电行为,任何单位与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能源中心举报举报电话3527O七附则第二十七条本条例如与此前颁布规定和原则有抵触之处,以本措施为准第二十八条本条例解释权归总务办、能源中心第二十九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执行以上价格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遇长沙市供电局和自来水企业价风格整,以上价格随之调整。